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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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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项目建设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本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建设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监督、检查等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第三条 上海市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审批,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区县农委、财政负责本辖区项目的规划布
2、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 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项目建设和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项目建设期间建立相应的系统管理机构,成立由市农委、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整个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预警与控制分中心的建设和对区县有害生物监测站的监督。各项目区县成立由区县农委、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蔬菜技术推广站等部门15组成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区县农委负责人对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的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3、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六条 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程序包括编制、申报、评审与审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施工招投标、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评估。第二章项目的前期工作第七条 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申报、评审和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工程建设和工程监理的招投标,签订项目建设等工作。第八条区县农委(包括上海市农场局,下同)需根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农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预警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
4、批复》(沪农委[2008]16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确立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对各个建设区域进行实地勘察、设计,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布局建设内容,制订为实现既定目标所采取的各项措施(附件1)。实施方案应根据市农委明确的时间要求,各区县农委或项目建设15单位以文件的形式按时上报,文件一式三份,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附件,一式六份。第九条区县或建设单位上报的实施方案,经市农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后,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审后批复。第十条市有关部门批复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项目建设施
5、工单位的招投标工作(中标单位须具备3级以上建筑资质),监理单位须具备监理资质。第十一条完成招投标工作后,应签订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明确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和材料的采购等质量要求,履约和违约责任。第三章项目的实施第十二条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07—2009年三年完成项目建设。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项目的,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必须为建设单位拥有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建筑,观测圃必须有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第十四条 项目的总体布局应严格按照项目规
6、划的1个“监控分中心”,10个“区域站”,6个“观察圃”,60个“监测点”和40个“监控点”进行,观察圃、监测点、监控点的布局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各点分布见附件2、附件3。第二十条项目土建工程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制度。15第二十一条 项目土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投标。第二十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批复文件的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仪器设备的选型必须满足设计功能的需要。附件4、5。第二十二条
7、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建设合同、工程设计等程序进行施工。第二十三条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的质量、资金、进度和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建设工期完成各项建设内容。第二十五条 严格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并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规法律的规定和财经纪律,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加强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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