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权不是烫手的山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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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任立华           离婚诉权不是烫手的山芋      (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2009.03.03)  案例速递:  法庭上,一对已过七年之痒的夫妇对簿公堂,男方坚决要求法院解除与女方的婚姻关系,女方不语。当法官询问她意见时,她的父母已经忍耐不住,提出男方离婚可以,但是得先赔偿其女儿,因为是他先提出离婚的,这时女方也点头对父母的说法表示认可。  在离婚诉讼中,是否真的是谁起诉,谁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说法:  实际上,以上案例中的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是存在偏

2、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权利,并不会单方面仅因为提出离婚而承担向对方赔偿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谁提起离婚不会产生赔偿问题,而谁最终导致离婚则会产生赔偿问题,实际上这也是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对于离婚诉讼中的赔偿问题,实际上关键在于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

3、原因和过错方在谁,而不是谁提起了离婚诉讼。所以大多数人们认为的谁起诉谁就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在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权实现实务操作中,一定要把握以下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构成要件,以此来判断自己是否享有索赔权或赔偿责任:  1.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2.离婚是由于上述违法行为所导致。  3.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方另一方为赔偿请求权人。  4.无过错方因离婚蒙受损失,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该损害赔偿权的范围,既

4、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同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出该请求,或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该请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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