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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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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21/T1522-2007【申-样式05】-《PIPA与P-MARK互认标志使用协议书》版本号:V1.0PIPA与P-MARK互认标志使用协议书互认标志授权单位(甲方):大连软件行业协会互认标志使用单位(乙方):甲、乙双方对PIPA与P-MARK互认标志(以下简称互认标志)的使用达成如下协议;一、许可使用的标志名称及图案1、标志名称:PIPA与P-MARK互认标志2、标志的图案:二、互认标志的授权1、甲方根据与日本JIPDEC(标志所有人)签定的关于“个人隐私标识”制度和PIPA相互承认的协定书,对在中国通过PIPA的企业授予互认标志的使用权。2、乙方应遵循本协议规定的条款使
2、用互认标志。三、互认标志的使用1、互认标志种类:个人信息保护合格单位互认标志;2、许可使用地域和范围:中国PIPA评价和日本P-MARK认证;3、标志使用权的性质:日本P-MARK与中国PIPA共用标志;4、使用费用:暂时免费;5、使用范围:应在《个人信息保护合格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要求的范围内使用,不允许超范围使用,不允许转给第三者使用;6、使用要求:乙方应按照《PIPA与P-MARK互认标志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使用,此文件不对外公开,同互认标志一起发放。四、互认标识的管理和监督1、由甲方负责办理互认标志授权、管理和监督;DB21/T1522-2007【申-样式05】-《PIP
3、A与P-MARK互认标志使用协议书》版本号:V1.02、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标志电子版图样和认证序列号();3、乙方不得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互认标志。五、互认标志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六、协议有效期内中止1、乙方如不按要求使用,甲方有权收回互认标志使用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如果在使用期间出现重大个人信息保护事故或PIPA被取消的情况,该协议自动终止,乙方须立即停止使用互认标志。七、网站宣传甲方负责在PIPA网站上公布被授权使用互认标志的单位名单。八、其它1、如出现协议中没有规定的问题,由甲方做出解释,乙方应遵循甲方的意见。2、本协议书一式
4、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持一份。甲方:(章)大连软件行业协会乙方:(章)代表人:孙鹏代表人: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38号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0411-电话:协议签订地点:大连软件行业协会PIPA办公室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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