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一法】新手机退机收取折旧费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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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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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手机退机收取折旧费是否合理【案情简介】刘先生今年2月10日在某商场花2280元买了一部品牌手机。到了3月2日,手机不能发彩信,不能上网。于是他将手机送到指定的维修地点修理。3月12日,刘先生取回修好的手机。4天后出现新的故障,当天刘先生又拿去维修点修理。3月25日,手机再次修好了。然而,没过几天,刘先生的手机又有新故障,“待机状态一直振动”。刘先生气愤不过,拿着“故障手机”和维修单来到商场要求退机。店员说“退机可以,但每天要收手机价款0.5%的折旧费”。刘先生当即表示反对,认为商家欺人太甚,遂向工商所投诉。【问题】

2、商家对于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商品收取折旧费是否有依据?【法律分析】“手机三包规定”第17条:“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当按价款每日0.5%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8条规定,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第11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3、换货或者修理。  第19条规定,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律师建议】由于消费者在购买手机后,已经形成了使用的事实,后来由于手机故障,加上消费者要求退机,这时商家收取一定比例的折旧费是应该的,“毕竟作为一部法规,不仅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样也应保护经销商的利益。”“三包政策

4、”中关于折旧费的规定,是出于保护双方利益的情况下而出台的。“现在争议很大的是收取0.5%的折旧费是不是过高了?”如果高了,就应该及时修改过来,以达到确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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