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学院纵向项目科研酬金发放办法

苏州科技学院纵向项目科研酬金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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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科技学院纵向项目科研酬金发放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学术研究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科研酬金发放的对象是我校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发放科研酬金时已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职人员不予发放。第三条本办法科研酬金发放的范围是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含指导性)和市厅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第二章科研酬金标准 第四条科研酬金标准 项目类别项目组科研酬金(万元)1、国家级重大项目802、国家级重点项目503、国家级一般项目184、国家级青年项目145、国家级专项项目106、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87、省

2、部级一般项目48、市厅级重大、重点项目 说明:如科研项目的科研酬金金额超过批准经费,则将科研酬金额度下调与批准经费等同。 第五条为鼓励二级学院(部)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学校对获得第四条项目类别4及以上国家级项目的二级学院(部)拨付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国家级科研项目和省部级以上科研报奖的申报、评审的相关费用。专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由科研产业部加批后报销。专项工作经费拨付标准为:国家级重大项目10万元/项,国家级重点项目5万元/项,国家级一般项目2万元/项,国家级青年项目1万元/项。第三章资格认定第六条发放科研酬金的科研项目资格认定1、项目类别项目类别理

3、工类社科类1、国家级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军事学、艺术学重大项目2、国家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军事学、艺术学重点项目3、国家级一般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中华学术外译、成果文库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一般项目、后期资助、中华学术外译、成果文库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军事学一般项目;国家社

4、科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4、国家级青年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军事学、艺术学青年项目5、国家级专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急项目全国社科规划办临时性应急项目6、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江苏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教育部、省科技厅等其他省部重大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国教育规划办教育部重点课题;江苏省社科重大招标项目;江苏省社科重点项目;文化部等其他部委重大重点项目7、省部级一般项目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青年)项目;江苏

5、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项目;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教育部、省科技厅等其他省部一般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青年、专项项目;全国教育规划办教育部规划、青年课题;江苏省社科一般、青年项目;文化部等其他部委一般项目8、市厅级重大、重点项目江苏省高校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省建设厅、环保厅、苏州市科技局等其他市厅重大重点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江苏省文化科研重点课题;苏州市社会科学应用研究重大重点项目    说明:不在表中所列项目根据项目来源和性质另行认定。2、我校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以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

6、立项通知书为依据,项目批准经费须到达我校财务账户。3、由校外单位主持的、经科技部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下达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我校在项目申请书中作为合作单位并盖章,与第一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且项目经费不少于80万元(不含外拨经费)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的,参照第四条项目类别3;对满足上述条件且项目经费不少于50万元(不含外拨经费)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的,参照第四条项目类别5。4、由校外单位主持的、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含艺术学、教育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我校在项目申请书中作为合作单位,与第一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且项目经费不少于40万元(不含外拨

7、经费)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的,参照第四条项目类别3;对满足上述条件且项目经费不少于20万元(不含外拨经费)到达我校财务账户的,参照第四条项目类别5。第七条凡项目主管部门强制要求学校配套的项目,如配套经费小于项目科研酬金标准,学校补齐科研酬金标准与配套经费的差额部分;如配套经费大于项目科研酬金标准,学校不再发放科研酬金。第四章科研酬金发放第八条对项目组发放的科研酬金由项目负责人申领,自行分配。第九条科研酬金在项目立项次年6月发放70%,结题后发放30%。第十条被项目主管部门撤销的项目,将追回该项目已发放的全部科研酬金;中(终)止的项目将追回该项目已发放科研

8、酬金的50%。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的科研酬金涉税由学校代扣代缴。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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