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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5
《农村合作银行内部职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农村合作银行内部职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部职工贷款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信贷监督机制,防范风险,促进信贷资产稳健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理职工贷款业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职工贷款(以下筒称“职工贷款”)业务是指农村合作银行向内部职工发放的具消费性质的个人贷款。第四条支行(部)应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度的规定,落实贷款责任。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和不良贷款责任追
2、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申请贷款对象必须为合作银行在编员工(不含已退养人员),工作年限必须在一年以上。第六条申请职工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消费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用于购房须提供购房合同,购车须提供购车发票,建房及装潢等消费项目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除个人消费贷款外,本行不得向内部职工发放其他用途的贷款。(二)有稳定的家庭收入,能按期还本付息。第七条下列职工贷款应限制性发放:(一)正在受经济处罚期间的职工;(二)公安机关有赌、嫖记录的职工;(三)直系亲属尚欠不良贷款的职工;(四)
3、有贷款不良纪录的职工;(五)家庭成员中已有成员在合作银行系统有贷款的(存单质押贷款、营业房抵押贷款除外)。职工贷款的准入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各支行(部)对职工消费贷款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冒名、借户和投资入股等发放职工贷款,一经发现一律作违规贷款论处。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和方式第八条职工贷款期限应根据职工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第九条职工贷款利率,在遵循人民银行、省联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行实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期限基准利率执行。第十条职工贷款用途主要为解决职
4、工工作、生活需要,如购车、购房、装修等。第十一条贷款方式:职工贷款可采用质押、抵押、保证等方式,采用保证方式的,必须由所在系统具代偿能力的两名正式职工担保,但不得互保及保证人担保不得超过二户,严禁使用信用方式。第四章业务操作基本规定第十二条信贷员在受理每一笔职工贷款时,必须先进行信息查询,掌握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支行(部)及其他支行(部)的贷款情况,并按我行个人贷款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信。第十三条贷款额度。根据〈*信联险〔 〕14号〉文件相关规定,内部职工贷款按户发放,实行一户一贷、差别管理、余额控制。贷款额度确
5、定: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上年收入的2倍。普通员工单户贷款额度由各贷款支行(部)根据本支行(部)上年度职工人均收入的2倍统一确定;中层(含支行、部主办会计)及以上管理层人员根据借款人上年度收入的2倍单个确定。最高额控制:一般员工单户单一用途贷款不得超过10万元,单户最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中层(含支行、部主办会计)管理人员单户最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30万元;总行高层管理人员最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40万元。第十四条办理职工贷款业务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保证人、信贷员须三方到场,并依法合规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审批
6、程序。职工申请贷款的,由所在支行(部)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普通员工申请贷款由支行(部)行长审批;中层(含支行、部主办会计)及以上管理层人员经支行(部)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报总行个人业务部,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返回上报支行(部)放款。总行各部室人员申请贷款的,统一由营业部办理。第五章职工贷款的管理第十六条信贷员应根据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单独建档。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有效性。第十七条逾期扣款。如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归还贷款本息的,则从贷款到期的次月起,按月从贷款人、保证人月收入中扣收,即以每月全部收入扣除生活费(以
7、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为依据)以外的全部收入用于归还所欠贷款本息。第十八条借款人调离本系统的,调离前必须还清所欠贷款本息,方能办理调离手续,贷款保证人调离本系统的,借款人必须重新落实保证人并补办相关贷款担保手续。第十九条各支行(部)应对照本办法认真做好内部职工贷款自查工作。对原欠职工贷款逐户进行贷后检查、清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发放的借户、冒名、挤占挪用贷款一律在 年3月末前收回;对超额度发放的职工贷款在 年内收回超额部分贷款;对超期限发放的职工贷款在原订期限一年内收回贷款。在规定期限内未清收到位的,借款人从次月起作停
8、岗处理,三年内不得向其发放贷款。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各支行发放职工贷款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应严格执行《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操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 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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