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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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理性思考 注销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税收管理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少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不规范,存在不少涉税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

2、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作了同样的规定。但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不按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暴露出不少问题: 问题一、企业不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企业为了经营的需要一般都会自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同时,由于征管质量指标考核中有登记率的考核,税务人员也会加大办证力度,而当企业经营失败时,为了逃避清算,往往不办注销登记一走了之,尤其是招商引资企业。税务机关在企业不进行纳税申报而催申报时才发现企

3、业已停产走人,更有一些企业停止经营已久,而雇用的会计还一直进行零申报。而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注销没有严格要求企业提供税务注销文件或者对企业未年检则吊销营业执照,部分企业利用故意不办理工商年检的方式逃避税收清算,逃避所得税汇缴。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但企业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就无法实行税款清算,即使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进行约谈时,往往找不到人,清算调查也是人去楼空,基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实物,有可执行的财产

4、也大都早已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虽然新《征管法》明确了税收优先,但金融企业往往会是近水楼台,执行实属不易。 问题二、企业的存货是税收管理一个明显的漏洞。 如果企业不办理注销登记,但购进货物进项税额都已被抵扣,企业往往较长时间税负较低或为零税负、负税负,存货处理时企业又不进行纳税申报,恶意进行逃税。有些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有些存货处理应该纳税,由于税务人员失职不察或与纳税人互相勾结,而使得税款大量流失。 问题三、何时注销税务登记。 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注销税务登记应该由纳税人主动申报办理,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5、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对何时注销税务登记却未作规定。 上述种种问题,使注销税务登记成为税收管理中一个不可回避的存在薄弱环节的重要问题,困扰着我们基层税务机

6、关的征管工作,如何克服存在问题,加强税收征管,防止滥用职权,防范税务职务犯罪,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明确注销程序,规范注销办法 注销税务登记是税务登记管理的组成部分,税务机关不能只注重开业登记而忽略注销登记,要制定规范的税务注销登记制度,对注销登记的内容、程序、手续及违反规定的惩戒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对企业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除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外,禁止其办理新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为防止企业利用注销登记偷逃税款,在注销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其税款、罚款、滞纳金是否结清,发票、税务登记证是否缴销,同时要组织清查,一要查清企

7、业存货如何处理,是否应该纳税。对有存货销售或抵债应按规定征税;对存货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如投资、分配或赠送他人等也应按规定进行征税;对确实报废的存货作进项税额转出,堵塞企业注销存货的偷逃税漏洞,二是还要查清其经营期间有无虚开发票、偷骗税款等违法行为,避免其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注销税务登记。 (二)加强部门配合,保证工作衔接。 企业注销登记,税务机关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在审核资料的同时,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同时必须由相关部门组织检查清算,而不仅仅是表面上的税款是否已结清,对企业的欠缴税款、罚款、滞纳金必须采取强制措施。

8、还要加强与工商、银行、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在未办注销税务登记前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注销;要积极参加法院等部门组织的清算小组,开展清算活动,防止税款流失。 (三)加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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