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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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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地质调查局成果地质调查资料管理细则(征求意见二稿)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目录中国地质调查局成果地质调查资料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成果资料的汇交1第三章成果资料的接收、验收3第四章成果资料的整理4第六章成果资料的利用服务位6第七章资料统计分析7第八章附则8附件地调成果资料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工作制度附件1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制作要求10附件2成果地质资料的整理规定18附件3成果地质资料库房管理制度20附件4资料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制度22附件5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借阅利用办法(暂行)23附件6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内部借
2、阅利用办法25附件7地调成果资料利用收费办法26附件8地调成果资料利用收费项目与标准27附件9阅者需知28附件10地调成果资料管理人员守则29附件11地质调查成果资料著录单30附件12内容提要编写要求3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成果地质调查资料(以下简称成果资料),是指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并经最终审查后的成果报告、附件、附表、附图、计算机软件系统及源代码、数据库系统、说明书及地调
3、局要求上缴的其它数据、资料。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地调局组织实施地质调查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的汇交、接收、验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管理;其它渠道形成的地质资料管理参照执行。第四条地调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和沈阳、天津、南京、宜昌、成都、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地调中心)是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发展中心负责地调项目成果资料的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各地调中心负责地调项目工作区隶属所辖行政区成果资料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成果资料的汇交第五条地质调查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法人为成果资料汇交人,汇交人负责本单位地质调查工作项目成果资料的汇交工作。第六条
4、中外合作承担地质调查项目工作的中方为成果资料的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成果资料的连带责任。第七条成果资料汇交工作由地调项目承担单位资料(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向地调局资料管理单位汇交。第八条地调成果资料以“工作项目”为汇交单位;第九条成果资料汇交内容按第二条规定外,还应附有最终审查文件及内容摘要、著录表;项目任务书、项目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涉及探矿权的应附勘查许可证。第十条汇交的成果资料应确保与最终主管部门审查的版本内容一致。第十一条汇交的成果资料电子文档载体信息与对应的纸质资料内容载体信息相一致;汇交人要确保汇交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5、、有效性。11第十二条地方单位和大区地调中心承担的地调项目工作在完成最终审查后,须在180日内按规定向项目工作区所属的大区地调中心汇交成果资料;大区地调中心验收合格后30日内负责向地调局发展中心成果资料管理部门转交成果资料;第十三条其它单位承担的地调项目在完成成果资料库最终审查后,必须在180日内按规定向地调局发展中心成果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发展中心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成果资料工作区所属大区地调中心转交。第十四条汇交成果资料纸介质资料及其电子文档各一式两份;工作区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大区的成果资料汇交份数为所跨大区数量加一。第十五条成果资料汇交
6、内容、数量、形式要符合“地调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项目任务书和最终审查意见书汇交。第十六条成果资料汇交易采用专人送交;机密、绝密资料的汇交要按国家规定,派专人护送或机要邮送。第十七条成果资料汇交要填写由地调局统一制作的“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联单”;联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留汇交单位,第二联汇交单位加盖公章后,随资料送交相应的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单位,第三联为回执联,成果资料经资料管理单位初步验收合格后加盖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公章返回资料汇交单位,作为项目成果资料已送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审核验收的凭证。第十八条“成果地质调查资料
7、汇交凭证”是完成成果资料汇交工作的法定凭证。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对已接收资料进行内容、数量、质量、格式、份数、手续等全面验收合格后,向地调项目承担单位发放“成果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凭证”。第十九条“成果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凭证”以“工作项目”为单位发放。第二十条转交成果资料应附有验收资料的管理单位“成果地质调查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资料和涉及军事、海洋、测绘、重力、放射性矿产资源等秘密的成果资料汇交,在汇交成果资料封面和汇交联单上标明“密级”,并附有其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成果资料密级确认等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第二
8、十二条涉及商业秘密或著作权的成果资料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汇交人在汇交成果资料时提出保护,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一般不超过五年。11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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