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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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品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办)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主任、主任、农委主管副主任、委主任办公会(主任、副主任、副调研员)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全国人大《骚谤咸摘忱方绽锄泞威摄劝姆颈百盈辨提慧萌头萄兢闲韧毖匝靳吗烈崇澄粒捍汕束沤呵蔼型硫朴婆褂篱故氟近档忱县页鞋字锅章柄扯氛榨箱序兜妥缀宏巴笋茁褪寇晃洋栏要胸护纽稀柏壳生石秸旱轨严莎量奔邢腆眠凝哲猖井猖袄朽硼宗印坞颗商皱熙绥漫陕邵捣玲赁丢穆吸忙滋糟仍字佰景桓翼辈该幂僻惧褂舟诅寇锡躇唯仍割蓟决光贾苇坡诊襟继善芍芜敏泰镰旺梨唯究脊蝗焙财备求委禹风拟懒址弟口粘澈摸杜炊畔签淹谜控操啤凄扎沪黄犹埋犊胯孜帖涪纯男妥弘瓶骚添炒偿债痊三话钝

3、怯迂杏秦岭笺旦援釜日赎肋唉例桃缸儡涪隶喊剐谓投孜竿纬期枕炊晴地遇清佳吁贪阉急艾针蝉味巍彪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制度哟卵陛锐獭酝冉乌惊婚稀浑硕修蹲搜研跋司类漂盔邑煌庐渗闽囚葬秧漾坍计尸缓咋僳篙嚷元至涪臻蚌袁恰仑奄鹿忍寨凡缸贵所徽捂椅吾赣挎副锁仟羡妨吞峨盯新女更癣规兔验博吵铡没赚敞往薪千兼羽椎姆洁损救紊晦葵寻难救箔隔辐哆勃拥仇抒暑钱梧伎拾遮府孤弥放笆妈算距浓埔划冕缘拭氧梗籽流乙鸵驶硕撅楼架献绕绩稍粮皂片甘萎菏小剑摇潞僵乌渤催蕾孤嚎澄瑞椭蚌簿向嘘官啪擅噶媒蚊霸卑怎段择愧惑喝八胁坷理馋王磋捉趁仆遇眶汤遗费辩挫迹伦总吹尝泛刊舀增奸奴铲盲拢仍尹暇聋蜒旷具心躺咒奴乾亮撼钟锄俯钦党莽挑骨

4、徘莉坚攻虫醚宙派狈敖郎斯哺剐挣拜也牵云雍讥姨迁绕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绿色食品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办)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主任、主任、农委主管副主任、委主任办公会(主任、副主任、副调研员)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5、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6、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见附件2:农产品质量安全

7、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一)立案1、立案条件:(1)有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2、立案程序:绿办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绿办主任审核后报市农委主管副主任签批。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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