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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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发布时间:2014-10-30    来源: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根据法人内部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

2、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购建房);(二)离休、退休的;(三)出境定居的;(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五)无自有住房支付房租的;(六)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住房装潢的;(八)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九)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十)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十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

3、的或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十三)工作调动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十四)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十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未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

4、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第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五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终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经管理中心审批后,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销户。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已办理住

5、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三章提取额度第六条购建房的,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不含各种税费等支出)。职工共同购房的按其所占房屋份额计算提取额上限。购建房提取时,不得超过票据开具日期之时的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票据开具日期在购房合同、协议规定房屋交付日期之后的以房屋交付日期为准)。职工购建房除提取外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累计提取额加贷款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房支出。第七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住房

6、贷款本息和。提取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保证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对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存续期内有不良信用的职工,除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外,平时不得提取。(二)提取人可以选择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六种提取还贷业务:1.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不低于六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额,可委托管理中心按月自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金额用于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2.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预还)当年住房贷款本息,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住房贷款的本

7、息和;3.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已还年度(当时未提取或不符合提取条件)住房贷款本息,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已发生、累计可提取而未提取的还款额;4.冲还住房贷款部分本金。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可用于冲还住房贷款部分本金。冲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本金的最低额度遵循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5.结清住房贷款,提取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金与当月未还利息之和;6.住房贷款结清后,职工及其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可补提取实际住房贷款本息和减去累计提取额部分,且提取额不超过贷款结清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第八条支付房租的,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

8、生的住房房租。多人合租住房的,提取人只能限于租房合同明确的承租人,提取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实际房租承担金额,合同未约定的按人均房租金额计算。房租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中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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