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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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提高采购代理活动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6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取得甲级或乙级代理资格,并经市财政局登记备案,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中介机构。第三条市财政局依法履行对从事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

2、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第四条社会代理机构实行年度登记备案制度。愿意从事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并且接受本办法管理的社会代理机构,应向市财政局提交登记备案申请,经市财政局考察审核确认后,在我省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非经市财政局备案并公告的社会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本市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事宜。10第五条社会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经市财政局审批的海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批的海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通用采购项目以外的专用采购项目。第六条社会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

3、用和高效廉洁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社会代理机构应按以下要求组织政府采购:(一)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支持节能环保,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二)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三)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四)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采购流程设置内部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并实行相互监督和制约。(五)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报送采购合同副本、中标通知书、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

4、函、货物验收单和政府采购统计报表等相关采购资料。第二章权利和义务10第八条社会代理机构的权利:(一)接受采购人委托,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二)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社会代理机构的义务:(一)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依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二)对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获知的依法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三)接受并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协助市财政局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四)根据本办法第二十

5、六条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酬金;(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条社会代理机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在其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和代理限额标准内组织受托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超范围和超限额标准代理。社会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采购人未经市财政局审批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第十一条社会10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社会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采购。采购方式依法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审批。第十

6、三条社会代理机构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开展采购活动:(一)编制、发售和修改采购文件(二)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三)预审供应商资格条件(四)抽取评审专家(五)接收投标(响应、报价)文件(六)组织评审现场,邀请采购人代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人员参加评审现场的监督(七)确定拟中标(成交)供应商(八)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九)受理供应商询问或质疑并及时作出相关答复(十)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成交)的投标供应商(十一)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十二)协助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十三)协助采购人进行履约验收(十

7、四)整理归档采购文件和评标报告等采购资料。10第十四条对采购预算在3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社会代理机构在编制其采购文件时原则上要通过专家论证,进行法律咨询。专家论证意见将作为评标报告的内容之一备查。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通过海南省政府服务中心设立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评审专家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推荐或其他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第十六条政府采购项目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和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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