建国后我国省级行政区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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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国后我国省级行政区的变化  1950年,全国共设有52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9个省、12个直辖市、9个行署区、l个自治区、1个地方。  29个省:河北省、山西省、平原省、绥远省、察哈尔省、辽东省、辽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松江省、热河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省、青海省、新疆省、山东省、福建省、浙江省、台湾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省、贵州省、云南省、西康省。  12个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沈阳市、抚顺市、鞍山市、本溪市、西安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重庆市。  9个行署区:旅大行署区、苏北行署区、

2、苏南行署区、皖北行署区、皖南行署区、川东行署区、川南行署区、川西行署区、川北行署区。      1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l个地方:西藏地方。        1952年“设3撤10”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7次会议决定设立安徽省和四川省。撤销皖北、皖南、川东、川西、川南、川北人民行政公署。           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9次会议决定撤销平原省建制,将其辖区分别划归河南省、山东省;撤销察哈尔省建制,将其辖区分别划归河北、山西省;撤销苏北、苏南人民行政公署,设立江苏省,并将南

3、京市改为江苏省辖市。        1953年“设2”           1953年,国务院决定,将松江省属哈尔滨市、吉林省属长春市改为中央直辖市。       1954年“设1撤10”    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决定:撤销绥远省,将其辖区划归内蒙古自治区;撤销辽东、辽西两省,将其合并改为辽宁省;松江省撤销,与黑龙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宁夏省撤销,与甘肃省合并为甘肃省,将沈阳、鞍山、抚顺、本溪市和旅大行署区改为辽宁省辖市。      1955年“设1撤9”      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

4、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请通过决议决定:撤销热河省,将热河省所属区域分别划归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和辽宁省;撤销西康省,将西康省所属区域划归四川省,分别将长春市、武汉市、哈尔滨市、广州市、重庆市、西安市改为吉林、湖北、黑龙江、广东、四川、陕西省辖市。      1955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撤销新疆省建制,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决议。      1958年“设1撤1改1”      1958年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将天津市改为河北省辖市的决议。        1958年3月,广西省改为广西壮族自治

5、区         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       1965年“改1”1965年8月,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决议》。9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1967年“改1”1967年1月,国务院决定将河北省辖天津市改为中央直辖市。       1988年“设1”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当月,海南省正式成立。        1997年“设2”1997年6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决定将重庆市从四川省划出,归中央直辖,设重庆为直辖市。

6、1997年7月,中国政府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关于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9年“设1”1999年12月,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          2008年,全国共设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个自治区。  23个省: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山东省、福建省、浙江省、台湾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广东省、贵州省、云南省、四川省、安徽省、江苏省和海南省。  4个直辖市:北京市、

7、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澳门特别行政区。      5个自治区:广西、宁夏、新疆、西藏、内蒙古自治区.我国省级行政区划的变化新中国行政区划60年历程回顾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行政区划调整和改革的目标、侧重点和方式有所不同。从60年来我国行政区划调整与改革的基本情况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1新型行政区划体系初创阶段(1949—1957年)行政区划属于上层建筑,它必须与国体相适应。新中国是在推翻南京国民政府旧政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人民政权,因而必须创建新型行政区划体制与之相适应。建国伊

8、始,全国设立华北、东北、华东、西北、中南、西南六大行政区作为一级政区,下辖53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为了避免历史上反复出现的“藩王现象”和调动地方恢复生产,1954年以后,撤销了大行政区,同时将省级政区合并减少到31个,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在建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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