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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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总用地面积为。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即平方米。  [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楼层层,建筑面积平方米,为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的%,即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年,自起算。  第五条 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或:乙方出租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房产后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户,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户号。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                   乙方:(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章) (签字)  (签字)(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产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依照规定也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参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让合同格式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安确认。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户号。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使用权济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   法定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  真   传  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乙:(章)     (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土地使用条件(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日内,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  (2)附属建筑物;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层;  (7)绿化比率;  (8)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三、公益工程  3.1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  (2)  四、设计、施工、竣工  4.1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4.2 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年月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4.3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日。  4.4 用地者应在年月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五、建筑维修活动  5.1 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5.2 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5.3 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六、供水、供电   6.1 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6.2 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6.3 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七、监督检查  7.1 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7.2 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7.3 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 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 (略)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七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八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额使用权转让、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九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于年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市(县)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银行名称:       银行名称: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  (2)附属建筑物;  (3)建筑容积率;  (4)建筑密度;  (5)建筑限高;  (6)绿化比率;   (7)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为准。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2.2 乙方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  (2);  (3)。  2.3 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筑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  (2);  (3)。  2.4 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建设。乙方应在开工前___天内向甲方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三、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3.1 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和的有关规定。  3.2 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3.3 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  3.4 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四、建设要求  4.1 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的建筑工程量。  4.2 乙方应在年月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 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4.1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  五、市政基础设施要求  5.1 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5.2 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 在土地作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宗地内的市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注:特殊项目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条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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