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财政制度的宪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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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共财政制度的宪政基础  【摘要】本文分析了公共财政和宪政的历史演进过程,指出宪政与公共财政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公共财政既是宪政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宪政也是公共财政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在现代社会,公共财政的发展和完善必须以宪政为基础。宪政以贯彻和实行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规范和代议制度(或代表制度)为基本特征,因此,现代公共财政必须以由宪法规范确认、受议会(或代表大会)决定和监督权为发展完善的基础。从宪政基础角度探讨当今中国公共财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之路,对完善我国公共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共财政;宪政;宪法;税收立法  近

2、年来,随着公共财政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重要性的日益突出,公共财政与宪政的关系问题已成为法学界特别是宪法学界和财税法学界的热门话题。有的学者在研究财政问题时显示出了对宪法与宪政问题的浓厚兴趣,他们把“主要调整财税法领域的一些根本性事项,如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权力的分配、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等法律规范称为“财政宪法”。有的学者在研究宪法问题时也对公共财政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提出了“财政立宪主义”的话题等。以宪政为背景反思与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可以说是财税法学者和宪法学者共同面对的时代课题。本文力图通过对公共财政制度历史演变进程的梳理,分析宪政

3、制度对公共财政理念和价值的影响,说明公共财政制度的宪政基础,为完善我国公共财政制度提出一点建议。  一、公共财政与宪政关系的历史解读  公共财政是以公共权力为基础进行资源配置的制度,它不仅是维系国家运转的经济基础,更是推进国家与公民关系和谐发展的政治基础。作为一种财政模式,公共财政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财政制度历史演进的进程来看,财政制度经历了原始财政、专制财政、计划财政和公共财政的变迁过程。“公共财政是作为一种随市场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财政模式,首先它是国家通过税收等手段筹集收入以为公

4、众提供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的政府经济行为;其次它是高度民主化的财政,它能最大可能地反映公众的意志,体现财政的民主性原则;再次它是高度法治化的财政,真正做到依法理财,体现财政的法治性原则。”  宪政制度的形成和确立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它最先在英国产生,随后传播到美国和法国,直至为整个现代社会所接受或借鉴。回顾宪政历史不难发现,财政问题在宪法和宪政的形成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可以说公共财政与宪法和宪政制度是相伴而生的。无论是英国的《大宪章》,法国的《三月大敕令》,还是美国的“独立战争”和“制宪斗争”,其中无不贯穿着作为财政收入基本形式的税收

5、利益冲突。在这个层面上,可以说财政制度孕育、催生了现代宪法和宪政,宪法和宪政就是围绕着财政制度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财政制度、尤其是其早期的税收制度是这些国家宪法和宪政制度历史演进的极重要一环。正如查尔斯·比尔德所说“在社会的巨大转变中,例如在制成和通过宪法所引起的剧变中,经济的‘力量’可说是原始的或基本的力量,而且比其他力量更足以‘解释’事实”。  二、宪政体制下的公共财政  宪政制度因财政问题而生,但宪政制度一旦形成,其对公共财政制度的促进和保护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在现代社会,宪政制度业已成为公共财政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制度基础。公

6、共财政的制度基础是宪政,宪政体制下的国家财政必然是一种公共财政制度,公共财政也构成宪政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  (一)公共财政的宪政意义  宪政是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体,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现代政治制度。宪政要求对政府的权力加以约束,建立一个负责的、有限的政府,反对专横的威权和强权的统治,其核心是以法律确定国家权力并对国家的管理者进行限制,使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的控制。  公共财政主要包括国家财政的公共提供和公共支出两个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是以税收为基础的有偿财政,是社会公众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通过让渡其部分财产所有权来换取他们

7、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种契约安排。国家则是这种契约安排的一个结果,它被要求必须为公众提供他们满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并且接受公众的监督。“从本质上说,公共财政体现了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社会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很好地解释了公共财政在宪政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以及宪政对公共财政行为所产生的制度约束。  公共财政理论认为,人们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财产的一部分,为的是能够更好地享有国家的公共服务,国家财政不具备公共性,国家也就不具有合法性。正像狄骥所指出的,国家作为一种公共权力,但“这种公共权力绝不因它的起源而被认为合法,而只能因它依照法律规则

8、所作的服务而被认为合法”。故此,公共财政在某种程度上就构成了现代国家合法性的一块重要基石,没有公共财政,就不能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也就不能确保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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