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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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发布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7-12-29生效日期:2007-12-29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冀法审[2007]67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

2、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外配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定点、支持连锁;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二)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并专

3、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经营食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健身器材、日用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五)开业满1年(以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实际营业面

4、积8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省直定点药店1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地区自订),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六)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含执业或从业中药师)执业资格、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药品从业人员须经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持证上岗;(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在60%以上;(八)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九)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

5、立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关联法规:第五条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三)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四)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五)《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六)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

6、证原件及复印件;(七)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参保人员名单;(八)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九)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十)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书。第六条审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办法及程序。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工作采取本统筹地区审批的办法,省劳动保障厅、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审批省直、市本级、县级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7、一)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零售药店申请定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零售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核查,劳动保障部门应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审查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定点的药店。(三)对审查合格符合定点条件的药店,发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证书》。第七条医疗保

8、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中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被确认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并按要求进行药品数据库的对照和调整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报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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