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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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院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国家在各高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

2、)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奖励类别、标准和名额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第五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广东省教育厅根据各高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数确定。第三章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第六条评选范围5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为本院二年级及以上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

3、为本院二年级及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为本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学生。第七条评选条件(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参评学年度无不及格科目(含任选科目),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年级前5%。5.优先考虑在校期间获得重大国家级奖励者(仅限于政府部门颁发的个人奖项)。6.同

4、等条件下,担任学院或系团委、学生会干部者优先考虑。(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5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得者在各班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5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产生。评选参照的标准分别为:(1)首先参考成绩,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不在班级前50%的没有参评资格;(2)同等条件下,参考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困难等级高的比困难等级低的学生优先获得国家

5、励志奖学金;(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国家助学金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在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等条件下,参考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困难等级高的比困难等级低的学生优先获得国家助学金。(注: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则不再重复获得学院奖学金。)第四章评审机构和评审原则第八条国家奖

6、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机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为评审机构,各系成立由系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小组。5第九条国家助学金评审机构: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领导下,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为院长,副组长为副院长和院长助理。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主任,成员为教务处、各系主任、学生会主席。各系成立由系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工作。第十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一条同一

7、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同时获得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奖励,只能从符合获奖资格的奖项中选择一项奖励。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要坚持“同等贫困下学习成绩优先、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的评选原则。第五章评选程序第十三条每年10月份学院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指标,按照各系学生人数将名额分配到各系,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采用等额评选办法产生,国家助学金采用差额评选办法产生。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程序:(一)各系组织本系学生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申请,申请学生分

8、别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二)系推荐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工作5,并将本系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审核,审核后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审批后的名单将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将结果上报省教育厅。第十五条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一)各系组织本系学生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申请,申请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二)各系国家助学金推荐小组将本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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