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程序规定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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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庆市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程序规定为了避免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严厉打击涉烟违法活动,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行业内、外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一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涉烟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实事的情节、违法实事造成的后果等,依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

2、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必要时向同级检察院备案。第二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涉烟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第三条全市烟草专卖执法机关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机构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由原指定办案的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组织案件审

3、查委员会讨论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或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函;(二)案件调查报告;(三)案件调查材料;(四)涉案物品清单;(五)其他涉案材料。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起复核,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第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市局法规科。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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