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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行政许可项目操作规程D35006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规定:1、在
2、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如果不影响该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向其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2、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拟改变该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该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向其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核,拟同意的,上报地级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53、在寺观教堂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拟改变该寺观教堂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该寺观教堂向其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核,拟同意的,逐级上报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关于印
3、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宗教活动场所六、申请材料根据《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
4、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57、建设资金证明。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20个工作日;地级市民宗委20个工作日;自治区民宗委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18个工作日;地级市民宗委18个工作日;自治区民宗委18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
5、773-2886757投诉电话:0773-2883326十一、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地点:市民宗委宗教科、各县区民宗局(委)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正常工作日时间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5附件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4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县级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县级业务部门审查(共限18个工作日)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8个工作日)会议研究提出审核意
6、见(限10个工作日)其他固定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市级业务部门审查(共限18个工作日)考察并提出审查意见(共限10个工作日)市民宗委会议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共限8个工作日)市民宗委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宗教科制作决定文件,将决定文件转受理单位(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限时)自治区级业务处审查(共限18个工作日)考察并提出审查意见(限13个工作日)业务处提出审核意见(限5个工作日)自治区民宗委研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1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民宗委制作决定文件,将决定文件转受理单位(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县级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
7、限)县级民族宗教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并制作决定文件转服务窗口改变功能布局不改变功能布局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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