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讲解(注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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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讲解(2011-12杨柱)第一部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税收关于资产的定义资产: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注意:与88号文不同,没表述与应税收入相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5号公告与《税法》之间

2、的协调:凡25号公告没有涉及到的资产损失,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原则,均可在税前扣除。二、资产范围的变化1、扩大了货币资产中应收预付款范围,包括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2、明确关联方间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可税前扣除3、明确非货币资产包括无形资产4、增加兜底条款:附则本法未涉及但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都有可三、资产损失类别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两类:实际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四、税前扣除

3、的时点实际资产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企业以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下列特殊情况例外,可不受5年限制,但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2、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

4、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3、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4、因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5、其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注意:法定损失不存在追补问题五、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已符合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但会计未处理,不准在税前扣除;会计上已作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也不准在税前扣除。即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实际资产损失:会计处理年度与纳税申报年度一致,可以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会计上已作处理,但属于会计处理年度以前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追补确认在实际发生年度进行扣除;会计上已作处理,但不符合税

5、法规定的条件,不得税前扣除。法定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处理,且已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不得税前扣除;若在以后年度申报,可以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向以前年度追补确认问题。会计上未作处理,不得税前扣除六、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一)根据2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制度已被取消,改为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但国务院确定的事项除外。申报程序:向税款征收机关申报,即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自行申报扣除的形式:清单申报专项申报•清单申报(实际资产损失)

6、: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专项申报(大约相当于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二)总分机构申报方式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还应层报总机构。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以清单形式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3、跨地区捆绑资产发生的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捆绑资产----指优质资产与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包括实物资产、债权、股权等各

7、类资产。七、投资损失考虑到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也未到位,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许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因此,许多企业无法按《公司法》或《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这一情况导致企业在多数情况下无法取得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针对这种状况,25号公告简化了债权投资损失的核销程序,对于不能提供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且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也可在税前扣除。八、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

8、,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九、其他变化较大或应特别注意事项1、不得确认税前扣除的损失已删除该款: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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