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设立与合法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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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企业的设立与合法存续第一节企业的名称一、企业名称的构成、价值与意义企业作为现代经济生活的最为重要的主体,其名称是其独立从事商事活动的前提,也是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的标志。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之规定,我国的企业应该名称应该由以下部分依次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但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以及该规定13条具体为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

2、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依照目前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凡是注册资本的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加行政区划名称,但个别地方例外。规定的企业,则可以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企业名称中,其核心部分是商号(字号)。商号作为一种权利,其一般具有公开性、区域性和可转让性。商号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的同时,公司名称也因为商号而具有价值。因此,为了保证商事交易的可区分性和权利的不受侵犯,许多国家立法均要求商号必须经过有关机关的登记和公开,一旦登记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

3、,则商号获得法律的保护,任何其他商事主体不得再行使用。二、相关法律此处所指的法律是广义的,即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部门文件等。下同。与材料(一)企业名称涉及的法律企业名称涉及的法律包括:1、《民法通则》;2、《公司法》;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5、《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6、《关于解决商标与公司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二)企业名称涉及的材料企业名称涉及的材料至为简单,调查者只需要关注企业的营业执照即可。三、企业名称可能存在的风险企业名

4、称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企业名称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名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以及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相冲突。根据我们的调查经验,企业名称与法律不合以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的情形已经不常见,但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情形却不罕见。驰名商标是获得公众认可的结果,也是企业声誉的保证。驰名商标为企业营销提供了便利,也是企业的重大无形资产。为了保护驰名商标及其拥有者权益不被侵犯,我国制定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认定了大量的驰名商标。如果驰名商标为公司所有,则公司名称与驰名商标一直并不不当,反倒有助于公司商号的传播和认可。但如果驰名商

5、标并不为公司所有,则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一致时,公众尤其是交易对象很容易被误导,所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在实践中,我们曾经遇到下面的案例:X企业为移动终端、互联网和IPTV的音乐娱乐类产品研发、销售与运营公司。该公司拥有丰富的手机客户端、音视频媒体互动,虚拟场景实现,DRM,P2P等核心数字媒体项目开发经验,自主研发了手机、互联网、IPTV

6、的多个音乐产品。但是该企业的名称中却有与一家国际知名公司Y的商标部分重合。据查,Y公司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从外观上看,我们最初认为X公司为Y公司的子公司或者Y公司于国内投资者的合资企业。但经查其工商资料后发现,X公司于Y公司没有任何的股权关系,而且X公司也未获得Y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对于上述情形,我们认为其已经构成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的情形,故我们建议其迅速更名,以避免企业发展壮大后变更名称所导致的更大损失以及被驰名商标的拥有者主张权利的风险。四、解决方案无论是企业名称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还是企业名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

7、核以及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相冲突,最为简单有效的方法是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则应依照法律规定更名;未经审核的,应通过工商管理部门的审核;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则企业必须将名称变更与驰名商标不冲突的名称。由于实践中企业名称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企业的名称变更将给企业的无形资产带来损失,为市场开拓增加难度,故有人建议能否保留原名或者是在于驰名商标相冲突时获得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的授权许可使用。对此,我们认为,企业名称兼具社会公众权利和私权利保护双重属性。前者是为了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不特定第三人,这一权利不因为某些个人行为而改

8、变,因此由立法授予公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一旦出现上述情形,作为行使监督权的公权力机关应该履行其职责,企业意欲保留的想法不能满足。第二节企业的经营范围一、企业的经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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