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重大改革已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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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壮士断臂:工程监理的重大改革已开始2014-03-2308:48:12 来源:大太阳建筑网 阅读:192次信息称:“深圳开展非强制监理改革试点,首先是社会工程全部取消强制监理,并将非强制监理范围逐步扩大至政府工程……”。深圳市3月13日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对外发布信息称:“深圳开展非强制监理改革试点,首先是社会工程全部取消强制监理,并将非强制监理范围逐步扩大至政府工程……”。这突如其来的信息在监理企业中引起了轩然大波,“真的是狼来了”!监理生存的危机感陡然而生。惶恐不安的情绪在深圳市监理单位中蔓延,“我们今后生活的出路在哪里”?毫无准备的深圳监理企业从

2、业人员的心情跌入谷底。一、深圳监理行业的反映改革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大势所趋,可以引导建设监理事业走出低谷,促进监理行业的优胜劣汰,使监理企业涅磐重生,但关键是要给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发展空间和转型出路,理顺监理的责权利;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并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均赋予了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职责,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李克强总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指示,深圳要取消强制监理是有悖于法律法规的;政府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广泛征求企业意见,进行充分论

3、证,综合考虑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利益及社会的和谐稳定,然后再制定方案,分步实施,并不是本末倒置。深圳对外宣布“取消强制监理”将会引起行业强烈反应,没有充分研究取消强制监理的前置条件,取消强制监理将会给这一行业沉重打击,接踵而来影响的是工程质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建设工程监理制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l988年开始试点,1996年全面推广,与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体系。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并由国务院规定“实

4、施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26年来,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快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向社会化、专业化转变的步伐,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促进了工程建设质量、工程投资效益、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一大批具有时代特征的工程建设项目又好又快地建造成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工程监理行业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创立了比较系统的工程监理理论,培养了一支高素质的监理工程师队伍,走出了一条以监理工程师为基础,以工程监理企业为主体,国家强制性监理与企业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发展道路。

5、三、对取消强制监理的看法(一)目前取消强制监理的条件尚不成熟。尤其是在工程层层转包、包工头偷工减料的情况下,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存在不可忽视的隐患,而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旁站监理,是目前质监和安监机构所无法替代的。一旦取消工程的强制监理,其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将难以预料。其二,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向高端区域发展的条件尚不成熟,而且无法冲破建设管理体制束缚的瓶颈。绝大部分监理企业为中小规模企业,每人平均盈利不足1万元,企业的经济和人才、技术积累程度不高,暂时不具备向高端企业转型的条件。尤其有些地区,由市、区工务部门垄断项目管理和项目代建,监理企业向

6、项目管理发展没有市场,监理企业难以找到出路。(二)取消强制监理应于法有据。取消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颠覆,必须慎重稳妥。根据习近平总书记2月28日下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对重大改革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决策,要建立社会稳定评估机制。遇到关系复杂、牵涉面广、矛盾突出的改革,要及时深入了解群众实际生活情况怎么样,群众诉求是什么,改革能给群众带来的利益有多少,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思路、制定举措、推进落实。要建立科学评价机制,对改革效果进行全面评估”。李克强总理在2月23日召开的国务

7、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今后立法将对改革起到引领作用,党中央有了政治决策之后,要先立法后推行,确保一切改革举措都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不允许再存在法治轨道之外的改革试点。该负责人强调,过去的立法模式,通常是先试点,总结经验之后上升为法律,立法是为了总结和巩固改革经验。但这种模式将成为历史。该负责人说,立法将引领改革,先立法、后改革,即便是先行先试,摸着石头过河,也要先有法。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一切改革举

8、措都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中央要求,凡是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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