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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广东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有一架700万像素的“三星”数码照相机。其同事乙因到西藏旅游,向甲借用了该相机。但因登山中保管不善,相机摔下山遭损毁。归来时,某乙购买一架500万像素“索尼”数码相机作为赔偿,甲不允,遂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所借出的相同型号的相机。法院审理后对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此事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某甲对此“三星”相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B.在没有出借前,某甲对该相机的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C.某甲的照相机被某乙损毁,某甲便拥有了向某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某乙则有义务赔偿某甲的损失。这种权利所针对的义务属于“对人义务”。D.根据法院的判决,在某甲和某乙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型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第二性法律关系。答案:B,C,D2.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因此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民事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故选项A正确,B错误。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故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故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果该证据材料依法属于新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提交该新证据,D项错误。3.共用题干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关于法院宣判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上诉权利B:上诉期限C:上诉法院D: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答案:A,B,C,D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题中,张成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行使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不应选。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C应选。《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平区法院管辖,张成功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B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D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同理,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并不违法,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考点】离婚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即只有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考点】自认【详解】证据制度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是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是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是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之所以在身份关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本题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都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A、D选项应选。C选项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可以视为自认,B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陷阱】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只适用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考点】裁判依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A选项中,张成功的对该事实的认可并不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事实的认可虽然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张成功对该事实再次予以承认,因此,对该事实法院可将其作为判决根据。B选项应选。C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主张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根据。D选项中,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对其在其后的诉讼不利,因此不得成为法院的判决根据,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考点】宣判告知事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齐某在A市B区利用网络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宣称刘某系当地黑社会组织“大哥”,A市中级法院院长王某为其“保护伞”。刘某以齐某诽谤为由,向B区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B区法院可以该案涉及王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B.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应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C.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王某应自行回避D.齐某可申请A市中级法院及其下辖的所有基层法院法官整体回避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据此可知,本案符合自诉案件受案范围且不属于不予受理情形,B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王某并非B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因此在B区法院办案过程中不需要回避。选项D错误。我国并无法官整体回避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只要求涉案有关人员依法回避。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5.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之一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功能?A、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B、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D、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答案:A,B,D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定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刑事实体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实施。然而,刑事诉讼法并非实施刑事实体法的被动的“服务器”,而是在启动或终结实施刑事实体法活动方面扮演着十分积极的角色。比如,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没有控诉机关或人员起诉,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实体法;当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时,就要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程序,而不能适用刑事实体法;对同一案件,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独立具有而非依赖于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下列哪一或哪些权利?()A.出席全国人大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权利B.言论免责权,即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C.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D.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答案:A,B,C,D解析:。7.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哪种情形时,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A.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B.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C.违反治安管理规定D.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答案:B解析:考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撤销情形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都有要求“情节严重”。故ACD错误。本题选B。8.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有( )。A.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B.划拨存款.汇款C.排除妨碍.恢复原状D.限制公民人身自由E.代履行答案:A,D解析: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知识点: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选项B、C、E属于行政强制执行。9.★★下列律师的哪一行为不符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要求?()A.王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后,推测法院将判决委托人败诉B.李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否认有罪指控,承诺经其辩护可以获得无罪的结果C.张律师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一台41寸液晶电视机出售给自己D.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贺律师已经明知诉讼双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妻子,在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情况下,接受委托答案:C解析:。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亊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亊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厲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李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10.下列请求权中,适用诉讼时效的有:A:国库券本息返还请求权B:金融债券本息请求权C:赔礼道歉请求权D:存款本息返还请求权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运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C。11.林某在河道内修建了“农家乐”休闲旅社,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认为需要立即清除该建筑物,林某无法清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B.如林某提起行政诉讼,防汛指挥机构应暂停强制清除C.在法定节假日,防汛指挥机构也可强制清除D.防汛指挥机构可与林某签订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清除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据此可知,“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认为需要立即清除该建筑物,林某无法清除”,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56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选项C正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选项D错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本案中,属于需要立即执行的紧急情况,不可以约定分阶段清除。12.某县是一少数民族自治县,根据该族风俗习惯,招婿现象较为普遍,而且一般不与外族通婚。该自治县人民政府筹划变通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关于该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该自治县人民政府无权对自治区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变通执行B.该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自治区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变通执行,但须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C.该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该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关于婚姻方面的单行条例,在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D.该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该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关于婚姻方面的单行条例,在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答案: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的规定,该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自治区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变通执行,但是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是错的,而是应当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因此B项不得入选。13.关于程序法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程序法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故A项正确: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也就是说,法定原则既包括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包括程序上的程序法定原则,故B项正确: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故C项错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中,前半句是对实体方面的要求,后半句是对程序方面的要求,即程序法定原则,故D项正确。14.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B、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C、商业银行在境内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其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50%D、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其中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答案:B解析:【考点】商业银行法的资金管理。详解:《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故A、D两项错误。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第19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故C选项中“50%”的说法错误。15.共用题干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是:()A: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B: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对公司在设立时的债务和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C: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D: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C,D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考点】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考点】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考点】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16.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A.3年以上5年以下B.3年以上7年以下C.3年以上10年以下D.3年以上15年以下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有关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17.某新开业的商场为吸引商户进驻,在招商广告中表示对前100名入住的商户,商场将柜台租金的5%作为折扣退还给他们,并承诺办理完整的财务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商场的行为构成行贿B.商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C.商场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D.商场的行为是合法行为答案:D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竟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本题商场明示折扣给付方法,并承诺办理完整的财务手续,故不属于不正当竟争行为,是合法行为。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年。A.20B.30C.40D.50答案:D解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19.★★甲公司对一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发现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虽违反决定时的法律,但符合新的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院可以依新的法律对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判定B.应判决撤销乙公司的许可证C.应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D.可以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违法答案:D解析:。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査应当以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为基准,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应当是旧法,而非新法。A错误。根据自2010年1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本案不宜作出擻销许可证或维持准予许可的决定。BC的说法错误。D的说法符合第10条的规定。20.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答案:A,B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抵押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详解】《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故A项正确。《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六)交通运输工具;……”故B项正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故C项错误。《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错误。21.王某系某合同案件被告,法院判决其3个月内偿还原告货款50万元。后王某被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觉得执行员执行行为违法,欲提出异议,请问下列有关该执行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执行员提出异议B:对王某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决定C:王某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D:复议期间,相关执行措施一律不停止进行答案:C解析:A项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B项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裁定,而非决定。裁定与决定的区分,考生在审查选项时尤其应当注意把握。D项,复议期间,执行措施一般不停止,但是,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而D项的表述过于绝对,因而错误。22.关于工资保障制度,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劳动法的规定?()A.按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B.乡镇企业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C.加班工资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D.劳动者在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A项:《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据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A项正确。B项:《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所有的企业都适用《劳动法》,乡镇企业也不例外,因而也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故B项错误。C项:《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据此,加班工资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故C项正确。D项:《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所以选项D正确。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从张某案看抢劫罪与抢夺罪、绑架罪的界限张某,男,23岁,无业,常有小偷小抢行为。2010年1月3日,张某看见公共汽车站前坐着方某和齐某两人,方某睡着,而齐某身前有个旅行包。张某认为旅行包是齐某所有,于是趁齐某不备将包夺走后逃跑,从旅行包中发现有现金1000元及淫秽录像带若干盘。张某遂组织召集其朋友观看这些抢来的淫秽录像带,并组织播放达20场之多。同年3月7日,张某骑摩托车在某小道上抢走行人李某手上的挎包后,故意利用摩托车拖带李某。李某因失去平衡而跌倒,摔断了胳膊,造成一级残废的重伤。张某在抢包后发现包里只有现金500元,嫌太少,遂决定继续寻找犯罪目标,并想好在某储蓄所外守候,等待作案机会。不一会儿,丁某刚从储蓄所存款后出来,张某看见丁某手中提着大公文包,就趁机冲上去将包夺走后跑入巷内。丁某想包里空无一物,不想报警添麻烦,就没有追究了;但是张某发现后就勃然大怒,他驾车紧追丁某,并使用暴力将丁某抓上摩托车,拉到郊外一小屋中。张某说,只要丁某给他1000元,就放丁某走,否则就要打死丁某。丁某当即给其朋友打电话,要其朋友给自己送1000元到小屋外的空地上,并在拿到钱之后交给了与他一起去取钱的张某。张某也如约将丁某放走。丁某之后报案,公安随后将张某抓获。【问题】1.如果张某所抢的旅行包实为方某所有,则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2.张某组织播放淫秽录像带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3.张某抢包并造成李某重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4.张某使用暴力将丁某抓走并索财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5.若张某在抢丁某公文包时身上携带有手枪一支,则应当如何认定该行为?6.如果张某和丁某是仇人,张某路遇丁某后,将丁某杀死,后见丁某携带的皮包内有2000元钱和一部价值1500元的手机,张某就据为己有,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7.如果丁某是张某的债主,张某欠丁某1万元钱不想还,张某将丁某带到一无人处,用匕首抵住丁某的脖子,逼迫丁某写了一张收到张某还给自己1万元钱的收条。此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8.如果张某有一次与阿大、阿二两个人共同偷了一批财物,因分赃不均,张某持刀将阿大、阿二捅成重伤,抢走二人分到的财物,则张某此行为属于何种犯罪?答案:解析:1.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2.张某的该行为应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张某的该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4.应当认定为抢劫罪。5.应当认定为抢劫罪。6.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7.属于抢劫罪。8.属于故意伤害罪。本案中有这样一个陷阱:“张某骑摩托车在某小道上抢走行人李某手中的挎包,并且故意利用摩托车拖带李某。"考生在读到这里时,可能会想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11条规定,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直接依据这一条将张某的该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张某骑摩托车抢走行人李某的挎包”是一个抢夺的故意,“并且故意利用摩托车拖带李某”是另一种故意,即故意伤害的故意。李某实施了两种行为,并具有两种故意,应当构成两罪,数罪并罚。24.关于依法治国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人民代表大会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保障B.法制完备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C.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完成标志着我国已经是一个法治国家D.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机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答案:C解析:考点:依法治国的性质和特征讲解:人民代表大会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保障;法制完备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机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因此A、B、D项正确。C项错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完成只是标志着我国已经是具备了成为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法治国家更要求制度能够贯彻落实,即国家处于法治的状态之中。25.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向A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A县法院向乙公司发出支付令。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而是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支付令失效B:甲公司可以持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C:A县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的起诉D:A县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答案:A,C解析:【考点】支付令【详解】《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但是,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债权债务关系起诉的,支付令失效。本题中,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内向A县法院就该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因此支付令失效,发出支付令的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就该债权债务关系提起的诉讼。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26.共用题干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B、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质询案C、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质询案D、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国家主席的质询案答案:A,B,D解析:《宪法》第62条和第6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BCD项均在其列,所以都是正确的。《宪法》第89条规定的我国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第(15)项规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所以,A项是国务院的职权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或者批准,是应选项。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职权范围上的区分要详细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因此选项中正确的是AB《宪法》第73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部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质询对象,所以AD两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是其质询的对象,C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5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因此ABD正确。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立法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故选项D是正确的;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故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在大会期间应该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故B项错。根据该法第37条第3款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故C项是正确的。《宪法》第6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选项A错误。《宪法》第61条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故选项B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C不选。根据《宪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中央军委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而中央军委会副主席由军委会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不是全国人大直接选举产生,两者有所区别。国务院总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不是全国人大直接选举产生,“决定产生”与“选举产生”存在不同;副总理由全国人大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人选的产生。故选项D不正确。27.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但是,在一定条件下,经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要求发给判决书。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当事人可以要求发给判决书的情形?()A.李某(7岁)被胡某(8岁)打伤,甲的父亲起诉至法院,甲的父亲与乙的父亲达成调解协议的B.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的C.吴某因公受伤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其妻刘某起诉离婚,吴某的父亲代表吴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的D.柳某与杨某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二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柳某怕杨某事后反悔,希望法院发给判决书的答案:C解析:。《民诉意见》第94条。28.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答案:D解析:本题中,甲公司无论是要求乙公司提供零件样品,还是嗣后终止谈判,都是出于正当合理的商业考虑,此时合同尚未成立,也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不具有主观过错,缔约过失责任不能成立,A、B项错误。本题中不存在侵权的情形,C亦应排除。正确答案为D。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赵某在甲公司主要负责研发新电脑,另外还参与手机的研发工作。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赵某在假期期间研发的新电脑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赵某B.如果赵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而研发出新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赵某C.赵某在业余时间利用甲公司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研发出新耳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赵某D.赵某辞职离开甲公司到乙公司上班的8个月后研发出新电脑,其专利申请权属于乙公司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属问题。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另外,《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故选项A、B、C、D中的专利申请权都属于甲公司。因此,本题答案是ABCD30.下列关于加工取得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甲购得一块木头制成椅子一把,可因加工获得椅子的所有权B.甲将乙的一块玉石雕刻成一个精美而价值连城的玉佛,可因加工获得所有权C.甲将朋友赠送的树根做成极具观赏价值的根雕,可因加工而获得根雕的所有权D.甲将乙的桌子刷了一层油漆,则甲可以因加工获得桌子的所有权答案:B解析:加工作为添附形态的一种,若通过加工行为获得加工之后动产的所有权,通常需要两个要件:其一,加工的对象是他人的材料,因为自己的材料本就是自己的,不需要通过加工获得;其二,加工行为使得材料价值发生了重大变化。A项木材购来后就已经属于甲,做成椅子,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制造行为,不是添附意义上的加工,错误。B项中甲将乙的玉石雕刻成价值连城的玉佛,符合加工的两项条件,故正确。C项中树根赠送给甲之后,甲就获得了所有权,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添附意义上的加工,错误。D项中的行为过于简单,没有使得财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不构成加工,故错误。31.下列哪一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美国人汤姆与中国人马丽的离婚纠纷案件B:甲和乙发生的房屋纠纷案件C: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D: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级别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件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A选项不属于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情形,且并非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应由基层法院管辖,因此A错误。对于C项有管辖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C项不正确。D项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正确。B项属于专属管辖,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不当选。32.★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B.特别提款权根据“一揽子”货币定值,由于它的稳定性,可以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C.特别提款权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D.成员国在基金组织开设特别提款权账户,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的结算答案:A,C,D解析:。ACD三项都是特别提款权的特点,因此是正确的。特别提歎权不能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因此B错误。3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B、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C、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干部,可以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D、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答案:A,B,D解析:领导干部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就是直接干预司法,故C项错误。34.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2011年)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准据法的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根据该规定应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最密切的州法律。故ACD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当选。35.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案:B解析:《婚姻法》中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依此分析,本题中《昨天》的稿费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项排除;《明天》的稿费在离婚之时是否取得尚不确定,属于甲个人财产,C、D项排除;《今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发表,离婚后立刻取得稿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项正确。36.某市卫生局经调查取证,认定某公司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取缔该公司非法采集血液的行为,同时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市卫生局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B:若市卫生局当场作出决定,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C:若某公司起诉,市卫生局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的效力,优于某公司的证人对现场的描述D: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属于保全措施答案:A,B,C解析:【考点】行政调查;复议期限;证据;行政处罚【详解】《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据此,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期限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因此,B选项正确。《证据规定》第63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因此,市卫生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作为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文书优先于某公司提供的证人的证言。故C选项正确。D项中的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是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措施,而非保全措施。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甲、乙两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甲乙两国均适用。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人在甲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乙国不受乙国法律保护B.甲国人在甲国注册但未在乙国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必定受乙国法律保护C.甲乙两国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对驰名商标提供绝对保护D.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不能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答案:C解析:甲乙两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和自动保护原则,在甲国发表的作品在乙国应享受国民待遇,受到乙国法律的保护,故A项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的独立性原则,关于外国人的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决定,不受原属国或者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决定的影响。即使某一商标在甲国注册,也不意味着乙国有义务注册同一商标,故B项错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共同的要求,选项C正确。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既可以独立成为交易的客体,也可与其他有形财产一并交易,选项D错误。38.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A.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B.签发死刑立即执行命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C.王某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执行D.王某可以由法院交由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再交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1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4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3款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选项D正确。39.金星公司因不服某县食药局吊销生产药品许可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该食药局应当举证证明其吊销决定合法B:金星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吊销决定造成其损失C:在诉讼中,该食药局不能补充收集证据。金星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在吊销决定作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新的反驳理由的,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D: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可能灭失,金星公司和食药局均有权申请法院保全证据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A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金星公司是主张赔偿的,应当证明自己受到损失,且该损失是由食药局的吊销决定造成的。故B项正确。《行诉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据此,金星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在吊销决定作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新的反驳理由的,被告食药局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证据,故C项“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本条所称“诉讼参加人”当然包括原告、被告。故D项正确。40.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下列说法中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A:担保物权人可向担保合同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B:担保物权人可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C:担保物权人可向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D:担保物权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答案: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BC项正确。41.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危害公共安全罪。A项,买卖不限于用金钱与物品进行交换,还包括以物易物的交易模式。所以甲、乙交换危险物质的行为,可以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故A项正确。B项,甲、乙以毒品交换危险物质的行为,甲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乙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故B项正确。C项,《刑法》第128条第2款只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对非法赠与枪支的行为没有明确。但是依照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规则,具有要求对方归还意思的出借枪支行为被评价为犯罪,那么比出借的危害性更大的赠与更应该成立犯罪。可以将赠与理解为“不需要归还的出借”,因而可以评价为非法出借枪支罪。故C项正确。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没有持枪资格,却实际控制枪支的行为。甲在知晓自家后院埋有枪支的情况下取得对父亲财产的继承,包括对非法占有财物的“继承”,甲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原有的各处财产都将归甲支配、控制,包括非法占有的枪支。因而甲即使什么都没有做,在其父亲死亡后,也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故D项正确。42.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认为餐馆对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因素导致伤害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李某败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李某的解释为非正式解释B、李某运用的是文义解释方法C、法官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D、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存在固定的位阶关系答案:D解析:【考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详解】A项正确,李某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故为非正式解释。从方法上看,李某是文义解释,即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而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来解释第7条第1款,属于体系解释,即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BC表述正确。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1)语义学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但是,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说,依此不能得以终局地确定个别解释方法的重要性,重要性如何很大部分取决于其将造成如何的结果。即存在更强的理由的情况下,这种优先性关系是可以被推翻的。故D项错误。43.浙江省人民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列哪一种规范性文件?A、浙江省杭州市的人民政府规章B、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地方性法规C、国务院司法部的部门规章D、浙江省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地方性法规答案:A解析:《立法法》第63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做出处理决定。可见,上级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件的效力与下级权力机关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没有高低之分。但其中有一个例外: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一切地方性法规。所以,本题A对,BCD均错。44.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有效地参与诉讼B.刑事诉讼程序能够得到遵守C.程序违法能够得到救济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答案:D解析:。一般认为,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判决结果符合亊实真相属于实体公正。45.就同一事项,两公约先后做出不同的规定,甲、乙、丙、丁为先公约的当事国,而甲、乙两国又为后公约的当事国。在甲、乙、丙、丁之间如何适用先后两国际公约问题,以下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项?()A、在甲、乙两国之间适用后公约B、在丙、丁两国之间适用先公约C、在甲、丙两国之间适用后公约D、在乙、丁两国之间适用先公约答案:C解析: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的规定,在为两条约的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的当事国间彼此权利义务,依两国均为当事国之条约办理,故甲、乙两国既是先公约的当事国又同属后公约的当事国,故应适用后订条约,A项正确;同理,D项正确,C项错误,符合题意。丙、丁同为先订公约的当事国,应适用先公约。符合条约必须信守原则,B项正确。46.张某因打伤李某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久,受害人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判决拘役2个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调查中,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检查张某的住所B:如果在法院判决时张某的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则对其拘役的期限为一个半月C:如果张某之父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安机关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D:由公安局将张某送到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答案:B解析:A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检查公民住所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而不仅仅是“工作证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除了担保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外,“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也是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缺少这个条件就不能暂缓执行。所以C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D说法错误。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2014年5月,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登记为1元人民币B:公司章程应载明其注册资本C:公司营业执照不必载明其注册资本D:公司章程可以要求股东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答案:A,B,D解析:依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后,对于普通公司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故A项正确。依据《公司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故B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后,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时的验资要求,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出资必须经过验资,这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故D项正确。48.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职业规范规定?A、某律师事务所明知李律师的伯父是甲市中院领导,仍指派其到该院代理诉讼B、检察官高某在办理一起盗车并杀害车内行动不便的老人案件时,发现网上民愤极大,即以公诉人身份跟帖向法院建议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C、在法庭上,公诉人车某发现李律师发微博,当庭予以训诫,审判长怀法官未表明态度D、公证员张某根据甲公司董事长申请,办理了公司章程公证,张某与该董事长系大学同学答案:B,C解析:【考点】法律职业规范【详解】A项不属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51条规定的回避事项。B项违反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李律师当庭发微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职业规范,公诉人在法庭上没有训诫律师的权力,应当由法官来维持法庭秩序,故C项违反了法律职业规范。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才是禁止的,因而D符合规定。49.甲国公民约翰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约翰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约翰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B.约翰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C.约翰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D.依照乙国法约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民事权利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约翰的经常居所地为乙国,其民事权利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因此,A对,B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因此,约翰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若依照乙国法,约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故C错,D对。因此,正确答案为AD。50.甲国与乙国在一场武装冲突中,各自俘获了数百名对方的战俘。甲、乙两国都是1949年关于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保护的四个《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日内瓦公约》中的有关规则,下列哪种行为不违背国际法?A、甲国拒绝战俘与其家庭通信或收发信件B、甲国把乙国的战俘作为战利品在电视中展示C、乙国没收了甲国战俘的所有贵重物品,上缴乙国国库D、乙国对被俘的甲国军官和甲国士兵给予不同的生活待遇答案:D解析:根据《日内瓦公约》,战俘应享有规定的合法待遇和相关权利。主要包括:准许战俘和其家庭通讯和收寄信件;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以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战俘除因其军职等级、性别、健康、年龄及职业资格外,一律享有平等待遇,不得歧视。故本题答案为D。51.根据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下列哪一机关发布?A.国务院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答案:B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下列哪些属于清末颁行的商事法律?A.钦定大清商律’B.破产律C.公司注册试办章程D.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答案:A,B,C,D解析: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03年至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年至1911年为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3年清廷成立商部并开始着手商律的拟订,1904年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如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1904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_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1908年修订法律馆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但均未正式颁行。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故A、B、C、D四项均当选。5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委托人民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不得再委托其他人民法院执行B:只要经对方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委托上一级人民法院执行C:委托执行一般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D: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经过审查确认执行根据合法后,应立即开始执行答案:D解析: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29条。D选项错误之处在于受委托法院无权对执行根据进行审查,即便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根据确有错误,也只能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54.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B.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空间等服务,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C.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D.2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答案:A,B,C,D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侵犯知识产权罪犯的具体认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5.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B: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C: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D: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答案:B解析:【考点】询问证人的地点【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因此,A项在现场询问、C项到丙的住所询问以及D项到证人丁提出的地点询问都是正确的。B项“传唤”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错误,因为传唤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题选B。56.张村村民张三拖欠税费,乡政府干部在夜里破门而入强行将其带到乡政府礼堂教育了一夜,随后还通知村委会看管张三,如果不交税费就不能让张三随意离开村子。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乡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人身自由B、乡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住宅权C、乡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张三的平等权D、张三可以对此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答案:A,B,D解析:《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57.甲于2009年1月1日借给好友乙100万元,约好年底归还,乙未经甲的同意,先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之债务;甲于同年12月12日将债权转让与丁,次日甲将事实通知了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之债务,该约定应当经甲方同意,否则不生效力B.甲将债权让与丁的协议,通知乙时生效]C.12月12日,丁可以请求乙归还欠款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2009年年底,丁可以请求乙归还欠款和利息答案:A58.在女方怀孕、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 )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A.6个月B.1年C.9个月D.3个月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在女方怀孕、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59.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实行入境管制B.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任免检察官C.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因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D.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案:A,C,D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第2款规定:“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故A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澳门特区检察长也属于检察官,但其并非由行政长官任免,故B项存在瑕疵,不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据此,C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D项正确。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纳税人对税务机关( )的行为不服,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评定纳税信用等级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C.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是否有效D.确认税款征收方式E.加收滞纳金答案:A,B,C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相对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61.甲创作一首歌曲《太阳河》,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该歌曲,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下列关于丙现场直播乙演唱该歌曲的说法,正确的有()。A.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需经过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B.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需经过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C.丙享有该直播作品的广播权D.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无需经过甲与乙的同意答案:A,B,C解析: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需经过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丙享有该播作品的广播权。62.王某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后即进行装修,后发现墙体严重渗水,客厅、卧室墙壁和卫生间的顶部及墙面各有三分之一的渗水面,造成装修后的壁纸卷曲、剥落。开发商接到王某反映后,经检验,属于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漏做王某家楼上地面的防水层所致。开发商应向王某提供哪些补救?()A、接受退房、退回购房款并赔偿损失B、退房并按房价双倍赔偿C、妥善修理并支付相应赔偿D、按原房价在原地置换一套面积更大、楼层更好并且装修完毕的房屋答案:A,C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根据此条规定,A项正确。同样,按照规定,开发商在保修期内负有妥善修复房屋的责任,结合《合同法》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之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C项正确。63.甲将乙赠与自己的乙所画的画中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己的印章,并将画悬挂于自己厅堂。则甲侵害了乙的:()A.名誉权B.署名权C.财产权D.人身权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区分问题。甲将他人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已的印章,无疑侵犯了乙的署名权和人身权。但该行为不存在对乙的名誉的损害问因该画为乙赠与甲所有,也不存在财产权的侵害问题。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6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甲公司自己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B.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C.乙公司应同时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各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D.乙公司若放弃甲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抵押,丙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物保,因此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选项B、C错误。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选项D不承担任何责任表述错误。65.2002年7月3日,张某驾驶车辆携带所承包金矿自产30公斤黄金前往甲市销售,途中被甲市公安局截获。公安局以张某违反《金银管理条例》,涉嫌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为由,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扣押了涉案黄金。随后检察院批准对张某逮捕。2003年2月,国务院发布决定,取消了涉及黄金生产销售的许可证,检察院遂以认定犯罪的法律、法规已经发生变化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并未返还扣押的黄金。张某不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检察院应当责令公安局返还扣押的黄金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公安局与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C.对张某被羁押期间的损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对张某被扣押的黄金,应当返还答案:A,B,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高检规则》第293条。66.小陶是一起抢劫案的辩护人,在该案的侦査阶段,小陶申请某侦査人员回避,但被驳回。对此,小陶可以有何选择?()A.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一次B.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一次C.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D.向人民法院申诉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辩护人既可以要求回避,也可以申请复议,注意,申请复议只能向作出决定的机关进行。A正确。67.共用题干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请回答第97~98题。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答案:D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被告;管辖法院【详解】《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的复议机关乙县政府改变了被申请人乙县药监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本案的被告应当是乙县政府,A、B选项错误。对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前述第(2)项规定的情形——“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因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该药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而复议机关县政府却认定该药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生产劣药行为。虽然结果相同,但仍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所以本案最终的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D选项所在地的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考点】举证责任;审理对象;证人;定案依据【详解】A选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为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的合法性,而不直接审查药厂行为的合法性。A选项的表述将两者至于同等的地位是错误的。关于B选项,依据《行诉证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B选项正确。关于C选项,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相反,《行诉证据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故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其依据为《行诉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68.《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体现了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A.合理行政B.高效便民C.诚实守信D.程序正当答案:D解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程序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故D项应选。69.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D.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答案:B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70.下列与法律解释相关的分析中,正确的是:A.李某将其仇人坟墓掘开并将骨头扔掉,其认为白骨不属于尸体,否认其构成侮辱尸体罪。他对白骨的解释属于无权解释、主观目的解释B.法官任某在审理案件中认为刑法中“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不包括生肖纪念币,该解释为有权解释、文义解释C.最高人民法院某副院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刑八修正案》中的规定的“醉驾入刑”应结合《刑法》总则当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来理解,因此并非只要醉驾就一定入刑,这属于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D.李某认为组织他人卖淫罪中“他人”不仅包括女性,而且包括男性。其理由是目前组织男性卖淫的现象很普遍,危害性很大,要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应包含男性。其对相关条文的解释为客观目的解释答案:C,D解析:A选项错误,李某的解释并未参照立法意图和立法资料,属于文义解释。B选项错误,法官的解释属于文义解释,但并非有权解释,属于不具备规范性效力的非正式解释。C选项正确,该副院长的解释属于分则联系总则的体系解释。D选项正确,将他人解释为包括男性,有利于发挥法律在当前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符合法律自身的目的,属于客观目的解释。71.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应当数罪并罚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答案:A解析:【考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详解:甲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器产品,同时触犯《刑法》第140条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6条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按照《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两者构成法条竞合关系,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7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表述,符合涉外投资法律制度与物权法律制度的有()。A.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全体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B.除法律、行政法规另外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股权质押自办理质权登记时生效C.股东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D.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可以将股权质押给本企业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外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股东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选项B错误。股东不得将股权质押给本企业,选项D错误。73.南宋孝宗时期,范员外年事已高,膝下仅有一女,已经出嫁,范员外死后,其妻收养过继了一男孩作继子。对于范员外的财产的继承,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范员外已经去世,过继的男孩应当从妻,称为“命继”B.范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所以她对范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C.范员外1/3的财产应当收为官府所有D.因为继子过继时范员外已经去世,所以继子对范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答案:C解析:绝户指家无男子继承。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故A项错误。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故B项错误。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故C项正确,D项错误。74.下列哪些选项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尹某为尽早继承其叔父的遗产,想让其叔父坠机身亡,就劝他的叔父经常坐飞机出去游玩,他的叔父听从了他的建议。一次他叔父乘坐的飞机果然发生事故,其叔父坠机身亡B.魏某傍晚在高速路上将被害人丁某推下车,丁某被后面的车辆轧死C.张某被冯某强奸三天后,自己上吊死亡D.王某将被害人邹某的衣服点燃,邹某因跳进水塘中灭火而溺亡答案:B,D解析:尹某虽然具有使他的叔父坠机身亡的主观故意,并且劝他的叔父经常乘坐飞机,但他叔父经常乘坐飞机的行为并没有使自己面临的风险显著增加,所以,尹某劝其叔父经常乘坐飞机的行为和他的叔父坠机身亡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魏某傍晚在髙速路上将被害人丁某推下车,使丁某面临的死亡风险显著增加,行人在天色昏暗中被后面的车辆撞死是很正常的事。因此,魏某傍晚在髙速路上将被害人丁某推下车和丁某被后面的车辆撞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张某被强奸后,自己选择了上吊自杀,因此张某自杀和冯某的强奸行为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王某将被害人邹某的衣服点燃后,邹某出于条件反射跳进水塘,因此邹某被溺死和王某点燃其衣服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75.下列建设项目用地中,属于应采用拍卖、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有( )。A.旅游设施用地B.商品住宅开发用地C.廉租住房用地 D.娱乐用地E.烟草企业用地答案:A,B,D,E解析: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76.对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可以对于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任何事项均可设定行政许可,而行政法规只能对其中的某些非根本性事项设定行政许可B:地方性法规一般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是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C: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D: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答案:D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至第17条规定:(1)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可以分为创设权和规定权。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行政许可;规章以上的规范都具有行政许可的规定权。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2)享受行政许可创设权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在尚未制定上位法时,下位法才能创设行政许可;在制定上位法的情况下,下位法只享有规定权。(3)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应当由全国统一确定的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规章只有临时性行政许可的创设权。因此,只有D项正确。77.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项条款是不合法的?A: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答案:D解析: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故A项中内容合法。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东可任监事。故B项中内容合法。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后,其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故C项中内容正确。公司经营期满属于法定公司解散事由,可以解散,故D错。78.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无需举证B: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乙仍不予回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C: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因此而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D:被告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其在庭审过程中的承认即无效答案:A,D解析:涉及身份关系的问题不适用自认,A项中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赡养纠纷,不适用无需举证的规定,因此A项说法是错误的。B项属于默示自认,是正确的。D项中,被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如果未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撤回,因此是错误的。79.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地B:乙地C:丙地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地答案:C解析:【考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据此,双方仅在甲地谈妥合同主要条款,甲地并非约定的签字地点,选项A错误。张某在乙地签字早于李某在丙地摁手印,因此乙地并非合同签订地,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据此,李某在丙地摁手印的行为应视为签字或盖章,丙地作为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应为本题合同的签订地,选项C正确。丁地为履行地并非签订地,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80.人民法院在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时,应当适用什么法律?()A: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B: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C: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D:由当事人和法院共同协商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答案:A,B,C解析:【考点】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应适用的法律。详解:《仲裁法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A、B、C项正确,D项错误。81.下列有关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各国法律对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在效力规定上是相同的B、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C、中国法律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D、法律对在不同空间活动的人所规定的效力有一定差异答案:C,D解析:人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和群体(团体、集体等),而公民权的主体是拥有一国国籍的公民,二者是有差异的,那么一国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对他们的适用肯定是不同的,一国公民可以享有的政治权利,作为人权主体的外国人就不能享有。“保护主义”原则是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它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为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我国《刑法》第8条就规定了“保护主义”的原则,而且该条适用于我国领域外的外国人犯罪,与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犯罪的第6条有一定的差异。由此可知,答案为C、D。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国家机构职权的表述正确的有: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设立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能够决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和委员C、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民族乡的设立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决定大赦答案:B解析:《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因此A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因此B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C项错误。《宪法》第67条第17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特赦。因此D项错误。83.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D: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答案:D解析:【考点】诉讼代理人【详解】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而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据此,A选项、B选项均错误。但是,诉讼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据此,C选项错误。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得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其代理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行使诉讼权利。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84.甲在晚上一街道的黑暗处,将一名骑自行车的女工推翻在地,拿起女工的提包就跑。半小时后甲的妻子回到家,声称自己被抢劫,甲发现自己抢劫的正是自己的妻子。对甲的行为定性错误的是:()A.抢劫罪未遂B.抢劫罪既遂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抢劫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答案:A,C,D解析:甲基于抢劫的犯罪故意,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了抢劫罪。甲如果错误地将自己的财物当作他人的财物进行抢劫,构成抢劫罪未遂。但甲抢劫的是妻子的财物,即便妻子和自己有密切的关系,仍构成抢劫罪既遂。85.甲市张某听说其现居住的房屋所属A区将进行大面积拆迁,于是张某为了多得拆迁款,在其现居住房屋附近加盖了一栋房屋,但是其新盖房屋覆盖了街道1/2的面积,严重影响了当地市民的正常通行。甲市城建局依法要求张某限期拆除其新加盖的房屋。张某既没有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甲市城建局依法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市A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了不予执行的裁定,甲市城建局对于甲市A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向甲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复议。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甲市城建局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B.甲市城建局可以自收到不予执行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甲市人民法院在收到甲市城建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D.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即使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E.如果甲市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裁定,由该法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答案:A,B,E解析:(1)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决定的案件后,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2)选项BC: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3)选项D:对被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或者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4)选项E: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的,由该法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86.吴某从赵某处购得旧氯气罐3只,赵某告知吴某其中1只氯气罐内装有残存的有毒气体氯气。后来吴某欲以950元的价格卖给专营收购旧物品的王某。因王得知罐内有氯气而不愿购买,吴便与王商定,由吴某将装有氯气的罐子运至王某家屋后水沟内排放,王某电话通知其妻帮忙。被排放入水中的氯气散发到空气中后,造成200余人中毒和120亩农作物受损。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吴某、王某和其妻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B.吴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C.吴某和王妻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D.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结果犯,三人的行为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构成犯罪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87.共用题干某市甲区居民韩某、乙区居民骆某、丙区居民宋某合伙在某市丁区大屯街道开办了一家网吧,取名“快乐网园”,但未领取营业执照。某日,大屯派出所警察丁某、蔡某前来检查,发现网吧内有11台电脑内安装了赌博软件。大屯派出所决定对网吧负责人韩某给予15日拘留、3000元罚款处罚;决定收缴安装有赌博软件的11台电脑。请回答下列7~9题:韩某起诉前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仅剩老母亲冯氏、叔叔李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韩某的起诉权仅转移给冯氏,因李某并非韩某的继承人B:韩某的起诉权转移给冯氏、李某,二人均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C:冯氏、李某只能以韩某的名义起诉D:冯氏不愿提起行政诉讼的,李某才可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罚款3000元是针对韩某作出的,故A项正确。收缴的是电脑,而电脑是“快乐网园”网吧的,但“快乐网园”网吧是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据此,“快乐网园”网吧属于该款所称“其他合伙组织”,应由合伙人为共同原告,故B项错误,C项也是错误的。《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财产行政案件和人身自由行政案件,若法院对其中一个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也可一并管辖其他案件。对起诉拘留的案件和起诉追缴决定的案件,若韩某一并起诉到其所在地的甲区法院的,甲区法院也可以一并管辖、合并审理的。故D项错误。本题应由大屯派出所所属丁区公安分局作为被告。韩某以大屯派出所为被告起诉,属于“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情形。《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不得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应先告知变更;拒不变更的,才裁定驳回起诉。故A、B项错误,C、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行诉法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承受原告资格的人,不限于继承人,故A项错误。既然韩某已经死亡,他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当然不可以其名义起诉,故B项正确,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并无“顺位”要求,故D项错误。88.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价值排序原则B.秩序优先原则C.个案平衡原则D.比例原则答案:A,C,D解析:。秩序优先不是绝对的,不能成为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89.下列有关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有—项是不正确的?A.意大利的波伦亚是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发源地B.14世纪的评论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fe的作用C.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在中世纪后期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D.罗马法的复兴构成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来源之一答案:B解析:。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开创作用的是“注释法学派”,而不是“评论法学派”。90.英国BBS公司与大地有限责任公司、大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设立中英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订立了合资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英国公司以技术和设备出资,评估作价200万美元,大地公司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300万美元。合同还就董事会的组成作出了约定。请回答以下问题:设BBS公司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报经审批机关审批,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专利技术无须报批B.如果该出资已经报批,则从批准之日出资协议生效C.如果该出资没有申报,则该出资协议无效D.如果该出资没有申报,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可以追究报批义务方的违约责任答案:B,D解析:。A选项说法错误。法律依据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规定(一)》)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该技术出资未申报,合同不生效不是无效,且不影响合同中约定的不依约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的追究。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下列哪个案件不由公安机关管辖:A.职务侵占B.恐怖活动犯罪C.涉税案件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答案:D解析: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恐怖活动犯罪、涉税案件与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律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但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和行为的特殊性,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92.甲、乙、丙三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甲国对进口的某类药品征收8%的国内税,而同类国产药品的国内税为6%。针对甲国的规定,乙、丙两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经裁决甲国败诉,但其拒不执行。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国的行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B.乙、丙两国可向上诉机构申请强制执行C.乙、丙两国经授权可以对甲国采取中止减让的报复措施D.乙、丙两国的报复措施只限于在同种产品上使用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及WTO争端解决。A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指外国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本题中,甲国对进口产品所征税率高于国内同类产品,显然违反国民待遇,A项正确。BC项,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如被诉方未能实施裁决,双方应就双方均可接受的补偿进行谈判,如未能达成满意的补偿,申诉方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C项正确,B项错误。D项,报复首先应在受损的相同部门实施(平行报复);如对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可以对同一协议项下的其他部门实施(跨部门报复);如对同一协议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可寻求在另一协议项下实施(跨协议报复)。D项错误。9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该规定体现了行政复议的( )。A.公正原则B.禁止权利滥用原则C.保障相对人权益的原则D.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知识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含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该行政处罚或者该具体行政行为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所以选项D正确。94.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运送100台空调给乙,乙收到空调后的15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20万元。后甲和乙就此合同引发纠纷,甲将乙诉至法院、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如果甲在诉讼中承认收到了乙支付的一部分货款,则乙对于该事实无需举证证明B.如果甲在诉讼中承认运送给乙的空调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但在法庭辩论前又否认这一事实,则乙仍然应当就甲运送给自己的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进行举证C.如果甲和乙就甲是否实际运送空调的事实引发争议,则应当由甲承担举证责任D.如果乙主张合同关系因清偿完毕而终止,则其应当对引起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C,D解析:考查自认的效力和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92条第1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B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到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证据规定》第5条第1、2款和《民诉解释》第91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故CD项正确。95.关于仲裁委员会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仲裁委员会属于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团法人B.各区、县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C.设区的市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D.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机制。根据《仲裁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此,设区的市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而不是应当设立。县级则无权设立仲裁委员会。第14条则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宋代的民事法律已经比较发达,以下关于宋代民事方面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有、()A、宋承袭唐制,对借与贷进行了区分,其中借指使用借贷,而贷指消费借贷B、在继承制度上,继续执行嫡长子继承制,即财产继承由嫡长子主持分配,同时,承认遗腹子的继承权C、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继续按照唐代“七出”、“三不去”制度办理,严格禁止妇女改嫁D、宋代的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三者都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答案:C解析:宋代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促使民事法律更为发达。宋朝沿袭了唐朝的制度,对借与贷进行了区分,其中借指使用借贷,而贷指消费借贷。故A选项正确。宋代法律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故B选项正确。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虽然仍然实行唐代的“七出”、“三不去”,但是也发生少许的变通。例如,在《宋刑统》中规定,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只不过不许妻子擅自离家出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妻子要被判处三年徒刑;丈夫死亡,妻也可改嫁,只不过不能带走家中财产而已,从而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被转移。故C选项错误。宋代的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活卖、绝卖和赊卖都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故D选项正确。97.某市律师协会与法院签订协议,选派10名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6个月,法院为他们分别指定一名资深法官担任导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官与律师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B.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新途径C.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相互的了解和信任D.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一种方式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法官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行为规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执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应当遵守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行为规范的总和。由此可知,法官与律师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不是完全相同的。选项B错误。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承担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能。5选项C正确。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可以使法官和律师相互之间对各自的工作、行为等有更深的认识,这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了解和信任。选项D错误。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只是一种辅助工作,并不是将实习律师招录为法官,因此这不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方式。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2011年3月,某县一砖窑厂被发现有二十多名智障人士被强迫劳动,警方进行了解救。经调查发现:砖窑厂的法人代表为李某,但砖窑厂已经转包给龙某,砖窑厂的承包金是每年20万元人民币;龙某负责砖窑厂的经营和日常管理,法人代表李某知道砖窑厂使用智障工人一事,但李某没有参与砖窑厂的任何管理工作;智障工人在这里干活没有工钱,二十多名智障工人均是由四川省某县民政局所属的一个乡救助站送来,砖窑厂每用一个智障工人,每年需要向救助站负责人曾某(事业编制人员)支付3,000元人民币,这笔钱曾某都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曾某的儿子曾高俅(28岁,农民)负责接送智障工人,曾某知道智障工人的劳动情况,而县民政局对此事不知情。此案在2011年6月3日被提起公诉。砖窑厂或者龙某应当被判处的罪名是:()A.非法拘禁罪B.强迫职工劳动罪C.虐待罪D.非法经营罪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44条的规定,砖窑厂构成了强迫职工劳动罪。99.设和某因车祸不幸身亡,其子和二继承了该对笔洗,纪某上门提出以100万元每只购买该对笔洗,和二欣然同意。至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后,和二才知道该对笔洗的价值,遂找到纪某要求解除合同。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公平合理的交易B.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显失公平的交易C.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重大误解的交易D.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乘人之危的交易答案:B解析:。《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题正确答案为B。100.蓝天技术咨询公司接受凤凰机械厂委托,对凤凰机械厂所遇技术难题提供咨询意见,蓝天公司根据凤凰厂所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提供了相应的技术咨询意见,但凤凰厂根据该咨询意见进行技术改造后,未达到预想的后果。对此,双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即使蓝天公司提供的咨询意见是正确的,蓝天公司也应赔偿凤凰厂因此所受损失B.即使蓝天公司所提供的意见是正确的,因为未达到预想后果,蓝天公司应退还凤凰厂所支付的咨询费C.如果蓝天公司所提供的意见是正确的,蓝天公司不承担损失,也不退还咨询费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果蓝天公司所提供的意见与背景资料相左,蓝天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答案:C,D解析:。本题涉及技术咨询合同中咨询人的责任问题。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技术咨询报告,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按照该咨询作出决策造成损失的,咨询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D。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战争法?A、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二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B、甲、乙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C、甲、乙交战期间,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D、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答案:D解析:【考点】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中立国的权利义务【详解】战争开始后,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商务条约,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停止效力。故选项A符合战争法规定。战争开始后,交战国对于国境内的敌产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对于敌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外,可予以没收;对于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故选项B符合战争法规定。战时中立是指一国对其他国家间的争端或对立所采取的一种超脱的政治态度,包括不参加军事联盟,拒绝在本国领土上设置外国军事基地或驻扎外国军队,以及不偏袒任何国家等。中立国在战时享有与交战国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的权利。选项C符合战争法规定。中立国对交战国承担防止的义务,中立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以及与战争相关的行动,如不得允许交战国通过本国领土运输军用装备。选项D不符合战争法规定。2.我国《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这一规定的表述?A.授权性规则和委任性规则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命令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C.授权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D.任意性规则和委任性规则答案:C解析:"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法条从行为模式的角度,属于以可为模式为内容的授权性规范,从内容是否完整的角度,属于需要援引、参考其他法条才能明确其具体内容的准用性规范,从是否允许当事人变更的角度,属于由当事人决定具体适用状况的任意性规范。3.刘某向卫生局申请在小区设立个体诊所,卫生局受理申请。小区居民陈某等人提出,诊所的医疗废物会造成环境污染,要求卫生局不予批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A:刘某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设立个体诊所B:卫生局受理刘某申请后,应当向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C:如陈某等人提出听证要求,卫生局同意并听证的,组织听证的费用应由陈某承担D:如卫生局拒绝刘某申请,原则上应作出书面决定,必要时口头告知即可答案:B解析:【考点】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听证【详解】《行政许可法》第29条中所列举的方式虽然都是书面形式,但是《行政许可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许可的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原则上刘某可以口头申请。但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必须提交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据此,刘某只能书面申请,故A选项错误。《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据此B选项正确。《行政许可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据此陈某不承担听证费用,C选项错误。《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可见无论是准予行政许可还是不准予许可,都应做出书面决定,不能口头告知。选项D错误。4.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购买10台设备的合同,价款100万元。合同约定:甲分两批向乙交付货物,每批5台;乙向甲支付25万元的定金。如果甲交付第一批5台设备后,不能交付第二批,乙向甲要求返还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50万元B.25万元C.20万元D.10万元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知识点:定金。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只有20万元为定金,其余5万元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如果是定金全部双倍返还,是40万元。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按照比例适用定金制度。本题未履行部分占50%,乙应当向甲要求返还定金的数额是20万元,其余5万元属于原数返还。因此正确答案应为B选项25万元。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可以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答案:错解析: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6.下列关于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说法哪些正确?()A.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B.在行政复议中可以被复议申请人一并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C.在行政审判中经法院判断为合法有效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D.有权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为60日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抽象行政行为讲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7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以及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2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故C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萁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D项正确。7.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合同约定价款40万元,由乙分5期支付完成。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是明确约定在乙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甲保留对该汽车的所有权。此后,甲又将该车以3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对汽车的占有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B.因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问题。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乙,乙直接对该汽车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故乙对汽车的占有为直接占有。又因甲与乙约定的汽车买卖合同为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在乙付清全部款项之前,汽车的所有权仍归甲享有。故乙对汽车的占有为他主占有。乙对汽车的占有是基于买卖合同的占有,故乙对汽车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因此,选项A正确。因为甲仍保留该汽车的所有权,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选项B、选项C错误。依据《物权法》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故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CD。8.某市税务局对李某作出处罚决定,李某向该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受理后按法定程序通知了税务局,税务局一直推托未提供证据。市政府应作何种处理?()A.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B.撤销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C.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D.给予税务局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实行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举证原则即被申请人要在行政复议机关要求的时限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不能提供的,就面临着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或不当的危险。税务局推托不提供证据,可以推定为没有证据,可以撤销该处罚决定。9.2009年4月居住在珠海的李某被珠海某公司劳务派遣到沙特工作,2011年6月回珠海,转而受雇于澳门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澳门上班,周末回珠海与家人团聚。2013年1月,李某离职到广州治病,2014年2月回珠海,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李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12年12月,在澳门B.2009年4月至今,一直在珠海C.2011年5月,在沙特D.2014年1月,在广州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____自然人____经常居所。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巳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本题中,李某居住在珠海,虽因为工作和治病变动住所,但依上述规定,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不视为经常居所地,因此,李某的经常居所地一直在珠海,B项正确。.10.特别法优先原则是解决同位阶的法的渊源冲突时所依凭的一项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相对于同时施行或在前施行的一般规定优先适用B、同一法律内部的规则规定相对于原则规定优先适用C、同一法律内部的分则规定相对于总则规定优先适用D、同一法律内部的具体规定相对于一般规定优先适用答案:A,B,C,D解析:特别法优先原则11.英国某法院曾审理一件颇为棘手的刑事案。一名叫乔治的年轻人设法进入某皇家空军机场,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其被警察带走,并于几天后被送上法庭:乔治的辩护律师为其辩道:《官方机密条例》规定:“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虽然军用机场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条例》只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这条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官在对此案进行裁决时甚感为难。对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本身存11局限性B.立法者的用语与其本意不合,可能造成立法意图与法律文字表现的背离C.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据此为人们设定行为方案D.法律具有滞后性,总体上落后于社会生活实际答案:A,B,C解析:考查法律的局限性等。D选项错误,该案件未体现法的滞后性。12.甲、丙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售“宝来”轿车一辆,价值25万元。丙公司于办理过户登记后1个月内付款。现甲公司已经交付该车并协助办理了过户登记,为抵偿自己对乙公司所欠的25万元债务,其直接将对丙公司的该笔债权转让给了乙公司,并通知了丙公司。则:()A: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权可以向乙公司行使B: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抵销权可以向乙公司行使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权可以向丙公司行使D: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抵销权可以向丙公司行使答案:A,B解析:《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正确答案是A、B两项。13.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答案:D解析:选项A.B.C错误,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这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据此,各参加人均须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选项D正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该原则在适用中可能表现为许多情形: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按照无罪来处理;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认定为轻罪;就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情节;当无法确信某一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时,应当不再追诉。按照共同犯罪的处断原则,此处三人均须对共同犯罪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适当的。14.推进严格司法,应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流程,建立责任制,确保实现司法公正。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最高法院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B.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可以促进法庭审理程序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C.在司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循依法收集、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D.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司法人员仅在任职期间对所办理的一切错案承担责任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A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严格司法,要求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故A项正确。B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故BC项正确。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因此,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其适用范围为冤假错案,而不仅仅是错案。故D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15.甲父老甲去世,将遗体送到A市殡仪馆火化,约定第二天去取父亲的骨灰及骨灰盒。翌日,甲如约而至,不料,由于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失误,将甲父的骨灰盒摔坏,同时骨灰随风飘散。甲知道后,伤心至极,向法院起诉,请求殡仪馆返还火化费用,赔偿骨灰盒的损失,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殡仪馆应当返还甲支出的火化费用、赔偿骨灰盒费用的损失B.法院应当支持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提起诉讼前不得转让C.殡仪馆的行为构成违约和侵权D.若甲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答案:A,B,C,D解析:殡仪馆与甲之间有合同关系,殡仪馆没有如约履行,将骨灰盒摔坏并造成骨灰消失,既违约又侵权,故应返还相关费用、赔偿相应损失,AC正确。基于正常人的理解,骨灰及骨灰盒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损毁灭失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按照我国司法惯例,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以侵权为由来提起,故D正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据此,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除了两种特殊情况外,不得转让或继承。本案中,由于没有赔偿义务人书面承诺给予赔偿的事实,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提起诉讼前不得转让的主张是正确的,故B正确。16.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B.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团,之后由主席团主持选举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答案:B,D解析:《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预算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据此,选举列入应当由各级国库分别开支,而非统一由中央统一开支,故A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6条规定:“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十九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根据上述规定,B项正确。《选举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据此,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即可提出罢免案,C项“三分之一以上”的说法错误。《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据此,D项正确。17.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因果关系、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ABD项,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主观上同时有罪责。成立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至少对崔某的死亡结果有预见可能性。首先,甲对于崔某的死亡没有杀人故意;其次,甲无法得知素不相识的人存在特殊体质,即甲对死亡结果没有预测可能性,也不成立过失犯罪。因此,甲对于崔某的死亡在刑法上属于意外事件。故ABD项错误。C项,依据因果关系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风险现实化为危害结果的过程,即认定因果关系,首先要确定行为本身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刑法中,遇到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案件,原则上应当根据条件说或者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得出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故C项正确。18.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C:乙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点】抵押权的设立;违约责任【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丙以自己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时,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房屋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乙丙之间房屋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根据命题人的意思,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因此A项错误。待房屋查封被解除后,乙得以要求丙以房屋剩余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故C项正确。但是,我们对此持有异议。既然丙与乙约定了丙为乙设立抵押权,且该合同有效,那么乙就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故A项正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不动产的抵押需要经过登记方可设立,本题中由于未办理登记,因此乙并未取得抵押权,因此C项错误。丙和乙之间仅约定了抵押,并未约定由丙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项错误。由于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丙的行为属违约行为。现在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若丙的房屋被执行,则抵押权的标的将不存在,很可能给乙造成损失,故D项正确。19.甲公司于2003年7月20日就其生产的多功能电锅申请注册了“安普”商标。乙公司在2013年10月开始生产多功能电锅,并将标注“安普”商标的该批产品投入市场销售。甲公司得知后与乙公司接洽,两公司于2014年1月签订了商标的使用许可协议。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乙公司使用“安普”商标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B:甲公司应在2013年7月20日之前提出商标延展申请,否则其商标将被注销C:甲乙两公司的使用许可协议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许可申请书D:乙公司可以在2014年1月21日提出申请获得“安普”注册商标答案:B,C,D解析:《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因此,B项错误,应选。甲公司商标续展的宽展期为至2014年1月20日,因而乙公司在2013年10月使用该商标侵犯了甲的商标专用权。因此,A项正确,不应选。该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C项错误,当选。该法第50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因此,D项错误,应选。20.在下列选项中,行为人对下列哪一项内容缺乏认识不影响盗窃罪故意的认定?()A.盗窃行为本身B.盗窃对象的性质(如是枪支还是货币)C.盗窃对象的价值数额D.盗窃对象是否是他人之物答案:C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盗窃对象的价值数额类似于大陆法系犯罪成立理论中的客观处罚条件,不需要行为人主观方面有相应的认识。2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可拒绝付款、()A.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和质量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B.货物由于卖方的迟延履行而发生腐烂现象C.买方没有收到货物D.信用证与提单不符答案:D解析:考点:信用证项下银行审单的标准和义务讲解:信用证付款方式实质是由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和银行的信用证合同符合而成的法律关系。在此关系中,信用证合同又有其独立性,即银行不管货物是否交付,不管货物是否交付合格,它只负责审查单据,只要单据和信用证在表面上是一致的,就要付款,反之,则可拒付。所以答案选D。银行对A、B、C三项中事项不负责审查。22.定居英国的美籍法国裔当事人路易斯在华要求与中国女子章某某结婚,关于婚姻条件的法律适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适用中国法B.适用英国法C.适用法国法D.对该中国女子适用中国法,对路易适用美国法答案:A解析:《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路易的经常居所地是英国,国籍是美国,章某某的经常居所地、国籍都是中国,两人无共同的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国。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即中国的法律。A项正确。23.选举程序的民主性是选举结果合法性的保证。下列关于我国选区划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B.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C.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D.选区划分发生在间接选举过程中。选区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查我国的选举制度。D选项不正确,选区划分发生在直接选举过程中。选区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24.张大、张二和张三系兄弟,父母早亡。三人共同继承了父母在A县的房屋共五问,房屋的产权证明,法定继承公证书等由张三保管。由于三人均在B城市生活工作,没有在老家居住。5年后,张三由于生意失败,急需资金周转,便将老家五间房屋转卖给位于C城的生意伙伴崔某。不久,张二得知此事,与崔某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此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A.A县人民法院B.B城人民法院C.C城人民法院D.A县、B城、C城法院均无管辖权答案:A解析:考查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物权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25.甲某和乙某是朋友,甲素知乙家境优越出手阔绰,平时经常随身携带大量现金。某日,甲想从乙身上弄些钱,于是约乙一起喝酒,将乙灌得酩酊大醉失去知觉,随后,甲取出乙随身携带的钱包,果然发现内有现金人民币1万元,甲将1万元据为己有,将钱包丢弃,之后将乙送回家中。以下说法是正确的:()A.甲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甲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C.甲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D.甲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答案:C26.关于国家主席,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A.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B.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C.国家主席、副主席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D.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时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答案:B解析:考查国家主席制度。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因此B选项错误。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马某为所在单位购买一种原材料,他明知此原料为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随身携带,但马某还是将此原料带上了轮船,后来又由于他的疏忽,导致了重大火灾的发生。请问对马某的行为如何界定?()A: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B:构成失火罪C:构成过失爆炸罪D: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A解析:【考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认定。详解: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区别在于:该罪的犯罪主体一般应该是从事危险品专门工作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品的职工,而后几个罪则是普通过失犯罪,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也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事故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品的过程中,而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则可能发生在任何场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题不存在这样的情节,故应排除D项。28.某市有多家家电企业,其中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产品在该地的市场占有率达80%,三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丁公司,为占有更大市场份额,三家公司决定合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三家公司不得合并B、三家公司合并前应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C、三家公司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D、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作出禁止三家公司合并的决定答案:C解析:【考点】经营者集中的情形。详解:《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这种垄断行为。该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该法第22条同时规定: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所以C选项正确。29.刘某从事医药销售工作,为了谋取利益,在销售某一种治疗慢性胃炎的药时,其把一瓶胶囊药拆分成两瓶,在药里面填充了面粉。虽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但是药效降低。刘某以此办法拆装该种药共12件,销售金额7万余元。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A.构成销售假药罪B.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C.因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不构成犯罪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构成销售劣药罪答案:B30.某国有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所得,该公司以本公司的一栋三层办公楼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后来由于办公人员增加,公司在办公楼上加盖了两层。银行贷款到期,公司无法偿还本息。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银行只能通过拍卖办公楼的方式实现抵押权B、办公楼上新增的两层不是抵押财产C、拍卖办公楼时,只能拍卖设定抵押权的三层,不能拍卖新增的两层D、银行对拍卖三层办公楼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答案:A,C,D解析:根据《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包括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实现方式并未作特殊规定,所以A选项不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B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第51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办公楼拍卖后,应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银行才能优先受偿,所以D选项不正确。31.于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在9月5日的交易中有贪污行为,9月20日全体合伙人大会,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除名通知于9月25日送达于某,该次大会上,全体合伙人还一致同意吸纳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并修改了合伙协议,因为正处于业务旺季,本企业在9月3日、9月15日、9月24日分别签署了三个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企业负有付款义务。对于该债务的承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于某应当对9月3日、9月15日的债务承担责任,对9月24日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于某对9月3日的债务承担责任,对9月15日、9月24日的债务不承担责任C:于某应对这三项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赵某只对9月24日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A,B,D解析:【考点】退伙与入伙。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49条、第53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该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退伙。即本题中于某于9月25日退伙。因此.只有C项说法正确,A、B、D三项错误应选。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B:申请人的性别、年龄C: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D: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答案:A,C,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据此,A、C、D项应选,排除B项。33.A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某一合同争议案件。甲(住所地为B区)乙(住所地为C区)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甲方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1万元,乙方则应继续履行该合同。根据以上情况,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甲方可单方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B: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可单方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C: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需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进行,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院长批准延长D: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需在A区法院提出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34.2013年9月,G市T区法院对盛唐公司诉吴天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吴天公司败诉。在判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的第二天,T区人民法院发现了原判决有错误,盛唐公司与吴天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实际上是一份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T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立即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B:立即作出裁定,补正原判决C:等待当事人是否上诉,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的,由T区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D: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T区人民法院即将案卷材料报送G市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不用提出任何意见答案:C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上诉的受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42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35.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答案:D解析:。因为知识产权既包含有人身权的内容,也包含有物权的内容,所以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B项不符合题意。请求权的典型代表是债权。由于债权之间是平等的不具有优先性,所以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c项不符合题意。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可知,抵销自抵销权人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是属于“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A项不符合题意。所有的民事权利都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支配权也不例外。只不过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而已,D项错误,符合题意。36.美国A公司以海运方式向中国B公司出口一批精密仪器,委托日本C远洋运输公司承运。C公司接货并且检验后,向A公司签发了提单,并记载了收货人的名称。B公司收到提单后,遇到D公司向其追讨欠款。于是欲将该提单转让给D公司以清偿欠款。根据《海商法》的规定,B公司应采取下列哪种方式?()A.通过记名背书转让B.通过空白背书转让C.无需背书,即可转让D.不得转让答案:D解析:。根据《海商法》第79条的规定,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1)记名提单:不得转让;(2)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3)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本题中的提单为记名提单,因而不得转让。C项指的是不记名提单;A、B项是指示提单的转让方式;所以D项为正确答案。37.甲公司诉乙公司专利侵权,乙公司是否侵权成为焦点。经法院委托,丙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定侵权。乙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某大学燕教授出庭说明专业意见。关于鉴定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丙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可以询问当事人B.丙鉴定中心应当派员出庭,但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除外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果燕教授出庭,其诉讼地位是鉴定人D.燕教授出庭费用由乙公司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鉴定意见。《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本题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存在异议,鉴定中心必须派员出庭作证,没有例外。因此,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因此,燕教授不是鉴定人,而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诉解释》第12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因此,燕教授的出庭费用应当由申请人即乙公司予以承担。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38.宏大公司为一大型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以宏大公司的名义与辽东公司签订一份价值50万元的购货合同,购货合同未盖公司合同章和公司章。对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该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具有效力B:该合同效力未定,因为宏大公司规定法定代表人为乙C:该合同有效,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D:如果辽东公司为善意,该合同对宏大公司发生效力答案:B解析: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可由章程确定,宏大公司章程确定总经理乙为法定代表人,则甲不为法定代表人。甲与辽东公司的签约行为应视为无权代理,不应视为表见代理,因为公司章程为公开信息。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无权代理所签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应经被代理人追认而生效,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本题不适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39.法的价值是指法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为人珍视”反映出法的价值的正面意义,所以对人而言只有负面意义的法并不具备法的价值B.不正义的秩序对于社会而言没有价值C.“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D.在秩序价值与正义价值相冲突的情况下,如果主体需要将秩序作为在先价值,那么秩序优于正义答案:A,B,C,D解析:A、B、C、D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法的价值讲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所以对人而言只有负面意义的法并不具备法的价值,故A项正确。秩序要接受正义的评判,所以不正义的秩序对于社会而言没有价值,因此B项正确。作为正义观固有的影响力,“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同时法学研究也有意确认这一点,故C项正确。价值这一范畴既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还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产物。在价值冲突的场合之下,主体完全可以认为秩序有价值而正义无价值,或是秩序的价值大于正义的价值,故D项正确。40.下列关于中央对特)iij行政区行使权力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B.中央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军委C.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答案:B解析:。中央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所以B项错误。41.按照中国民法对期间的规定,下列包括本数的有( )。A.“以上”B.“以下”C.“以内”D.“以外”E.“不满”答案:A,B,C解析:知识点:期间和期日。中国民法期间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等都包括本数;而“不满”“超过”“以外”则不包括本数。42.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下列情形中,可以认为满足“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有( )。A.以现金支付的,借款人收到借款时B.以银行转账支付的,款项到达借款人账户时C.以票据支付的,借款人取得票据权利时D.以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为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一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满足“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生效:(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43.关于执行管辖,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B.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C.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作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D.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62条的规定,C、D项正确。44.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无权代理B:无因管理C:不当得利D:效力待定答案:A,D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无权代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效力待定【详解】《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题中,刘某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货款的行为没有取得王某的同意,应为无权代理,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构成无因管理要求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本题中,张某感到有利可图并没有告知王某的行为表明其不具有为王某利益的意思,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选项B错误。《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要求一方受益,一方受损,本题中,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时仍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货款,形式上不存在张某受益,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据此,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因此,张某行为属于效力待定,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D。45.某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食品加工处理应注意事项的通知》(非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用于加强对食品加工处理的管制。此通知可以:A:设定警告的处罚B: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C:不能设定任何处罚D: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任何处罚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处罚。本题中,某省政府制定的通知不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应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故没有设定任何行政处罚的权力。46.引起第二审程序有两种方式:上诉和抗诉。下列对这两种方式的比较,正确的有:()A:上诉与抗诉的对象是一样的,只能针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B:上诉与抗诉的效力是一样的,都能引起人民法院的二审C:上诉与抗诉的途径相同,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D:上诉与抗诉的方式相同,既能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答案:A,B解析:【考点】上诉、抗诉。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和第217条规定,上诉与抗诉的对象均为第一审未生效裁判,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与抗诉均应进行审理,故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上诉人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见,C、D项错误。因此,本题应选A、B项。47.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假币,并许诺出售假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乙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甲5万元。甲拿到5万元后,让丙从外地购得假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便送给乙2万元好处费。甲后来在出售假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让丙购买假币和自己出售假币的行为,还主动交代了自己使用面值5000元的假币购买家电产品的事实,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假币的5万元现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受刑罚处罚,便携带1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6-88问题:关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对乙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B.对乙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C.对乙应在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D.对乙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由前面的问题判断出乙犯有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出售、购买假币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只有A项是正确的,其他三项是错误的。故选BCD三项。48.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乙还款时未要回借条。一年后,甲故意拿借条要乙还款。乙明知但碍于情面,又给甲1万元。甲虽获得1万元,但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B:甲发现乙出国后其房屋无人居住,便伪造房产证,将该房租给丙住了一年,收取租金2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请客(餐费1万元)后,发现未带钱,便向餐厅经理谎称送走客人后再付款。经理信以为真,甲趁机逃走。不管怎样理解处分意识,对甲的行为都应以诈骗罪论处D:乙花2万元向甲购买假币,后发现是一堆白纸。由于购买假币的行为是违法的,乙不是诈骗罪的受害人,甲不成立诈骗罪答案:B,C,D解析:【考点】诈骗罪【详解】A项中乙给付甲1万元,并非相信甲隐瞒真相虚构的事实,而是碍于情面,将1万元交给甲,因此,甲的行为成立诈骗未遂,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B选项属于特殊类型的诈骗,虽然甲伪造了房产证,骗取丙交付了租金2万元,但是丙在出租屋中也住了一年,丙与甲形成了租赁关系,丙并不是受害者,真正的被害人是乙,但是甲并未对乙实施诈骗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因此B是错误的。C选项中甲原本具有支付餐费的意思,但是由于没带钱,所以采取欺骗手段不支付费用,虽然甲向餐厅经理谎称送走客人后再付款,甲趁机逃走,但是被害人并没有因此免除甲的债务,即没有处分行为,故甲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所以C的说法是错误的。乙购买假币的行为已经扰乱了货币管理制度以及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本身已是犯罪,其是在犯罪过程中上当受骗,而甲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乙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诈骗罪。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故,本题的答案为BCD。49.李某系B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某日晚上,美国人汤姆在河西区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吉祥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上,内有2万美元。汤姆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找到李某,向其索要。李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拒不交出。该案一审管辖法院应当是哪个法院?()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河东区人民法院B.河西区人民法院C.市中级人民法院D.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地域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0.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哪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A.《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答案:A,B,D解析:。《北周律》是北周周武帝时修订的法典,又称为《大律》,在这部法典里,首创了流刑五等之制,为后世所沿用。但是《北周律》不是首次规定“重罪十条”,首次规定“重罪十条”的是《北齐律》。在《北齐律》里,北齐政权为了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集南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新,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对危害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选项C错误。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 )。A.通过和解协议B.通过重整计划C.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D.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是管理人的职权。52.就同一事项,两公约先后做出不同的规定,甲、乙、丙、丁为先公约的当事国,而甲、乙两国又为后公约的当事国。在甲、乙、丙、丁之间如何适用先后两国际公约问题,以下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项?()A、在甲、乙两国之间适用后公约B、在丙、丁两国之间适用先公约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在甲、丙两国之间适用后公约D、在乙、丁两国之间适用先公约答案:C解析: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的规定,在为两条约的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的当事国间彼此权利义务,依两国均为当事国之条约办理,故甲、乙两国既是先公约的当事国又同属后公约的当事国,故应适用后订条约,A项正确;同理,D项正确,C项错误,符合题意。丙、丁同为先订公约的当事国,应适用先公约。符合条约必须信守原则,B项正确。53.杨某与刘某存有积怨,后刘某服毒自杀。杨某因患风湿病全身疼痛,怀疑是刘某阴魂纠缠,遂先后3次到刘某墓地掘坟撬棺,挑出刘某头骨,并将头骨和棺材板移埋于自家责任田。事发后,检察院对杨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杨某不服,认为坟内刘某已成白骨并非尸体,随后上诉。杨某对“尸体”的解释,属于下列哪些解释?()A.任意解释B.比较解释C.文义解释D.法定解释答案:A,C解析:任意解释(也称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与法定解释(也称正式解释、有权解释)的区别是解释主体和效力不同。所谓任意解释,是指不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所谓法定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杨某对“尸体”的解释,属于任意解释,不属于法定解释,故A项正确,D项错误。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杨某对“尸体”的解释显然是按照日常生活中关于尸体的理解来解释,不属于比较解释,属于文义解释,故B项错误,C项正确。54.“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B.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C.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D.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答案:C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故题干中的这段话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未反映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故A项错。社会法学派以“社会实效性”为法的概念的首要定义要素。故B项错。传统的自然法学派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不将“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故C项对。传统的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故D项过于绝对而错误。55.某开发商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政府(出让方)可依法采取哪项措施?()A、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B、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上的土地闲置费C、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D、退还出让金,收回土地使用权答案:C解析:【考点】房地产开发的期限。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因此,本题应选C项。56.河西村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将本村耕地全部发包,但仍留有部分荒山,此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Z企业欲承包该荒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集体土地只能以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B、河西村集体之外的人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C、河西村将荒山发包给Z企业,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即可D、如河西村村民黄某也要承包该荒山,则黄某享有优先承包权答案:B,D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据此可知,荒山可以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选项D正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据此可知,如河西村村民黄某也要承包该荒山的,黄某享有优先承包权。57.甲公司生产“美多”牌薰衣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保健枕。后“薰衣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C.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D.“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答案:A,B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商标权的取得、内容等。在一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数量并无限制,故A项正确。《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不是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故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故C项错误。《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薰衣草尽管是主要原料,但是,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特征,而且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当然可以注册,故D项错误。58.为促进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检察院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派员在场B.检察院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阅卷时,不得派员在场C.律师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告知检察院的,其相关办案部门应及时审查D.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检察院可以安排听取答案:A,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5条,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故A项正确。根据该规定第6条,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据此,“不得派员在场”说法错误,故B项错误。根据该规定第7条第1款,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故C项正确。根据该规定第8条,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也应当及时安排听取。故D项“可以”说法错误。59.(2008年)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人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问题: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包括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共犯人犯罪数额的认定,贪污罪的既遂标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特定情形下的罪数认定,以及共犯的认定等。本案中,徐某与顾某的行为是共同实施的,周某的行为既有和顾某、徐某二人共同实施的,也有独立实施的,对此需要分别分析。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表现不同,前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表现是自然人的个体(或少数人)犯罪意志,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而后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则是个体犯罪意志的集合,表现为一种群体犯罪意志,通常表现为单位的决策机构所做的决定,且具有为单位多数成员谋利的目的。简而言之,私分国有资产,是指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资产分配给单位的所有成员或大多数人。将国有资产私自分给单位少数成员的,应认定为共同贪污。本题中,徐某、顾某与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商量决定将应交利润分给个人,而不是分给单位所有成员或大多数,对此应认定为共同贪污。关于徐顾二人的贪污数额,因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所以二人应对犯罪的总额承担刑事责任,这里的贪污总额包括应付款账户中的100万和用于行贿的1万元。关于犯罪形态,因为具体的犯罪情形不同,故刑法对其既遂的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对于行为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该罪即成立(比如侮辱罪),而对于结果犯,则存在预备、中止、未遂等未完成形态。本案中,徐某等人意图贪污应付款账户中的100万元,但直到案发时,徐某等人并未实际获得财物,对此应认定为未遂。但用于行贿的1万元,应认定为既遂。在认定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犯罪时,重点是确定行为主体是否具备单位主体身份、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是否为了单位利益。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较为常见:“假集体真个人”;在企业的承包经营活动中,承包个人以发包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个人行贿。本题中,行贿行为虽然是公司领导班子决定并以单位名义实施,但这里不是为了单位或单位全体成员谋取利益,而是“打着单位旗号,谋取个人私利”的情况,因此,应当认定为“个人行贿”。关于周某的犯罪行为的罪数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历年的司法考试中,对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结果加重犯的考核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归类整理。【提示】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时,“从一重罪处断”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同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数额较大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徇私枉法罪,同时构成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或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2.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3.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4.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5.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6.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60.甲乙丙3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汤姆长期旅居乙国,结识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杰克,2人在乙国与丙国汉斯发生争执并互殴,汉斯被打成重伤。后,杰克将汤姆秘匿于使馆休息室。关于事件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杰克行为已超出职务范围,乙国可对其进行逮捕B.该使馆休息室并非使馆工作专用部分,乙国警察有权进入逮捕汤姆C.如该案件在乙国涉及刑事诉讼,杰克无作证义务D.因该案发生在乙国,丙国法院无权对此进行管辖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外交人员外交特权及豁免权、使馆的特权及豁免权。A项,本题中,杰克身为外交官与他国公民斗殴致其重伤,其行为并非从事外交工作,当然超出职务范围,但杰克身为外交官,享有绝对的刑事豁免权,乙国不能对其进行逮捕,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A错误。B项,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邸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休息室虽非使馆办公场所,但属于供使馆使用的建筑物,未经馆长许可,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使馆馆舍执行公务,所以B错误。C项,杰克身为外交官,享有免除作证的豁免权,完全没有作证义务,所以C正确。D项,保护性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I)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本案发生在甲国,受害人为丙国公民,且被打成重伤,符合行使保护性管辖权的条件,故丙国可主张保护性管辖权。所以D错误。61.共用题干2012年12月,某公司对县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在12月30日前缴清税款的要求极为不满,决定撤离该县,且不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得知后,责令该公司在12月15日前纳税。当该公司有转移生产设备的明显迹象时,县税务局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请回答第92~93题。该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收入的是、A、财政拨款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销售产品收入C、专利转让收入D、国债利息收入答案:B,C解析:【考点】企业应纳税收入【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的规定,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属于不征税收入,故A项不属于应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销售产品和专利转让(属于转让财产的一种)都是典型的应税收入,故正确答案为BC。【考点】税收保全;税收争议救济方式【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A项的用词是“扣缴”,故A项错误。B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C、D项说法正确。62.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下列关于乙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说法,何者正确?A.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有效B.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无效C.该《协议》为允包合同,有效D.该《协议》为违法分包合同,无效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72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本题中承包人乙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丙依法应当无效,B项正确。分包是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本题的案情不是分包,D项错误。63.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不应当先行调解的有:A.钱多多和张程程的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是双方都强烈反对调解B.甲、乙、丙三人的合伙协议纠纷C.马某和牛某的宅基地纠纷D.何大琳和何小琳之间的继承纠纷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A选项虽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但是双方当事人都强烈反对调解,属于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情况。注意,调解必须建立在合法和自愿的基础上,不能强迫当事人调解,所以A当选。B选项属于合伙协议纠纷,C选项属于宅基地纠纷,D选项属于继承纠纷,都属于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所以A选项正确。64.永安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欲出让一块位于该市北区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正拟开发商品住宅小区而需用土地。请根据下列各问中给定的条件回答:?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式取得?()查看材料A.由市人民政府划拨取得B.由华天公司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协议取得C.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招标,华天公司参加投标取得D.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华天公司参加竞买取得答案:B,C,D解析:考查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该法第24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BCD,而A选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划拨这种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应用来开发房地产营利。65.关于个人所得税,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以课税对象为划分标准,个人所得税属于动态财产税B.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C.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D.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A项:动态财产税是对因无偿转移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财产按其价值所课征的财产税。如遗产税、继承税等。动态财产税是以财产所有权的变动和转移为前提课征的,其特点是在财产交易时一次性征收。因此,个人所得税并非财产税的种类,A选项错误。B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而并非国籍,因此B选项错误。C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居民纳税人要求境内外所有所得均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C选项正确。D项:《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66.关于当事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赵某到某公司应聘,提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王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李某在某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2年,在该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主张企业有义务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杨某在与某公司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订时,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案:A,B,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赵某作为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A选项正确。王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在王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该公司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B选项正确。李某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2年,即使连续工作满10年,在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也不得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C选项错误。杨某已经与某公司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公司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D选项正确。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行使立法权的机构是、()A.资政院B.参议院C.立法院D.参政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临时约法》的内容。《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总纲”第4条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68.甲、乙、丙三国均为WTO成员国,甲国给予乙国进口丝束的配额,但没有给予丙国配额,而甲国又是国际上为数不多消费丝束产品的国家。为此,丙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丙国生产丝束的企业可以甲国违反最惠国待遇为由起诉甲国B.甲、丙两国在成立专家组之前必须经过“充分性”的磋商C.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通过相关争端解决报告,该报告即可通过D.如甲国败诉且拒不执行裁决,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对甲国采取报复措施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WTO争端解决制度。A项,WTO争端解决机构只受理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其成员是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如港澳台)。丙国生产丝束的企业故不能在WTO起诉。A错误。B项,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但磋商严格的时限性使得磋商的充分性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没有关系,B错误;C项,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适用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即只要有一票赞成即可通过,C正确;D项,若争端当事国不执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另一方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D正确。69.下列关于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涉外民事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60天内答辩B: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可以就上诉的期限申请延长C:涉外民事诉讼中,案件审结的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间的限制D:涉外民事诉讼中,案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答案:C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问题。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所以A项、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所以D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70.共用题干葛某在某国家机关任职,某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葛某送了5万元的好处费。葛某答应给某乙办事,但因故未办成事。某乙见事没办成,便要求葛某返回好处费,葛某拒不返还,并威胁某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其行贿。对葛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A:敲诈勒索罪B: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C:诈骗罪D:受贿罪答案:D解析:依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点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财产,通常表现为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案或者分发标准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分发给本单位职工。如果是单位的领导或者经管国有资产的少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私分国有资产,而不是按一定的方案或标准分发给职工的,应以共同贪污罪论处。71.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在履约中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乙公司决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乙二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B.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公司损害赔偿的责任C.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因宣告合同无效而归于无效D.如甲公司应归还价款,它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违约的救济。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所以A正确,BC错误。根据《公约》第84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甲公司为卖方,所以D正确。72.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以,处理该类题目的关键在于确定生效裁判。本题中生效裁判为省高级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而非中院的一审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A、B选项正确,不能选。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题中生效的裁定是高级法院作出的死缓裁定,应当由其上级检察院即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没有权利对省高院的生效判决抗诉。据此,C选项表述正确,不能选;D项表述错误,当选。本题选D。73.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哪项权利被认为是首要人权?()A.发展权B.生存权C.公民权D.独立权答案:B解析:。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中国的人权实践虽然历经曲折,人权内容及其保陣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但中国政府和人民在人权领域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生存权是首要人权,这一观点就是中国政府和人民在人权领域的立场和观点之一。因此,B项为正确选项。7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必须与对方签订仲裁协议B.劳动争议仲裁适用调解原则C.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D.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答案:B,C,D解析:。根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由一方当事人提起,不需要签订仲裁协议,所以A选项不正确。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里程序,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劳动法》第77条,调解原则适用于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所以D选项正确。75.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强制措施的变更和逮捕的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本题中,常某在被取保候审之后,“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此情形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5)项,故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此D选项正确。76.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A.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可提出异议B.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C.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D.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答案:D解析: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不论是认为受诉法院在地域管辖上无管辖权还是在级别管辖上无管辖权.法院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均应当移送管辖,所以被告可以针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A选项正确。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赋予被告选择权,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如果被告认可法院管辖权,则进行实体答辩.不认可法院管辖权,则提出管辖权异议,B选项正确。对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如果不成立.裁定驳回;如果管辖权异议成立,则说明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而又进行了错误立案,故应当通过移送管辖的方式纠正,C选项正确。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而不是复议.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77.共用题干甲、乙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丙的一幢房屋。甲、乙与丙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将丙的一幢房屋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甲、乙。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属于何种类型之债?()A:单一之债B:简单之债C:按份之债D:连带之债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债可依据债的标的数量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只有一项标的,甲、乙共同购买一幢房屋即为一标的。甲、乙因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因此在对外关系上甲、乙之间存在连带关系,是连带之债,故本题选B、D两项。另外,单一之债双方主体均为一人,不符题意。甲选择之后,所选择的电脑便由种类物变为特定物,商场必须交付其选择的电脑,而不能以其他电脑代之,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虽然甲已经选定了电脑,但是由于商场还没有将电脑交付给买方,应由商场对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电脑毁损灭失承担责任,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78.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甲签订某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已经支付首期款200万元。下列哪些情形,甲有权请求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200万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不超过200万的惩罚性损害赔偿:A.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合同签订后1个月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B.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房出卖给甲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又卖给乙C.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此前已经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再出卖给甲D.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隐瞒该房屋是按照约定应补偿给丙的拆迁补偿安置房答案:B,C,D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因此,B选项、C选项、D选项均正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析》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A选项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合同有效,不能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A选项错误。79.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有( )。A.它是集所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种权利于一身的权利B.它是按份共有权C.它属于用益物权D.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E.它的权源是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占有制度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三项权利构成的特别所有权,有别于单一的不动产所有权。(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即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在发生权利变动时,须一体变动。(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集所有权人、共有人、成员三重身份于一身。(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80.在一个有雾的早晨,司机李某驾驶汽车进城拉货,因超速行驶刹车不及时,在一弯道处将一行人撞死。李某为了逃避责任,驾车逃跑。不久,他发现后面有车追来,以为是交警追来了,为了甩掉后面追来的车,李某就以更快的速度驾车逃跑,结果又将一骑车人撞死。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A: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B: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C: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李某第一次撞死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逃逸过程中第二次撞死人,其主观心态认定为过失较为合适,属于交通肇事性质。需要注意的是,这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指因逃逸使肇事的被害人没有得到救助而死亡。81.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B.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三种拘留的区别。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拘留: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行政法规定的拘留,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拘留。这三者之间存在较大区别:第一,三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一种保障性措施。不具有惩罚性,属于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不是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因此选项A、C项错误,B项正确。第二,有权采用的机关不同。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决定,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行政拘留一般由公安机关作出。因此选项D错误。此外,三者的适用对象也是不同的。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仅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人;而司法拘留适用于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人。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该期限指的是( )。A.1年内B.2年内C.6个月内D.3个月内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83.共用题干某一审法院审理一起贪污案件,该贪污犯罪由被告人张某、刘某、胡某、廖某共同实施。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轻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几名被告人的刑罚的确定,哪项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在对全案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对刘某的量刑过轻,将其刑期由5年改判为7年B: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张某的量刑适当,应当维持原判,但是认为胡某的原判刑罚(缓刑)有误,将其缓刑考验期限由5年改判为3年C:二审法院将张某的刑罚由10年有期徒刑改判为7年有期徒刑,但是增加了原审判决中没有的没收财产D: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廖某判处的刑罚过轻,鉴于其并没有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廖某的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答案:B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25条,只要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一个被告人提出上诉,全案的所有被告人均享有上诉不加刑的待遇,此处的上诉人和非上诉人处于同等地位,因此对刘某加重刑罚是错误的。对上诉人增加附加刑的处罚,也是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D项的情形下,二审法院应当维持原判,待判决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根据《刑诉解释》第325、326条,不属于检察机关抗诉对象的同案被告人依然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因此A项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由于有检察机关的抗诉或者自诉人的上诉,二审法院在量刑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因此C项正确,B项错误。84.已知甲、乙两国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张某作为甲国国民在甲国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则其发明在乙国所获待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发明在乙国不一定能得到发明专利保护B.该发明在乙国一定能得到发明专利保护C.该发明在乙国应依据乙国法律决定是否给予保护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乙国应给予张某和曱国保护水平相同的保护答案:A,C解析:A、C考点:《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和独立性原则讲解:《巴黎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相互给予“国民待遇”(即内外无别),张某作为甲国国民,其发明在乙国有权获得和乙国公民有此发明时相同的保护水平,但要注意的是,张某在甲国获得的是专利保护,若乙国法律规定对此种发明并不授予专利保护而是其他权利保护,则张某在乙国也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另外,公约缔约国根据独立性原则在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时是独立的依据本国法律作出的,若张某的发明依据乙国法不能获得保护,则乙国可不给予任何保护。所以选A、C。85.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以下哪些权利?()A.査阅行政复议机关所持有的所有涉及该行政行为案件的材料B.撤回行政复议申请C.提供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D.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答案:B,C,D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因此A选项称被申请人能查阅所有有关材料是错误的,D项正确。至于选项BC,则是申请人的当然权利。86.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三个空格的填充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均应填“假释”B.均应填“缓刑”C.既可均填“假释”,也可均填“缓刑”D.既不能均填“假释”,也不能均填“缓刑”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缓刑、假释。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可以填“假释”的原因是,假释撤销后的数罪并罚存在与已执行的刑期是否折抵的问题,所以适用的是《刑法》第70条和第71条。《刑法》第86条第1、2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87.张某、李某因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B.李某逼我去抢的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88.下列行为中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A.某单位工会过节为职工搞福利发给职工购物券,限定职工只能到某商fe购物B.某微波炉生产厂家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通过媒体报道其生产的微波炉价格将跳水,经查,跳水后的价格仍在其生产成本之上C.某商场在推销其经营的空调时,告知顾客某品牌的空调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不及其经销的另一品牌的空调好,建议客户购买其经销的另一品牌的空调D.某商业街因扩宽马路,需要拆迁的商家纷纷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直接影响了马路对面不需要拆迁的商家的经营答案:A,B,C,D解析:A选项中的主体不是经营者也不是政府部门;B选项中跳水价格仍在其成本之上,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的低价倾销的情形;D选项属于第11条第4项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情形;C选项中经营者只有一家,是对自己经销的两产品的比较。故ABCD全部当选。89.下列纠纷中不适用我国《仲裁法》解决的是:()A.甲与乙之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B.甲、乙、丙之间关于继承遗产的纠纷C.甲公司与税务局就甲公司应当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纠纷D.甲和乙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答案:A,B,C,D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的范围。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A项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仲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D项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B选项属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C选项属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因此都不能通过仲裁来解决。90.关于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制度,以下观点正确的:A、对于一个新成立的政府,需要其他国家的承认方可行使其权力。B、一个政府如果被另外一个国家所承认,意味着这个政府必须继承其对那个国家的债务;。C、承认了一个国家的新政府,并不意味着和这个国家的旧政府断绝一切往来关系。D、如果一国同意另外一个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则构成了对这个国家的默示承认。答案:C解析:本题考察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制度。A选项错误,一个新政府的成立是一个国家主权的内政范畴的事项,与国外政府的承认无关。但国外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和这个国家新政府开展外交活动的前提。B选项错误,原因是承认是承认国单方的行为,与被继承国是否要继承国家债务无关,而国家的继承有其单独的规则。C选项正确,需要注意承认了一个国家的新政府确实意味着要断绝与旧政府官方的外交关系,但这并不等于要断绝与旧政府的一切关系,一些非官方的和正常的经贸关系也是可以继续维持的。D错误,因为世贸组织虽然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但是其成员却不一定非要是国家,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就是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但这绝对不意味着世贸组织成员国都承认香港和台湾是独立的国家了。91.发行人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上有虚假记载,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B: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C:发行人的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D: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答案:A,B,C解析:《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立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ABC选项正确。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的责任不同,所以D选项不正确。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根据法律规定,特定物转让( )。A.可以物的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B.只能以占有移转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C.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D.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E.须以登记来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特定物的转让,可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93.下列哪些活动形成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A: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所属工作人员警告的纪律处分B: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上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C:交管局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D: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答案:A,C解析:A项属于行政处分,构成内部人事行政法律关系,是建立在行政隶属关系基础上的行政法律关系。B项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际作出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单方行为。C项属于内部抽象行政法律关系,针对的是其下属单位的滥收费行为。D项是司法审判行为,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94.田某拒不履行法院令其迁出钟某房屋的判决,因钟某已与他人签订租房合同,房屋无法交给承租人,使钟某遭受损失,钟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责令田某15日内迁出房屋,但田某仍拒不履行。关于法院对田某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罚款B、责令田某向钟某赔礼道歉C、责令田某双倍补偿钟某所受到的损失D、责令田某加倍支付以钟某所受损失为基数的同期银行利息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正确,选项B.D错误,《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95.华信集团委托雕塑家张某创作了一座麒麟雕塑,寓意“生意兴隆”,放置在公司办公楼一层中央。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华信公司许可其子公司华信能源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B.华信公司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客户赠送C.客户拜访华信集团后觉得这个雕塑很有意思。遂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让其在某风景区工作的哥哥出售D.客户拜访华信集团总部时看到该雕塑,觉得非常有艺术价值.遂拍照留念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委托创作中著作权归属等问题。《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据此可知,本题中雕塑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张某。另外。该法第10条第5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本题中ABC描述的行为,属于侵犯了张某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而D中客户拍照纪念的行为则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属于侵权行为。96.田某,男,21周岁,因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在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在组成合议庭的时候,下列正确的说法是:()查看材料A.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B.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参加C.合议庭人数只能是3人或者5人D.合议庭人数可以是3人或者7人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陪审员只能在一审参加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应该是由审判员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庭。97.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 )的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A.强制企业合并B.作出干部免职的人事处理决定C.变更、中止许可证D.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答案:A,C,D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受理案件范围。(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所以选项C正确。(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所以选项A正确。(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所以选项D正确。(2)行政复议对规章的设定是没有审查权的,所以选项E错误;另外,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所以选项B错误。98.被告人孟某因受贿嫌疑被县人民检察院逮捕,被关押在县看守所。2013年2月4日,本案被起诉到县人民法院。2月7日,孟某在看守所因突发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县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A:县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B:县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C: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D:县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如果能认定孟某有罪,则判决孟某有罪并免于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审判障碍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9项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题中未交待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因此,应当终止审理,故A项正确。99.为了担保丙对丁的1000万借款债务,甲以其对乙享有的1200万元买卖合同价款债权设立质权。2015年3月1日,甲与丁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甲将其基于买卖合同对乙享有的债权为订设立质权。”;2015年5月1日,甲将设立质权事项通知乙。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2016年3月1日丁的质权设立B、2016年5月1日丁的质权设立C、2016年5月1日后,乙若向甲清偿1200万元,则甲的债权消灭D、2016年5月1日后,乙可向甲清偿200万,因还有1000万的债权额作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有效答案:A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债权质权的设立,准用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质权设立应通知债务人,但通知不是债权质权设立要件,即使未通知债务人,也不影响债权质权的设立。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未通知债务人的,已经成立的质权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向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有效,出质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债权质权亦因此消灭;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已经成立的质权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被冻结,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不管是部分清偿还是全部清偿,均无效,不发生清偿的效力。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100.甲对乙享有50万元的债权,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只剩1年,此时乙将该债务转让给丙,并将债务承担协议于5月3日邮寄给甲,甲于5月9日收到该债务承担协议,5月10日甲通知乙,不同意该债务承担。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正确的是:()A.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B.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3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C.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9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D.该债务承担未取得甲的同意,从5月10日起甲对乙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答案:C解析:依据《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的规定,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均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收到债务承担的通知之日起,发生中断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B.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C.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D.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刑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错误。按照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或者其他女性亲属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据此可知,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构成拐卖儿童罪。选项C正确。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可知,吴某并非死于拘禁行为,其死亡和被非法拘禁显然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选项D错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据此可知,“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构成寻衅滋事罪,而非强制猥亵、侮辱罪。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B:要求税务机关公开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C: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包括监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D:相对人认为政府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故选项A表述正确。该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故选项B表述正确。该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第3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故监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职责,而不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故选项C表述错误。该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D表述正确。3.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对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对外效力表述错误的是:()A:该协议无效B:该协议有效C:该协议可撤销D:该协议效力未定答案:B,C,D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该法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根据法律规定,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分立后的法人应对分立前法人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作为分立法人的乙、丙两公司关于债务分割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该协议只对乙公司和丙公司有效力。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无力承担,则由乙公司承担,当然乙公司承担后可按协议向丙公司追偿。4.根据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下列哪一机关发布?A.国务院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答案:B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5.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国家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国家基本社会制度包括发展社会科学事业的内容B.社会人才培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之一C.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是对平等原则的突破D.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同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建设水平相适应答案:B解析: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社会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基本社会生活保障及社会秩序维护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AB项: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对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劳动保障制度、社会人才培养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属于文化制度,故B项正确,A项错误。C项:在现实生活中,受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个体在社会生活权利的实现状况和实现程度上必然会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有些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无法达到应有的基本保护状态。通过社会制度保障社会成员在实现基本生活权利过程中的相对公正,以及在基本生活权利满足上的相对均衡就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要旨。其中,社会制度以其弱势群体扶助制度体系的建构促进社会实质公平的形成。故C项错误。D项:《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6.甲乙两国是邻国,甲国曾多次出动空军非法轰炸乙国境内的军事目标。某日一甲国民航机因天气原因偏离航线,误人乙国境内。甲乙丙三国均为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甲乙之间没有双边的航空或航线协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乙国有权要求该民航机立即离开乙国的领空B.在该民航机载客不明的情况下,乙国有权对其使用武器,将其击落C.乙国无权要求位于其境内的该民航机在其指定安全地点降落D.该民航机在顾及安全的情况下可自行飞人乙国领空答案:A解析:依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用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璋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因此,A正确。7.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拘传,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B.对符合拘传条件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必须采取拘传措施C.对符合拘传条件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D.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一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答案:A,C解析:考查拘传的相关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175条的规定,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故BD项错误,C项正确。8.王某和李某斗殴,李某与其子李二将王某打伤。李某在王某提起刑事自诉后聘请省会城市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相关规定?()A.赵律师同时担任李某和李二的辩护人,该所钱律师担任本案王某代理人B.该所与李某商定辩护事务按诉讼结果收取律师费C.该所要求李某另外预交办案费D.该所指派实习律师代赵律师出庭辩护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A项不符合该条第4项规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B项不符合该条规定。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费用属于办案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据此,C项符合该条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9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处于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实习律师是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故D项违反该条规定。9.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乙赔偿名誉损失费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査明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甲的名誉权,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干扰,遂判决乙賠偿甲名誉损失费2万元,并在本地日报上赔礼道歉,恢复甲的名誉。关于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答案:B10.甲向乙签发一张100万元已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乙在票据到期后依法提示付款,但是甲却以乙未按照约定向其供货为由拒绝支付票据款,经调查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乙方确实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供货,且仍处于未履行状态。关于该情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的此抗辩权属于对物抗辩B.甲有权不向乙支付票据款C.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甲不能对乙行使抗辩权D.甲的抗辩行为属于对人的抗辩,是合法的答案:B,D解析: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里票据债务人为甲,其有权以乙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为理由行使对人的抗辩权。11.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自动洗衣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乙电器厂未经甲公司同意大量生产和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结构相同的产品,并在其产品上标注了甲公司的专利号,但乙电器厂产品所用的材料与甲公司不同。乙电器厂的行为:A: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B:构成假冒他人专利C:构成冒充专利D:不侵犯甲公司的任何权利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因此,凡是具有同样特征、同样结构和同样性能的产品都在产品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因此尽管乙电器厂产品所用的材料与甲公司不同,但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结构相同,因此构成侵权。选项B正确,假冒他人专利所假冒的是他人依法取得的有效专利,甲公司的专利是依法取得,乙电器厂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上标注甲公司的专利号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12.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三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张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该二审法院的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哪些原则或者制度?A.处分原则B.辩论原则C.不告不理原则D.两审终审制度答案:A,B,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然,此时如果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此处规定绝大多数考生都很熟悉,但是本题绕过对该法条的直接考查,考查该法条背后所体现出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首先,为什么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因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未做处理,如果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所作判决即为终审判决,那么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即一审终审,剥夺了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上诉权,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所以D选项正确。其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不仅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还对财产、子女问题作出判决,该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A选项正确。最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与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所依据的事实是不一样的(解除婚姻关系依据的是有关夫妻感情的事实,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所依据的是财产状况和子女的成长、生活状况等事实)。既然当事人仅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显然就仅仅主张了有关夫妻感情的事实,而未主张有关财产和子女的事实,而法院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判决,显然以当事人未主张的财产和子女有关事实作为了裁判依据,裁判超出了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违反约束性辩论原则,所以B选项正确。不告不理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只是处分原则的一种通俗说法而已,所以C选项不应入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共用题干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表述哪些符合《宪法》的规定?A、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B、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C、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D、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答案:B,C,D解析:AB两项仅是公民的权利而非义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要求居民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被选举权,A应选。BCD三项都是国家机关的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显然不得担任,所以ABCD均应选。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这主要包括:(1)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以言论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见解,不受非法干涉;(3)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多种多样;(4)言论自由在法定范围内,其主体不应因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5)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的界限,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比如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等。并非所有的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言论自由权,故A项错误。而D项表述不完整,不应选。《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道题目主要考查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的表现形式:(1)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包括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结构下,基本权利效力首要的任务是限制与抵抗国家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从国家权力侵害中维护自由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基本权利不仅从宏观上划定了国家权力活动的范围,而且每一个具体的基本权利以其不同的形式拘束国家权力的具体活动。如公民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基本权利,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必须以此为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并防止国家权力在行使中可能带来的侵害。(2)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活动的效力。按照传统的基本权利理论,基本权利只是针对国家权力的具有防御性质的主观公权,它界定和调整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私人自治领域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在私人自治领域内出现了大量的侵犯基本权利的现象。从宪法的效力结构与基本权利观念发生的变化看,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应当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活动领域。因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除国家权力活动外,其他非权力主体都可能对基本权利造成侵害。(3)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是指,公民为有效参与社会活动、享受社会资源和进步成果而产生的对社会的拘束力。在宪法上表现为公民的社会权利,它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自由相结合的一类基本权利。它要求国家和公民同时积极地以一定行为来达致该领域基本权利效力的实现。如受教育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效力等。该效力体现为,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要求享有社会教育资源、获得工作岗位和报酬及失业的社会救济(保障)等一系列对社会主张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政府的承认和积极响应,并在个人与政府的互动过程中加以实现。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甲、乙、丙共同在公交车上扒窃,在他们盗窃一位乘客(偷得一部手机)时,遭到反扒民警丁某、胡某和竹某的抓捕。甲、乙、丙分头逃走,甲、乙被抓获:丙在民警竹某对其抓捕时,在难以逃跑的情况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竹某身上乱刺,竹某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B.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C.甲、乙和丙都构成抢劫罪D.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抢劫罪答案:A,B,C解析:甲、乙、丙本来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丙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以暴力抗拒抓捕,就构成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但甲、乙和丙没有共同的暴力抗拒抓捕的故意和行为。因此,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抢劫罪。15.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哪些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起的诉讼?A:黄某要求市政府提供公开发行的2010年市政府公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B:某公司认为工商局向李某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法院起诉C:村民申请乡政府公开财政收支信息,因乡政府拒绝公开向法院起诉D:甲市居民高某向乙市政府申请公开该市副市长的兼职情况,乙市政府以其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为由拒绝公开,高某向法院起诉答案:B,C,D解析:【考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详解】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2条,A选项不应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故B、C选项正确。关于D选项,副市长的兼职情况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应当公开。高某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高某不能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被告因而拒绝提供的,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16.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发现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等存在错误时,其处理方式正确的是:A: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径行驳回起诉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C: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审理D: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时,不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但可以将其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答案:A,B解析:AB项符合《行诉解释》第79条的规定,是正确的;而C项表述中的“指令二审法院审理”错误,应为“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行诉解释》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D项也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也是错误的。17.甲乙为夫妻,在M市共同经营餐馆,后因债务纠纷被F市的丙诉至法院,甲为逃避债务不知所踪。如法院判决丙胜诉,甲、乙共同承担赔付责任。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为尽快得到赔付,丙可以在甲消失二年后向F市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B.甲的弟弟申请宣告甲失踪,法院必须发出为期6个月的公告C.法院判决宣告甲失踪后,还需要3个月的判决公告期D.如法院指定乙是甲的财产代管人,甲的妹妹申请变更自己为财产代管人的,法院审查后可裁定准许答案:A,B,C,D解析:考查申请宣告失踪的特殊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故B、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34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D项错误。1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条款属于下列选项中哪一类型的冲突规范?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答案:A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冲突规范可以分为单边、双边、重叠、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题中规定三类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其连接点是中国,在这样一个明确的连接点的指引下没有其他选择,因此称为单边冲突规范。19.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与周某的合同纠纷一案,认为确有必要由某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如何将案件转由其A区法院审理?A.直接决定由A区法院管辖B.不能直接移送A区法院管辖C.报请某市中级法院的上级法院批准D.可以直接移送A区法院管辖,但要报某市中级法院的上级法院备案答案: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故,BC项正确,AD项错误。20.住所地在H省K市L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F省E市D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价款数额为90万元。合同在B市C区签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W省Z市Y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钢材质量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欲申请仲裁解决。因B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丙仲裁委员会和丁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委员会所在地都在B市C区),乙公司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欲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如相关机构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甲公司欲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关于双方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H省K市L区法院B.F省E市D区法院C.B市C区法院D.W省Z市Y区法院答案:A,B,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王某的日工资为80元。2004年5月1日至7日,根据政府规定放假7天,其中3天属于法定假日,4天属于前后两周的周末公休日。公司安排王某在这7天加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除应向王某支付每日80元的工资外,还应当向王某支付多少加班费?A.560元B.800元C.1120元D.1360元答案:B解析:。《劳动法》第44条。22.下列关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权利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代被害人申诉B:不能为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C:可以就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D:对刑事判决有上诉权答案:B,D解析:【考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详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13条的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可见,A项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可见,B项应选。《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可见,C项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可见,D项应选。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申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权,但不享有对刑事判决的上诉权,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故本题选B、D项。23.根据1995年《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关于银行免责事项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代收行应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作实质审查B.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概不负责C.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D.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有义务作出拒绝证书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____托收。本题涉及托收中银行的免责。A不正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规定,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概不负责,而不是应进行“实质审查”。B正确,理由同A选项。C正确,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D不正确,根据该规则,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24.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答案:D解析:甲想要卖书,有想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一种要约。《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乙并没有买书的内心意思,所以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选项A、C不正确。乙并没有和甲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所以也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既然合同根本尚未成立,自然也不涉及到可以予以撤销的问题。所以,选项B也不正确。乙没有和甲订立合同的意思,乙的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答案为D。25.下列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B.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C.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D.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答案:A,B,C解析:A、B、C考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讲解:《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3款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可见,A选项中“或”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同时向两者报告而非只向其一报告。A选项错误,当选。第72条第2款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可见,只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而非所有食品安全事故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B选项错误,当选。第73条第1款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査处理报告。”可见,C选项中“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75条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故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26.我国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澳大利亚乙公司进行货物国际贸易,双方决定采用托收方式进行结算,乙公司出具了汇票,并向其所在地A银行提出托收申请,托收行接到申请后委托其在我国的代收行B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代收行向我国甲公司进行了付款提示,我国甲公司付款后,托收行向乙公司支付了款项。下列有关该托收国际支付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与A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B、乙公司与B银行之间同样属于委托关系,B银行与A银行均为乙公司的代理人C、B银行与甲公司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如付款人拒绝付款,B银行不能强行要求其付款D、如乙公司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这种托收被称为跟单托收答案:A,C解析:托收,是指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必须按照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则和依国际规则行事,否则应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在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不能起诉代收行,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综上可以看出,A、C两项为正确选项,B项认为托收行和代收行均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说法是错误的。D项中描述的托收被称为光票托收,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开立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因此,D项错误。27.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 )。A.年满30周岁B.年龄相差40周岁C.无子女D.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E.只能收养1名子女答案:A,C,D,E解析:本题考核收养关系。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甲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500万元。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经乙公司同意,丙公司又将其中的一部分分包给丁施工队。后整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双方虚假行为,无效;而甲公司与乙公司私下关于工程造价为8500万元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有效B.因乙公司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的行为经过了甲公司的同意,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有效C.因丙公司将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给丁施工队的行为经过了乙公司的同意,丙公司与丁施工队之间的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有效D.工程竣工后,甲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丙公司和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答案:D解析: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据此,A选项错误;②被分包的工程不能是承包人承包的主体工程,将自己承包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给第三人的,违法分包合同无效,B选项错误;③分包人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分包合同无效,C选项错误;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2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査取证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安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北京市髙级人民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之间可以相互委托送达与取证B.受托法院应优先处理受托事项,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送达文书最迟不超过三个月C.送达费用一般由委托方支付D.受托方可根据其本辖区法律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拒绝接受委托答案:A解析:。依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安排》,协助机关内地为各高级人民法院,澳门是终审法院;送达文书的期限为两个月;送达取证费用一般互免;查托方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30.孙某早年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开了一家公司,1998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美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孙某有妻子,儿女9个且有许多曾帮助过他的挚友,因此为了对其死后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2009年12月6日,孙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应按下述哪些原则处理?()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则以公证的遗嘱为准B.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C.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D.应当按照第一份遗嘱的内容执行答案:A,B,C解析:A、B、C考点:数份遗嘱的效力讲解:《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优,AB选项的说法正确,D选项错误。根据《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所以该遗嘱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故C选项正确。31.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间接)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谎报安全事故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谎报安全事故罪。刘某未履行谨慎义务,在施工中违规操作,导致他人死亡的,符合《刑法》第134条的规定,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刘某的行为同时也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法条竞合关系,适用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对刘某最终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刘某虽有谎报,但是没有贻误事故抢救,所以不成立该罪。故D项正确。32.下列关于鉴定人与证人的说法错误的是:()A.鉴定人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而证人则不需要B.鉴定人提供的鉴定意见是凭借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作出的判断,而证人提供证言则不需要判断,只需要对所见所闻进行客观描述C.证人因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检法有义务对其采取保护措施,但是鉴定人不享有此项权利D.鉴定意见是实物证据,证人证言是言词证据答案:C,D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鉴定人与证人、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是指专门机关或者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意见。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的陈述。鉴定人需要具备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还要作出意见性判断,而证人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不需要另外聘请也不需要特别的专业和技能,也不需要发表主观意见,只需把与案件有关的所见所闻向专门机关描述清楚即可。由此可见,A、B项正确,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据此确定C选项错误。鉴定意见虽然最终形成书面的形式,但是其内容主要还是对某个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定作出的主观判断,属于言词证据,证人证言也是言词证据。所以D项错误,当选。33.甲因病去世,留有遗嘱,甲的儿子乙继承了甲的房屋一套,关于乙取得该房屋是基于( )。A.法律行为B.事实行为C.事件D.事实构成答案:D解析:知识点: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既要有有效的遗嘱行为,又要有遗嘱人死亡的事件。遗嘱行为与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即为引起遗嘱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34.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6年)A.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B.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C.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D.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答案:D解析:在法治社会,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是纠纷解决的合法途径。故D项错误。35.当事人不服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中院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B.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中院应当依法改判C.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中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县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中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答案:B,C,D解析:关于二审的裁判方式,请考生熟记相关规定。(1)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用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用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而不能发回重审(即“有错就改”);(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只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不能改判(为了维护两审终审制度,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A选项中,注意是对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二审法院应当用判决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而不是裁定;当然,如果是对一审裁定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定正确,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此处在文书问题上进行细节考查。B选项对于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表述正确。C选项中,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表述正确。D选项中,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再次上诉,但是当事人再次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该规定是为了防止二审法院反复发回重审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表述正确。36.★★下列律师的哪一行为不符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要求?()A.王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后,推测法院将判决委托人败诉B.李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否认有罪指控,承诺经其辩护可以获得无罪的结果C.张律师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一台41寸液晶电视机出售给自己D.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贺律师已经明知诉讼双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妻子,在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情况下,接受委托答案:C解析:。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亊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亊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厲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李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下列法律事实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A.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丧失代理权B.债务人请求延期履行C.债权人请求支付令D.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E.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答案:B,C,E解析: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AD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38.下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哪些行为符合关于律师执业推广的相关规范?()A.赵律师以授课形式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B.王律师以其个人名义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律师广告,并且注明其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该广告的内容包括律师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联系方法、业务范围、代理的典型案件C.K律师事务所于2007年8月1日受到通报批评处分,为推广业务需要,于2008年2月1日在当地晚报上发布律师广告D.M律师事务所根据其对当地律师事务所的调查结果,在当地电视台上发布律师广告,声称其是当地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但未涉及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具体名称答案:A,D解析:。考查律师执业推广规范。39.下列有关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法的阶级性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无法继承资本主义法B.法的继承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法律术语、技术、形式、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等C.法的继承体现时间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不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故法的移植的范围仅限于外国的法律答案:B解析:。考查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40.被告人与被害人同为S市甲公司的职工,并且都居住在S市A区,一次公司派二人到广州开会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失手将被害人打伤,致左眼失明,则本案的管辖法院是:()A: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B:可以由S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C:只能由广州市犯罪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D:可以由广州市犯罪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B,D解析:【考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详解:本案是一起过失伤害案,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0条的规定,确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见,A项错误。其次,《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D项正确。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居住地都为S市A区,犯罪地广州市只是他们出差地,显然可由S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可见,B项正确,C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41.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10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10月18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10月20日前乙:A: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没有届满,不构成违约B: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移转,甲仍得履行C:得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能而无效D: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答案:D解析: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应无疑问。但在将房屋产权转让之前,甲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甲仍可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甲将房屋的产权过户于丙后,其行为对与乙的合同而言,构成预期违约,故乙可向甲主张预期违约的责任。本题中,依据上述分析,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42.依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所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船舶买卖时,船舶所有权自船舶交付给买受人时移转B.船舶建造完成后,须办理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才能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C.船舶不能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D.船舶所有权不能由自然人继承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船舶所有权。A、B项:《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船舶物权设立、变更采取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原则。故A项正确,B项错误。C项:《海商法》第10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船舶可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故C项错误。D项:《海商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船舶所有权符合《继承法》中个人财产的规定,可以由自然人继承。故D项错误。43.张三诉李四借款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三、李四分别向南山区法院或深圳中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南山区法院受理B.法院对本案裁定再审后,张三认为再审判决仍然有错误的,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C.法院受理张三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D.张三可以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答案:A解析:首先,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如果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同时,《民诉解释》规定,在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中,当事人分别向上级法院和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显然,题目中双方都是公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深圳中院或者南山区法院申请再审,若当事人分别向深圳中院和南山区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即南山区法院受理,A选项表述正确。其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在(1)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三种情形下,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故说明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应当具有断后性(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处理后才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可见D选项错误。再次,关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与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关系问题。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先行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驳回、逾期未作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仍然有错误的情形下,不得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所作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也不得回头再向法院申请再审。故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共两次机会,并且有顺序要求,即首先向法院申请,法院处理后应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为终局决定。故B选项错误,张三此时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后,关于中止执行问题。法院何时才能中止执行呢“法院裁定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可见只有在法院裁定再审时方能裁定中止执行,而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尚未裁定再审前,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C选项表述错误。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亚金索地区是位于甲乙两国之间的一条山谷。18世纪甲国公主出嫁乙国王子时,该山谷由甲国通过条约自愿割让给乙国。乙国将其纳入本国版图一直统治至今。2001年,乙国发生内乱,反政府武装控制该山谷并宣布脱离乙国建立“亚金索国”。该主张遭到乙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但得到甲国政府的支持和承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成国家的各项要件答案:C解析:在国际法中,领土可以通过割让的方式取得。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割让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非强制割让在现代仍然是合法的。因此C项正确。45.下列案件的受理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以美国人杰克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为由处以3日拘留,杰克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因涉及外国人入境管理,法院应不予受理B:某县粮食局建议该县农民种植水稻,张某依此种植水稻,但后出现水稻滞销,向法院起诉粮食局,法院应予以受理C:李某要求某管理局汇总和分析房屋价格政府信息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D:孙某认为某规划局未公开发放规划许可证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第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县粮食局的建议行为为行政指导,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选项C的判断,请参见《关于审理政府信息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项。选项D的判断,请参见《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46.检察院在对甲绑架案审查起诉时,发现该案还有同案犯乙,但乙目前在逃,另外还发现,甲2年前实施过抢劫,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检察院的正确做法是:A、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B、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C、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在乙到案后,再将甲和乙共同实施的绑架案与乙抢劫案并案移送审查起诉D、对于乙,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其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甲另案实施的抢劫,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按照《高检规则》第391条的规定,审查起诉时发现有遗漏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按照《高检规则》第154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在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同案犯,只对在案的审查起诉。故此,A、B、C均明显错误,D项正确。47.2011年10月16日,甲公司因排污被县环保局责令停业整顿且处以罚款30万元。县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甲公司享有起诉权;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自己有起诉的权利,若甲公司不服县环保局的该处罚决定,则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期限届满日是( )。A.2012年3月31日B.2012年6月30日C.2013年10月16日D.2013年12月31日答案:B解析:(1)根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2)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期限是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本题中,甲公司知道县环保局的行政行为内容的时间为2011年10月16日;知道起诉权的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自该日期起甲公司可在6个月内(至2012年6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8.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直接言词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B.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既包括一般原则,也有刑事诉讼法的独有原则C.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审判过程中D.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其作为指导性原则不具有约束力答案:A,C,D解析:A选项错误,直接言词原则属于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属于二审的原则;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可以分为一般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独有原则;C选项错误,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D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49.某抢夺案,在法院庭前准备中,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有:()A.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C.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D.庭前准备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庭前准备。《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以A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所以B项错误,把本项的“应当”改成“可以”才对。该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所以C选项错误,因为“公开”和“开庭”不是一回事,一审都应当开庭,但开庭审理的案件,不一定公开审理。该条第4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所以D选项错误,应该把“审判长”换成“审判人员”才对。50.下列哪些表述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A.其涉及的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争端B.该制度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C.建立了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D.其涉及的范围不仅限于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争端答案:B,C,D解析:。与1947年GATT争端解决机制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调整范围不仅仅限于一般的货物贸易,而是扩大到了WTO协定涉及的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原来游离于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等方面所发生的争端。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只有全体不赞成时才能予以否决,即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此外,该制度规定的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以及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的程序,与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有了重大突破。选项中A与D是矛盾的。51.★有学者指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下列对这一说法理解正确的是哪一项?()A.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就是事实上所实行的宪政,而事实上所实行的宪政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B.有了良好的宪政,便一定有良好的宪法;有了良好的宪法,就一定有良好的宪政C.宪政就是有宪法的政治D.宪政包含着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包含着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52.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A:甲市民偶然在高尔夫球场外看到很多高尔夫球便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价值超过5000元B:乙因盗窃罪服刑期满释放后,在夜间翻人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入的大量硬币,共计600元C:丙在宾馆内“拾得”前一旅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D:丁从一辆没有关好的轿车内“拿走”他人装有现金、手机等物品的公文包答案:A,B,C,D解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财物当时是否处于被害人的占有之下。A、B、C、D选项的财物虽然行为人没有直接占有,但是高尔夫球场的球、公园内的硬币都可以推定是高尔夫球场与公园占有的财物,即便是被废弃的高尔夫球,只要还在其领地范围,就仍然为其所占有。宾馆里旅客遗忘的电脑,虽然旅客暂时失去了占有,但仍然可以推定为宾馆所占有,行为人在宾馆内取得该财物即为盗窃,这与行为人将钱包遗忘在自己庭院里,行为人将其“拾”走一样的道理。而D项更为明显,既然公文包在其小轿车内,当然就推定属于其所有,行为人将其非法据为己有,当然构成盗窃罪。关于“数额较大”,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也即起算点是1000元,但是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的50%确定。因此AB项符合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要求,构成盗窃罪。53.甲乙两国就边界划界问题产生争议,两国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进行管辖,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甲乙两国通过特别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国际法院据此行使管辖权,属于国际法院“协定管辖”之行使B.国际法院审理该案件,一般应由全体法官出席开庭,但不得设立分庭C.国际法院的判决是可上诉的判决,对判决不服的争端当事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上诉D.国际法院可以适用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审判该案件答案:D54.下列再审案件,哪些可以不开庭审理?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李某抢劫案,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B:葛某受贿案,葛某已死亡C: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D: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答案:A,B,D解析:【考点】重新审判的程序【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A项中,李某抢劫案,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符合第1项的规定;B项中,葛某受贿案,葛某已死亡,符合第3项的规定;D项中,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符合第2项的规定,故ABD正确。C项中,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不符合第4项的规定,故C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BD。55.钱某为益扬有限公司的董事,赵某为公司的职工代表监事。公司为钱某、赵某支出的下列哪些费用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2015年)A.钱某的年薪B.钱某的董事责任保险费C.赵某的差旅费D.赵某的社会保险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A、B项中,钱某的年薪、董事责任保险费属于前述规定的第(2)项内容,属于须经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当选;C项中,赵某的差旅费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支出,不需股东会批准,不当选;D项,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事项,不需股东会批准,不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56.共用题干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若法国法院的判决要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国法院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B、法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C、法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D、法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答案:A,B,C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另外,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也都是30天,并且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而且,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间的限制。【考点】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向我国公民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返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并且,根据2002年6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应适用本公约。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有代表机构时,已不属于适用公约的情形。至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途径送达;没有条约关系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考点】司法协助问题。详解:司法协助的提出,一般通过四种途径,即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和中央机关途径。【考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详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可以概括为:(1)该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2)该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3)判决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对于该外国法院是否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并没有要求。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项。57.宋某、李某、张某等人乘坐运钞车沿解放大道自西向东行驶,在车行至南关广场左拐弯时,与直行通过的9路公共汽车抢行。李某以公共汽车没有对运钞车避让为由,在宋某等人的怂恿下,驾驶运钞车调头追赶9路车,在南关站附近将公共汽车拦住。随后将公交车司机程某强行拖拽下车,引起群众围观,导致交通受阻。执勤交通民警蒋某为疏导交通赶来制止李某等人的行为时,一众人不听劝阻,又将蒋某拖拽至运钞车上。当该车行至交通岗台时,值勤交通民警石某等人得知该车上人员非法劫持交警,遂依法堵截盘查。李某等人见状,掏出手枪,朝盘查民警连续开枪射击,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B.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C.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D.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以暴力手段妨害交通民警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开枪向交通民警连续射击,是故意杀人行为,构成故58.关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客观性和关联性涉及的是刑事证据的形式B.合法性涉及的是证据的内容C.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审查和检验D.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刑事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前提答案:C解析: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自身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以及关联度的大小强弱。可见,客观性和关联性都属于证据自身的、内在的属性,二者涉及到的都是证据的内容,而非形式。所以,A表述错误。合法性则是人们借助法律这一外在评价工具,对证据外部属性的概括,因此,合法性涉及的是刑事证据的形式,B错误。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不是证据本身能够展示的,需要人们借助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查判断,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表现形式、审查判断证据规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办案人员提供了审查判断证据的行为指南。从这一点看,C正确,D错误。59.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答案:B,D解析: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A中的行为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B中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C中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题选BD。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关于定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当事人约定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支持该部分定金的效力B.当事人可约定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定金没有交付,而主合同的义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也接受债务人履行的,定金合同不因此而生效C.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者,如果交付了定金,则收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D.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者,收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合同履行了一部分时,则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答案:C解析:《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正确,不当选。举例来说,甲与乙签订一份货款为人民币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依约定交付给乙定金人民币15万元。后乙违约没有履行该合同。乙应返还给甲人民币为多少首先,50万元的20%,即10万元的部分有定金的效力,乙应双倍返还,但剩余的5万元,应原款返还,一共需要返还的是25万元。B项中说明的主合同与定金合同成立的关系。约定交付定金作为合同的条件,是为成约定金。约定了成约定金的,如果不交付定金,原则上主合同不成立,但是,若主合同实际履行的,主合同依然可以有效。由于定金合同的实践性质,虽然主合同履行可以使得主合同生效,但是定金没有交付,定金合同不会因此生效,故B正确,不当选。《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据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均可免除定金责任,C错误,当选。根据前述第12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违约方需要先承担定金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若是不完全履行合同之情形,则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D正确,不当选。举例来说,合同标的额100万元,甲向乙交付20万元定金,如果乙履行了60万元,则违约部分占40%,计算定金责任时,用40%乘以20万元,所得数额8万元的部分双倍返还,即16万元,加上没有违约部分12万元原款返还,乙共需要返还28万元。61.甲、乙、丙等拟以募集方式设立厚亿股份公司。经过较长时间的筹备,公司设立的各项事务逐渐完成,现大股东甲准备组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厚亿公司的章程应在创立大会上通过B、甲、乙、丙等出资的验资证明应由创立大会审核C、厚亿公司的经营方针应在创立大会上决定D、设立厚亿公司的各种费用应由创立大会审核答案:A,D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D正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该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选项B错误,《公司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据此可知,验资证明是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提供的,无需创立大会审核。选项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厚亿公司的经营方针由股东大会决定,不应在创立大会上决定。62.甲因向乙索要借款未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向法院提交了乙跟他商量借钱事宜的亲笔信一封,这封信属于:()a.原始的直接证据b.派生的间接证据c.派生的直接证据d.原始的间接证据答案:D解析:。在本案中,乙向甲商量借钱的亲笔信单个证据并不能证明乙向甲借钱的亊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A、C两项是错误的。乙向甲商量借钱的亲笔信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应该属于原始证据,D项是正确答案。63.下列有关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通知说法正确的是:()A.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B.除无法通知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C.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D.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答案:D解析:考点: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通知讲解:《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幻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可见,C错误,D正确。64.共用题干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张律师的下列做法是正确的是、()A、加入校友会组织的企业家联合会,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B、给自己的老同学发信,告知若是介绍案源的话,将给予案源标的1%的酬劳C、接受辩护委托后,经过详细了解情况,向委托人表示一定能够让被告人无罪释放D、接受诉讼委托后,发现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是自己弟弟,于是提出终止委托答案:A,D解析:A项,实行独任审和简易程序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为了加快案件进度而擅自实行,选项A错误;B项,实行庭前证据交换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推行,故选项B正确;C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以后,被告有权在15天之内提交答辩状,法官擅自把这一法定的期间缩短为5天,明显损害了当事人的法定权利,选项C错误;D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则和精神,当事人享有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权利,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该保证当事人的这一权利,事先限制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时间,无疑会损害当事人的这一合法权利,选项D错误。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检察官遵守忠诚规范,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关于忠于国家,《检察官法》第35条第(一)项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因此选项A正确。忠于人民,在行动上,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因此,D为正确答案。选项B、C主要是违反了公正原则而非忠诚原则。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3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因此A、B错误,D正确。根据该准则第15条的规定,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C正确。《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根据该条规定,C、D选项不在检察官的任职回避范围之内。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7条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故C项说法错误;该法第53条规定,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而D项中处罚期满已经达到三年,故可以担任合伙人,故应选B、D。《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A、B项错误。《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应选A、B、D项。律师职业道德中有一项规定即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本题中甲律师就同一合同既是乙银行又是丙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构成利益冲突。显然,A、B项不正确。至于C项,同一个律所律师仍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因此不是合理的选择,故D项当选。《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A项仅仅持授权委托书会见的说法不对。该法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所以B项正确。该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所以C项正确。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所以D项正确。所以应选B、C、D项。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20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A项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同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B、C项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选。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第(二)项,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D项正确。65.汉代规定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称为、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B、上请C、恤刑D、亲亲得相首匿答案:D解析:亲亲得相首匿是汉宣帝时确立的。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指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当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66.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形态。A项,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行为在客观上违法的形态。其中,教唆犯、帮助犯对于实行犯有从属性,首先表现在要素从属性上,即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从属于一个主行为。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才可以成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我国刑法通说采取的是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实行行为只要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即使因为年龄原因等不具备“有责性”,不能独立成立犯罪,但是帮助行为或者教唆行为也可以成立共犯。具体到本案,甲具备了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但是由于年龄只有15岁,不为抢夺罪承担责任,所以不能单独构成抢夺罪。故A项正确,不当选。B项,帮助甲抢夺的乙成立抢夺罪的帮助犯,从这个角度,甲、乙两人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严格地说,应该是成立抢夺罪客观方面的“共同犯罪”,只不过“主犯”甲不承担责任,从犯乙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成立间接正犯要求乙能够支配甲的实行行为。所谓“支配”是使得他人难以选择或者难以反抗。本题中乙并不能支配甲的抢夺行为,反倒是甲主导着整个犯罪的进程,所以乙并不能成立抢夺罪的间接正犯。故C项正确,不当选。D项,由于各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当实行犯既遂时,帮助者和教唆者对结果的因果力也同时被实现,同时成立犯罪既遂,即“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抢夺财物已经得手,依据侵犯财产罪既遂标准(取得说),满足了抢夺罪的既遂要求,则帮助犯乙同时也成立抢夺罪既遂。在既遂后抛弃甚至返还财物的,都不能再转化为中止。故D项错误,当选。67.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某工厂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某工厂的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且同时投产使用。后来工厂经过技术革新,防治污染的设施已经没有使用的必要,工厂将该设施自行拆除C、某大型国有煤矿工厂原来的生产设备产生严重污染,于是引进了先进的生产设备,将原来的设备无偿转让给缺乏资金购置设备的陈某,用于陈某开办小煤窑D、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为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制定了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答案:A,B,C,D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才能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由此可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所以A选项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第26条的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并且不得擅自拆除,必须经同意后方可拆除,所以B选项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第34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C选项中,陈某缺乏购买生产设备的资金,意味着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因此煤矿不能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陈某,所以C选项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第9、10条的规定,有权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体仅限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无权制定,所以D选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6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的哪一阶段报批?()A.设计阶段B.可行性研究阶段C.竣工验收阶段D.投入使用阶段答案:B解析:。《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上述规定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书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亊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法律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与主体过程同时设计,而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故B选项正确。69.甲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并提出下列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法院可以针对下列哪些证据支持甲的申请?()A.仲裁裁决超出当事人申请事项B.裁决事项是不可仲裁事项C.仲裁庭主动收集了其认为有必要的对乙有利的关键证据D.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ABD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故C项错误:70.“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这未体现下列哪些原则?()A:合理行政原则B:程序正当原则C:诚实守信原则D:权责统一原则答案:B,C,D解析: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即必须符合比例原则。题干正是该比例原则的体现,故排除A项。本题为选非题,应选B、C、D项。71.《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下列关于这一制度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承担占用补偿义务,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B.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S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不承担占用补偿义务C.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D.占用单位开垦耕地,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订的开垦计划进行答案:B解析:《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由本条可知,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负有占用补偿义务,有条件进行开垦的,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开垦计划进行开垦,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开垦费。所以,A、C、D选项均正确。法律并没有免除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占用耕地的补偿义务,所以B选项于法无据,错误。72.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280万元。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280万元本金,另支付利息5万元。为保证协议履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同意。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但丙公司反悔拒绝签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调解协议内容尽管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但仍具有合法性B.丙公司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C.因丙公司反悔,调解书对其没有效力,但对甲公司、乙公司仍具有约束力D.因丙公司反悔,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法院调解。《民事调解规定》第9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故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会生效,当事人有权拒收调解书;又依该法第86条之规定,留置送达应以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为前提。故调解书不得适用留置送达,B项错误。在本案中,丙公司是调解书的担保人。《民事调解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故C项与D项都是错误的。73.甲公司发明了一种高性能压缩机,能够有效制冷,在我国和A国(A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均获得了专利权。甲公司分别授予了乙公司在我国、丙公司在A国针对此项压缩机技术的独占实施许可权,下列行为中,侵犯专利权的是?A.丁公司在A国购买丙公司制造并销售的压缩机进口至我国B.戊公司未经同意在我国制造压缩机,安装自己生产的冰箱上,用于研究冰箱的改进功能C.B公司在A国未经同意制造压缩机,装于货船上临时通过我国境内D.我国的己公司在甲公司申请发明专利前已经在制造相同的压缩机,现继续制造。答案:B解析:根据《专利法》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本案中A项符合上述第(一)项的“平行进口”,当压缩机在A国经独占实施被许可人丙公司合法制造并售出后,流通中的压缩机的专利权被用尽,再次转售和进口都不侵权,A项错误。B项表面是在搞科学研究,但是研究的对象并不是专利产品,而是将专利产品当作工具,对自身的冰箱性能做科研改进,不符合抗辩的理由,B项侵权。C项属于上述第(三)项中的“临时过境”,D项属于上述第(二)项中的“先用权”都属于合法的抗辩理由,不侵权。7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 )情况下,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程序。A.原告死亡,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B.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原告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D.被告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E.原告或者被告死亡,继承人未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答案:C,D,E解析:本题考核中止诉讼的情况。本题中,A项构成诉讼终结的原因;在B项情形下,人民法院则可以作出缺席判决,所以选项C、D、E正确。75.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答案:A,B,C解析:本题中乙代甲叫卖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成立无因管理行为,A项正确。乙擅自占有多卖的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低价销售甲余下的鱼构成不当管理,B、C项正确。管理人仅有权要求本人支付由管理而生的必要费用,无权请求报酬,故D项错误。选ABC。76.国务院某部对一企业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行政复议中,不应对罚款决定的适当性进行审查B:企业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委托C:如在复议过程中企业撤回复议的,即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D:如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企业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答案:D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复议相关制度【详解】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故A选项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口头委托仅限于公民,企业不存在“口头”委托,故B项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C项忽略了但书规定,故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陷阱】说对一半不能算对,一定不能忽视法条中的但书条款。77.某日张某在村边的河里发现了一头顺流而下的绵羊,张某将绵羊打捞起来,带回家中据为已有。几天后,李某找到张某,告诉绵羊是自己帮王某看管的,要求张某归还绵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应向李某返还绵羊B.张某应向李某返还绵羊不必返还羊毛C.张某无权要求李某支付喂养绵羊的费用D.张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喂养绵羊的费用答案:A,C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43条规定,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扣除其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没有此项权利。张某应向李某返还绵羊和绵羊的孳息羊毛。张某系恶意占有,所以无权要求李某支付喂养绵羊的费用。故本题答案为AC。78.林某与所就职的鹏翔航空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解决争议中曾言语威胁将来乘坐鹏翔公司航班时采取报复措施。林某离职后在选乘鹏翔公司航班时被拒载,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依《合同法》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依《民用航空法》有保障飞行安全义务。尽管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此类拒载无明确规定,但依航空业惯例航空公司有权基于飞行安全事由拒载乘客。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反映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B.若法无明文规定,则法官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C.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正式的法的渊源D.不违反法律的行业惯例可作为裁判依据答案:A,C,D79.北京市某区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胡某,汉族,广东广州人,在法庭审理前,他提出自己只会广东方言,听不懂普通话,要求自己带个翻译。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胡某无权提出这一请求,因为普通话是国语,胡某提出请求只是借口B.对胡某的这一请求,法院不应当准许,因为不符合申请翻译的条件C.对胡某的这一请求,法院应当准许,但应由胡某承担翻译费用D.对胡某的这一请求,法院应当准许,并且无须胡某承担翻译费用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80.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存在很大的不同。依中国《保障措施条例》及《反倾销条例》,下面有关保障措施及反倾销措施的陈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均是针对特定来源货物的进口实施B.保障措施中没有进口增加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C.反倾销有价格承诺,保障措施没有价格承诺D.保障措施针对的产品范围应与调查范围相一致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贸易救济措施____反倾销。A错,反倾销针对来源,而保障措施不针对来源。B错,在保障措施的因果关系上,只要求进口增加是原因之一即可,被调查对象是原因之一,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被调查对象。C对,反倾销有价格承诺,保障措施没有价格承诺。D对。依《保障措施条例》第22条和第29条,保障措施的调查针对所有来源的进口产品,其适用范围应与调查范围保持一致;具体的实施方式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数量限制的形式。因果关系的要求决定了措施适用范围与调查范围的一致性,这也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所支持。81.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错误的是:A.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B.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C.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答案:C解析: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故C项“可以连选连任”说法错误82.根据《律师法》,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不愿泄露的下列哪项情况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A.委托人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B.委托人准备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委托人正在实施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D.委托人正在实施严重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答案:D解析:考点:律师保密义务讲解:《律师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根据该款但书规定,本题应选D项。83.下列有价证券中,属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有( )。A.信用证B.汇票C.本票D.支票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种类。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只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不包括信用证。信用证与票据一样,只是支付结算的一种重要工具。84.银行为孙法官提供了利率优惠的房屋抵押贷款,银行王经理告知孙法官,是感谢其在一年前的合同纠纷中作出的公正判决而进行的特殊安排,孙法官接受该笔贷款。关于法院对孙法官行为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认为孙法官的行为系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B.如孙法官主动交代,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的,法院应从轻给予处分C.由于孙法官行为情节轻微,如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法院可免予处分D.确认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法院可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退赔的决定答案:A,C,D解析:孙法官的行为构成《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章分则”“第三节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第59条第1款规定的“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行为。故A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14条第1款,主动交待违纪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在该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减轻处分。据此,B项“从轻”两字错误,应当是“减轻”。根据该《条例》第15条,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孙法官的接受房屋抵押贷款的优惠利率,是在案件审理后发生的,且仅仅是优惠利率,故其违纪行为情节轻微,故C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18条,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D项正确。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甲国的一非政府组织租用的航天器在外空过失与乙国的卫星相碰撞,并造成卫星的损坏,依相关外空责任制度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甲国承担对乙卫星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B.应由该非政府团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该非政府团体和甲国分别承担赔偿责任D.应由非政府团体与甲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律责任。根据外层空间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论一国的政府或非政府团体的外空活动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国家应对给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86.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犯罪嫌疑人甲与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B.丁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进行刑罚处罚C.赵某侵占罪,被害人丙没有起诉D.被告人孙某在庭审阶段死亡,庭审查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C,D87.★★检察官温某曾因交通事故与曲某发生过纠纷,温某在承办曲某涉嫌人室抢劫一案中没有自行回避,也拒不服从回避决定。下列关于温某纪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选项?()A.因为温某不是曲某的近亲属,所以无需自行回避B.曲某没有资格要求温某回避C.对温谋违反纪律责任的处分只能是警告和记过D.因为温谋和某间存在利害关系,温谋应该自行回避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有关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情形,检察官温某与本案当事人曲某“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所以温某应当自行回避,当亊人也有权利要求他回避。故A选项和B选项入选,D选项排除。《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58条规定,在执法活动中,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回避,或者拒不服从回避决定,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故C选项入选。88.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犯侮辱罪B.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触犯诬告陷害罪C.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D.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规定,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可知,“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并非一定构成侮辱罪。选项B错误。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本项中,法官不构成诬告陷害罪。选项C正确。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实可能导致对自然人进行刑事追诉的,也成立本罪。选项D错误。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诬告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仍然构成诬告陷害罪。虽然司法机关查明真相后不会对其科处刑罚,但将他们作为侦查的对象,使他们卷入刑事诉讼,构成对其人身权利的侵犯。89.共用题干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3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使用假币罪B:信用卡诈骗罪C:盗窃罪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答案:A,C解析:张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何某以为该卡是捡来的,他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行用卡诈骗罪。由于二人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卡属于“信用卡”。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窃取3张借记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置于流通状态。利用假币支付购买货物的对价、利用假币偿还债务、将假币作为保证金提供给他人、以假币作注册资本验资、交换或者赠与假币都是将假币置于流通的行为,将假币存入ATM机的场合,也是使用假币。甲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其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A、C项正确。本案中甲与乙合谋以拐卖妇女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刑法中没有卖淫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重婚罪的构成,必须有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符合本案情况。邱应海虽然以秘密窃取为初衷,但是,被郑国荣妻子发现,邱应海转而试图以欺骗的方式获取彩电,但被郑国荣妻子识破,接着,邱应海即采取公开的方式搬走彩电,而且未使用暴力等手段威胁,可见,邱应海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彭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故不构成贪污罪,侵吞单位资金,并无归还之意,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彭某利用身为董事长的便利条件,将下属公司的29万元用以偿还赌债,20万元用以自由支配,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A项,本案中李世仁、黄百度二人的行为主要是盗窃,不是利用黄百度主管财物的便利,故共同构成盗窃罪。B项,贪污罪共犯。C项,应依主犯的身份定为共同犯罪,只有一个罪名。D项,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只有国有全资公司才是国有公司,故孙小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中,某甲虽然设计圈套,获取某乙的财物,但是,某甲的行为仍然是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同样,D选项中,某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90.(本题19分)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问题: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19分)1.【参考答案】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考点】浮动抵押【详解】《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与银行虽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旧成立,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参考答案】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一债多保的实现顺序【详解】《物权法》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其并没有规定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物与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时,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物权实现债权。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3.【参考答案】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考点】合同效力【详解】本题考查了合同的效力,并且着重考查内外部效力的区分。甲与丙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部有效,其使得丙公司负担参加竞买并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合同义务,但是该合同义务并不妨害丙因过户登记成为房屋所有权人。4.【参考答案】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考点】合同效力【详解】因房产登记在丙的名下,丙公司为房屋的所有人,其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属于有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5.【参考答案】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考点】不安抗辩权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详解】《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在将来可能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中止己方的履行。在本案中,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售价更高的买卖合同,其有可能将房屋过户给戊公司,将来不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负担先履行义务的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支付400万的义务。6.【参考答案】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考点】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详解】《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负担后履行义务的甲公司在负担先履行义务的丁公司未支付400万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丁公司虽然基于甲公司将来有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由享有不安抗辩权,但是其仅可拒绝履行支付400万首付款的先履行义务及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并不能要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7.【参考答案】能。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考点】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丁依据约定享有合同的解除权。8.【参考答案】不能。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考点】合同的效力【详解】《合同法》第8、107条明确规定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丙公司与丁公司在三方协议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即应当按约承担连带责任。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参考答案】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考点】违约金【详解】《合同法》第114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现合同签订后房价变化不大,丁公司损失并不大,而约定的违约金700万元达到房款的一倍,过分高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91.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下的背书行为中具有《票据法》上效力的是:()A:张某将一张出票人标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B:王某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中的3万元转让给陈某C:吴某将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D:于某将一张支票背书转让答案:C,D解析:【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故A选项中的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当选。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故B选项中的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当选。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故期后背书由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其并非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C选项当选。第93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可见,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故D选项中的行为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当选。92.甲是当今世界上名声卓著的画家,2016年2月20日,甲与收藏家乙签约,约定由甲为乙制作山水风景画一幅,乙于2016年2月28日付款500万,甲2016年8月15日交付山水风景画。合同签订后,2016年2月26日,甲忽然得病,有可能导致该画不能交付。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乙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支付合同价款B、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支付合同价款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可以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甲,甲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D、甲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乙可以解除合同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先付款,甲后交付山水画,甲忽然得病,有可能导致该画不能交付,因此乙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合同法》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93.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在此,可以对其进行审查的“规定”包含( )A.国务院部门规定B.国务院部门规章C.地方人民政府规章D.行政法规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可以一并审查的“规定”包括:(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这些规定不含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94.市公安局在行政复议中维持了县公安局对袁某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袁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法院在审查治安拘留5日处罚为合法性的同时,应当一并审查市公安局复议程序的合法性B.市公安局和县公安局应当对治安拘留5日处罚和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C.法院对治安拘留5日处罚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D.如法院判决撤销治安拘留5日处罚和市公安局维持复议决定的,法院应当判决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答案:A,C解析:考查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后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和裁判。参见《行政诉讼法》第79条、《行诉解释》第135条。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B: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C: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答案:D解析:【考点】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撤销【详解】《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中,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但受理之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A、B、C三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96.法官在主持开庭审理某一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就案件的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法官多次制止律师的发言。律师对此提出异议,遭到法官拒绝后当即退庭。检察官对正走出法庭的律师说:“如要小心点。”事后,律师担心遭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代理关系。上述案例中,法律职业人员存在的不当行为有哪些?A.法官多次制止律师的发言的行为B.律师退庭的行为C.检察官对律师的言行D.律师向当事人提出解除代系的行为答案:A,B,C,D97.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在走私毒品的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的,应当以走私毒品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B.路某夜晚在某小巷中行走,见前面一男子尾随一女子,于是偷偷凑上前去,用木棒连击该男子数下,致其流血倒地,后得知该男子为国家安全局的工作人员,当时正在跟踪一间谍,路某的行为使得该间谍逃跑不知所踪,路某构成妨害公务罪C.陈某是公安局的刑警,其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不构成招摇撞骗罪D.白某将自己的小院改成娱乐室,摆放了桌椅等,供他人打牌、赌博用,白某仅收取场地费,并赚取茶水、食品等费用,白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答案:D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的认定讲解: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4项,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应作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结加重犯处理,无需实行数罪并罚。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项。妨害公务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人员法执行公务的犯罪故意。本案中,路某夜晚在某小巷中行走,见前面一男子尾随一女子,于是偷偷凑上前去,用木棒连击该男子数下,致其流血倒地,后得知该男子为国家安全局的工作人员。路某不具有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项。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这里的冒充,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陈某是公安局的刑警,其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当然构成招摇撞骗罪。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关于D项。仅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是通过在赌博中取胜获利的,也不是通过抽头等方式渔利,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98.孙某、朱某、沙某3人流窜全国,在多个省市制造了多起命案,成为公安部督办的重大复杂案件。后3人终于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于2004年3月1日依法拘留了3人,并在3月4日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于3月8日批准了逮捕,公安机关当日采取了逮捕措施。则下列对于该案的侦查羁押期限说法错误的是:()A.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则本案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B.对于本案,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的,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C.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再延长1个月就可以了,可以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D.如果对于3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最长侦查羁押期限可能达到7个月答案: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故C项说法错误。又根据第156条的规定,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注意:这延长的2个月是在上述规定的3个月期限基础上延长,故B项说法错误。第15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5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99.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答案:A解析:【考点】国家承认的规则【详解】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只要新国家符合国家构成的四要素的要求,并且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而不是外国侵略等非法行为造成的。现存国就可以予以承认。所以A选项正确。国家承认是一种事实认可,不存在撤回问题,所以B、C项错误。国家承认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而产生的法效果,所以不存在事实上承认一说,D项错误。100.甲、乙、丙、丁、戊五人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按3:3:2:1:1,下列关于合伙人出资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A:戊以其劳务出资,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出评估定价B:乙以其“妈妈笑”商标使用权出资,则该商标权属于合伙企业C:合伙企业清算前丙私自将其出资的汽车卖给刘某,如果刘某不知道其是合伙企业财产,则刘某可以取得汽车所有权D:甲以现金出资,丙以汽车出资,丁以房屋使用权出资,则甲的现金、丙的汽车以及丁的房屋属于合伙共有答案:C解析:【考点】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详解: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即劳务出资必须经过评估,但具体是由合伙人协商确定,还是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需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因此,A项说法是错误的。合伙人以现金或者财产所有权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出资人不再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解散时,合伙人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值量。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仍然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合伙人退伙时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因此,B项中,乙以商标使用权出资,商标权本身仍归乙享有,B项错误;D项中,丁以房屋使用权出资,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丁,房屋并不是归合伙人共有,故D项错误;C项中丙出资的汽车归合伙人共有,丙又擅自将汽车转卖,买主刘某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故C项正确,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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