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223135
大小:21.4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4-23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及其与欧美国家的比较-食品安全评价课程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课程名称:食品安全评价题目:浅谈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及其与欧美国家的比较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专业:工程管理学生姓名:学号:2016年12月6日浅谈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及其与欧美国家的比较摘要: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层出不穷,主要原因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滞后、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不完善、可追溯性制度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未能与国际接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需要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并结合我国国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完善,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欧美体系;改进前言:近年来,随着“三聚氰胺事件”、“龙口粉丝事件”以及其它各种食物中毒事件不断出现,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以及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质疑越来越多。面对如此众多的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之大可想而知。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已成为衡量人们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研究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与监管体系,将为中国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与监管体系的建设提供借鉴作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还是出
3、现了“问题奶粉”,可口可乐“雪碧含汞”,“主食转基因”等食品安全问题,2010年2月海南“毒豇豆”事件席卷全国,2011年“地沟油”屡禁不止,将政府和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关注推向一个新的高度。这些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立法、职能分工与执行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我也在生活中深深体会到对于我国食品的不信任和对进口食品的信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向欧美国家借鉴学习。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1.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及其缺陷目前,我国已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确定了产品召回制度、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风险和
4、评估制度,危害物质的限量制度等内容,使我国的食品法律体系有很大改善并趋于完整,但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还存在明显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食品法律法规相互之间的协调性不够强、操作性还有不足。我国当前己颁布了多达十几部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整个体系由食品安全质量检测标准、生产流通安全质量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构成。法律法规虽然数量已经很多了,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不是十分紧密,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有限,并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除了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刑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5、等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外,内容上还没有真正实现完全协调一一致。离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还有差距。如我国现行的《标准化法》在总体上侧重了工业产品强制性标准,但对于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很多只是为推荐性标准,而要真正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要有强制性标准,所以很有必要将《标准化法》、《农业法》和《产品质量法》等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凋机制。其次在法律体系中关于监管主体问的沟通机制规定不够明确。如由超市自制的食品由谁监管目前的规定就不是很明了。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7条中提到“直接入口食品”,什么是“直接入口的食品”
6、,当前法律法规还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操作起来就有随意性。(2)对生产经营者违法惩罚力度还不够,不能达到足够的威慑作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对过去的《食品卫生法》而言加大了惩罚力度,可对增加违法菁的成本仍然不够。如《食品安全法》第88条规定:“违反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三鹿奶粉事件”中的三鹿集团就违反了此条规定中的报告程序。并且造成十分严重后
7、果,是不是就只能按此规定吊销其许可证呢?显然会处罚过轻,并与其他条款有矛盾还有按相关规定很多公司平均一年仪质检部门的检验费就需要5万元;但如果该公司因未送检而被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和近年来处罚案例,最后获得的处罚却不会超过两万元。违法成本和利润相比相差较远,高出违法成本的可观利润就会催生造假者的违法念头。(3)食品安全法律相关规定的可诉性有缺失。2009年6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中第55条、96条、97条对食品安全侵权的民事法律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8、,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这里食品安全法是对食品代言人连带责任的加重,但我认为对于食品代言人来讲可诉性并不强,因为让个人去校验所代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非常难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