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行政法补充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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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补充课程讲义粉笔公考·官方微信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7.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人

2、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二)回避制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三)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四)两审终审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情况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3、;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四、行政诉讼的管辖1.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①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部门

4、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①一般案件:原告就被告,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2)特殊地域管辖①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原告

5、所在地人民法院。3.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4.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五、诉讼当事人1.原告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

6、的名义提起诉讼。(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2.被告(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复议的案件①维持决定: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②改变决定:复议机关是被告。③未作出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原行为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

7、行政机关是被告。六、诉讼程序(一)起诉1.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起诉的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

8、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举证责任被告承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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