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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4
《唯冠vs苹果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二审答辩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唯冠VS苹果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二审答辩状案件一审简述及双方二审观点摘要国内最为引人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原告(美国)苹果公司(AppleInc)、(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一审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院审结。原告苹果公司、IP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1、判令注册号第1590557号“IPAD”商标、注册号第1682310号“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人民币4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2、人肖才元律师为胜诉一方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主办律师、第一代理人。苹果公司、IP公司不服深圳中院(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08、233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5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苹果一方上诉状,长达24页,主要观点为:1、原告与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已成立合同并实际履行,一审判决认定有误;2、英国唯冠、被告、台湾唯冠之间存在委托关系、3、一审判决排除适用约定的香港法没有法律依据;4、一审判决认定适用中国法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商标交易的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假设应当适用中国法,就表见代理问题,相关的中国法律没有被恰当地适用;5、合同成立应适用实际履行
3、的法律规定、合同效力应适用间接代理(隐名代理)的法律规定、杨荣山的行为对深圳唯冠有法律效力;6、一审程序错误,台湾唯冠是本案的重要利害关系人,应依法追加为案件当事人;7、一审判决违背“利益平衡”原则,有损社会公众利益。唯冠公司二审答辩的主要观点为:1、苹果一方提交的“核心”证据---所谓的电子邮件均发生在苹果一方与本案案外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并无我方任何授权人员的参与。2、从苹果一方一审提供的、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邮件“内容”来看,也可以看到出让方均系指台湾唯冠,而不是我方---深圳唯冠。3、所谓的电子邮件本身已附有特别提示:不具有约束力;被答辩人与台湾唯冠签署的书面转让协议
4、自身更明确否定了电子邮件的约束力。3、IP申请发展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是分别在伦敦和台北当地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其交易文件的严肃性和证据效力,远高于一般性的书面协议,在世界各地均是予以认可的。实际履行最基本的特征是向合同签约的对方主体履约。苹果一方所谓“集体交易”和“实际履行”的观点,偷换了交易主体的概念,与客观事实及法律相悖。4、苹果一方坚持的所谓“表见代理”根本不能成立。表见代理首要问题是代表谁?这是表见代理最基本的表象。而本案交易双方均清楚:出让方就是台湾唯冠,故本案根本不存在表见代理。5、苹果一方与台湾唯冠间荒唐地买卖第三人的商标,其低级错误的产生,
5、主要过失在苹果一方。6、诉讼一年半一审败诉后,苹果一方又突然冒出所谓的“间接代理(隐名代理)”的观点,实属诡辩。7、苹果一方称一审程序错误,应追加台湾唯冠为案件当事人的观点,实属败诉后的宣泄;8、苹果一方此前在本案中实际一直使用的是中国法律,香港与本案没有任何联接点。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依法适用中国法律。9、所谓“利益平衡”原则的主张,实为掩盖其商标侵权劣迹。唯冠《二审答辩状》约9600字,由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才元律师执笔完成。本文内容,均可视同肖才元律师的代理观点。《二审答辩状》全文如下:二审答辩状答辩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6、人:杨荣山董事长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保税区21、23栋北诉讼代理人:肖才元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谢湘辉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被答辩人一(上诉人一、一审原告一):苹果公司(Apple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库珀蒂诺市95014-2084茵芬蒂环道1号(1INFINITELOOP,95014-2084CUPERTINO,CALIFORNIA,U.S.A)法定代表人:DouglasG.Vetter被答辩人二(上诉人二、一审原告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IPApplicationDevelopment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艾利大街28号3层(
7、28ELYPLACE,3RDFLOOR,LONDON,EC1N6AA,UNITEDKINGDOM)法定代表人:HaydnCalvinWood因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两案,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08、23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我方为此答辩如下:被答辩人(以下亦称“苹果一方”)与我方原本不存在所谓商标权属纠纷,苹果一方提起的所谓“商标权属纠纷”,实为一场闹剧: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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