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周刊(实务答疑):外资房地产企业利润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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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周刊(实务答疑):外资房地产企业利润如何分配?    问:我公司是外资房地产公司,截至目前公司已经开始盈利,目前开始涉及分配上的问题。现有如下问题需要向您咨询:(1)外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时是否提取法定公积金等;(2) 进行利润分配,是否必须依据会计师的签证报告?(3)如果股东将分配到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是否可行,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

2、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时不提取法定公积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年规定规定:“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

3、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服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关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3)关于股东分配到的利润再投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4、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第八十条 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在依照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八十一条 税法第十条所说的国务

5、院另有优惠规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除依照本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外,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

6、,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百分之十六十。”(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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