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招聘60名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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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广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招聘60名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国个一个是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隨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对开涉?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D.甲国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答案:A,C,D解析:。A项,属于国家政治体制,C项和D项属于外交事务,都是国家内政范围。内政一般以领土为基础,但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内政的范围不与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要看其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及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确立的公认的茵际法原则和规则。种族隔离属于违反人道主义的国际罪行,是被国际法明令禁止的,B项因违背了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而不属于内政范围。2.贾某和张某订立了一份租赁合同,甲是承租人,乙是出租人,约定租赁期限是1年,但是双方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期间双方出现了矛盾,有解除合同的意愿,下列有关该租赁合同解除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甲、乙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B.乙解除合同应该经过甲的同意C.甲解除合同应该经过乙的同意D.乙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甲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3.在一起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执行人员要拆除王某修建的被行政机关认为违章的建筑。王某即跑到现场阻止,扬言要是把违章建筑拆了,他就喝毒药。执行人员不予理会,将该建筑拆除。王某当场一气之下喝下一瓶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经有关机关认定,该建筑并非违章建筑。其子要求执行机关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A.成立。因为执行机关的拆除行为导致了王某喝农药死亡B.成立。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C.不成立。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D.不成立。王某的死是王某自己造成的,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2项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结果和职务行为之间必然的因果关系,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王某的死亡是自己造成的,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应当选D项。C项中的理由没有抓住要害,所以不成立。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方式进行补救的票据有(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支票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D.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答案:A,B,C,D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所以本题选择ABCD选项。5.孙某从某超市买回的跑步机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并致其受伤。经查询得知,该型号跑步机数年前已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超市从总经销商煌煌商贸公司依正规渠道进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孙某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B.孙某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超市索赔C.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索赔B项:孙某能否向煌煌商贸公司索赔存在一定疑问。煌煌商贸公司并非生产者而是总经销商,对孙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煌煌商贸公司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对孙某不承担违约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是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特别赋予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向销售链条上的任何销售者索赔的权利,此点存在疑问。司法部认为B项正确,值得商榷。C项:超市与跑步机生产商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不能追究生产商的违约责任,当然也不能追究生产商的侵权责任。在此应当认为,《产品质量法》第43条直接赋予了承担产品责任的终端销售者对产品生产者的追偿权,故超市可以直接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故C项正确。D项:超市与煌煌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可以追究煌煌商贸公司的违约责任,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索赔,故D项正确。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产品侵权责任。A项:《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据此,孙某可以向生产者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向超市主张违约责任。A项正确。6.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错解析: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下列关于法官司法廉洁要求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法官不得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B、法官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C、法官不得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D、法官一概不得兼任法律顾问答案:D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第17条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第18条规定,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8.中国拟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除另有约定,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中国驻甲国大使必须有外交部长签署的全权证书方可参与谈判C.该条约在任何条件下均只能以中国和甲国两国的官方文字作准D.该条约在缔结后应由中国驻甲国大使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条约的缔结。AB项,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大使即为使馆馆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所以,A正确,B错误。C项,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1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一种第三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正式文本或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所以,C错误。D项,根据《缔约条约程序法》第1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是外交部,而不是驻甲国大使。所以,D错误。9.甲乙丙盗窃案2012年9月,甲(20岁)与乙(16岁)共谋盗窃,担心人手不够,遂胁迫甲的邻居丙一起行动。丙胆小怕事因而只负责在门口望风,甲乙进入某家里盗窃,窃得价值2000元的白金项链一条,毁坏价值1000元的保险柜一台。2013年三人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丙被胁迫犯罪,只从事帮助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对其酌定不起诉;乙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情节不重,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甲是主犯,应当负刑事责任,决定对甲提起公诉;乙的父亲戊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被害人丁准备就自己遭受的损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1.公安机关讯问乙时可否通知乙的双胞胎哥哥到场?2.对丙不起诉应当由谁决定?被害人丁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应该如何救济?3.检察院在对乙做出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乙的父亲对此有异议,检察院应如何处理?4.丁应当在何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可就多少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本案中哪些人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如果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不能通知乙的双胞胎哥哥到场,因为乙的双胞胎哥哥是未成年人。2.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被害人丁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3.检察院对乙不起诉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乙的父亲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检察院应当做出起诉的决定。4.丁应当在立案之后,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对被盗的项链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就保险柜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本案中,甲、乙、丙和乙的父亲戊都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6.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即民事诉讼始终依附刑事诉讼。刑事审判未经裁判而终止,民事诉讼不能单独做出裁判。相反的,刑事审判如果做出了判决,无论被告人有罪与否,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相应地做出判决。参见《刑诉解释》第160条第1款: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B.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没有条约关系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进行C.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应当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D.除法定情况外,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一般司法协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1款、278条第1款的规定,AB项正确;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3款的规定,D项正确。11.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甲计划杀死警察,同时又有放任毁坏财物的间接故意,一个行为造成两个结果的时候,既满足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构成,又满足故意毁坏财物罪(间接故意)的犯罪构成,但由于甲只有一个开枪行为,属于一行为满足数个犯罪构成的想象竞合犯。由于刑法禁止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所以从一重处理。因此B项的数罪并罚的说法错误。因为甲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在没有能够制造死亡结果的情况下,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所以ACD的说法都是正确的。12.张某、李某侵权纠纷一案,某县法院于6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欲提出上诉,关于本案上诉期间表述正确的是A.李某赴法院提交上诉状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上诉期间内B.李某在6月16日将上诉状交邮,上诉状于6月18日寄到法院,本案上诉有效C.如果李某在提交上诉状的路上发生车祸昏迷至6月17日,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顺延期间D.在上诉期内有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予以扣除答案:B解析:首先分析本案,6月1日送达一审判决,上诉期自6月2日开始计算15天,即6月16日为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关于在途期间不计算在期间内的规定仅仅指诉讼文书在途期间不计算在期间内,只要在期间届满前将文书交邮的,均不算过期,故B选项中刘某在6月16日将上诉状交邮的,不算过期,其上诉行为有效,表述正确;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应当计算在期间内,故A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考查期间的耽误与顺延,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可见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限而顺延期限的需要经过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顺延,故本题C选项错误。D选项关于节假日的问题,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期间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是期间开始或者期间中有节假日的不能予以扣除,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关于法适用的一般原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律适用最直接的目标乃是获得一个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的法律决定B.具体而言,法律适用的步骤是首先选择和确定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其次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推导出法律决定C.外部证成保证的是推理前提的合理性、可靠性D.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必然涉及法的价值判断答案:B解析:法律人适用法律最直接的目标是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具有可预测性(形式法治的要求)和正当性(实质法治的要求)的法律决定。可见,A项正确。就整体来说,法的适用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但具体而言,则是首先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选择和确定与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所以,B项错误。外部证成保证的是推理前提的真实性;内部证成是从前提符合推理规则地推出结论,保证的是推理规则和结论的可靠性。C项正确。法律具有语言依赖性,而语言一定具有模糊性,所以需要解释;只要有解释,就涉及到价值判断。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解释活动和价值判断,D项正确。14.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曱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答案:B解析: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讲解:《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据此,A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B项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C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据此,D项错误。15.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岁的甲擅自将家中的电脑出售给丙,3天后甲才将该出售事实告知自己的父亲乙,乙对此加以了追认,表示同意出售。根据《合同法》规定,有关该合同效力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未追认之前该合同无效,乙追认之后该合同有效B.乙未追认之前该合同可撤销,乙追认之后该合同有效C.乙未追认之前该合同效力未定,乙追认之后该合同有效D.乙未追认之前该合同无效,乙追认之后该合同也无效答案:C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16.马某与祝某系邻居,共同使用其所居住楼房的楼顶花园。因祝某擅自在楼顶搭建违章建筑、改建排水管道,居住其下的马某家中天花板渗水问题严重。两人为此多次发生争执,后马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祝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排水结构。经过区、市两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祝某败诉,但直至法院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义务。经马某申请,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应马某申请,法院可以准许马某代为履行B.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且为保障效率,法院应先行垫付C.代履行结束后,祝某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D.祝某应支付迟延履行金答案:B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50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04条的规定,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故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故D项正确。17.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D.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故选项A、B、C正确。根据《宪法》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可以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据此,选项D错误。18.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A.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C.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D.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答案:A,B,C,D解析: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自然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本题中,丙作为保证人代债务人甲向乙偿还12万元后,其当然有权请求甲偿还12万元,故A选项正确。在连带保证中,连带保证人之一在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他们未约定分担比例,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要求他们各承担4万元的保证义务,故B、C、D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19.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法律相对保留的事项有:()A.剥夺公民政治权利B.剥夺公民财产权利C.剥夺公民社会经济权利D.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规则的适用。参见《立法法》第8条、第9条。20.市工商局许可某化工厂建厂投产,该厂是重污染企业,生产过程中对工厂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附近居民以相邻权人的身份对市工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居民请求法院一并解决化工厂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化工厂请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即使当事人不提出解决化工厂的民事赔偿问题,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C.居民请求法院一并解决化工厂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应当单独立案,一并审理,分别裁判D.居民仅对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没有上诉的行政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C,D解析:①当事人请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②行政许可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必须是当事人主动提出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请求,法院不能依职权解决,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③法院在涉及许可、登记、征收、征用等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一并审理,分别裁判,本题是行政许可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④当事人仅对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上诉选择权,对上诉的裁判进行审理,没有上诉的行政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为了便于二审法院一揽子解决争议,第一审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21.下列属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的有:()A.《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B.《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C.《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D.《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締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答案:A,B,C,D解析:。题目中的四项规定中都有涉及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属于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当然,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还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22.为保证商业银行的资产安全和经营安全,《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和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通常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以下某商业银行的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投资购买自用的办公大楼B、投资50万元,成为经营塑胶的A公司的大股东之一C、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为20%D、对A公司的贷款余额占到银行资本余额的15%答案:A解析:【考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和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反推之,显然投资于自用不动产是法律允许的,A项正确。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故B项违法。就资产负债比例而言,根据该法第3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故C、D项也违法。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甲诉乙违约损害赔偿一案由A法院立案管辖,乙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A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由B法院管辖,则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移送至B法院管辖B.基于管辖恒定原则,仍然由A法院管辖C.应当由A法院和B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D.由于答辩期已届满,应当仍然由A法院管辖答案:A解析:考查移送管辖制度。《民诉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A项正确。24.S市聚源城市信用社系2008年12月成立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体金融企业,其理事会是经营决策权力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聘任并报被告中国人民银行S市分行批准。2010年11月15日,该信用社主任冯某因受贿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负责日常工作。宋某在负责工作期间,擅自转股26.5万元,越权扩股8万元,私自发放股金证30万元,致使该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乱。理事长肖某于2011年4月15日要求S市分行批准免去宋某的职务,但未得到答复。2011年4月16日S市分行派工作组对该信用社进行整顿,处理转股、扩股等事宜。2011年10月宋某因受贿问题被S市检察院拘留。10月27日理事会决定由韩某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并报S市分行审批,未得到答复,S市分行于2011年10月29日书面通知该信用社,委派中国人民银行S市分行工作人员王某主持S市聚源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2013年5月29日,聚源城市信用合作社以S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员负责信用社的日常工作,严重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为由,向S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S市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撤销S市分行批准的宋某越权扩股的报告,收回宋某私自发放的30万元股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S市分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判决:撤销S市分行2011年10月29日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S市分行不服判决,遂提起上诉。问题:1.聚源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本案中,聚源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理事会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3.S市分行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4.如果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你认为其理由能否成立?如果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作出?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决定是否受理时,法院应如何处理?5.一审法院的撤销判决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在第二审程序中,聚源城市信用社可否提出在一审程序中未出示的新的证据?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聚源城市信用合作社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2.聚源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理事会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及理事会只是被法律允许代为行使企业的起诉权,真正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是聚源城市信用社。3.S市分行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S市分行作出决议直接更换信用社的负责人,该行为侵犯了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4.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中国人民银行S市分行作出书面通知时并未告知聚源城市信用合作社诉权和起诉期限,所以聚源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起诉期限适用2年的最长保护期。一审法院必须在10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若在10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5.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书面通知是正确的。因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6.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在二审中,当事人可以提出的新证据,法庭应当组织质证。【法理分析】1.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采用行政手段限制或剥夺自己在法定范围内的人、财、物的使用与调配权,给自己的自主经营造成损失的,可以借助司法抵御这种不法的行政侵权行为。实践中,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表现形式有很多,主管机关随意任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决策者,随意任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质上侵犯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核心,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机构要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提起诉讼的企业必须是股份制企业。第二,必须是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机构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三,行政机关侵犯的是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在本案中,信用社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有权选举出自己的负责人,而人民银行决议直接更换信用社的负责人的行为,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第四,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作为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机构,其不具备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因此,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只能以股份制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3.《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现为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按照上述规定,此行政案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S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4.《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此处的“2年”是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时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长保护期,即如果行政机关事后履行告知义务,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期限从告知之日起计算,如果行政机关一直未履行告知义务,则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期限以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2年为期。在2年之内的任何时候均可起诉,逾期则丧失诉权。本案中,被告S市分行于2011年10月29日通知信用社委派事宜,可得知原告信用社此时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原告2013年5月29日起诉时,并未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5.城市信用社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而不是作为银行的附属机构,所以它只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这种领导和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的行政行为。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管理体制是股东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信用社主任或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而在本案中,S市分行委派本行工作人员王某主持信用社的日常工作,被告所作出的此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事管理和经营决策权,是违法的。《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侵权行为,依法保护原告的经营自主权,是正确的。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原告的举证期限作出了规定。原则上,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允许原告再提供证据,见《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但案件事实是复杂的,为了更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又在后面的条文中作出了补充规定,只要符合第52条中的新的证据条件的,无论是原告、第三人还是被告都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新证据,法庭应当组织质证。新的证据是指:(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发现的证据。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胡某系某个体音像行老板,因为被怀疑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而被县行政执法机关将其全部光盘没收。胡某不服,于是向市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后,不仅没有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反而对胡某又处以1000元的罚款。后查明,胡某并未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胡某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A.应当由复议机关赔偿对其造成的全部损失B.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C.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没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复议机关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D.胡某可以向二者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求赔偿损失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参见《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第8条、第10条。26.矿工丁某在看管矿井通风设备时,私自拆卸其中的一些零部件归己所有,不顾可能会损坏设备的正常功能,结果导致整个设备工作失灵'1使井下千余名矿工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并使矿场的正常生产秩序被破坏,经济损失近万元。丁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性质?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盗窃罪答案:A解析:依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方法,本题中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实施这一违法行为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亦构成与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27.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衞桌,:依法可以作出什么处理?A.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检察院的决定B.请求上一级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C.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D.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4条,《高检规则》第297条第1款。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共用题干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93-96题。假设某法院受理本案后,金辰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双方有仲裁协议,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C:审查仲裁协议,作出是否受理本案的决定书D:不审查仲裁协议,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答案:A解析: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选择D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选择A。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协议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题选A、C。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根据《仲裁法》第49条,A正确。本题选A、C、D。29.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甲租赁公司按照乙工厂的选择和要求从设备生产厂商丙公司购买淀粉加工设备3台。租给乙工厂使用,租期5年。甲公司购买后,设备生产产商丙公司货交承运人,设备到达天津港后甲公司通知乙工厂提货。乙工厂提取设备后投入使用并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就此,请回答下列问题:?假设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系口头约定融资租赁协议,那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该合同未成立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该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C.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该合同虽成立但效力待定D.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合同已成立且已生效答案:D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问题。《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题中,甲租赁公司已购买并交付该设备,乙工厂已使用并支付租金,双方当事人均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为对方接受,应认为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方可生效,故自合同成立时即生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30.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因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B.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C.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D.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可见,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导致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还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机会,达不成补充协议时仲裁协议才是无效的。A选项说“当然”无效,显然是错误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独立性。《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B选项中主合同的无效并不会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B选项是错误的。本题中的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不明确的,并且没有指出是否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因此可以由此认定洪湖公司向法院起诉时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法院也就具有管辖权,应当受理案件。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31.以下物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是:()A.法梡执行生效判决将甲公司的房屋进行拍卖,王某拍得了一栋房屋B.张某在自己的土地上为李某设定抵押权C.赵某在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D.孙某设立了一份遗嘱,孙某死亡后,孙某的孙子孙大鹏取得了孙某的房屋答案:C,D解析:C、D考点:物权变动的模式讲解:A项,法院执行判决拍卖房屋,王某基于买卖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当办理登记,故A项不能选。B项,张某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李某设定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故B项不能选。C、D项属于《物权法》上所讲的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自然不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见《物权法》第29-30条。特别注意A项并不属于《物权法》第28条所规定的依据裁判文书直接取得所有权的情况。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答案:C解析:【考点】罪刑法定原则【详解】《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派生原则:成文法主义、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刑法的明确性。禁止类推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排斥习惯法是成文法主义所要求的。因此,③的说法是错误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立法者、法官、司法者和侦查人员都必须遵守的,因此①②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但是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所以④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33.甲国、乙国、丙国都是某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受该国际组织委托甲国与乙国合作开发一颗卫星,并在丙国境内发射,结果由于卫星偏离正常轨道,对丁国造成了损害。对于丁国的损害,下列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由甲国与乙国共同所在的国际组织承担责任B、由甲国与乙国共同承担责任,丙国不需要承担责任C、由甲、乙、丙三国共同承担责任或者单独承担责任D、由甲、乙、丙三国以及该国际组织共同承担责任或者单独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根据《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本国或者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的损害承担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发射空间物体时,对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共同或单独的责任。这里所说的发射国包括:发射或者促成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可见对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发射国,也就是甲、乙、丙三国承担共同或单独的责任。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34.共用题干吴某是某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刘某是吴某的表兄,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是、()A、刘某不能担任该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B、刘某不能担任该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C、刘某不能担任该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刘某不能担任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答案:A,B解析:A项,实行独任审和简易程序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为了加快案件进度而擅自实行,选项A错误;B项,实行庭前证据交换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推行,故选项B正确;C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以后,被告有权在15天之内提交答辩状,法官擅自把这一法定的期间缩短为5天,明显损害了当事人的法定权利,选项C错误;D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则和精神,当事人享有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权利,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该保证当事人的这一权利,事先限制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时间,无疑会损害当事人的这一合法权利,选项D错误。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检察官遵守忠诚规范,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关于忠于国家,《检察官法》第35条第(一)项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因此选项A正确。忠于人民,在行动上,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因此,D为正确答案。选项B、C主要是违反了公正原则而非忠诚原则。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3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因此A、B错误,D正确。根据该准则第15条的规定,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C正确。《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根据该条规定,C、D选项不在检察官的任职回避范围之内。《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7条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故C项说法错误;该法第53条规定,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而D项中处罚期满已经达到三年,故可以担任合伙人,故应选B、D。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A、B项错误。《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应选A、B、D项。律师职业道德中有一项规定即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本题中甲律师就同一合同既是乙银行又是丙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构成利益冲突。显然,A、B项不正确。至于C项,同一个律所律师仍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因此不是合理的选择,故D项当选。《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A项仅仅持授权委托书会见的说法不对。该法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所以B项正确。该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所以C项正确。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所以D项正确。所以应选B、C、D项。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20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A项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同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B、C项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选。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第(二)项,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D项正确。35.甲公司竖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盗伐林木包括砍伐树枝,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B: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不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C: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成立滥伐林木罪D: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答案:D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详解】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都严重地破坏了我国的森林资源,都侵犯了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森林法》调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该两罪的犯罪对象。本案中,甲公司因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而将部分树枝砍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无采伐许可,因此既不构成盗伐林木罪,也不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ABC都是错误的,D是正确的,当选。36.县环保局以一企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为由,决定对其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并处以罚款1万元。该企业认为决定违法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县环保局的决定。该企业提出上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和罚款均为行政处罚B: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如该企业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应予训诫C:二审法院认为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应同时对县环保局的决定作出判决D:一审法院如遗漏了该企业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答案:C解析:【考点】执行罚;中途退庭;二审改判;一审遗漏赔偿请求的处理【详解】《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可见,加收超标排污费应是与行政处罚并列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A选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1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B选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C选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71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D选项错误。【陷阱】二审中发现遗漏赔偿请求,不是一律发回重审,可以就赔偿问题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也仅仅是把赔偿部分发回重审,而非撤销原判,把整个案件全部发回重审。37.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关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下列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A.西学为体、中学为用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C.坚持德治、排斥法治D.抛弃传统、尽采西说答案:B解析:“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即“西学为用”;“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即“中学为体”。故B项正确。38.郑某收集某省法院门前公告栏里的死刑数字进行汇总之后,将得出的死刑总数向境外提供,关于这一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B.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C.该信息不属于情报D.不构成犯罪答案:C,D解析:情报有两个特征:(1)关系我国的安全和利益;(2)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该种信息不属于情报。39.甲百货公司和乙服装厂签订1份服装加工合同,由甲方负责提供样品,乙方提供面料并根据样品进行加工,4月10日交货。4月8日,乙服装厂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陷于破产。请问,该批加工的服装能否作为破产财产?()A.能,因为乙享有所有权B.能,但甲对其享有别除权C.不能,因为甲享有所有权D.该批服装的一半可以作为破产财产,因为甲乙共有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分问题。承揽人自己提供面料并进行加工,虽然存在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争议,但从总体来看,视为买卖合同更为妥当。既为买卖合同,在所有权未转移的情况下,当然可以作为破产财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40.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列独任仲裁员方式的描述,哪项不符合规定?()A、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B、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C、当事人不能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D、当事人不能就独任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指定答案:D解析:【考点】涉外仲裁中仲裁员的产生办法。详解:选项A、B、C中所提到的方式均是合法的。D项中,秘书长无权指定独任仲裁员。41.一对法国夫妇婚后移居西班牙,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西班牙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仅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应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C.应适用中国法和西班牙法D.因养父母为法国人,因此,应适用法国法律答案:C解析:依《收养法》,适用我国法与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C正确。42.甲因与乙有仇,将乙家猪圈闸门拉开,致使关在猪圈中的猪逃离猪圈,并将行人丙撞伤,为此引起纠纷。对于丙的损失,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丙可要求乙赔偿B.丙可要求甲赔偿C.丙可要求甲乙负连带责任D.乙赔偿后,可向甲追偿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ABD。43.在百年前美国发生的一桩案件中,对遗嘱继承人帕尔默杀害遗嘱人(自己的祖父)后有无继承权产生了争论,根据当时纽约州的《遗嘱法》的规定,即使继承人杀害了遗嘱人,除了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之外,并不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但是最后该案件的大多数法官却认为帕尔默丧失继承权,法官厄尔认为,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地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对于这一案件判决的下列评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B.在这个案件中,“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受益”属于公理性原则C.根据穷尽法律规则的基本要求,只有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发生作用D.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实质性标准,对整个实在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加以评判,排除规则适用,而适用法律原则,具有裁判功能答案:A,B,D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律原则及其适用的基本条件。一般而言在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必须优先适用规则,但是在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极端不公正的结果时可以排除规则的适用,这时就是通过法律原则对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了。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BD项均是正确的。44.某家具店出售的衣柜,如未被恰当地固定到墙上,可能发生因柜子倾倒致人伤亡的危险。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柜质量应符合产品安全性的要求B、该柜本身或其包装上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C、质检部门对这种柜子进行抽查,可向该店收取检验费D、如该柜被召回,该店应承担购买者因召回支出的全部费用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选项B正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选项C错误,《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选项D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45.甲将自己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险,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按车辆价值确定为20万元。后该汽车被盗,在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之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关于保险金和车辆的处置方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无须退还受领的保险金,但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B.车辆归甲所有,但甲应退还受领的保险金C.甲无须退还保险金,车辆应归甲所有D.应由甲和保险公司协商处理保险金与车辆的归属答案:A解析:。《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本题中,因为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而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所以车辆电主部权利归于保险人,选项A是正确的。46.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欠乙100万,2012年4月1日到期。丙提供保证,与乙约定:“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甲还清本息时止”。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2013年6月1日,乙以甲、丙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5月1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起诉时,6个月的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丙免除保证责任B.丙是一般保证人C.丙对乙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为2013年6月2日起2年D.丙对乙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为2014年5月2日起2年答案:B,D解析:《担保法》第17条第1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因此,丙是一般保证人。B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此A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34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47.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选项?()A.道德关注内在动机,法律关注外在表现B.法律人的主要工作是为自己的主张寻找规范基础并提供论证C.法律是自然演进形成的D.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各具优势,且形成互补答案:C解析:考查法与道德的关系。C选项错误,道德是自然演进形成的,法是人为形成的。48.共用题干以下关于UCP600的规定说法正确的、()A、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B、银行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C、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D、单据处理天数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答案:A,B,C,D解析:A项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B项付款交单对买方来说风险更大;C项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反的,属于逆汇法;D项正确。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托收当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们的关系为: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b款规定:即使银行自己主动选择其他银行作为代理行,若它所传递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也无须对此承担义务和责任。即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在该案中,若能证明B行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属银行免责的情形,即代收行无需承担违反指示的责任。因此,C项正确。同样的,托收行也无需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义务以及免责均作了规定,银行的义务是:(1)及时提示的义务;(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等。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不属于银行信用,因此,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严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银行的免责包括:(1)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不负责任;(2)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3)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4)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等。可以看出B、C两项是符合规定的,A项认为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的看法是错误的,D项认为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A、D为正确选项。本次惯例有实质的变动,关于议付,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故A项正确。关于单据的处理天数,UCP600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故D项正确。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故C项正确。UCP600细化了拒付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包括了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即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故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该规定第7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9.根据法官、检察官纪律处分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法官参与迷信活动,在社会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可予提醒劝阻,其不应受到纪律处分B、李法官乘车时对正在实施的盗窃行为视而不见,小偷威胁失主仍不出面制止,其应受到纪律处分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何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反复提醒犯罪嫌疑人注意其聘请的律师执业不足2年,其行为未违反有关规定D、刘检察官接访时,让来访人前往国土局信访室举报他人骗取宅基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其做法是恰当的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选项B错误,无依据。选项C错误,《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执法活动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选项D正确,让相关人员通过正常途径反映情况,做法得当。50.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不包括( )。A.赔礼道歉B.消除危险C.吊销营业执照D.修理、重作、更换答案:C解析:知识点: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属于行政处罚。51.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公证事项。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公证机构办理的是哪一项?()A.张某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找不到结婚证,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婚姻状况公证B.某销售网站在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艺术照放在网站上作为宣传照片,刘某在起诉网站之前为了保全证据,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C.王某经常被同事称为精神病,他为了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到公证机关申请非精神病公证D.赵某为了落户到其舅舅家,到公证机关申请亲属关系公证答案:C解析:。考查公证事项规范。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准据法的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根据该规定应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最密切的州法律。故ACD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当选。53.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行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B.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C.行政行为被废止的,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D.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利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不必补偿答案:D解析:选项D: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利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54.某个体企业主张金柱欲为其62岁的母亲图雅、8岁的女儿张玉以及在其企业工作的员工28岁的司机罗帆投保意外伤害险。为此,他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3份人身保险合同。请回答下列相关问题。有关该3份保险的合同签订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金柱有权为上述三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张金柱有权为上述三人指定受益人(经上述三人同意后)C.张金柱可以在签订上述合同时依法指定自己为受益人D.设张金柱签订的上述格式合同中具有排除其作为投保方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则如保险公司未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张金柱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张金柱作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答案:A解析:。《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故张金柱对于自己的子女张玉,母亲图雅,以及与其有劳动关系的罗帆具有保险利益,有权为其签订人身保险合同,A选项说法正确。《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故张经过母亲图雅同意,可以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可以直接指定自己为女儿张玉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经过罗帆同意可以为其指定受益人,但须为罗帆及其近亲属。B、C选项错误。《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D选项的情形属于第19条第2项的规定,无论说明与否,该条款都不发生法律效力,故D选项说法错误。55.一辆货车翻倒在路边,赵某看到后,就和钱某商量,“我们一起去把车上的货物拿走吧",钱某便与赵某将车上东西拿走,然后各自回家,后经估价赵某和钱某拿走的物品价值8000多元。赵某和钱某:()A.不构成犯罪B.赵某单独构成犯罪C.钱某单独构成犯罪D.构成共同犯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赵某和钱某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有共同犯罪的行为。56.中国人李纳移民并定居加拿大,后与加拿大一男子结婚并取得加拿大国籍,李纳同福建老家省亲,住在其亲属李强家,依我国《国籍法》及《出境入境管理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因李纳并没有声明放弃中国国籍,可以继续保留中国国籍B.如李纳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并被批准,不得再保留加拿大国籍C.李纳来中国省亲不需要签证,因为其是华裔D.如李纳住在了李强家,则无须向公安机关登记答案:B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籍法》及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依我国《国籍法》,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如自愿取得外国国籍,则中国国籍自动丧失;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并被批准的,则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A错,B正确。C错,依《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D错,依该法第39条的规定,市民在自己家中留宿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住后24小时内由外国人或留宿人,持外国人护照、留宿人户口本等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手续。57.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B、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C、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的规定D、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答案:B解析:【考点】贷款法律制度【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8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故B项说法错误。C项符合《商业银行法》第39条的规定。D项符合上述《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正确答案应当是B。58.甲从乙处购置一批家具,给乙签发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请丁在该汇票上为“保证”记载并签章,随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请求银行承兑时,被银行拒绝。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丁可以采取附条件保证方式B.若丁在其保证中未记载保证日期,则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C.戊只有在向丙行使追索权遭拒绝后,才能向丁请求付款D.在丁对戊付款后,丁只能向丙行使追索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汇票保证和汇票追索权。A项:《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不得附有条件,故A项错误。B项:根据《票据法》第46、47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故B项正确。C项:《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因而,戊无需在向丙行使追索权遭拒绝后,再向丁请求付款,故C项错误。D项:根据《票据法》第52条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59.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9年,海王星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受控股股东金龙公司的操控,被违法挪用资金2亿元,并且海王星公司因为操纵证券市场价格被判处高额罚金,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均被捕,公司处于停产停业的困境。至2012年,公司股东会连续两年无法做出任何有效决议,也无人愿意受让海王星公司的股权。就上述案件的解决方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该公司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可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B.第二大股东银龙公司起诉解散海王星公司,可以将金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C.海王星公司在清算时,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为原告或被告D.该公司股东如欲提起解散公司诉讼,需满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并连续持股180日以上答案:C解析: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考查司法解散的诉讼当事人。A选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183条和本规定第7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B选项均是考查司法解散时的诉讼当事人。《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C选项正确。公司清算时,法人资格尚未丧失,《公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D选项错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要求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并没有持股时间的限制。综上,本题答案为C。60.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A.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B.监事的任期每届为5年C.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D.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不得履行监事职务E.董事不得兼任监事答案:C,E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本题的正确答案应选CE。61.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并没有规定房地产管理部n在对预‘售房合同进行登记时必须进行审查,按规定登记只具有备案性质,因此区'房地产管理局虽然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但并不违法,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所以D项错误。6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下列哪项?()A.消费者为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B.各商家为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购销关系C.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D.消费者为营利而进行的购销活动答案:C解析:考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据此可知,C项是正确的。63.在小说《悲惨世界》中,心地善良的冉阿让因偷一块面包被判刑,他认为法律不公并屡次越狱,最终被加刑至19年。他出狱后逃离指定居住地,虽隐姓埋名却仍遭警探沙威穷追不舍。沙威冷酷无情,笃信法律就是法律,对冉阿让舍己救人、扶危济困的善举视而不见,直到被冉阿让冒死相救,才因法律信仰崩溃而投河自尽。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认为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则可能得出冉阿让并未犯罪的结论B.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表达了非实证主义的法律观C.冉阿让强调法律的正义价值,沙威强调法律的秩序价值D.法律的权威源自人们的拥护和信仰,缺乏道德支撑的法律无法得到人们自觉的遵守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自然法学派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公平正义等道德观念,不公正的法律是恶法,恶法非法。如果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来看,用来给冉阿让定罪的法律并不公正,如果否定了其法律效力,则冉阿让并未犯罪。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错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只要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都是法律,道德上的公正与否与法律是否具有效力没有必然的联系,即“恶法亦法”。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表达了实证主义的法律观。选项C正确。自然法学强调正义等道德价值,认为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冉阿让持这种观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所以强调恶法亦法,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哪怕是恶法也比没有法律强,因为即使恶法也助于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沙威持这种观点。选项D正确。法律的权威性离不开国家强制力,但是人们内心的拥护和信仰,是更深层的保障,与人们的道德观念严重背离的法律注定无法为人们自觉遵守。64.司法与行政都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但司法具有一系列区别于行政的特点。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点?()(2014年)A.甲法院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未按照上级法院的指示作出裁判B.乙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发现被告人另有罪行并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在检察院补充起诉后对所有罪行一并作出判决C.丙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对其审判活动进行监督D.丁法院审理一起行政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在原告、被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判决答案:A,B,D解析:司法具有独立性,行政具有从属性。在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A项体现了司法的独立性,应选。司法具有被动性,行政具有主动性。法律适用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特定机构的请求或诉求B项体现了司法的被动性,应选。在我国,司法、行政活动均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故C项不体现司法与行政的区别。司法具有交涉性,行政具有单方性。法律适用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参与。司法者所作的裁判,必须是在受判决直接影响的有关各方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说服和辩论,以此为基础促成裁判的制作。D项体现了司法的交涉性,应选。65.共用题干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哪些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A:公开审判了强奸案件B:未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C:陪审员是本案唯一的目击证人D: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A项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B项违反了回避制度,C项证人不能再做陪审员,D项没有通知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66.兴业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某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某企业为逃避责任,遂出示了一份伪造的证人证言,仲裁庭根据这份证人证言,裁决申请人兴业公司赔偿被申请人损失50万元。兴业公司不服该裁决,并且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发现了这一情况,则兴业公司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B.待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时,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法院申请不予执行C.起诉对方当事人D.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A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A项正确。关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申请执行和不予执行的管辖法院应当是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而不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B项错误.当事人在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后,如果当事人发现仲裁裁决有符合法定的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况,可以选择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然后再选择向法院起诉,如果仲裁裁决并没有被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是不能直接起诉的,C项不正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D项不正确。67.甲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即在自家住宅前扩建停车库,占用了小区公共区域。邻居乙多次要求甲拆除未果,将车库强行拆除,并破坏了甲原有房屋的外墙。对此,下述选项正确的有:()A.甲自车库建成起,因事实行为取得车库所有权B.乙侵犯了甲的占有C.甲有权请求乙赔偿因拆除车库造成的损失D.甲有权请求乙恢复原有房屋外墙原状答案:B,C,D解析:《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甲违反建造车库,不能取得车库所有权,A选项错误。甲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属于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私人不得对其进行强拆,故B选项正确。《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甲的车库被乙强行拆除,甲有权请求请求乙赔偿损失,C选项正确。至于赔偿的范围,包括建造车库的成本、如车库未被查出可能能获得的使用利益等,可能存在讨论的空间。乙损坏甲原有房屋的外墙系侵权行为,甲有权请求乙恢复外墙原状,D选项正确。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甲因故意伤害罪被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甲不服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某县人民法院对甲案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而直接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审B.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甲案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审,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甲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某县人民法院可以加重甲的刑罚C.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发现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甲的行为应当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改判甲故意杀人罪,同时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D.甲不服上诉,上诉的理由是某县人民法院没有处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答案:A,C解析:《高法解释》第318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A正确。《刑诉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B错误,还需要“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根据上述“(二)”,C正确。《高法解释》第317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故,D错误,“某县人民法院没有处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不属于法定的二审开庭审理理由。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C。69.甲公司申请某市建设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省建委调查中发现,甲公司并不具备相关资质,遂决定撤销该许可,甲公司提出听证申请,省建委不予准许,甲公司遂对省建委拒绝听证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省建委不能直接撤销市建设规划局颁发的行政许可,而应责令市建委撤销  B.省建委撤销甲公司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对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C.省建委拒绝甲公司听证申请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D.甲公司既可对省建委拒绝听证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对省建委撤销该公司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答案:D解析:D。省建委作为颁发许可证的市建委的上级机关,可撤销下级机关违法颁发的许可,因此A错误;如果甲公司在申请许可证时有行贿、胁迫或是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省建委撤销甲公司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就不应对甲公司予以赔偿,B错误;撤销许可证不适用听证,只有吊销许可证才适用听证,C错误;省建委拒绝听证申请的行为,以及省建委撤销该公司许可证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D正确。70.赵某系某一毒品集团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毒品犯罪于6月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6月10日,赵某的律师提出欲与其会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应当在6月15日以前安排会面B.会面时侦查机关应当派员在场C.公安机关应当在6月12日以前安排会面D.赵某事前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答案:A解析:。《六机关规定》第11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2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并非“应当”派员在场。《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羁押场所的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可提出异议b.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c.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d.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答案:D72.根据民法上的共有理论,关于共有的说法,正确的有( )。A.按份共有可以存在于不动产之上,不能存在于动产之上B.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C.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D.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个物拥有数个所有权,它是所有权排他性的一个例外E.共有是数人享有同一个所有权答案:B,E解析:本题考核共有。(1)按份共有既可以存在于不动产之上,也可以存在于动产之上;所以选项A错误。(2)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所以选项C错误。(3)共有的所有权在形态上是一个;所以选项D错误。73.赵某与王某为邻居,常有口角。一天,由于王某养的羊吃了赵某菜地里的菜,赵某怒,遂砍伐王某屋前的果树K)棵。王某向乡派出所控告,乡派出所接到控告,经调查后,以县公安局的名义对赵某作出5天拘留的决定,并责令赵某赔偿王某200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A.王某因对果树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B.县公安局与赵某形成了平权性法律关系C.赵某因砍伐王某的果树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D.赵某因砍伐王某的果树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绝对法律关系答案:C解析: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隶属性法律关系和平权性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双方是否确定,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A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B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隶属性法律关系;D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因此,只有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毛某诉张明房屋纠纷一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毛某不服,但没有上诉,而是于收到判决书20日后,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其再审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作出生效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决定按二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同时,要求毛某在接到通知一周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毛某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B:中级人民法院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该再审案件C:该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再审指令之后,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裁定撤销原判决D:再审案件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所以再审法院要求毛某交纳案件受理费没有法律依据答案:A,B,C解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所以A正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是一审审结的,再审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提审除外),所以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所以C正确。不是所有的再审案件都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的情况正好属于按规定应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所以D项错误。75.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A:属于强奸预备B:属于强奸未遂C:属于强奸中止D:不构成强奸罪答案:B解析:甲是犯罪未遂,属于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对有关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而使该犯罪行为在当时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包括对象不能犯与工具不能犯两种。76.甲借用乙的车超速行驶,该车已投保,将行人丙撞成重伤,经交警鉴定,该交通事故由甲完全负责,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丙仍有相当部分不能得到赔偿,为此引起纠纷。经查乙借车时知道甲无驾驶证,碍于面子将车借于甲。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不足部分由丙自行承担B.不足部分只能由甲承担C.不足部分只能由乙承担D.不足部分由甲、乙分担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借用车辆的责任承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D。77.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关于该案逮捕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可以自行执行逮捕B:异地执行逮捕的,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C:执行逮捕后,应当由法院负责对某甲进行讯问D:执行逮捕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1条规定,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决定逮捕的人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和法院只有逮捕的批准权或决定权而没有执行权,公安机关只有逮捕的执行权没有决定权。故选项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2条规定,选项C正确。而且,执行逮捕后,应当由法院而不是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同时,无需通知被逮捕人的所在单位,故选项D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公安机关异地执行逮捕仍应当亲自执行,对异地公安机关只有通知义务。故选项B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78.共用题干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A:《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B: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C: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D: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答案:A,B,D解析:【考点】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分属不同法院辖区,都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被侵权主体,其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有管辖权。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证据规则;证据的证明力;新证据【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于某此前曾是甲公司员工,又是因旷工而被原单位开除,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A选项正确。吕某提供的录音比较模糊,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确保其真实性,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0条的规定,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虽然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但只要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认定其证明力,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又《民诉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证明材料,属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作为新证据。所以D选项的表述正确。【考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第二审法院对漏判的处理【详解】《民诉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本案是由于杂志社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的上诉,甲公司并没有上诉,但对于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属于明显的漏判,应当予以纠正。《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对于一审法院未予处理的“赔礼道歉”的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考点】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一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D两个选项也是正确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79.下列有关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否则不能生效B、中央各部门在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后,可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C、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办事机构D、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答案:D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因此,A项错误。该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因此,B项错误。该条第5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故C项错误。该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因此,D项正确。80.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人个人账户B、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C、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D、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答案:A,C,D解析:【考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详解】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故CD项说法正确。81.某县县城“网吧、游戏厅一条街”上,有近百家网吧和游戏厅。许多中小学生一放学就前往玩游戏、上网,有的甚至为此矿课和彻夜不归。对此,广大家长反映极大,强烈要求关闭这些网吧和游戏厅。2009年5月,县公安局和文化局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网吧和游戏厅”联合执法大检査。在检查过程中,要求所有经营者将已经取得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交由两局联合设立的执法办公室重新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根据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对60余家经营场所面积没有达到100平方米的经营者的许可证,都以公安局和文化局共同署名的形式决定予以吊销。方某也因经营面积只有60平方米而被吊销了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方某对公安局和文化局的决定不服,分别向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提起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都未予受理,并告知方某应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后,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中止了行政复议,将该通知转送市人民政府处理。市人民政府撤销了该通知。据此,县人民政府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作出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问题:(1)县公安局和文化局对方某的处罚是不是共同行政行为?为什么?(2)对该行为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3)县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解析:(1)是。县公安局和县文化局在联合执法大检查过程中,以共同的名义,对一特定的事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方某)作出了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的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共同的具体行政行为。(2)对该行为向县政府申请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合法。县人民政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中止行政复议,并依法将该依据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7条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撤销该通知后,作出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82.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A.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包括秘书长B.县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包括秘书长C.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不包括秘书长D.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秘书长答案:B,C,D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A错误。第6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因此B、D正确。《宪法》第93条规定: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C正确。83.2008年广东省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的工作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受委托行为B.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广东省建设厅的名义实施受委托行为C.广东省建设厅对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政的后果与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D.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再委托广州市规划局实施该行为E.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可以再委托广州市规划局实施该行为答案:A,C,D解析:(1)选项AB: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受委托行为;(2)选项C: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而非承担连带责任;(3)选项DE:接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84.下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中法律责任的承担,说法错误的是、()A.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B.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就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重新提交申请文件C.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应由该机构对建设工程承担连带责任D.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应当由该机构对建设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B、C、D考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责任讲解:《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2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33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题BCD说法均错误。85.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答案:A86.《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中,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之前公布。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公布日期?()A、5日之前B、7日之前C、15日之前D、20日之前答案:B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举法》第31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30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87.1月7日,周某与杜某订立合同,约定周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头耕牛卖给杜某,但周某当年仍使用该耕牛耕种,并向杜某支付使用费500元,秋收后再将耕牛实际交付给杜某。2月12日,杜某将价款交给周某。10月20日,秋收结束后,周某按约定将耕牛交给杜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于1月7日生效,所有权自2月12日起转移B.合同于1月7日生效,所有权自10月20日起转移C.合同于1月7日生效,所有权同时转移D.合同于10月20日生效,所有权同时转移答案:C解析:耕牛属于动产,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本题中,耕牛发生占有改定,依《物权法》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耕牛所有权自借用合同生效时发生转移,本题借用合同与买卖合同均在1月7日生效,C选项正确,AB选项错误。周某与杜某订立的耕牛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1月7日起合同即可成立并同时生效,D选项错误。88.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绝履行该判决,称判决不公,法官有受贿行为,偏袒乙公司。甲公司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后,乙公司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予以立案。立案后,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直接到甲公司生产车间将生产成品全部扣押。法院将扣押物品作价给了乙公司,但仍有部分债务没有履行完毕。正在这时,该法院获知自己的上一级法院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收到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通知,于是向乙公司发出了执行回转的裁定,法院执行中的错误有:A.立案后应向被申请人发执行通知书而未发出,而是直接执行B.裁定执行回转C.在甲公司已经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乙公司的执行申请D.将扣押物品作价给了乙公司答案:A,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04条规定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所以,B项表述错误,C项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对再审法定原因进行了新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次修改删除了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删除此处,主要考虑到因管辖问题导致案件错误的,一般都表现为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有错误,而这些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已经明确可以再审。况且,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就对管辖问题规定了异议和上诉纠错机制。所以,D项表述错误。89.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陈某以卧龙公司的名义与鸿捷公司签订的合同于何时生效?()查看材料A.4月1日B.4月15日C.4月17日D.4月18日答案:C解析:本间涉及合同的生效时间问题。行纪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于依法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则为承诺生效的时间,而合同法在承诺生效时间问题上采取“收信主义”,也就是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本题正确选项为C。90.关于货币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印制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B:伪造正在流通但在我国尚无法兑换的境外货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C:将白纸冒充假币卖给他人的,构成诈骗罪,不成立出售假币罪D: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100元纸币的,成立变造货币罪答案:D解析:【考点】货币犯罪。详解:伪造货币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特别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即成为历史货币,不再具有货币属性,不再执行货币的任何功能。因此伪造这种货币不成立伪造货币罪。选项A正确。虽然境外货币在我国尚无法兑换,仍属于流通货币,仍然成立伪造货币罪,选项B正确。同理,用白纸假冒货币出售的,也不成立出售假币罪,可以成立诈骗罪。选项C正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选项D错误。91.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霍甲9000两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C.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答案:D解析:南宋时家无男子承继之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为: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霍某有一出嫁女霍甲,故D项正确。92.金融机构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有(  )行为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A.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B.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C.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D.将不应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E.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的答案:A,B,C,D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金融机构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2)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3)将不应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4)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93.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时,发现某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某部制定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在下列哪些情形下,法院优先适用规章?()A.法律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B.规章制定的时间早于地方性法规,涉及对地方性事项的规定C.规章是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D.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法律授权为本地区作出的具体规定答案:A,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94.申和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现该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律规定,准备向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年度报告。关于年度报告所应记载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B.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C.已发行股票情况,含持有股份最多的前二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D.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答案:C解析:《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95.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后被查获。对该公司应如何处理?A.以偷税罪处理B.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C.其中的10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其中的10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答案:C解析:。《刑法》第204条。注:根据最新罪名补充规定,"偷税罪”罪名已被取消,改为“逃税罪”。96.某建筑公司拖欠30位民工的工资达半年,民工反复索要无果,遂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公司提出有个别民工偷窃和毁坏设备,但查不出何人所为,所以让全体民工承担连带责任,以工资抵偿损失。对于建筑公司的主张,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认定?A.公司让全体民工对偷窃和毁坏设备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B.全体民工有义务与公司协商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C.偷窃和毁坏设备事件与民工工资无关,应循其他合法途径另行解决D.全体民工有义务查出偷窃和毁坏设备者,查出前可暂扣部分工资作为保证答案:A,C解析:。对于建筑公司提出的个别民工偷窃毁坏设备要求全体民工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只有存在共同侵权的情形下,对偷窃毁坏行为才要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各个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而各个民工之间是独立的个体,并且没有共同进行偷窃毁坏设备行为,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选项A正确。选项B意指全体民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正确。选项C正确,因为个别民工的偷窃毁坏设备行为形成个别民工与公司之间的侵权债权关系,而公司因拖欠民工工资形成公司与民工间的合同债权关系,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不同的法律途径解决。选项D同样混淆了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的区别,显然不正确。97.以两种以上文字写成的条约遇有解释分歧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的解释规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以一种文本作准,其他文本作参考B.每种文字的文本统一标准C.各方只受本国文字文本的约束D.以条约规定的文本作准答案:B,C,D解析:。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做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中含混不清或楔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诚实善意履行。条约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遇有分歧时,若条约中规定了应以某种文字的约文为准,则应以指定的文字为准;如果条约中无此类特别规定,每种文字应统一作准,而且有关各方仅受本国文字文本的约束。因此,答案是BCD。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社会经济权利?()A.财产权B.劳动权C.劳动者休息的权利D.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答案:A,B,C,D解析:考查我国的社会经济权利。99.甲国军舰在公海中航行时,发现一艘商船悬挂甲国船旗。当甲国军舰驶近该商船时,该商船已换挂乙国船旗。依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商船被视为悬挂方便旗的船舶B.该商船被视为具有双重船旗的船舶C.该船违反“一船一旗”的规则D.该商船被视为无船旗船舶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海洋法____公海制度。依国际法相关规则,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A错,该商船不属于方便旗的情况,方便旗指在开放登记的国家登记取得船旗的船舶与该国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例如,甲国人所有的船舶却登记为乙国国籍。B错,船舶不能是双重国籍,违反“一船一旗”的规则。C对,船舶不得任意换挂船旗。D正确。100.根据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但是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关于行使追偿权的条件,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先行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B.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受害人之前进行C.国家机关只能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D.追偿只能在赔偿数额范围内进行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程序。参见《国家赔偿法》第16条。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市乙区公安分局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孙某实施刑事拘留,孙某被释放后向乙区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后者拒绝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在向乙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时,须递交书面申请书B.乙区公安分局应向孙某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C.乙区公安分局不予赔偿的决定是合法的D.对乙区公安分局的决定,孙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答案:B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1~24条。2.王某与赵某一直不和,一日两人相遇,又因言语冲突而发展到相互斗殴,被派出所双双拘留。因王某的表兄在派出所当民警,所以派出所将王某与赵某两人斗殴的责任归到赵某身上,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赵某作出拘留7日的决定,而第二天就将王某释放。赵某对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派出所的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欲将王某列为第三人,王某以赵某提起行政复议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参加行政复议。对于本案中行政复议第三人的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本案中的行政复议只是赵某与派出所之间发生的争议,并没有直接牵涉王某的利益,所以王某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B:王某的表兄因为没有公正执法,应作为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行政复议C:王某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行政复议D:王某与其表兄应共同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行政复议答案: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3.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其附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它们构成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中国只根据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承担义务C.规定了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D.中国与其他成员在加入谈判中作出的具体承诺,不构成该《议定书》的组成部分答案:A,C解析:中国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方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作为其附件的《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中。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它除了确认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般性规范外,还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作了规定。因此A正确。中国不仅需要承担上述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也需要受《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各个附件的约束。因此B错误。议定书还规定了针对中国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因此C正确。中国与其他成员进行的加入谈判的结果和中国作出的具体承诺,也是该议定书的组成部分,中国对此也应承担义务。因此D错误。所以本题AC当选。4.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答案:D解析:唐朝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故A项正确。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故B项正确。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故C项正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对欧洲诸国未产生重大影响,故D项错误。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的处分不包括( )。A.记大过B.降级C.撤职或者开除D.警告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美国人拉里喜欢中国文化,并在深圳任英文教师,其经常居所在深圳。一日拉里在泰国旅游时因交通意外不幸去世且未留遗嘱。拉里在深圳某银行存有250余万元人民币,在苏黎世银行存有10万欧元,且在深圳与巴黎各有一套房产。现其继承人因遗产分割纠纷诉至深圳某法院。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250余万元人民币存款应适用拉里死亡地法律B.10万欧元存款应适用瑞士法C.深圳的房产应适用中国法D.巴黎的房产应适用拉里最后经常居所地法律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依据该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但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本题中,拉里的经常居所在中国深圳,其两笔银行存款属于动产,故均应适用中国法,而与存款存于何国的银行无关。AB错。拉里在深圳与巴黎的房产属于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据此,他在深圳与巴黎的房产应分别适用中国法与法国法,C正确,D错。7.王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老乡李某借款10万元,并请朋友张某作为担保人。关于该案中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张某和王某之间的担保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B.王某和李某之间是双向法律关系C.王某和李某的借贷关系是主法律关系,张某和李某的担保关系是从法律关系D.三人之间是横向的法律关系答案:A,B解析:考查法律关系。A选项错误,张某和王某之间的担保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B选项错误,王某和李某之间是单向法律关系。8.周某、赵某和贾某因涉嫌强奸、抢劫(共同犯罪),程某因涉嫌包庇贾某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周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赵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生效后,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对周某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遂停止执行,并立即报请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死刑裁判没有错误的裁定后,下级人民法院立即对周某执行了死刑。在执行死刑时,只有法院的指挥人员、执行人员及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到场,执行前为避免混乱未予公布,在闹市区执行注射。某监狱在对赵某、贾某的执行过程中,因赵某患有严重疾病而将其保外就医,对贾某则在其服刑满5年后向某法院提出了假释建议。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因违反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向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程某缓刑的建议书。该法院认为,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并未犯罪,未接受公安机关的建议。问题:本案对四名罪犯的执行程序存在哪些错误?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对周某停止执行死刑时,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死刑裁判没有错误的裁定后,下级人民法院不应立即对周某执行死刑,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②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③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①项、第②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③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2)本题考查死刑执行的监督。法院在对周某执行死刑时,不应只有法院指挥人员、执行人员及公安人员在场,而还应当有检察人员临场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3)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法院不应对死刑的执行不予公布。《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4)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法院不应在市区对周某执行注射,应当在指定的场所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3款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5)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监狱不应对赵某保外就医。赵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1、2款,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对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6)本题考查假释的条件。监狱不应在贾某服刑满5年后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贾某因强奸、抢劫犯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不得假释。《刑法》第81条规定了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7)本题考查缓刑、假释的撤销。法院不应以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并未犯罪为由不接受公安机关的建议。《刑诉解释》第458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①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的;③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④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⑤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9.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该专利许可方式是( )。A.独占实施许可B.普通实施许可C.排他实施许可D.禁止实施许可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10.甲诉乙返还所欠借款,关于本案的审理程序,下列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为尽快拿到欠款。甲申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A区法院审查后告知甲,因诉讼金额超出本辖市上年季度就业人员人均工资的30%,不符合适用条件B.律师告诉甲,甲如果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以先按照该程序要求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欠款提起诉讼,之后再增加诉讼请求即可C.律师告诉甲,小额诉讼程序“一锤定音”,不得上诉和再审,甲要提前准备好举证材料,确保万无一失D.甲诉乙借款一案,法院审查后发现符合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当即告诉甲开庭事宜,审理法官下班途中碰巧遇到乙,也一并告知甲诉乙欠款诉讼开庭时间答案:D解析:考查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80条第1款,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使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26条的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D项正确。11.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1年,谢威听说鲁天在1994年曾因设计了一个办公软件而被公司奖励了巧万元,鲁天用这15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房子的处理。谢威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接受申请并进行再审B.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房子的分割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申请C.应当不予受理D.应当告知谢威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民诉意见》第209条。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严乙,男,25岁,与其妻吴某经常虐待严乙的父亲严甲。严甲不堪忍受,于2013年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严乙采取了取保候审,并告知严甲应提起自诉保护自己的权利。严甲于2月18日对严乙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严甲提出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满足自诉条件,于是裁定驳回起诉。严甲不服,在诉讼代理人的帮助下,再次向法院提出自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于2013年5月指派审判员于某独任审理此案。审判员于某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严乙进行了讯问,由于严乙供认不讳,法院便未让其作最后的陈述。在庭审结束前,严甲与严乙自行和解,并达成了协议,5月15日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交双方签收。被告人严乙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后与严甲相安无事一段时间后,严甲又因为参加老年大学的活动与严乙夫妇发生争执,经邻居相劝未能平息,一怒之下,就以前严乙夫妇虐待一事再行起诉到人民法院。问题:1.公安机关对严甲请求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2.本案中法院以严甲的提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起诉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3.严甲在法院审理案件前是否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为什么?4.本案的审理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5.人民法院在审理程序上有何不当,为什么?6.对严甲的再次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1)公安机关不应对严乙采取取保候审。因为此案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应介入,不可采取强制措施。(2)其告知严甲向法院提起自诉是正确的,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应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2.本案中法院驳回严甲起诉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严甲起诉的虐待事实清楚,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事实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法院就应当受理。但审查后发现证据不充分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证据,就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3.严甲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从案例中无法判断案例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情形,故本案的审理方式不合法。5.法院不应取消严乙最后陈述的权利。尽管适用了简易程序,但是法院在宣告判决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环节不能省略。6.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对于严乙的告诉,严甲已经签收了调解书,对同一事实的再次告诉法院不再受理。对于吴某,由于严甲在第一次告诉时明知其为共同侵权人而没有告诉的,视为其放弃告诉权利,在判决宣告后无权另行告诉。13.某建设项目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对此,下列哪一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拆除??()A.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B.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C.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D.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城乡规划法》第44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据此,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的情形,应当由市、县政府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C项正确,A、B、D项错误。14.下列关于法与社会、道德、政策、宗教的关系的说法中,哪一项表述不正确?()A.政策比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要更宽泛,因此凡属法所调整的必为政策所调整B.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因此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C.道德的强制主要是精神上的强制,而法律的强制则主要是行为的强制D.法与宗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答案:A解析:考点:法与社会、道德、政策、宗教的关系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A项错误,如果凡属法所调整的必为政策所调整,则政策的调整范围要重合且大于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二者调整范围明显不重合,比如法律主要调整交涉性和可诉性的行为领域和关系,而政策则不调整这一类领域和关系。B、C、D正确。15.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B、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C、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D、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答案:A,B,C,D解析:【考点】企业的免税收入。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企业免税收入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所以A选项正确。依据该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可知B、C、D三项说法正确n16.近代意义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是宪法的内容。关于两者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A.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文化权利和国家的文化政策B.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权利C.我国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D.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国家机关的文化教育管理职权和文化政策,是宪法文化制度的主要内容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美国1787年宪法就公民文化权利和国家的文化政策未作广泛规定,故A项错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后为许多国家的宪法所效仿。故B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作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主要包括宪法第19条至第24条关于文化政策的规定,第46条、第47条关于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的规定以及第89条第7项、第107条、第119条关于文化教育管理职权的规定。故C、D项正确。17.甲是天天企业的总经理,其妻子乙在天天企业挂名副总经理,年薪300万元,乙实际是在其他公司工作。后天天企业被申请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管理人对乙应当行使取回权B.管理人对乙应当行使追回权C.管理人对乙应当行使抵销权D.乙的收入属于正常收入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追回权。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18.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受聘律师可以进行下列选项中的哪些活动?A: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B: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C:经被害人同意,向被害人方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D:对人民检察院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进行控告答案:A,B,D解析:要注意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但需经过证人的同意。其中,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辩护律师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19.下列哪项权利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A、言论自由B、宗教信仰自由C、批评建议权D、平等权答案:A解析:《宪法》第34条规定的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35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另外,《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由此也可明确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将不同类型的权利混在一起,要求考生分辨具体权利所属类型。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包括:(一)平等权(《宪法》第33条);(二)政治权利与自由: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②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35条);(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四)人身自由(《宪法》第37~40条);(五)社会经济权利(《宪法》第13条、第42~43条、第45条);(六)文化教育权利(《宪法》第46~47条);(七)监督权(《宪法》第41条)。同时,应注意以上各类及各个具体权利之间的种属关系。20.★根据《对外贸易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项?()A.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备案登记制,改为审批制B.该法只适用于货物进出口C.该法不适用于我国香港、澳门地区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答案:C解析:。D错,《对外贸易法》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外贸经营者。A错,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即可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B错,该法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C正确,该法不适用于我国港澳地区。21.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是:A.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B.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C.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困倦睡着,导致仓库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D。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谎称在与偷袭的敌人交火时受伤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434条,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在战时自伤的,才构成本罪。选项CD都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不可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45P条,预备役人员只有在执行军事任务时才可能构成本罪。22.田某对某市房管局向李某1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不服,以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房管局的发证行为。田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某市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等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契税完税证均系书证B.李某可以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向法院提交房屋买卖合同C.田-某向法院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是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D.法院在收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后应当出具收据,加盖法院印章和经办人员印章答案:A解析:。《行诉证据规定》第4、5、7、20条。23.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14周岁生日当天,其父乙带其到动物园玩耍。在动物园内,两人不断向猴子抛洒瓜子等食物,遭到管理员丙劝阻。二人即将随身携带的鞭炮点燃投向猴群。管理员无奈将二人交与安保人员丁。在丁劝阻不能的情况下,将二人赶出动物园。二人非常气愤,遂再次买票进入动物园内,故意抛洒食物引出管理员丙,乙佯装与丙争执,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从背后击打丙的脑袋。丙在倒下过程中脑袋撞上石凳鲜血直流,乙带甲离开现场弃之不理。安保人员丁看到后恐二人报复自己,遂装作没有看到丙被打伤,转身离开。另一游客戊好心将丙拉起,并背着送往医院,后医生说如将丙保持静止并得到救治,丙有生存的可能,但因跑动过程中造成脑损伤,丙死亡。甲将丙打伤,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分析错误的有:()查看材料A.甲已满14周岁,应负刑事责任B.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C.甲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死亡后果,应负刑事责任D.甲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答案:A,C,D解析:周岁的计算,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即从行为人14岁或16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能视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24.甲(15周岁)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犯罪?()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B.盗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C.帮助张某将汽车推至悬崖下毁坏以骗取保险金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重伤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抢夺、诈骗后,为了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等打伤(致人重伤)打死被害人或其他抓捕人员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可知B项正确。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可知D项正确。25.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B.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C.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D.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答案: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的取得及商标侵权行为。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的“逍遥乐”属于有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阻止他人抢注。《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A项正确。《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入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故“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的,甲有权主张先用权,故B项正确。《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制度,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专用权。本题中“逍遥乐”属于有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阻止他人抢注,但却并不享有注册商标所拥有的权利,不能受到如注册商标那样的法律保护,D项中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都是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言的,并不适用于未注册商标,故D项错误。C项中应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故C项错误。26.如果鲁天在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起诉前两年已离家出走,法院应如何处理?A.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应当告知谢威先按特定程序申请宣告鲁天为失踪人B.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且应在审理过程中同时宣布鲁天为失踪人C.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因为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D.法脘可以受理该案并应用公告方式向鲁天送达诉讼文书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本案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问题,可以采用同法第84条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解决;如果要宣告鲁天失踪,则应先适用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另行进行宣告失踪程序。27.甲制衣厂与乙布匹厂于2012年3月3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以其小汽车作为抵押。后到5月份,由于甲制衣厂经营不善,亏损巨大,乙布匹厂要求通过拍卖小汽车以偿还债务,这时税务机关说甲制衣厂已经有3个月没有缴纳税款,不准乙布匹厂优先受偿。同时,因甲制衣厂行政违法而被罚款,行政机关要求缴纳罚款。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税务机关收税款应后于债权和罚款B.抵押的小汽车变卖后,税收受偿先于乙布匹厂C.行政机关的罚款应优先于债权缴纳D.税务机关、布匹厂和行政机关的罚款按照比例同时支付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本题目中,甲乙签订买卖货物合同,并以小汽车抵押的时间是2012年3月3日,而税收发生的时间是2012年1月,因此税款应先于抵押权实现。同时征收税款也优先于行政罚款。所以B选项为当选答案。28.关于“系属公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法院地法主要用以解决程序方面的问题,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不属于其解决的范围B.旗国法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法律纠纷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合同、侵权、继承等领域被采用,中国仅在合同领域适用D.物之所在地法常用于解决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答案:B,C,D解析:。法院地法是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但在某些场合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故A的表述不正确,BCD正确。29.共用题干对下列哪些消费品要征收消费税?()A、高尔夫球及球具B、手表C、木制一次性筷子D、实木地板答案:A,C,D解析:【考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详解: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此次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进行了有增有减的调整:(1)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2)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所以本题选A、C、D三项,因只对高档手表征收消费税,故B项不选。【考点】税务检查。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因此,仅出示工作证无权进行税务检查,故只有C项正确。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延期缴纳税款。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特殊困难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延期缴纳的条件,依法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故本题应选B项。【考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60条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但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B、C项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只有D项不可采取保全措施。【考点】税收债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e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而税务机关不能书面通知北斗公司的债务人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的说法也于法无据,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30.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查,侦査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甲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故ABCD都正确。31.下列有关有限合伙人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A.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B.有限合伙人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执行合伙事务C.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D.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答案:B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企业讲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故B不正确,应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3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故D项说法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选B。32.李某由于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经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来,李某的精神病被治愈,李某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决的申请,法院经过审查核实李某的精神病已经治愈,此时法院应当做出何种处理?A:通过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B:人民检察院可提起抗诉C:当事人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D:由原审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本案中,李某的情形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33.下列占有中,属于有权占有的是:()A.典权人对于典物的占有B.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C.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D.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占有答案:A,B,D解析:。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对物进行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典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均是基于本权而享有的占有,而遣失物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是无本权的占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34.在民法理论上,债的类型有( )。A.相邻关系之债B.合同之债C.侵权行为之债D.缔约过失之债E.不当得利之债答案:B,C,D,E解析:知识点:债的类型。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35.共用题干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A:某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向甲公司颁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乙公司以此证办理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该办公室撤销许可证被拒绝。后乙公司又致函该办公室要求撤销许可证,办公室作出“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书面答复B:某区审计局对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对丙、丁公司协议合作开发的某花园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丁公司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市经济发展局根据A公司的申请,作出鉴于B公司自愿放弃其在某合营公司的股权,退出合营公司,恢复A公司在合营公司的股东地位的批复。B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D:某菜市场为挂靠某行政机关的临时市场,没有产权证。某市某区工商局向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发出通知,称自通知之日起某菜市场由C公司经营,各工商户凭与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个人资料申办经营许可证。50户工商户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和《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ABCD均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丙不属于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C。根据《刑法》第191条和第387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甲利用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本题中的电视剧录像带赃物,是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本题中的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不属于勘验记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能适用拘留。选项B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6条规定,选项A中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不正确。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其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而非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的乙公司对书面答复提起的诉讼即属于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重复处理行为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不选。某区审计局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和《行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C正确。某市某区工商局的做法使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故可诉。D也应选。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直接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对张某的财产权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张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说法不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项中不符合以上情形,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本案中,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了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认定,适用的规范依据也不同,所以本案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为甲市工商局,而非甲市某区工商局。故C项是错误的,应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张某只是对甲市某区工商局决定没收其销售款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冻结账款行为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列,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不当选。题干中的案件没有涉外因素,A不应选。补征税款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所列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不应停止执行,故B错误,不应选。36.2013年8月,“明星”号与“华纳”号轮船在公海上相撞,经调查,双方对事故均有过失。姜某是“明星”号的乘客,因两船的相撞而受伤致残。2013年10月5日,姜某向“明星”号所属航运公司提起了索赔诉讼,该航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姜某支付了损害赔偿金。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该航运公司应最晚在什么时间向“华纳”号所属公司追偿?()A:2015年10月5日B:2015年10月30日C:2014年10月5日D:2014年10月30日答案:D解析:【考点】船舶碰撞案件追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详解:《海商法》第261条规定: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169条第3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因此,D项正确。另外,需注意《海商法》第169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37.下列哪个案件不由公安机关管辖: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职务侵占B.恐怖活动犯罪C.涉税案件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答案:D解析: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恐怖活动犯罪、涉税案件与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律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但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和行为的特殊性,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8.下列有关商业银行解散的说法正确的是:A.解散的事由包括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B.须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解散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制定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并由清算组执行该计划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答案:A,B,D解析:《商业银行法》第69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39.关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B、在遵守审理期限义务上,对法官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应力求在审限内尽快完成职责C、法官采取程序性措施时,应严格依法并考虑效率方面的代价D、法官应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答案:D解析:法官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属于司法公正的体现,不属于司法效率的体现,故D项说法不正确。40.请问出现下列哪些情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A:侵占案,没有告诉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C:没有犯罪事实发生D: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答案:A,B,C解析:【考点】不起诉。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侵占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A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B也正确,D属于酌定不起诉,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错误。41.共用题干王某(男)与赵某(女)是一对恋人,后赵某又与某机关干部陈某相恋。对此王某十分恼火。他便散布谣言,侮辱赵某,赵某遂向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提起控告。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名誉权,构成侮辱、诽谤罪,并移送该区入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虽侮辱了他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王某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程序应当如何进行?()A: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直接起诉B: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C:审查起诉完毕之后提起公诉D: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起诉答案:D解析:【考点】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案件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A、B正确。【考点】交叉管辖。详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够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无权处理,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考点】不起诉决定后对被害人的救济。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被害人既可以申诉,也可以起诉。A、D正确。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中国甲公司与巴西乙公司因合同争议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双方可协议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B.双方应在一审开庭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C.因法院地在中国,本案的时效问题应适用中国法D.如案件涉及中国环境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项正确。B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选择时间为“辩论终结前”,并非“开庭前”,B项错误。C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即诉讼时效与基础关系准据法一致,基础关系准据法适用哪国法,诉讼时效就适用哪国法,与法院地法无关。C项错误。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涉及下列情形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D项正确。43.★张某家住甲地,在乙地制作盗版光盘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有管辖权的机关是:()A.甲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B.乙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C.丙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D.丁地依法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答案:B,C,D解析:。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原则,其例外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行为人居住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应当按其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和违法行为的结果地。本题中,乙地、丙地是违法行为发生地,丁地是违法行为结果地,所以,三地的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均有管辖权。44.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在地,致使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期捆绑,致乙呼吸不顺畅窒息死亡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D:甲结婚后,对丈夫与前妻所生之子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使其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答案:B,C,D解析:A选项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防卫过当这个罪名。B、C、D选项都是过失致人发生竞合的犯罪。选项B是在非法拘禁时候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仍认定为非法拘禁罪。选项C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选项D是虐待罪,虐待致人死亡的,也属于结果加重犯,仍应认定为虐待罪。45.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而接受。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对电动车因天灾而毁损、灭失的,乙不得向丙索赔答案:B46.2017年11月10日,李某邀请张某前往家中做客,张某带着王某家的宠物狗前往并将宠物狗放在李某家的阳台上晒太阳。李某提醒张某说:“把宠物狗放在阳台容易掉下去”。张某让李某放心不会有事。后宠物狗从阳台掉落,将从楼下路过的赵某砸伤,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应对赵某的损害相应的赔偿责任B.李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C.张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D.王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安保义务人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可知,安保义务人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且安保义务人无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小区物业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据此可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系饲养人或管理人。本题中,张某系宠物狗的管理人,不听李某提醒将宠物狗放在阳台砸伤路人赵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建筑物的所有人李某提醒管理人,尽到一定的提醒的义务,但是没有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47.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A项,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乙、丙是为了索债,主观上没有绑架的犯罪故意。因此,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犯,而不是成立绑架罪的共犯。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绑架罪是多环节犯罪,“通过绑架行为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勒索财物或实际得到财物。绑架行为完成后自动放人的,也不构成犯罪中止。据此可知,甲构成绑架罪的既遂。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吴某是“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不能归因于绑架行为。在这里考生要注意绑架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没有结果加重犯。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乙、丙非法拘禁吴某3天,构成该罪的既遂。故D项正确,当选。48.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C.初次犯罪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据此直接看出,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本题选AB。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宋某与江某是夫妻,育有三个儿子,分别是宋大,宋二和宋小。宋大英年早逝,留下一子宋小庆。宋二收入颇丰,但却拒绝赡养宋某和江某。后宋某因病去世,留下两栋房子和存款50万元。在办理丧事期间,宋小因太过悲痛导致心脏病发而死亡,留下一女宋倩倩。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宋小庆是第一顺序继承人B.宋小庆对宋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C.宋倩倩属于转继承人D.宋二因拒绝赡养宋某,导致其丧失继承资格E.宋倩倩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题中宋小庆是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选项AB正确。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而宋倩倩是转继承人,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E错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由此可知,宋二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而不是直接丧失继承资格。所以选项D错误。50.甲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乙国代表在某会议上与甲国代表有非官方接触,丁国与甲国签署了同盟友好条约,甲国在丙国首都设立了留学咨询服务机构,戊国与甲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个国家的行为构成对甲国的正式承认?()A.戊国B.乙国C.丙国D.丁国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承认。A不正确,戊国与甲国共同参加了某贸易规则多边谈判会议,是非正式承认。B不正确,乙国为非官方接触不构成正式承认。C不正确,丙国为设立了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也非正式承认,D正确,丁国与甲国签署了政治性的友好条约。51.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后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具有效力,因为该房已抵押给乙B.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具有效力C.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效力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未定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先抵后租的问题。依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经过登记的抵押物,抵押人又租给他人的,虽然该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故本题选项为C。52.根据《车船税法》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征车船税的是?A军队专用车B.警察专用车C.城市内的公交车D.养殖渔船答案:B解析:B。《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所以本题应选B。53.(二)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请回答第89—91题。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B.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C.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D.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张某虽无权处分电脑,但张某与甲、乙、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先行受领交付的乙,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未取得所有权的甲、丙可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54.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几项?A、争端解决机构可以否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报告B、上诉机构不能审查案件中的事实问题C、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D、专家组的成员必须由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任命答案:A,B解析:通过或者否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报告是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之一,所以选项A正确。上诉机构只能就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进行审查,不能审查事实问题,选项B正确。专家组是争端解决机构的非常设性机构,所以选项C错误。专家组的成员一般由争端成员双方磋商后从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存有的专家名单中选定,只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才由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任命,选项D的说法错误。55.刘某雇佣某女冒充其妻子王某到某镇人民政府办理其离婚手续,承办人员未认真审查,当即发给刘某离婚证。王某知晓后,精神上受到极大刺激,精神病复发,为治病花去治疗费3万余元。后来,县政府撤销发给刘某的离婚证。王某向镇政府请求行政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到镇政府当面递交申请书的,镇政府承办人员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B: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3个月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C:镇政府作出赔偿决定前可以听取王某的意见D:镇政府可以与王某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答案:A,D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4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据此,B项“3个月”错误,应表述为“2个月”;C项“可以”二字错误,应表述为“应当”;D项正确。56.共用题干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是:()A: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B: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对公司在设立时的债务和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C: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D: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C,D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考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考点】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考点】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考点】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57.邵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立案侦查,后被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该检察院现有证据不足,须补充侦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允许补充侦查,但以( )为限。A.1次B.2次C.3次D.4次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58.在查获可能隐藏受贿罪证的某省教育厅部门负责人陈某(女)住处和人身时,侦查机关采取了搜查措施,下列关于搜查说法正确的是:A.搜查陈某人身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生进行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侦查机关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C.搜查陈某住处时,应当有陈某或他的家属,陈某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D.搜查证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答案:C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搜查妇女,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所以,A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故此,B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所以,C表述正确。由于本案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按照《高检规则》第221条的规定,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发。因此,D表述错误。59.甲因邻里纠纷失手致乙死亡,甲被批准逮捕。案件起诉后,双方拟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对于此案的和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于甲在押,其近亲属可自行与被害方进行和解B.由于乙已经死亡,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和解C.甲的辩护人和乙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可参与和解协商D.由于甲在押,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礼道歉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履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最高法解释》第497条第1款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第498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可见,法律只认可在被害人死亡的前提下,由被害人的近亲属与加害方和解,被告人的近亲属只有经被告人同意,才可以代为和解。故A选项错误。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由被告人本人履行。所以D项错误。B选项中,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并非代为和解,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加害方直接和解。故B选项错误。第496条第2款规定:“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故C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选C。60.关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民事诉讼立案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我国实施立案登记制,意味着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后必须立案B、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C、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在立案前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D、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在立案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答案:C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立案制度。《民诉解释》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A选项、B选项和D选项都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可见,C选项正确。61.因为食用某品牌奶粉后婴儿出现不适症状,甚至有婴儿死亡。婴儿父母提起民事诉讼,因人数太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对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因为原告人数一时无法确定,可以由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原告与法院商定代表人B:本案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启动公益诉讼程序C: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D:本案也可以由任何一个受害婴儿父母提出公益诉讼答案:C,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61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由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当事人推举或由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当事人与法院商定,当事人与法院商定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在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中指定,选项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B正确。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具有法定性、特殊性与广泛性:法定性是指公益诉讼的原告必须以获得法定授权的机关团体为前提,个人不能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特殊性和广泛性,是指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限于遭受违法行为侵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在传统民事诉讼领域,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故CD选项错误。62.公证员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应予免职?()A.加入T国国籍的B.年满60周岁的C.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D.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答案:A,C,D解析:。《公证法》第24条规定。中国不承认双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重国籍或多重国籍,中国公民加入他国国籍亦即丧失中国国籍。故加入T国国籍的公证员应予免职。63.关于受贿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构成受贿罪B.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受贿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D.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选项B、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64.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当事人只能对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B.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C.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D.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驳回起诉答案:A,C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管辖权异议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65.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证券大宗交易系统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目前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了大宗交易系统B.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C.买方和卖方可以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D.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自行成交,无须交易所确认答案:B,C66.下列哪些案件依法不应公开审理?()A.张某强奸案B.审判时15岁的金某故意杀人案C.王某间谍案D.当事人谢某提出申请,且有证据证明确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审判公开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67.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下列对此事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这一通知表明司法机关打击地沟油犯罪的决心,贯彻了司法机关司法为民的理念B.这一通知事实上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C.这一通知的出台体现了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D.依靠严厉的刑法“重典治乱”,就能达到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消灭“地沟油”这一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社会毒瘤的目的答案:D解析:。D项不正确。要想真正达到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消灭地沟油这一严重危害食品安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全的社会毒瘤的目的,司法机关需要对地沟油所涉及的法律和技术等各个问题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否则,在有关地沟油案件的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难免会因为问题的复杂性和结论的不一致而造成诸多分歧,进而影响打击的效果。68.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B:记入被告案卷的事实材料才可作为认定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C:当事人可以直接援引WTO规则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D: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故B项正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还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故D项错误。《行诉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根据该条第1项,A项应选;根据该条第2项,B项应选;根据该条第3项,D项应选;根据该条第4项,C项应选。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没有例外。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A选项忽视了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故A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欲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开庭审理前,且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许可。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据此,B选项混淆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中的证人包含了一类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证人。《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如果系精神病患者,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应选A、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的只能是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据此,B项正确。上述第6条排除了WTO规则在反补贴行政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力。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故D项“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的说法错误。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2)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需要等待其具有确定力。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该款第2项,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审查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裁定是否停止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3项,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只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避免执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D项错误。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题中,被告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也构成“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既然嘉泰公司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嘉泰公司对原罚款30万元的案件也未撤诉,故法院对罚款30万元、20万元均应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行诉撤诉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二审、再审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也可发生改变。故D项错误。69.建安工艺厂诉区税务局行政处罚案建安工艺厂位于河北省沧州市大林区,是一家生产工艺品的厂家。一日,该区税务局接到举报,称建安工艺厂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偷逃国家税收。在接到举报后,该区税务局决定对该厂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厂不服,向沧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立即组织调查并收集证据,发现建安工艺厂的确违反规定开具发票,并且广泛寻访有关人员,收集证人证言,以大量的证据支持自己的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建安工艺厂确有违反法律规定未开具发票且证据确凿,于是维持了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建安工艺厂对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将该厂的起诉书副本等送达被告,要求被告按时提供有关材料,并按时应诉。但是被告没有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也没有派人参加诉讼。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撤销区税务局作出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问题】1.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采取的组织调查,收集证人证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本案中,市税务局的复议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建安工艺厂和被申请人区税务局可否自行和解?市税务局可否对它们进行调解?4.假设在诉讼过程中,建安工艺厂因为违法被依法撤销,且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时,本案应如何处理?5.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可否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为什么?6.假设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执行,则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写出两项即可。【参考答案】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不合法。在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区税务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2.不正确,市税务局不能做出维持区税务局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因为区税务局的罚款行为证据不足,其“先决定,后取证”的做法是错误的。3.可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和解,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4.法院应当终结诉讼。建安工艺厂作为法人因为违法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没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即发生终结诉讼的后果。5.可以。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6.法院可以通知银行从区税务局的账户内划拨应当返还的10000元罚款;可以规定一定的履行期,期满之后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若区税务局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案:解析:本案同样涉及税务机关,但必须注意的是,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提起诉讼,不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要掌握清楚,不可一看到税务机关就判断为行政复议前置。关于税务机关需要行政复议前置的诉讼主要是关于纳税争议的,范围包括:交不交、谁来交、交多少、怎么算。除纳税争议以外的关于税收的争议,如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等,属于复议诉讼自由类型,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70.时任某市副市长的秦某不采纳权威咨询公司的意见,也不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擅自决定引进美国某公司的液晶显示器生产线。其间,秦某先后3次到美国考察,敷衍了事、游山玩水。在发现美国公司没有按承诺邀请考察对象的情况下,没有提出异议,致使考察团没有看到关键设备,只看了一条运作不完整的试运线就草率拍板,最终导致引进1CD项目失败,造成上千万的贷款利息损失。对秦某的行为认定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秦某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导致国有财产损失严重B.秦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C.秦某不具有玩忽职守的过失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秦某的行为不严重,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玩忽职守罪的认定。秦某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后果也十分严重,构成玩忽职守罪。71.某食品加工厂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二人是普通合伙人,丙是有限合伙人。但是丙常常随甲乙参与一些合伙事务辅助工作,某日丙在一次商务聚会上认识了某水果批发公司的总经理丁,交谈中丙得知水果不久将大幅度涨价,遂自己做主以食品厂的名义与该水果批发公司签订了水果买卖合同,丁并不知丙实为有限合伙人。此后丙将此事告知甲乙,二人坚决表示反对。则下列有关该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A.该水果买卖合同无效,因为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不享有事务执行权,而甲乙又拒绝承认B.该水果买卖合同有效,甲乙丙三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若该笔交易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则丙应赔偿该损失D.若曱乙认为目前加工厂确实需要购买水果,对丙的做法表示赞同,则丙仍承担无限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讲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该水果买卖合同并不是必须经全体合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因此丙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丁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有效,故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丙应对该笔交易承担与甲乙同样的责任,即甲乙丙三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B、D两项正确。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正确。本题答案为A。7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哪些说法错误?()A.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无效B.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C.国家铁路局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D.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只要被处罚人提出申请,该行政拘留即应暂缓执行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违反法定程序的效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职权、行政处罚管辖、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讲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A项称“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是正确的。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第3项,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是可撤销的行政许可,而非无效,故A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无效表述错误,应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故B项“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说法正确。但是,《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据此,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国务院无直接决定权,故B项“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的说法错误。B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但书”规定,中央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管辖权,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均无权规定,故C项错误,应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根据该条,D项显然错误,应选。73.王某欲状告李某逃避欠款不还,在起诉之前却听说李某已经想要悉数将财产转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王某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诉前保全。关于此案,你认为人民法院以下做法错误的有:A:人民法院审查中考虑到王某已经由于此项债权身无分文,因而没有要求王某提供任何担保B:人民法院在3天后就采取了保全措施C:王某过了18天后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D:王某过了30天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答案:A,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可见本案中必须要求提供担保,A做法错误;法院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应立即执行,故B做法错误;王某应该在30天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故C项错误D项正确。74.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省的甲劳务公司与乙硫酸厂达成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甲公司选派具有特种行业从业资格的劳动者到乙厂劳动,并就待遇等事项作出安排。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员,甲公司就临时派遣没有从业资格的张某到乙厂。工作中,由于张某的重大过失,导致高浓度酸废水管道泄漏,排入离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该河河水进入附近的镜花湖,致使周某养殖的鱼类大量现象。环保部门对湖水监测的结果,pH值为4.8。对死鱼进行化验分析,其结论为受酸水腐蚀而死。另悉,A县丙石化染料厂也向该河流排放酸性污水。周某沿河找到丙石化染料厂和乙硫酸厂两家排污单位,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遭到拒绝。在这次环境污染导致损害的事件中,周某可以向谁主张赔偿责任:A.甲公司B.乙厂C.丙厂D.张某答案:A,B,C,D解析:乙、丙作为排污者,应承担责任;张某是第三人导致污染,第三人张某也要承担责任;甲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在派遣中有过错,应承担补充责任。75.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哪种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A.甲为乙的仇敌,在乙死后不久便四处张贴大字报称“乙的死是作孽太多的缘故,是报应,快哉快哉!”B.甲偷盗死者乙的遗体并出售器官牟利C.著名小说家甲将死者乙生前告诉的隐私写入自己创作的长篇小说中,但隐去死者姓名D.某殡仪馆因工作疏忽提前焚烧了即将举行追悼会的死者甲的遗体,无奈只有以死者乙的遗体冒充,追悼会举行过程中此事为甲的家属发现答案:C解析:考点:精神损害醅偿讲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以侮辱、诽镑、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在C项中,甲将他隐私用于小说创作,而小说本身是虚构的事实,且已经隐去死者姓名,社会公众不能推知死者乙,故不存在侵权行为。A、B、D项中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76.戚律师在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夏某代理诉讼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向某认为戚律师很有才能,即请求与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由戚律师为其代理另一法律事务。此时,戚律师应当如何去做?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是否接受委托须请示本所主任决定。B.经征得夏某同意后才能接受委托。C.因委托事由与夏某无关可以接受委托。D.向向某婉言谢绝委托。答案:C解析:C。《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法律并未对律师为对方当事人代理其他法律事务作出禁止,因此C正确。77.自诉案件中不适用调解的有:()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D:被告人反诉的案件答案:C解析:【考点】可以适用调解的自诉案件。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因此,C项正确。78.甲国驻中国领事拟进行领事取证,此种方式在我国受到的若干限制,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能向在中国的甲国公民取证B.甲国领事采取的取证方式不得违背中国法律C.甲国领事不得对取证对象进行扣押D.甲国驻中国领事取证适用甲国法律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司法协助——送达和取证。《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因此,ABE都是正确表述。79.下列行为构成受贿罪的是:()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负责审批房地产项目申请的甲在审核某开发商的项目时,帮助其顺利通过审核,甲以30万元购买该开发商的某小区住宅,该房市值100万元B.证监会工作人员乙在某公司上市前收受干股若干,答应帮助其上市,该公司成功上市后,乙所拥有的股票价格100万元C.某市副市长丙帮助某公司获得政府工程,该公司老总承诺送丙的儿子到国外留学,并负责所有费用D.某领导丁和房地产开发商打牌,打牌前某开发商老总刘某想让丁疏通关系,丁不置可否。在打牌时刘某故意输给了丁几十万的赌资,第二天刘某的事办成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各种隐蔽新型的受贿行为。全选。80.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哪些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A:公安机关B:国家安全机关C:人民检察院D:人民法院答案:A,B,C解析:国家安全机关是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81.关于侦查中的补充侦查与批准逮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撤销逮捕的理由B: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C: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D: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答案:A,B,C,D解析:【考点】侦查;逮捕。详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38条规定,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撤销逮捕的理由。根据第349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根据第3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根据第334条第2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对于法院的裁判,当事人针对下列哪些选项不可以提起上诉:A.王小毛起诉小明返还借款300元,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B.王某向A县法院起诉赵某侵权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发现赵某已死亡,遂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C.甲县法院在判决书中把11.1万写成111万,后法院以裁定的方式补正判决D.杨某诉王某买卖纠纷一案,王某对法院的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答案:A,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之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不得上诉。A选项应选。《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可见,B、D可以上诉,C项不得上诉。83.某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在经济补偿方面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A、李某的试用期刚过一半,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决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试用期的全部工资,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B、张某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决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告知,此情况下只支付养老金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C、吴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有关规定将领取失业救济金,企业决定从经济补偿金中作适当扣除D、肖某因患病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并在经济补偿金中作相应抵偿答案:A,C,D解析:(原答案为ACD,正确答案应为CD)。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协议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故选项A中李某、D中肖某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者减发失业救济金。”因此,A、C、D中用人单位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不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A选项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正确的。84.《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D:第3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答案:B,C,D解析:【考点】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详解: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故A说法错误。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故B说法正确。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这种要素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但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故CD说法正确。85.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可申请延期,延期( )。A.以一次为限,不超过3个月B.以一次为限,不超过6个月C.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D.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6个月答案:C解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86.下列帮助、教唆行为中,能独立构成犯罪,不按共犯处理的有哪些?A.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B.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C.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D.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答案:A,B,C,D解析:。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的,构成单独的协助组织卖淫罪;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构成单独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单独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当事人本身不构成新的犯罪,帮助者单独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都不按照共犯处理。行为本身属于教唆或者帮助行为,但是只要刑法分则将其规定为独立的实行行为,就应独立构成犯罪,而不能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甲国与乙国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用于乙国合并前一次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些选项是正确的?()A.上述债务因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而自然消除B.乙国元首个人对丁国商业银行所负之债不在国家继承之列C.甲国南方省对丁国政府的债务不在国债之列D.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际法上的继承。就国际法上的国家债务继承一般规则而言,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国家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本题中甲国和乙国合并为丙国,因此甲乙两国的国家债务应转属丙国承担,而不能自然消失,A项错误。乙国元首个人对丁国商业银行所负之债不论目的、用途何在都不在国家继承之列,B正确。甲国南方省对丁国政府的债务不在国债之列,不属丙国继承债务的范围,CD正确。88.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答案:C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D错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可知,甲、乙不能协商一致的,若乙无正当理由,甲可以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因此,甲未侵害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因甲有权单方许可戊出版社出版该小说,因此,戊出版社也就没有侵害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选项B错误。甲自己把小说上传到自己博客中,丙提供的仅是自动接入链接,且用户点击阅读该小说,也是从甲的博客中阅读的。因此,丙并未侵害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89.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丙的损失是由于甲酒后驾车且时速过快,以及乙的逆向行驶摩托车共同侵权所致,甲、乙虽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但缺少甲、乙任何一方的行为都足以避免丙的损失,故可认定甲、乙“每个人的侵权行为均足以导致全部损害”,构成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据此选项D是正确的,选项ABC均是错误的。90.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说明我国法律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B.“法律仅仅向前看,不向后看”。该法谚表达的法律原则是“从新原则”C.《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属于法的空间效力D.属地主义属于法的空间效力答案:A,B,C,D解析:普遍性是法的特征之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民族自治地方同样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因此A项错误。法谚“法律仅仅向前看,不向后看”的含义是指法律不溯及既往,这是“从旧原则”。因此B项错误。法的对人的效力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刑法》第7条是属人主义的规定,属人主义属于法的对人的效力。因此C项错误。属地主义属于法的对人的效力,不是法的空间效力。因此D项错误。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某股份公司将其所有财产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甲保险公司将该项保险业务的20%以再保险的方式转由乙保险公司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该股份公司仓库因遭雷击而发生火灾,造成损失53万元。根据这些情况,选项所作的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A.该股份有限公司仅向甲保险公司履行出险的通知B.股份公司无权向乙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C.如果乙保险公司对其承保的20%的保险业务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甲保险公司可以只向股份公司承担80%的保险责任D.如果股份公司未能从甲保险公司获得全部赔偿,仍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答案:C,D解析:。再保险合同是相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的,再保险合同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再保险合同承保的责任范围与责任期间与原保险合同完全一致,但再保险合同却是一个独立的保险合同。这就意味着,原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的请求;同样地,原保险合同并不因为再保险合同的存在其独立性受到影响,原保险的保险人(即再保险的分出人)也不得以再保险的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据此,选项A、B是正确的,选项C、D是错误的。解答本题的依据是《保险法》第28、29条。《保险法》第28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第29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92.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A.原告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有明确的被告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E.有具体.明确的证据答案:A,B,C,D解析: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93.王某因涉嫌报复陷害罪被立案侦查后,发现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刘某与自己是邻居,两家曾发生过纠纷,遂申请刘某回避。对于刘某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A:公安局局长B:检察院检察长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法院院长D:检察委员会答案:B解析:该案涉及报复陷害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六)的规定,报复隐害罪依法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本案中侦查人员刘某属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因而应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其回避,选择B项。94.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单位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又可以由过失构成B:单位犯罪主体不区分所有制性质C: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依照刑法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D:单位犯罪后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答案:A,B,D解析:【考点】单位犯罪。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是所有的单位进行的犯罪都构成单位犯罪,只有刑法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此罪的,才构成单位犯罪。单位必须具有一定资格,即依法成立具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独资、私有企业单位只要具有法人资格就可构成单位犯罪。大部分单位犯罪为故意犯罪,个别单位犯罪为过失犯罪。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因为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合伙企业也可成立单位犯罪,故为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知,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依照刑法有关个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于C项的情形应当以个人犯罪论处。D项表述的是单位犯罪的单罚制,是正确的。95.2005年5月31日,在北京从事贩卖的安徽来京人员杜某偶然查询得知,自己从去年7月20日至5月23日驾车运货时,在同一地点被“电子眼”拍下闯禁行105起,被罚款10,500元(该罚款将近杜某一年的收入),交通违章记分210分。杜某称,此前交管部门从未有告知他曾被查出违法。而交管部门则告知,在杜某被录下40多次时就通知了其所在单位,并通过交通台广播进行过两次通知,但杜某都没有来过交管部门。后调查,杜某所驾驶的车是挂靠在一个蔬菜运输公司的,每年交点儿管理费。蔬菜公司称,未接到过交管部门的电话。同时,杜某本人没有收音机,根本收听不到交管台广播。相关媒体曾经针对司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知悉方法做过一个小调查;登录北京交管局网站查询的占61%;等待交管局通知的占32%;到交警大队办公厅触摸屏查询的占3%;定制手机告知短信的占2%;打声讯电话查询的占2%。就是说32%的司机不知道北京市交管局是不会及时、主动通知违章司机的,只有等司机年检的时候才能收到通知。同时,据统计,2004年,北京市交管局共处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124.9万起,在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中,由“电子眼”作出处罚“决定”的,就占了47.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005年4月,北京市交管局有关领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今年交管部门非现场执行法要占到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60%。问题: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你谈谈对此问题的认识和思考。答题要求:1.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相关的社会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参考例文】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将处罚结果向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而且处罚的依据也应公开。材料中就反映了目前某些机关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使用现代化的手段进行行政处罚,但忽视了行政处罚应该给予公众充分知情权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强调行政机关的高效运行是必要的,但同时更应该注意是否兼顾了公开、公平的原则。行政公开是行政处罚的一项基本原则。其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必须将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及其相关信息在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行政公开、公正、公平与行政效率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体,对任何行政行为的作出都必须两者兼顾。一方面,行政公开、公正、公平强调的越多,行政效率可能越低;另一方面,行政如果一味地追求效率,也必然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所以,从根本上说,必须找到两者的契合点,保证行政行为做到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所接受。本案中,虽然交管部门采用了“电子眼”进行交通监控,利用网站、手机提供违章查询等众多现代化行政手段,大大提高了行政机关的运转效率,节约了有限的行政资源,但却忽视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众所周知,公众与政府处于信息极其不对称的情况下,而行政公开,就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行政公开是一种手段,公众真正知情才是目的。司机每一次违法,都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执法者及时、主动将违法情况及相应处罚明确告诉行政相对人,而不是要求行政相对入主动上网或是电话查询。面对中国目前很多人并不会上网的情况,交管部门不能说完全做到了行政公开。杜某之所以105次“重蹈覆辙”,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非法现场执法的拍摄、录入、数据整理到公示与送达这个链条出现了多处断裂,其结果是违章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电子眼”的效率被剥削,执法的公正性也因此打了折扣。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综上所述,我们的行政部门不能仅仅将着眼点放在如何提高行政效率上,还应该注意在维护高效运转的同时,是否保证了相对人的知情权,以及行政行为的公开、公正、公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为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作出贡献。96.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以下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条件的是:A.张某曾经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B.李某是美籍华人,但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C.王某曾经被市劳动局辞退D.赵某曾经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答案:B,D解析:《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而劳动教养并非是因为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辞退也并非开除公职。据此可知,AC项错误,D项正确。《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美籍华人不具有中国国籍,不符合我国公务员的录用条件。因此,B项正确。97.比例原则是侦查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下列法条中,哪一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比例原则?()A.《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B.《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C.《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3款: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D.《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侦查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比其他领域更为尖锐。基于侦查阶段的这一特性,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比例原则,将侦查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设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A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客观全面原则,B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遵守法制原则,C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保守秘密原则。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王某于1993年10月1日购买了一台微波炉,由于王某年底即出国,微波炉一直闲置未用,王某于2003年11月3日回国,翻看微波炉使用说明书时发现,微波炉的安全使用期截至2004年12月31日。王某2003年11月10日使用微波炉时,微波炉爆炸,炸伤王某。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王某丧失对微波炉生产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B、王某丧失对微波炉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C、王某在2005年11月10日前享有对微波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D、王某在2004年12月31日前享有对微波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答案:A,B,D解析:第45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损害虽然发生在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之后,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因此王某要求微波炉生产者、销售者赔偿的请求权并未丧失。故A、B选项错误。第46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请求权并未丧失,王某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99.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及相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所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B.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C.该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D.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问题。根据《商标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不包括选项C。本题答案为ABD。100.共用题干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请回答第86—90题。关于李某申请仲裁的有关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因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乙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李某只能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C、乙公司对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负举证责任D、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李某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答案:B,C,D解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故,BD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因而C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故A该错误,B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入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李某的请求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而没有超过诉讼时效,D项说法正确。李某属于全日制的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李某经绩效考核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则只有在公司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则规定了若干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法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其中包括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形。因而AB选项都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而D项也是正确的。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B.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C.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无需检察长的批准。D.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进行审查。答案:A,B解析:《高检规则》第1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所以A正确;第55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B也正确;第555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所以C选项错误。第558条,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所以D选项也错误。2.关于一般经济纠纷仲裁和劳动仲裁共同点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机构B.开庭审理C.收费D.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选项C: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参考教材P339。3.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8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2.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A.20万元B.25万元C.30万元D.50万元答案:B解析:虽然买入时间(8月3日)距两次卖出时间(3月1日和3月8日)均不足6个月,但买入量仅为2.5万股,因此,应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2.5×(25-15)=25(万元)。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对弟、妹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有( )。A.兄、姐有负担能力B.父母已经死亡C.父母无力抚养D.弟、妹未成年E.弟、妹提出扶养申请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兄弟姐妹关系。《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5.关于受贿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甲中标后,送给张某50克海洛因。张某构成受贿罪B:乙系人社局副局长,乙父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乙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后,王某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王某不构成受贿罪D:法院院长告知某企业经理赵某“如给法院捐赠500万元办公经费,你们那个案件可以胜诉”。该企业胜诉后,给法院单位账户打入500万元。应认定法院构成单位受贿罪答案:A,B,C,D解析:【考点】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详解】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A选项中,张某作为城建局长,甲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张某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并且利用自己职务便利让甲中标,并收受甲提供的50克海洛因,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乙父利用乙系人社局副局长的职权,将不符合条件的亲戚纳入社保,并收受现金的行为,符合利用影H向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因此B是正确的。C选项中,王某已经退休,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主体不适格,其通过现任厂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接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而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法院院长是法院的直接负责人,因此院长向某企业经理索要贿赂,最终钱款500万元打人法院单位账户,符合单位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因此D是正确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6.共用题干甲将自己继承祖父的一套房屋租给乙住,乙住了一段时间又考虑到租金太贵,于是再次承租一间房屋并将甲的房屋出租给丙打算以租养租。为了方便出租,乙没有告诉甲实情,只是说丙是自己的朋友,来当地旅游,住两周就走。谁知承租期间,丙擅自在甲的房屋内修大型浴缸,引起地面渗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因地面渗漏造成的损失C:甲有权解除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D:甲无权要求丙支付租金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让与后,出卖人仍然可以占有一段时间的为占有改定。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所有权自3月10日就发生转移,只不过买方取得间接占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而非占有,本题中电脑已经交付,风险应当由所有人杨某负担。因此4月10号出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债权具有平等性,甲乙和甲丙两份购房合同效力平等,A选项不正确。《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甲丙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甲无权收回房屋,乙也不能请求甲收回房屋,B选项不正确。C选项认为乙不能要求甲收回房屋的说法正确,但甲乙之间购房合同成立并生效,因甲不能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题双方约定35%的违约金属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D选项正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当事人一般会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这属于所有权保留问题,是一种物的担保。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甲公司未支付的到期价款已经超过合同全部价款2000万的1/5了,故应选ABC。《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常见的情形是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即次承租人)毁损或恶意添附租赁物,此时转租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租人却不可以,出租人只能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没有租赁合同。本题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但不得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擅自转租的,转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但是在出租人解除其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后,转租人(即第一个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自动解除。7.就房屋抵押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未约定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则土地使用权未抵押B.丁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若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银行C.丁与银行协商也可以以该房屋设定质押担保D.若丁欲将该房转让,则须通知银行征得其同意,否则转让为无效答案:B解析:考点:抵押权实现的相关知识讲解:依照《物权法》第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时房与地必须一并抵押,当事人约定未一并抵押的该约定无效,且视为一并抵押,故A项错误。依照《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流押约定无效,故B项正确。按照物权法定主义,不动产在我国不可以设立质权,故C项错误。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虽然作为宣示性条款,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但这一规定并不属于强行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对其的违反行为并不当然归于无效。事实上,即使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擅自转让抵押物,抵押人与受让人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至于抵押权人的权益完全可以通过抵押权追及制度与受让人涤除制度得到保护。《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正是这个意思。故D项错误。8.a县甲水果公司经理和b县乙农贸公司经理在c县洽谈时签订了1份苹果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d县,并规定发生纠纷时由c县或d县的法院管辖。后甲公司迟迟不到d县提货,乙公司唯恐时间过长影响苹果质量,便将苹果运至与a县临近的e县,并书面通知甲公司到e县提货。甲只好自己派汽车将苹果运回a县。后发现该批苹果中掺杂了一些次品,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则关于本案的管辖,说法正确的是:()a.d县法院有管辖权b.c县法院有管辖权c.b县法院有管辖权d.e县法院有管辖权答案:C,D解析:。本题涉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和协议管辖的基本知识。协议约定合同管辖的法院必须唯一确定,本案中的约定无效,因此C县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并不能取得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E县是实际履行地,所以E县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B县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9.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C.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D.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答案:C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C项的“直接批准项目上马”的做法违反上述关于决策程序的要求。10.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需要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 )。A.作者姓名B.作品发表时间C.作品发表载体D.作品名称E.作者单位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2)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3)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11.中国内地甲公司与澳门地区乙公司因某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此案仲裁的审理方式为:()A.不公开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要求公开审理B.不得进行公开审理,但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决定公开审理C.开庭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可要求不开庭审理D.不能开庭进行审理,但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决定开庭审理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审理的特点。《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一般开庭进行,当事人要求不开庭的,仲裁庭可进行书面裁决。12.下列关于责任保险说法正确的是:A.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B.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可以直接向遭受被保险人损害的第三人赔偿C.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或者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D.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赔付答案:A,B,C解析:【考点】责任保险【解析丨《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绐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66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故ABC为正确答案。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以下关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B.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C.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只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D.人民法院对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答案:B,D解析:对于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问题,原《行政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修正案对此做了明确的制度安排。《行政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据此可知,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原则上的确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这并不绝对,而是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A项说法过于绝对,是错误的,B项正确。行政诉讼的二审审查范围,实行的是全面审查原则,即对一审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做全面审查。《行政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讼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C项错误,D项正确。14.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公益环保组织因与大洲公司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应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B.不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C.应将双方的和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D.应依职权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小额诉讼程序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上海市某区法院受理我国公民刘明诉美国人杰克返还借款250元的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B、经当事人同意,小额诉讼程序可以不设举证期限与答辩期C、在小额诉讼案件中,法院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后,当事人不服时可以提起上诉D、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答案:B解析:《民诉解释》275条之规定,涉外民事纠纷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A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77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所以B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78条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故C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26条之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16.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两年内考上我们母校的博士生,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二手房或者一辆比亚迪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如愿考取。下列陈述正确的是:()A:甲有选择权,选择赠送二手房还是比亚迪B:本案涉及的债是连带之债C:乙有选择权D:甲、乙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选择权的归属答案:A解析:本案所涉及的是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区别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在债的标的之确定的问题。对于选择之债必须有一方要有选择权,否则无法履行。对于选择权,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债务人,债务人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选择权的归属,因此选择权归于债务人一方。17.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1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乙银行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如乙银行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B.如乙银行要求保证人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丁可以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乙银行要求抵押人戊承担担保责任的,戊无权拒绝D.如乙银行要求反担保人庚承担责任的,庚无权拒绝答案:B解析: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可知,只有一般保证人才享有先诉抗辩权,本题中,丙属于连带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故A项错误。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B项正确,当选。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可知,在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后,乙银行不得再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故C项错误,不当选。根据《物权法》第171条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可知,反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的合同关系,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故D项错误,不当选。18.在某合同纠纷中,中国当事方与甲国当事方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并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当事人选择的乙国法,仅指该国的实体法,既不包括其冲突法,也不包括其程序法B.如乙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C.在庭审中,中国当事方以乙国与该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即将结束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冲突规范和合同的法律适用。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仅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A项正确。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B项错误。C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正确。D项,该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项错误。19.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因此本题应选A、B、D。20.下列有关劳动合同条款的说法错误的是:()A.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就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B.试用期为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成立C.服务期条款为劳动合同的可备条例,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条款D.违约金条款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答案:A,B,C,D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A选项的说法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B选项的说法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服务期条敖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劳动合同,而只能适用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形,故C选项说法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5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故违约金条款为可备条款而非必备条款,D选项错误。21.郑某收集某省法院门前公告栏里的死刑数字进行汇总之后,将得出的死刑总数向境外提供,关于这一行为说法正确的是:()A.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B.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C.该信息不属于情报D.不构成犯罪答案:C,D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情报有两个特征:(1)关系我国的安全和利益;(2)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该种信息不属于情报。22.商标注册的原则有( )。A.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B.商标标志合法的原则C.显著原则D.保护驰名商标的原则E.抢注商标的原则答案:A,B,C,D解析: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显著原则、商标标志合法原则、保护驰名商标的原则、禁止抢注商标原则。23.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选项?()A.《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国家只奋在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征收或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并同时给予补偿后才能进行B.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D.财产权、继承权、文化教育权利,属于受宪法保护的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的权利答案:C,D解析:。24.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职工薛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关于其工伤保险待遇,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年)A.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可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B.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薛某可主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C.如商场参加了工伤保险,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仍由商场支付D.如电梯厂已支付工伤医疗费,薛某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订立。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李某的劳动合同应由乙公司继续履行,故A项正确。B、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这并非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因此,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原用人单位甲公司的工作年限。故B、D两项正确。C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正确。25.对于我国刑事起诉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B:公诉为主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C:实行的起诉原则为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D:起诉法定为主,要求凡构成犯罪的必须起诉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选项B错误。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并非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并非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了剥夺,检察院还是有一定的起诉裁量权的。所以对于构成犯罪是否起诉,检察院在法定的裁量范围内可以酌定不起诉,不是凡是构成犯罪就必须起诉。26.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的事项包括()。A.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及诉讼请求B.劳动争议诉讼的相关时效规定C.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D.终局裁决案件的诉讼E.关于工伤认定争议的诉讼答案:A,B,C,D,E解析: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的事项P5541.?当事人认定合并分立的:发生后为当事人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双重劳动关系的:新、老单位和劳动者均可能成被告劳动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字号为准派遣: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均可能劳动者-未办执照的:用人单位或出资者未办执照挂靠他人:用人单位和执照出借人当事人不服仲裁:追加遗漏单位-已退休:劳务关系停薪留职、内退、待业:劳动关系处理?发包方承包方2、.?诉讼请求: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3.?时效规定:经仲裁-15日??不经:2年?时效计算:次日4.?案件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5.?终局裁决案件的送:追索劳动报酬、补偿金;时间、休假、社保6.?工伤诉讼:30日申请,60日决定保存50年??60+30鉴定,1年后复审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B.宣誓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C.宣誓主体限于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D.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宣誓的仪式由最高法院组织答案:A,B,D解析: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故A项正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8条第2款规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故B项正确。该《决定》第1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据此,C项错误。该《决定》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据此,D项正确。28.★★某渔政管理机关的一名工作人员以无证收购江鲜为由,将陈某收购的50公斤江蚌没收,并向陈某开了一张“处罚单”。内容为:“陈某因无证收购江蚌50公斤予以没收并罚款200元。”第二天,这名工作人员又找陈某作了笔录。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渔政管理机关制作的笔录不能作为认定渔政管理机关的处罚行为合法的证据B.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属滥用职权的行为D.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答案:A,B,D解析:。现场笔录必须现场制作,渔政管理机关制作的笔录属事后制作,不能作为认定渔政管理机关的处罚行为合法的证据。A的说法正确。对陈某的罚款越过50元的限额要求,且有没收处罚,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B的说法正确。由于渔政管理机关制作的笔录不能作为认定渔政管理机关的处罚行为合法的证据,其处罚行为尚属证据不足,应予撤销。D的说法正确。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不存在目的不正当的情形,故不属于滥用职权。C的说法错误。29.黎某因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报请复核死刑时需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哪些?A:报请复核的报告B: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5份C:全部的诉讼案卷D:全部的证据答案:A,B,C,D解析:《刑诉解释》第346条规定:“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30.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正确的是: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C: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答案:A,C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本题中,AC项符合该条的规定。31.王某假冒公安人员,以“抓流氓”为名,对妇女李某进行胁迫奸淫。对王某应当如何处罚?A.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B.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C.以招摇撞骗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并罚D.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答案:D解析:王某假冒公安人员,尚未达到招摇撞骗的程度,故不构成招摇撞骗罪。A、C两项不选。王某假冒公安人员,以“抓流氓”为名,对灼女李某进行胁迫奸淫,其“胁迫奸淫”即构成强奸罪,而非强制侮辱妇女罪。B、C两项不选,D项正确。32.关于宪法修正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B.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C.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D.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答案:A解析:1988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因此A错误。33.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改进法律起草机制,重要的法律草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B.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C.完善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D.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答案:A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故A项错误,应选。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招摇撞骗罪、诈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A项,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要求满足下列行为之一:(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或者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被司法解释或者立法明确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甲擅自从事高速公路收费活动,不属于上述内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A项错误。B项,招摇撞骗罪要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利益,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信力。甲即使冒充国有收费站的工作人员,也不过是冒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满足招摇撞骗罪对所冒充对象的要求。并且,由于过往司机很清楚在路边开口是逃避缴费的行为,并没有受骗,所以行为不满足招摇撞骗的性质。故B项正确。C项,甲对设在远端、巴巴地等着司机出收费口的收费站工作人员没有欺骗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故C项正确。D项,甲对于和吴某合谋共同犯罪的所得,由于事后不可罚的理由,不再成立独立的赃物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D项错误。35.共用题干作家江某所著的小说《希望》出版于1951年,1966年江某去世。剧作家刘某将《希望》改编成电视剧本,并经某电影出版社出版。2001年3月,江某的子女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刘某、某电影出版社告上法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希望》已经公开发表超过50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B:江某的子女依法继承和享有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C:因江某已经去世,刘某对《希望》进行改编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D:电影出版社应向江某的子女支付相应报酬答案:A,C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选项A,甲对古文的注释是演绎作品,演绎人对演绎出版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甲对该古文的注释本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乙经甲同意将该古文翻译成法语也是演绎作品,因此也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乙不是该古文原作的著作权人,因此无权禁止他人再将其译成外国文字。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出版社要出版乙的书应征得原古文注释作者甲的同意和其翻译者乙的同意,也就是说任何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取得演绎者的许可,也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合作作品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由单个作者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则是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为两种,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的方式也因此有两种:第一种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如歌曲和歌词,一部学术著作中几位作者分别撰写的不同的章节。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二种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如两个人合作撰写一篇学术文章,共同讨论提纲,共同创作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和行使。《著作权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的合作作品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正确的选项为ABD。《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王某与张先生没有约定,该画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张先生,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同样选项B也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等权利。因为该画的著作权人是张先生,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与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依据上述规定,《希望》的保护期限应至2016年12月31日,故A选项是错误的。选项B,江某的子女依法继承和享有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正确的。选项C,江某的子女对该作品依法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某对《希望》进行改编应征得著作权人江某的子女的许可,电影出版社应向江某的子女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甲的作品尽管还没有发表,但甲仍然是著作权人。乙将甲的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名为自己后发表,侵犯了甲的著作权。36.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某食品生产企业停产1年B.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C.为防止生态破坏,市林业局责令超范围采伐树木的孙某种十棵树D.公安交管局暂扣违章驾车的赵某驾驶执照6个月答案:A,B,D解析:AD选项错误,当选。《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可知,责令停产1年和暂扣驾驶执照6个月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B选项错误,当选。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注销。C选项正确,不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物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为。本题,责令种树是为了避免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预防性,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37.关于宪法宣誓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宣誓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B.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宣誓制度写入宪法C.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握拳,右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宣誓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答案:A,B,D解析: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握拳,因此C选项错误。38.奔马电子有限公司为一家中美合资企业,外资方所罗门公司欲转让其一部分股权给另一美国公司。关于所罗门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须中方同意B:不须经中方同意C:须报审批机关批准D:不须报审批机关批准答案:A,C解析: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知答案为AC。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9.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D.《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反映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答案:B解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据此,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不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故A项错误。该法第87条第4款规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B项正确。该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据此,C项错误。我国宪法在特别行政区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故D项“《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的说法存在瑕疵。《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体现了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故D项“反映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的说法错误。40.★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购买一艘货轮从事海上运输,登记为“兴海”货运。一日,某海关缉私人员检查他们的货轮,认为他们为丁所运输的货物系走私物品。其后,某海关作出没收货轮和全部货物决定。甲、乙、丙和丁不服海关的决定。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A.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B.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向某海关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C.甲、乙、丙和丁为共同原告D.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解析:。本题为综合性题目,涉及多个考点。海关为中央垂直领导,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向海关的上一级申请;对海关处理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案件采用自由选择制度。故ABD的说法正确。甲、乙、丙成立了有字号的合伙企业,应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41.下列哪一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A.审计局封存转移会计凭证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B.公安交通执法大队暂扣酒后驾车的贾某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C.税务局扣押某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D.公安机关对醉酒的王某采取约束性措施至酒醒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选项A、C、D错误。《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选项D);(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选项A);(三)扣押财物(选项C);(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选项B正确。“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42.2005年,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退休职工增加养老金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劳函字[2005]第023号文)。针对此请示,劳动和承社会保障部给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退休职工增加养老金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2005]第104号文)。叶某向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开《关于离退休职工增加养老金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但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通知》的形式答复:“本局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请示工作的函件(即第023号文),属于政府内部公文事项,不予公开。”叶某对《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叶某提出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B.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通知》应当自收到叶某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C.在行政诉讼中,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对该《通知》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D.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答案:C解析: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讲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据此,只有申请公开与自身相关的信息时才需出示有效证件,故选项A错误。根据第24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15+15工作日”不等于“1个月”,故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题干中的《通知》实际是拒绝公开,故选项C正确,应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叶某申请公开的《请示》是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第4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据此,拒绝公开的法定理由只能是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属于政府内部公文事项而不予公开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故叶某要求公开的诉讼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主张应当得到支持,而非驳回。故选项D错误。正确的判决方式应当是:撤销《通知》,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款)。43.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独任庭和合议庭的说法,正确的是:()A.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可以适用独任庭B.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C.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该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筒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44.A商场合同纠纷案A商场欲利用“十一”假期以表演和送礼的方式进行促销。2011年8月25日,A商场与B演艺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2011年10月1日上午9点,由B演艺公司的艺人王飞飞到A商场前的露台演唱3首歌,或者唱2首歌跳一支舞。2011年8月26日,A商场与C水果批发市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A商场向C水果批发市场购买优质苹果1万个,用来赠送给10月1日到A商场购物的前1万名顾客。C水果批发市场最迟在2011年9月28日交货。苹果3元1个,一共3万元,货到后3日内由A商场一次付清。甲是种植苹果的农户,是C水果批发市场的固定货源之一。2011年8月27日,C水果批发市场告知甲,其与A商场签订了买卖合同,要求甲今年继续向自己供货。二者约定,甲于2011年9月24日交付2000个苹果,苹果2元1个。合同生效之时,C水果批发市场即交付1000元定金。若一方违约,则支付违约金3000元。为了与甲订立合同,C水果市场共花费订约成本500元。9月13日,甲通知C水果批发市场,他已将承包的土地转让给了同村的陈某,将不履行合同。C水果批发市场于是马上联系其他种植户,为此花费各种费用1000元。由于时间紧迫,最后C水果批发市场不得不以2.5元1个的价格购得苹果2000个。2011年9月20日,B演艺公司致电A商场,告知王飞飞由于档期问题无法出席10月1日的表演。A商场当即要求B演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演艺公司见A商场态度强硬,便于2011年10月1日上午安排公司的另外一位艺人徐小蕾前去活动现场表演。A商场的负责人王某为了使活动顺利进行,且考虑到徐小蕾的人气与王飞飞差不多,于是让她上台表演。活动结束后,B演艺公司向A商场索要演出费,A商场以B演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支付。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演艺公司遂提起诉讼。在诉讼中,A商场反诉,要求B演艺公司承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B演艺公司辩称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且A商场未受实际损失,不应再承担责任。张太太于促销期间在A商场购买了一台高压锅。在使用时,高压锅发生爆炸,将当时在厨房的张太太和张先生烫伤,张太太的脸大面积受伤,即使接受整容手术仍会留有疤痕。2011年11月30日,张太太和张先生将A商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他们医药费、张太太毁容的精神损害赔偿共800万元。【问题】1.A商场与B演艺公司之间的债的关系的类型是什么?2.当甲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时,C水果批发市场对甲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3.C水果批发市场欲向甲求偿,如何求偿对其最有利?4.B演艺公司告知A商场王飞飞无法出席时,A商场可否要求B演艺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为什么?5.B演艺公司在反诉中的辩论意见是否成立?为什么?6.张太太和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中有哪些错误?答案:解析:1.A商场与B演艺公司之间的债的关系属于选择之债。2.C水果批发市场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解除合同;二是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三是等到履行期届满之后,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3.C水果公司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对其最有利。甲选择定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分别可得1800元、2500元、3000元,因此应选择违约金。4.不可以。因为该合同债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5.成立。因为B演艺公司安排徐小蕾前去表演的行为是采取补救措施的表现,A商场因此没有遭受任何损失,B演艺公司不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6.第一,张先生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要求A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张太太选择要求A商城承担违约责任,则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生要注意区分定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其次,损害赔偿金的功能在于弥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有违约金条款,而违约方没有造成对方损失,可以单独适用违约金,此时的违约金承担惩罚性功能。当有违约金条款且违约方造成了对方损失时,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此时的赔偿金适用在于弥补违约金数额之不足。在二者并用的情况下,应该以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人一般不得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45.某甲是某名牌大学后勤处的处长,利用负责为大学采购桌椅的职务之便,向其弟弟经营的公司大量购买劣质桌椅,价格高出一般市价的30%。致使该大学多支出50余万元。某甲也多次从其弟弟处收受财物价值达5万余元。某甲的行为:()A:成立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B:成立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D:成立受贿罪答案:B解析:【考点】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详解:《刑法》第166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甲某的行为成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同时,某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弟弟财物为其牟取利益,成立受贿罪。46.郄女士的交通事故是宝悦汽车维修公司使用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所致,县交通局决定对宝悦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郄女士认为处罚过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庭B.如果郄女士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应当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C.如果本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D.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1)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对此,本题A选项使用了张冠李戴的命题技巧,对当事人应当使用传票传唤,而非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所以,A选项错误。(2)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B选项缺失了“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要件,表述错误,在未阐明的情况下就由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不妥当的,所以,B选项错误。(3)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这是和民诉不同的,民诉对于恶意诉讼,只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一种处理方式,而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C选项正确。(4)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0条第3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47.关于短线交易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B.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C.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收回短线交易的收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D.上市公司董事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属于短线交易答案:A,B,C,D解析:题目中四个选项均正确。48.仲裁程序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正确程序是什么?()A.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C.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当事人都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而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再由仲裁委员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关于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李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发现有此违法情形的,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当撤销颁发的该项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B.行政许可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有此违法情形的,可以撤销颁发的该项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应当赔偿C.行政机关超越自身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被越权的机关可以将其撤销D.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答案:D解析:《行政许可法》第78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故D选项错在应当是“一年内”而非“三年内”。5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甲公司提供材料和图纸,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设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将加工零配件的工作交由丙公司完成,丙公司加工的零部件不符合甲公司的要求的,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责任B: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有权自行采购原材料进行加工C: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图纸不合理,乙公司仍然按照图纸生产,最后无法完成设备的加工,甲公司应承担乙公司的损失D:甲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公司支付报酬,乙公司有权留置设备答案:A,D解析:《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B选项不正确。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为图纸不合理造成的承揽人的损失,承揽人无权要求定作人赔偿,所以C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承揽人享有留置权,所以D选项正确。51.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贿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A.审判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B.该省高级人民法院C.甲该省人民检察院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最局人民检察院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题中已经明确是死缓判决,该判决如果生效,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本题看似是对中院判决进行审判监督,其实是对高院进行审判监督。故只有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故BD选项正确。52.全州公司在王起明与中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许诺给王起明更高的报酬,与王起明签订了劳动合同,给中会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全州公司对此应承担什么责任?()A、行政责任B、说服王起明回中会公司工作的责任C、解除与王起明签订的合同的责任D、连带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考点】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详解:《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题中情形正符合此条规定的情况,因而该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为正确答案。53.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说法中哪一个不正确?()A.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B.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C.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可对犯罪和刑罚问题作出变通规定答案:D解析: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讲解:A、B、C的表述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条相同,故正确。D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犯罪和刑罚问题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而不能由自治条例和单条例加以规定。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中国海天公司与某国小宇公司准备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签署了合资合同与章程,但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数月后,小宇公司因报批无望准备退出,但其为此次投资事宜已经花费70万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如最终未能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则双方之间的合资合同为无效合同B:拟成立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C: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D:小宇公司可以请求海天公司赔偿其70万元的损失答案:C,D解析:【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详解】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间。因此,批准是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最终未能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则双方之间的合资合同不生效。选项A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故选项B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因此,在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的情况下,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天公司履行报批义务。选项C正确。另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0的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小宇公司可以请求海天公司赔偿其70万元的损失,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CD。【陷阱】本题的关键是确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合同与章程报送审批的义务主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是中方和外方合营者。因此,在中方或外方合营者不履行报批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另一方合营者有权请求其履行义务,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55.李某自1997年4月起开始非法制造、贩卖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对李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1997年4月起算B.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答案:B解析:。李某非法制造、贩卖匕首,属于违反当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对于《行政处罚法》而言,属于特别法。李某非法制造、贩卖匕首处于连续状态,因此对其的追罚时效应从1998年1月开始计算。据此,A项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也有相同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1998年8月发现李某的违法行为的,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据此,B项正确。既然不得处罚,当然也就谈不上从轻、减轻处罚,CD项错误。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以下关于犯罪形态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抢劫何某,何某将甲打倒在地。但何某发现甲竟然是自己20年前的小学同学,他见甲实在可怜,仍给了甲3000元钱。甲的抢劫罪既遂B.乙在火车上发现白某比较单纯,欲将白某卖至某娱乐场所卖淫。乙以介绍高薪工作相引诱,骗得白某与其提前下车,。但乙尚未将白某卖出即被警察抓获。乙属于犯罪预备C.丙在枪里装了5颗子弹,躲在树丛中向仇人刘某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目标。刘某因害怕而求饶,丙见其实在可怜,就不再开枪,迅速离去。丙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D.甲准备了有毒的饭菜欲给其妻投毒。在等待妻子归来的时候,甲想到妻子这些年含辛茹苦,很不容易,又心生不忍,遂将有毒的饭菜倒掉。甲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答案:D解析:【解析】D。A中,甲的抢劫并未既遂;B中,拐卖妇女的,控制妇女即为既遂。C中,主动放弃可以重复进行的行为的是犯罪中止。D是正确的,该犯罪尚处于预备阶段。57.一国甲公司与另一国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假设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该买卖合同,那么依该公约的规定,甲公司对于所售货物的权利担保事项包括下列哪些?()A、交付的货物为甲方所有B、交付的货物为甲方占有C、交付的货物在买方所在国或转售国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D、交付的货物在世界范围内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答案:A,C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1条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第42条第1款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58.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的说法,下列错误的是:()A:法院审案时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C: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D: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答案:B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因此,选项B的说法过于绝对,没有注意到本条但书的规定,为应选项。《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选项C的说法完全正确,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9条规定,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选项D的说法完全正确,不当选。59.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B: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C: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D: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答案:D解析:【考点】专利申请【详解】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签订书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之后,即可以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专利,所以A、B选项错误。《专利法》第9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所以,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同时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可以提出申请。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60.共用题干于海盗窃了某单位印鉴齐全的空白转账支票,自己不敢到商店使用,于是于海找到邻居朱洋声称自己捡到了一张空白转账支票,情愿花200元请朱洋帮助其到商场买一套高档音响。朱洋就跑到商场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工作人员购买了一套价值9000多元的高档音响,则朱洋的行为属于:A:盗窃罪B: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诈骗罪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票据诈骗罪答案:D解析:采用杀人、毁损等手段进行保险诈骗时,应数罪并罚,故张某构成两罪。放火罪为危险犯,张某已构成危险犯的既遂,但保险诈骗罪为结果犯,张某未得到保险金,故是未遂。钱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似乎构成保险诈骗罪,但本案属于自编自演型的保险诈骗,应立足于“利用职务之便”这个特征,实际上是职务犯罪,即将公款侵吞为自己所有,应当构成D项贪污罪。且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至于用单位资金1000元投保,也应计入贪污数额之中。A类属于因诈骗对象特定而区分(集资诈骗对象是公众资金;贷款诈骗是金融机构资金;保险诈骗是保险公司理赔款),不拘手段,相互之间不生竞合。B类属于因诈骗手段、方法而分(使用假的、废的、空的、冒用他人的“票据、凭证、信用卡一、信用证、有价证券”),不拘对象,之间不生竞合。C类,使用B类特定犯罪手段犯A的对象,则生竞合,属于“交叉”竞合。也可认为是想象竞合。D类,诈骗包容各种方式、各种对象的诈骗,属于“包容”竞合,一般认为是法条竞合c依据《刑法》第1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本题中,朱洋的行为符合上述第(3)项的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61.某县公民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该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被该县人民法院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宣告后,陈某没有上诉,该县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生效后陈某被关押于监狱内执行。半年后,该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査本院的案卷时,发现该案认定事实有误,欲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则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A.本案中再审程序的提起需要经过该县人民法院院长同意,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备案B.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县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C.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再审案件,在3个月内无法审结的,可以延长10个月D.如果再审可能宣告原审被告人陈某无罪,在该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后,可以对陈某取保候审答案:B解析:考点:审判监督程序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而非“备案”,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故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可见,C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决定”不是“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可见,D错误。本题选B。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共用题干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答案:D解析:【考点】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未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A选项正确;但受让人谢某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D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B选项正确。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的,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考点】保证责任的免除【详解】抵押权为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贺某作为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无需经过张某同意,A选项错误。《担保法》第28条中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B、C选项错误,D选项为正确答案。【考点】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详解】《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本题中,保证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此担保为一般保证;同时,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63.关于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内部证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内部证成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B.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C.内部证成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D.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答案:A,B,D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证成”往往被定义为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故A正确。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B项正确,而C项错误。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故D项正确。64.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答案:C,D解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选项A错误,甲没有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仅仅是为了自己的考试进行作弊,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选项B错误,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处罚。本案中,乙没有为他人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因此不能按照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选项C.D正确,代替考试罪是行为犯,只要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的,即构成本罪。因此,甲和丙都构成代替考试罪。65.刘某被某县检察院错误逮捕,1997年11月10日,人民法院宣告陈某无罪,并立即予以释放。1999年9月30日,陈某向某县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11月20日,某县检察院做出赔偿决定,陈某认为赔得太少,遂于12月15日向某市检察院提出复议,某市检察院于2000年1月20日改变原赔偿决定,请问,每日赔偿金应如何计算?()A:按1998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天数B:按1998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C:按199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天数D:按199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66.共用题干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如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B: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C: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D: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答案:B解析:B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C选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规定。刘某因为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假,但是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非故意犯罪。所以只要刘某其他条件符合要求,就可以担任管理人。A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所以正确。D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可知,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论其上是否有担保物权,均为债务人财产,所以AC选项正确。根据第33条,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该财产自始为债务人财产,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第31条,D选项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在管理人申请撤销并经法院判决撤销前,不属于甲公司财产,所以D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根据以上条款可知,AD选项中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BC选项中的费用属于共益费用。《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只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都属于破产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有担保物权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根据该款规定,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并不享有确定的债权,当然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即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如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劳务或不作为为内容,也不属于破产债权。B选项中虽然未明确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付款),不过不论乙公司是否付款,乙公司对湘江公司的债权都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加工服务为内容,都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B选项不正确。破产债权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起和解程序,债权人不能提起,因此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可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因此B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不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提起破产重整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重整;重整期间,发生法定条件的,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发动后,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不能申请破产清算。所以C选项不正确。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2012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优质涂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优质涂料一批,共1000桶(大桶),每桶1000元,共计价款100万元;因甲公司资金周转暂时有困难,甲以其一套价值约为MO万元的古画抵押给乙公司以担保其货款的支付,办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于半个月内发货,乙公司交付的涂料的质量应当与其在订立合同之前交给甲公司的样品(一桶涂料)的质量相同,货到甲公司后,甲公司在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2005年11月,甲、乙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乙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发了货,2005年12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的1000桶涂料,经甲公司检验发现,乙公司交付的涂料中有100桶的质量低于样品的质量水平。2005年12月2日,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60万元,借期3个月,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于是将其抵押给乙公司的这套古画又质押给了丙银行,并将这套古画交付丙银行占有。2006年4月1日,甲公司仍然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欲行使抵押权,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承担因履行不适格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此同时,丙银行又向甲公司主张贷款债权的偿还,甲无力偿还,丙也欲行使其对甲的这套古画的质权。甲、乙、丙三方争执不下。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更换不合格的涂料,乙公司将其交付的与样品质量不符的100桶涂料更换成与样品质量相同的以后,乙公司主张抵押权的,其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包括:A.100万元价款B.90万元价款C.违约金D.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答案:A,D解析:《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68.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坚持事前的罪刑法定,当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相冲突时,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当刑法解释存在不同观点和学说时,应当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解释刑法C.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但即使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也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D.在学理解释中属于类推解释的解释结论,即使成为立法解释,也同样属于类推解释答案:C,D解析:①立法解释效力等同于法律;如果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冲突,优先适用立法解释。A选项错误。②解释刑法应当以公平、合理、合乎正义要求为原则;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适用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存在疑问的场合。B选项错误。③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其内容包括“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其中使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原则解释某一个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时,该行为还必须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要符合现有的刑法条文的文字的表述,若不符合刑法条文的规定,那就是典型的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C选项正确。④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虽然法律效力不同,但是运用的解释规则相同。69.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B.经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C.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方式答案:A解析:我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都属于全面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分别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部分修改,故A项正确。《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故B项“十分之一以上”说法错误。法定修宪机关是全国人大,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故C项错误。我国宪法对宪法修改方式并无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是实践中对1982年宪法的修改方式。故D项错误。70.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B.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C.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D.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仍需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答案:A解析:(1)选项B: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选项C: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3)选项D: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参考教材P334。71.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适用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特殊规定,下列哪项表述是错误的?A、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B、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可以决定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也可以允许其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C、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受让方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D、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受让方应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转让方应当按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答案:D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由此可知,ABC选项正确。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即可,受让方不须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所以D选项不正确。72.下列关于我国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B、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都有休息的权利C、我国宪法规定“我国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D、我国宪法对发展公民社会保障权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未作规定答案:B,C,D解析:《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二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故A选项表述正确、D选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第14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不是“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C项表述错误。《宪法》第42条规定了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在第43条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的主体只是劳动者,故B项表述错误。73.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甲成立受贿罪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丁构成受贿罪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财物的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财物的犯罪。本案中,甲虽然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但他是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受贿的,甲此时是代表学校履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甲成立受贿罪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选项B正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乙虽然是国有医院副院长,但他收钱时承诺的是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因此,乙是以医务人员的身份,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受贿的。这种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本案中,丙虽然是村委会主任,但他不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受贿的,而是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受贿的。此时,丙的身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选项D正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他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在这个共同犯罪中,双方通常利用的是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因此丁和副总经理共同构成受贿罪的共犯。74.许某是某宾馆老板,其以招募服务员为名骗来女青年20多名,这些女青年一到许某宾馆处,便丧失了人身自由。许某对这些女青年或以杀害、破相为要挟,或对女青年先实施强奸,然后以向他人揭发隐私为要挟,命令这些女青年从事卖淫活动。关于许某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构成敲诈勒索罪B:构成组织卖淫罪C:构成强奸罪D:构成强迫卖淫罪答案:A,C,D解析:【考点】组织卖淫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案情,许某实施的行为为强迫方式的组织卖淫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特征,其中的强奸行为只是迫使被害人卖淫的一种手段,包含在组织卖淫罪的构成中,所以许某的行为仅构成组织卖淫罪,不单独另定强奸罪及强迫卖淫罪,而且许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CD选项。75.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具体运用。B选项中甲某构成非法拘禁罪,C选项中甲某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D选项中甲构成虐待罪。76.自2015年起我国逐步实行巡回法庭制度,以下关于巡回法庭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巡回法庭的设立是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B.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经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后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C.巡回法院受理具有重大影响的执行案件D.巡回法庭按照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施行审判长负责制答案:B,C,D解析:B项不需认可,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C项执行案件仍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D项巡回法庭施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77.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有关主体赔偿损失。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百隆商场利用虚假广告招揽顾客,给张三造成损失,张三有权向商场要求赔偿B、李四租赁日照商场的柜台经营西装,王五在李四的柜台上购买了一套西装,后发现西装有质量问题,去找李四要求退货,但李四已搬走。王五遂要求日照商场赔偿C、赵六在平声商场购买一台MP4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而此时商场已被另一商场兼并,赵六可要求兼并后的企业赔偿其损失D、朱七以预付款方式从平流公司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但其后该公司未能按约提供的,朱七可要求该公司退还预付款及利息答案:A,B,C,D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三有权向商场要求赔偿,故A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由于李四柜台已撤走,故王某有权要求日照商场赔偿。故B选项正确。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由于平声商场已被另一商场兼并,赵六可要求兼并后的企业赔偿其损失。故C选项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平流公司未能按约提供,朱七可要求该公司退还预付款及利息。故D选项正确。78.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B.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C.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D.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所以,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共同经常居所地。所以D正确,C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所以B正确,A错误。79.某上市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属于无效的是:()A:股东会作出向某普通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B: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对外投资达到公司净资产的60%C:董事会作出向股东王某提供担保的决议D:股东会召开前,由于董事会人员的疏忽,未通知股东张某,股东会作出增加生产项目的决议答案:A,C解析:【考点】公司决议的效力。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上市公司的股东会作出的向普通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A选项符合题意,应选。《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B选项中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可撤销决议,所以B选项不符合题意。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前应通知全体股东,D选项中召开股东会前未通知股东张某,召集程序违反法律,决议是可撤销决议,所以D选项不正确。要注意决议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哪些情形属于可撤销,二者是不同的。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甲将一套房屋出租给乙。乙承租后,未经甲的同意,就将房屋转租给了丙。3个月后,甲未通知乙,将房屋出卖给了善意的丁。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房屋过户后的6个月内,丁提出异议的,乙、丙之间的转租合同无效B.房屋过户后的6个月内,丁可以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C.因甲出卖租赁房屋而未通知乙,乙可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D.因乙非法转租在先,乙不得以甲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要求赔偿答案:A,B,D解析:①出租人提出异议的6个月期限开始计算的前提在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非法转租”时开始计算,本题中,丁为善意,即不知道房屋已经被租出去的事实,更无从得知房屋是否被非法转租的情况,因此,“房屋过户后的6个月内”的说法是错误的,A、B皆错误;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C正确;③乙非法转租在先,并不能使得甲在未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取得可以不对乙履行通知义务的权利。因此D错误,当选。81.★某县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时间作出C.应由国家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答案:A解析:。本题的关键要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赵某因个人恩怨动怒用枪,其行为的性质为个人行为。82.王某投资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进行的限制性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王某在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册时,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C.王某一人制定了该公司的章程,并决定了董事长和经理的人选D.因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独立法人人格,王某只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可能有连带债务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A、B、C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讲解:《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王某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选项正确,当选。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所以,王某在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册时,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B选项正确,当选。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故C选项正确,当选。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王某仍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人格混同时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D选项错误,不当选。83.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仲裁裁决明显违法的,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查B.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但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义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重新仲裁D.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有理,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查,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项错误。84.在小说《悲惨世界》中,心地善良的冉阿让因偷一块面包被判刑,他认为法律不公并屡次越狱,最终被加刑至19年。他出狱后逃离指定居住地,虽隐姓埋名却仍遭警探沙威穷追不舍。沙威冷酷无情,笃信法律就是法律,对冉阿让舍己救人、扶危济困的善举视而不见,直到被冉阿让冒死相救,才因法律信仰崩溃而投河自尽。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认为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则可能得出冉阿让并未犯罪的结论B.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表达了非实证主义的法律观C.冉阿让强调法律的正义价值,沙威强调法律的秩序价值D.法律的权威源自人们的拥护和信仰,缺乏道德支撑的法律无法得到人们自觉的遵守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自然法学派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公平正义等道德观念,不公正的法律是恶法,恶法非法。如果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来看,用来给冉阿让定罪的法律并不公正,如果否定了其法律效力,则冉阿让并未犯罪。选项B错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只要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都是法律,道德上的公正与否与法律是否具有效力没有必然的联系,即“恶法亦法”。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表达了实证主义的法律观。选项C正确。自然法学强调正义等道德价值,认为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冉阿让持这种观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所以强调恶法亦法,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哪怕是恶法也比没有法律强,因为即使恶法也助于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沙威持这种观点。选项D正确。法律的权威性离不开国家强制力,但是人们内心的拥护和信仰,是更深层的保障,与人们的道德观念严重背离的法律注定无法为人们自觉遵守。85.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二者的抗诉对象均是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B.二者均可以由各级检察院提起C.二者均可以由地方各级检察院提起D.二者均由抗诉的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答案:A,B,C,D解析:。第一,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抗诉主要针对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侓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第二,二者抗诉的权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第三,二者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第四,抗诉的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抗诉的期间没有限制。第五,抗诉的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据此,本题答案为A、B、C、D。86.甲国人阿甘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阿甘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阿甘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人格权。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名誉权属于人格权,权利人王某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故A正确。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正确。87.为了促进本国汽车产业,甲国出台规定,如生产的汽车使用了30%国产零部件,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B.因含有国内销售的要求,是扭曲贸易的措施C.有贸易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数量限制措施D.有外汇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投资措施答案:A解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所附的《解释性清单》列举了五种TRIMs协议禁止的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1)违反94年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原则)的两种措施:①当地含量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当地生产的或来自于当地的产品;②贸易平衡要求,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2)违反1994年GATT第11条第1款(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3种措施:①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一般地或在数量上根据该企业出口它在当地生产的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加以限制;②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通过将其可获得的外汇数量限于可归属于它的外汇收入而加以限制;③限制企业出口产品或为出口而销售产品。本题中,甲国鼓励本国汽车产业适用国产零部件,属于当地成分要求,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所以,A项正确,B、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诉讼阶段有:A.审查逮捕时B.审查起诉时C.二审不开庭审理时D.死刑复核时答案:B,C解析:审查逮捕时,可以讯问,可以听取;审查起诉时,应当讯问,应当听取;二审不开庭,应当讯问,应当听取;死刑复核时,应当讯问,可以听取。故A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C。89.有关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A.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被诉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否则视为没有证据B.被告若有正当事由,可以延期提供,但必须书面告知人民法院C.被告若有正当事由,可以延期提供,但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D.被告即使有正当事由,也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后10日内提供答案:C解析:。考查举证责任。《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90.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所以,A项正确。B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此题属于该条第一项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所以,B项错误。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甲区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乙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故两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均可申请仲裁。所以,C项正确。D项:《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处强调的是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形。而题中用工单位金科公司依照约定支付费用,未给李某造成损害,因此,对于李某的损害,应当由友田公司一方承担。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91.关于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要国家机关违背了对个人或单位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且该个人或单位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就应认定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B: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国家机关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C: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可以完全借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D:只有与损害结果有直接联系的原因,才是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而直接的原因就是损害的最近的原因答案:A,B解析:确认国家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因果之间具有逻辑联系,此案符合逻辑联系的条件;二是因果之间有直接相关性,即依正常人的经验和理解,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牵连。国家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是有一定区别的。它具有非法性、滥用或超越裁量权性、强制性等特点,凡违背对特定人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即视为侵权行为。因此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国家机关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国家机关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就认为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故A、B项正确。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在某些方面要比民事赔偿严格得多,另外一些方面又要宽松得多。完全用民法上的因果理论分析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很难获得满意结果。故C项错误。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客观、恰当、符合理性的,而不是机械、随意的。作为原因的现象,不仅在时间顺序上应出现于成为结果的现象之前,而且还须起着引起和决定结果发生的作用。只有与损害结果有直接联系的原因,才是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当然,直接的原因不一定就是损害的最近的原因,而是损害产生的主要原因和决定性原因。故D项错误。92.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本项目下外汇收支的有()。A.境内居民吴某投资B股所得股息B.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美国摩根士丹利公司股权的价款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日本政府向我国地震灾区提供的经济援助D.世界银行向中国政府提供的农业项目贷款答案:B,D解析:投资收益主要是利息、红利等属于经常项目,因此选项A属于经常项目;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在资本项目下发生的外汇,即资本项目外汇。经常转移也称单方面转移,是资金或货物在国际间的单向转移,不产生归还或偿还问题。具体包括个人转移和政府转移,前者指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或赔偿等,后者是指政府之间的军事、经济援助、赔款、赠与等,因此选项C是属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93.《物权法》规定了地役权制度。下列有关地役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地役权是自物权B.设定地役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C.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D.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E.地役权是供役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的权利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地役权。(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他物权,是需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的权利;所以选项A、E错误,选项D正确。  (2)选项B体现了要式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选项C正确。94.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答案:C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减刑【详解】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因此,减刑也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选项A是错误的。对于同一名服刑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同时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而不是“报请高级法院核准”,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95.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了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撤销程序B.重新仲裁需要另行组成仲裁庭C.当事人对重新仲裁不服的,不得申请撤销重新仲裁的裁决D.仲裁庭必须采纳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法庭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96.森林采伐方式中,主伐包括()A.抚育伐B.更新伐.C.皆伐D.渐伐.E.择伐答案:C,D,E解析:主伐分为皆伐、渐伐、择伐。.97.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处罚的情形?()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D.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适用。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第2款、第38条第1款第3项。

1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甲对正在实施故意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祈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对于甲的行为的评价,下列正确的是:()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答案:C解析:【考点】不作为犯中的先前行为、正当防卫。详解: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或正当化事由)的行为能否成为产生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需要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其一,如果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死亡也不过当时,正当防卫人并无救助义务。其二,如果正当防卫致人伤害,并未过当,而且该伤害不可能导致死亡,亦即没有过当的危险,正当防卫人也没有救助义务。其三,如果正当防卫造成了伤害(该伤害本身不过当),具有死亡的紧迫危险,发生死亡结果就会过当,那么,应当肯定正当防卫人具有救助义务。就正当防卫而言,在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防卫人却既不报警也不将不法侵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导致流血过多而死亡时,应当承认先前的作为与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选项A:根据前述分析,甲的不救助行为不能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选项A错误。选项B:同理,甲的不救助行为也不能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C:本选项是正确的。甲前面的不过当的防卫行为和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选项D:甲既然成立防卫过当,当然选项D就是错误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99.下列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行有限度的自由兑换B.经常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C.境内个人购汇额度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应凭相关贸易单证办理D.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制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经常项目可兑换,因此选项A错误。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因此选项D错误。选项C中应当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100.牛博朗研习书法绘画30年,研究出汉字的独特写法牛氏“润金体”。“润金体”借鉴了“瘦金体”,但在布局、线条、勾画、落笔以及比例上自成体系,多出三分圆润,审美价值很高。牛博朗将其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羊阳洋公司从该网站下载了九个“润金体”字,组成广告词“小绵羊、照太阳、过海洋”,为其从国外进口的羔羊肉做广告。关于“润金体”及羊阳洋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字体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故羊阳洋公司不构成侵权B.“润金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认定为美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

1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羊阳洋公司只是选取了有限的数个汉字,不构成对“润金体”整体著作权的侵犯D.羊阳洋公司未经牛博朗同意,擅自使用“润金体”汉字,构成对牛博朗著作权的侵犯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著作侵权行为的概念。《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4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润金体虽然借鉴了“瘦金体”,但是有独创性,并且可复制,因此可以认定其为作品。故A项错误,B项正确。牛博朗将其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羊阳洋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润金体”汉字的行为,构成牛博朗著作权的侵犯。故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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