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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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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实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国家规定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纳税入必须对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税。纳税调整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下面对纳税人将利润总额(亦称税前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若干调整实务进行介绍,旨在起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扣除项目的调整企业
2、所得税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其扣除的范围和标准,除税法规定某些项目的范围和标准外,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有关税收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调整的规定中,规定的有关税收扣除项目)扣除。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将涉及以下项目。一、工资支出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对发生的工资费用,除福利部门(如幼儿园、托儿所、理发室、职工浴室)以及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工资外,其余均计入成本或期间费用。但是在过行纳税调整时,工资支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口径和
3、标准进行分析,对超过税法规定据准的部分作出纳税调整。税法允许扣除的工资称为计税工资,其口径凡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包括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除差旅费补贴和防暑降温费外,在计算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全额计入工资总额。但是计税工资税收扣除的标准又分别有: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提取工资办法或计税工资三种扣除标准。(一)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支出的调整经劳动和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当年计入成本、费用并实际发放的按税法规定口径计算的工资总额,小于或等于按批准工效挂钩办法规定的基数和比例计算的工资总额(即挂钩工资基数加上新增效益工资),允许按实扣除,无须进行纳税
4、调整。需要调整的包括下列情况:1、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超过按批准工效挂钩办法规定的基数和比例计算的工资总额。[例1]某城镇集体企业实行上缴地方各税与工资总额挂钩办法,2000年核定工资总额基数40万元,核定上缴税金基数70万元,核定浮动比例1:0.3。经核实,该企业2000年度在新增工资未进入成本时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当年实际上缴参加挂钩的地方各税为80万元。计入当年成本费用并发放的工资额为45万元(其中包括工资基数40万元,新增效益工资5万元)企业经营者发放的工资已包含在计入当年成本费用工资之内。①先计算当年新增效益工资:a.上缴税金净增加额=80万-70万=
5、10万(元)b.上缴税金净增长率=(10万÷70万)×100%=14.29%c.新增效益工资=40万×0.3×14.29%=17148(元)②计算当年应调整超标准工资支出:超标准工资支出=-(+17148)=32852(元)-21-2.将按工效挂钩办法规定比例提取的效益工资的一部分转为工资储备基金。[例2]某企业2000年度经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当年按规定可提取效益工资100万元,实际发放80万元,其余20万元转为工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留待以盾年度发放。当年应调整超标准工资支出为:超标准工资支出=100万-80万=20万(元)但上述所调整
6、的20万元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允许列入发放年度扣除。3、将以前年度结转的工资储备基金在当年发放。[例3]某企业自98年开始实行上缴营业税与工资总额挂钩办法,99年末工资储备基金余额50万元(其中99年效益工资转增额30万元)。2000年企业因受外部条件影响,上缴营业税没有增加,只能享受基数工资150万元,为不影响职工的收入,决定将以前年度工资储备基金50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当年实际发放工资200万元。当年应调整超标准工资支出为:超标准工资支出=150万-[200万-(50万-30万)]=-30万(元)即99年转为工资储备金的30万元,在2000年发放时应予以列入补扣,
7、以红字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的工资支出栏内。(二)实行提成工资办法工资支出的调整对饮食服务企业凡是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允许按实扣除,无须进行纳税调整。但对于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规定标准所提取的提成工资,必须进行纳税调整。例某酒楼按规定实行提成工资办法,规定提成比例为营业收入的10%,1999年营业收入300万元,当年列入费用的提成工资35万元。1、先计算按规定允许提取的提成工资提成工资=300万×10%=30万(元)2.计算当年应调整超标准工资支出超标准工资支出=35万-30万=5万(元)(三)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工资支出的调整凡未实行工效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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