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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某四天的工资按什么标准计算?2007-9-13
2、阅读877次争议焦点刘某于2006年9月4日通过四轮面试进入A公司任财务经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9月7日刘某提出辞职,并于9月8日离开A公司。因公司未发放工作期间的工资,刘某多次向A公司索要其工作四天的工资,A公司开始以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5日作为推脱,然后,刘某又在9月16日致电A公司要求支付工资时,A公司又以种种理由拒付。于是,刘某只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四天的工资。庭审答辩庭审中,刘某陈述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4000元,转
3、正后每月工资5000元。刘某认为其9月4日至9月7日实际工作4天,而2006年9月实际工作日为21天,根据每月4000元工资的标准,A公司应支付刘某9月份四天的工资761.92元。而A公司认为,刘某确实于2006年9月4日至9月7日期间在A公司上班,但刘某在这四天中没有进行过实质性工作,只是进行了一些交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A公司规定新员工需工作满一周后才签订,双方也并未约定工资为4000元,只是刘某在谈及自己期望的工资时说到过。此外,A公司还陈述交给刘某的工作电脑中的信息资料都丢失了,要求刘某对此作出解释,而刘
4、某一直没有给予解释和修复,所以不能支付其工资。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查明:刘某2006年9月4日至A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9月7日,刘某辞职离开A公司,其在A公司工作期间未领取过工资。仲裁委认为,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从9月4日起与刘某就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刘某在该公司工作四天,公司就应该支付其四天的劳动报酬,关键是双方未就工资标准协商一致,均未能提供证据。在此情况下,仲裁委按照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刘某的月工资。至于A公司认为刘某将电脑资料信息破坏造成损失的,应循正常渠道主张自
5、己的权利,而不能以此为理由不发工资。最后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A公司支付刘某四天的工资四百余元。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刘某四天的劳动报酬?支付劳动报酬的具体标准如何确定?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本案中,刘某实际于2006年9月4日至7日期间为A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该期间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关于刘某未进行实质性工作而仅从事了一些交接工作的申辩缺乏依
6、据。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确认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双方就刘某的月工资数额各执一词,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刘某实际工资数,因此按照相关规定以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来确定刘某的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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