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汤阴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总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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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安阳汤阴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总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C.乙国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D.乙国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我国于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甲的经常居住地乙国或者甲的小说首次出版国丙国,只要二者中任何一个国家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甲创作的小说都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故C项错误,D项正确。而对于A、B两项所提及的条件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无关。故A、B两项错误。2.下列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论述,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大二生甲因担心考试挂科,于是在期末考试时让其学长乙替自己参加考试,甲乙成立代替考试罪C、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该网站上的违法犯罪信息放任自流,致使大量违法犯罪信息传播,成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D、乙对医生的工作不满,而将死者的遗体抬到医院,在医院设灵堂,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答案: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第八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理(从一重罪论处)予以处理。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刑法284条之一规定的代替考试行为需要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而学校的期末考试不属于“国家考试”的范畴。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86条之一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见,成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前提之一是“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90条的规定,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闹”)成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3.共用题干某市甲县公安局以乙区居民段某殴打丙区居民韩某为由决定对段某行政拘留10日。段某不服向市公安局(住所地为丁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决定改为拘留5日、罚款500元。请回答下列1~5题: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法院有权管辖本案的是:()A:甲县人民法院B:乙区人民法院C:丙区人民法院D:丁区人民法院答案:A,B,D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中,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本案应由市公安局为被告。本案并非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可由原机关甲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甲县法院、丁区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说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拘留处罚,也可参照适用本条规定。本题被诉行政行为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拘留、罚款决定。《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本案也可由原告段某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1款,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故本案也可由乙区法院管辖。韩某起诉的,原机关所在地甲县法院,复议机关所在地丁区法院均有权管辖。通说认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被诉行政行为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2)起诉人是被决定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在本题,韩某未被拘留,故无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之情形。《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可提出管辖异议。韩某不服起诉,段某则为第三人,故段某有权提出管辖异议,A项错误。《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未作明确规定。故根据该法第101条,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答辩期为15日。故C项正确。注意:《行诉法解释》第10条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作废。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3条第2款,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A项正确。在本题,段某、韩某起诉的对象只能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故只存在一个行政案件,不能由两个法院分别受理并审理、裁判,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据本题题干信息,本案应由乙区法院管辖,甲县法院不应当自己管辖,故应当移送管辖,D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第1项规定,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2项规定,B项正确。根据该条第3项,C、D项正确。4.下列哪一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A.某公司要求确认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B.集团诉讼案件C.乡政府为被告的案件D.卫生部为被告的案件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而A项是确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不是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则上只有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只有社会彩响重大的集团诉讼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Ii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D项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5.被害人王某向县公安机关控告刘某强奸,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了该案。后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该案中哪些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A:公安机关撤销该案B:人民法院受理该案C: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D: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实际上属于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自诉案件。6.★中国甲公司因与在美国设立的乙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依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该外国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我国法院可以向下列哪种情况在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不能进行留置送达?()A.可向乙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B.可向乙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C.如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D.可向乙公司授权的在中国的业务代办人送达答案:A解析:。依2006年最髙人民法院《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则》第12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此,BC可以。A不可以,分支机构必须是有权接受送达的,因此不是对任何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都可以向其留置。D的业务代办人是经乙公司授权的,可以向其留置,A为答案。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在公共场合侮辱盲人乙,乙向法院提起自诉,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辩护人为丙做无罪辩护,法院只有在征得当事人和辩护人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C.丁某因涉嫌抢劫银行被提起公诉,其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适用简易程序D.简易程序中的被告人有辩护人的,法院可以通知其出庭答案:B,C,D解析:A选项正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例中自诉人是盲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B选项错误,辩护人做无罪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C选项错误,刑期不是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限制;D选项错误,简易程序中的被告人有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出庭,应当而非可以。8.关于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情况B.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工作与生活的各种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C.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但是可以扣押其他证件D.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可以要求劳动者适当提供押金答案:A解析: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选项B不正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选项CD不正确。9.叶某是发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12%。同时叶某担任恭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顾问,恭喜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发财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发财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以不盈利为由拒绝向股东分配红利。叶某请求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叶某需提出书面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并说明目的B.叶某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C.发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董事会提出查账请求D.发财有限责任公司无权以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叶某查账请求答案:A解析:①A项正确,当选。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需书面提请,并说明理由。②B项错误不当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本题中叶某持股12%,故有权提起召开临时会议。③C项错误不当选。法律并未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先向董事会提出查账请求。④D项错误不当选。叶某担任恭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顾问,恭喜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发财有限责任公司相同,此时发财有限责任公司有理由以其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叶某查账请求。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关于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B.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C.由当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力负责开垦与占用单位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D.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E.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答案:A,B,D,E解析:根据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选项C的说法错误。11.共用题干石某在A市甲区的某栋住宅楼3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张某向荣发装修公司的住所地A市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认为由甲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更为便利,于是把案件移送至甲区人民法院。甲区人民法院却认为由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更适宜,不同意接受移送。则以下说法是正确的?()A:甲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B: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D:甲区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再行移送答案:A,B,C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的被告。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其职务行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装修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考点】移送管辖。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甲区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乙区的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故C项正确。受移送的甲区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D项错误。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这里的“主张”不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全部主张,而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所以,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本案中由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B项错误。侵权事实应当由张某承担证明责任,荣发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无需负责举证,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D项正确。【考点】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对于新增加的请求或者反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因此本题B选项是正确的。12.张某向本市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称王某在5年前向自己借款200万元,已经逾期1年不还,王某应诉后欲提起反诉,因为不还钱是因为张某在1年前应该交给自己的一批货质量有问题又拒绝退货,造成自己亏本无力还钱,并且王某还辩称,就算要还钱也应该找不给自己这批货货款的李某。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本案的诉讼标的是本诉的200万元现金,而非反诉的货款B:如果反诉可以成立,那么反诉本身的诉讼标的是独立的C:反诉提及的货款与本诉提及的200万元现金都是本案同一个诉讼标的所指向的不同标的物D:即使李某可以作为本案第三人,他和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也不是本案诉讼标的答案:B,D解析:诉讼标的是指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对之作出判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本案而言首先应该是借款关系,而不是200万元的现金这一本诉标的物,所以A错误。反诉能否成立要看它所涉及的诉讼标的是否与本诉有牵连,是否可以抵销和削弱本诉的诉讼请求,一旦反诉成立,那么这是一个独立的诉,有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B正确,C错误。至于第三人,他与本案被告之间是另一段买卖合同关系,其诉讼标的就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因此他和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也不是本案诉讼标的,况且就本案来看,李某也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三人,他与原被告以及本案之间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D正确。13.下列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渊源的包括:()A.《宪法》B.《人民法院组织法》C.《看守所条例》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如《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法律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新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有关行政法规和规定(如《看守所条例》)、有关国际条约。14.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定期限是用工之日起( )。A.15日内B.1个月内C.2个月内D.3个月内答案:B解析: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5.孙明与周大风自小就是好朋友。孙明为人老实,性格内向:周大风很是机灵,颇有经济头脑。改革开放以来,各大、中、小城市都致力于规划建设,改善市容。周大风看到建材市场前景很好,就约孙明一起做建材生意。由于两人齐心合力,勤奋吃苦,加之机会好,开始几趟生意都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又加上竞争激烈,状况越来越差。为此,两人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了不少债。周父认为孙明没有头脑,连累了他儿子,对孙明时有怨言,坚决不让其儿子再和孙明合作。孙明从此没有了着落,又欠了许多债,心中异常苦闷。一日借酒消愁,思前想后,觉得今日落到如此地步,都怪周父不好,越想越气,于是怒从心生,趁着酒意拿了一把匕首要找周父算账。孙明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孙明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手被划伤,孙明见状,赶紧逃走。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后,公安局认为后果影响极小,孙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受理。周父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也没有受理。周父气愤至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大风之母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假设孙明回去后十分后悔,在杨某起诉之前,决定投案自首,遂来到人民法院要求自首,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查看材料A.无权接受B.告知孙明向公安机关自首C.应当接受D.告知孙明因受害人没有向本院告诉,本院无权受理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上述关于采取紧急措施的规定。16.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触犯侮辱罪B.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不以诽谤罪论处C.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D.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A项,在车站这样的公共场合扒光妇女衣服的,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7条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强制猥亵的对象范围,即将“妇女”改为“他人”,同时罪名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在侵犯女子性羞耻心的同时侵犯女子名誉权,也满足侮辱罪的构成,两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故A项错误。B项,对他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无实质内涵的谩骂,并没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只成立侮辱罪。故B项正确。C项,捏造他人强奸事实向公安机关告发,意图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成立《刑法》第243条的诬告陷害罪。但是向媒体公布此种捏造事实的,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满足诽谤罪的构成。故C项错误。D项,《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成立侮辱罪或者诽谤罪。第2款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故D项错误。17.下列情形中,不属于行政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是:()A.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可能B.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C.行政机关因相对方的过错而宣布解除合同D.相对方因行政主体的过错而宣布解除合同答案:D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合同的终止。行政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下述情形:(1)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合同期限届满;(2)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3)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或者政策规定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可能;(5)行政机关因相对方的过错宣布解除合同;(6)因行政机关有严重过错,法院可以根据相对方的申请依法判决解除合同。18.甲有乙、丙、丁、戊四个子女。乙有扶养能力,愿意尽扶养义务,但是甲自己有收入,其不愿意给子女添麻烦,因此明确拒绝。甲于2000年立有遗嘱将其财产全部留给丙。2010年,甲过世。经查,丁长年卧病在床无任何收入。甲立遗嘱时戊10岁,现已经参加工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应当多分遗产B.丙获得全部遗产C.丁不能获得遗产D.戊不能分得遗产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3条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本题中,乙有扶养能力,愿意尽扶养义务,但是甲自己有收入,其不愿意给子女添麻烦,因此明确拒绝。因此,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因此受影响。因此,A项错误。《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丙不能获得全部遗产,应当为丁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题中,2010年,甲过世,应当在此时确定继承人戊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戊已经20岁并且参加工作。因此,不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因此,不能分得遗产。因此,D项正确。19.某国家机关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一幢楼房,因有一些房间闲置无用,欲出租以获取利润,对此,正确的看法是哪一项?()A、该国家机关可以将闲房出租,但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B、该国家机关不能将闲房出租C、该国家机关可以将闲房出租,但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D、该国家机关只有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可出租房屋答案:C解析:【考点】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6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本题中该国家机关可以将房屋出租,但是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应上缴国家,故选C项。20.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答案:B解析:【考点】监护人的设立【详解】《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题中,甲十五岁,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首先应为其父母,故选项A、D错误。《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故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据此条,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21.大成股份有限股份公司因制造伪劣产品被所在市工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并罚款15万元,大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大成公司确实构成制造伪劣产品,决定维持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对其处以罚款18万元。大成公司不服,拟提起行政诉讼。请回答下列99-100题以下关于本案复议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大成公司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B.若市工商局系依法经省工商局批准后才作出的此项处罚决定,则应以在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申请人C.大成公司可以采取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D.若大成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答案:C解析:《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10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据此可知,公民可以口头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但是企业却不得口头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A项错误。第13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B项错误。第18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C项正确。第22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D项错误。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共用题干法官赵某于1997年从A法院退休后,想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继续服务于社会,那么他不可以从事的行为是、()A、担任某食品厂法律顾问B、1998年以非律师身份在某一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C、2001年担任A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辩护人D、担任某大学法学院教授答案:C解析:《律师法》第5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律师法》第7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应选A、C。《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A、C。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所以A、B、C、D四个选项都符合题意。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项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可知C项是错误的。同样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提起公证书复查的起算时间不太相同,要注意区别,故D项也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项。《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根据《法官法》第7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项。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故A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9条规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故B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据此,蔡某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必须得到甲公司的同意。该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甲公司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故系可以继续保持,故D项C项正确。若甲公司决定维持委托关系的,该关错误。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法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正确。赵某是离任的法官。A、D项,显然是可以从事的,不选。《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此,若离任法官在离任后2年内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允许的。故B项不选。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只要是原任职法院,离任后永远不得承办。故本题应选C项。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A、B选项应选。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C项应选。D选项中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是庭长正常履行职权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项。23.关于督促程序的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欠王某20万元到期不还,王某欲向法院申请向张某发出支付令,但是此时张某不在国内,人民法院可以向张某的家人发出支付令B:法院在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时,李某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让李某接收支付令C: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向原终结督促程序的法院起诉D: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所以张某不在我国境内,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督促程序,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所以人民法院应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李某送达支付令。选项B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4条的规定: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选项C错误。24.关于二审只有一名共同犯罪人上诉,在二审期间突然死亡的处理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该上诉人有罪,则裁定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B.如果该上诉人无罪,则应当裁定无罪,对其他同案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C.如果该上诉人有罪,则裁定对全案终止审理D.如果该上诉人无罪,则应当判决无罪,对其他同案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答案:A,D解析: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同时,终止审理用裁定,宣告无罪是判决。所以,AD选项正确。25.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关于该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0年)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辩护意见既运用了价值判断,也运用了事实判断B.“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属于事实判断C.“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属于价值判断D.辩护意见中的“只是”、“仅为”、“仅从”这类词汇,属于法律概念答案:B,C,D解析:本题超纲。知识点“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别”已从大纲中删去,仍加以考查,显然不合适。本题为选非题。法律的价值判断是以人确定的主观标准为判断尺度,随判断者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而事实判断是以不受人的意志影响的客观标准为判断尺度。“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属于价值判断,因为该“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结论是根据主观标准得出的,该结论可随着判断者的不同而存在不同。故选项B错误。“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属于事实判断,因为上述判断的结论是根据客观事实得出的。故选项C错误。基于关于B、C项的分析,可以得出A项说法正确。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辩护意见中的“只是”、“仅为”、“仅从”这类词汇,不属于法律概念,因为它们没有表达任何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故选项D错误。26.某区法院判决撤销某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返还当事人甲2000元罚款,要求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区公安分局也未返还罚款。对区公安分局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有:()查看材料A.按日对区公安分局处以50~100元罚款B.通知银行从区公安分局处账户内划拨C.将区公安局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D.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参见《行政诉讼法》第96条。27.张三以其汽车作为保险标的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张三的汽车被其弟弟开去上班。发生保险事故,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B.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D.张三有权主张约定的保险金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52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才可解除合同,并非一旦增加即可解除。本案所述情形,张三将车借给弟弟开车“上班”,并没有达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程度,所以保险公司应该依约向张三支付赔偿金。只有D项正确。28.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在公园陪伴幼子的秦医生因为在网上公开发表了质疑红毛药酒的文章,突然被便衣警察带走,在附近的邻居王阿姨主动代为照看秦医生的孩子,王阿姨行为中有和秦医生订立民事合同的意思B.一次甲听到路人乙、丙在聊天,乙对丙说,这iPhone手机真结实,能把核桃砸开,甲信以为真,回家用自己的手机砸核桃,导致手机损坏,甲与乙、丙之间产生侵权关系C.甲与龙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由于该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故此合同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D.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答案:D解析:A项中王阿姨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构成民事合同关系,但是如果在事后照顾过程中,因为过错造成孩子的伤害,则会构成侵权法律关系,不当选。B项中甲造成的损害与乙、丙的聊天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应该有自己的判断,不当选。C项中的律师事务所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律所作为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是《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的一类主体,故可以与甲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不当选。D项中甲乙之间的约定,从形式上看虽然有限制双方自由的嫌疑,但是,这种限制根据我国的文化传统及社会主流道德,非但不违反公序良俗,反而还有利于公序良俗原则所追求价值的实现,故为有效,甲违反约定,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依约赔偿,正确,当选。29.我国商务部在对来自甲国的进口某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后,初裁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临时反倾销措施的陈述哪些是正确的?()A.初裁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B.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等担保形式C.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的,差额部分应当由纳税义务人补足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根据《反倾销条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例》第28条的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步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根据该条,ABC均正确。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由此可见,对于已征收过临时反倾销税的情况,终裁反倾销税的征收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D错。30.下列哪一犯罪人可能被假释?()A.甲19岁时因为武装叛乱、暴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甲又于27岁时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B.乙17周岁时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的第2年,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C.丙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被以拐卖妇女罪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D.丁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出狱的第3年,又因为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禁止适用的对象。甲构成特别累犯,对于累犯不得假释。乙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因此不是累犯,但乙犯抢劫罪,并被判12年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所以,对乙也不得假释。丙虽然不是以强奸罪被判刑,而是以拐卖妇女罪被判刑,但《刑法》第81条第2款所说的不得假释的情况,所列举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所以。丙因为包含强奸犯罪行为而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首先,丁因前罪是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其次,丁虽然是绑架犯罪行为,但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不满10年,所以,对丁可以进行假释。31.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存在很大的不同。依中国《保障措施条例》及《反倾销条例》,下面有关保障措施及反倾销措施的陈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均是针对特定来源货物的进口实施B.保障措施中没有进口增加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C.反倾销有价格承诺,保障措施没有价格承诺D.保障措施针对的产品范围应与调查范围相一致答案:C,D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贸易救济措施____反倾销。A错,反倾销针对来源,而保障措施不针对来源。B错,在保障措施的因果关系上,只要求进口增加是原因之一即可,被调查对象是原因之一,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被调查对象。C对,反倾销有价格承诺,保障措施没有价格承诺。D对。依《保障措施条例》第22条和第29条,保障措施的调查针对所有来源的进口产品,其适用范围应与调查范围保持一致;具体的实施方式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数量限制的形式。因果关系的要求决定了措施适用范围与调查范围的一致性,这也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所支持。32.张某的邻居王某是当地首富,张某生意失败,想捞笔钱财,就绑架了王某的儿子小王。对于张某的行为,正确的说法是:()A:若张某拿到赎金后,立即释放人质,携款逃走,则张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B:若张某在绑架过程中,为了防止小王反抗,将其杀死,则对张某应定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C:若张某在拿到赎金之后,为了杀人灭口,将小王杀死,则只对张某定绑架罪D:若张某绑架小王后,因惧怕王某已报警而没有索要赎金,而是直接将小王卖给人贩子,则对张某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答案:C解析:【考点】绑架罪。详解:《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在A选项的假设中,张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因此对张某应处5至10年有期徒刑,故A选项错误;绑架中为了防止反抗而杀人,只定绑架罪,加重处罚,故B选项错误;绑架后杀人灭口,只定绑架罪,加重处罚,故C选项正确;绑架后又拐卖小王的,同时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和拐卖儿童罪,应数罪并罚,故D选项错误。33.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A.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B.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只负责事实认定,不负责法律适用C.基层法院应当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陪审员D.李某是某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不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答案:C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权利。《人民陪审员法》第11条第1款,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19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第6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因此D项错误。34.甲国惊奇公司的创新科技产品经常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该公司向乙国的投资包含了专利转让,甲、乙两国均为《巴黎公约》和《华盛顿公约》(公约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英文简称为ICSID)的成员。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惊奇公司的新产品参加在乙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产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应获得临时保护B.如惊奇公司与乙国书面协议将其争端提交给ICSID解决,ICSID即对该争端有管辖权C.提交ICSID解决的争端可以是任何与投资有关的争端D.乙国如对ICSID裁决不服的,可寻求向乙国的最高法院上诉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选项B正确。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ICSID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选项C错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一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据此可知,并不是所有与投资有关的争端,都可以提交国际投资争端中心解决。选项D错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裁决对争端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35.以下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B.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D.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答案:D解析: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是指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法进行,并对相应财产损失予以补偿。因此,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并非要求行政机关一律不得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只不过需要因法定事由,并且经过法定程序才可以撤销。A项错误。权责统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实现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既要拥有相应权利,保证行政效能,实现政令有效,又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乃是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而非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B项错误。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而非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C项错误。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高效便民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应当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并尽可能便利当事人接受行政管理。其中,行政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并应当遵守法定时限,不得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作出不合理的延迟。D项正确。36.张三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飞机票代销合同,约定乙公司付给甲公司3%的手续费,甲公司按月将票款打给乙公司。张三用销售飞机票的款项偿还了自己的个人借款120万元。同时私下以妻子李四的名义成立丙公司,由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销售乙公司的飞机票,致使甲公司亏损严重,拖欠乙公司票款300余万元无力偿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三的行为属于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的行为,所得收益应收归甲公司所有B.张三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C.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返还票款D.乙公司有权要求张三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张三只是甲公司的股东,并不是董事、高管,不能用董事、高管的忠诚勤勉义务的规则来约束,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案中,张三挪用本属于甲公司的资产偿还自己的债务,并没有直接针对自己的“出资”实施侵害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B项错误。机票是乙公司的,丙公司销售后应当将票款返还乙公司,甲公司没有票款的请求权,所以C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三作为甲公司控股股东,其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对其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D项正确。37.关于宪法与法律的共同属性与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B.宪法与法律都是有国家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C.宪法与法律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D.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答案:A,B,C,D解析:。38.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应对行政法规进行解释。关于行政法规的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解释权属于国务院B.解释行政法规的程序,适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C.解释可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D.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答案:A,C,D解析:《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选项A)。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选项C)。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选项D)。39.“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法律既可以强化权力,也可以弱化权力B.近现代法治只控制公权,而不限制私权C.在法治国家,权力若不加限制,将失去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D.从法理学角度看,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实际上也应当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制约和法律程序上的制约答案:A,C,D解析: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以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序设置为主,其对权力合法性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同时也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故A项正确。近现代法治不仅控制公权力,也依法限制私权利。公民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和权利,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故B项错误。国家权力总是追求和实现一定的目的,凭借其对资源的控制及物质强制,可自行进行,加之权力的扩张性质,使得权力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是可能存在的。法治国家要求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故C项正确。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制约的手段或方式、程序,故D项正确。40.甲某是A国派驻C国的参赞,乙某是B国派驻C国的领事。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对于甲乙在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甲某在C国自驾车旅游时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对此C国没有管辖权B.乙某在表明领事身份后,以领馆的名义向C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被售房公司起诉,对此C国没有管辖权C.乙某在闲暇娱乐时与C国人丙某发生口角,将丙某殴打至重伤,对此B国没有管辖权D.甲某在C国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引起诉讼,对此C国没有管辖权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A、B考点:外交与领事人员特权与豁免讲解:外交人员拥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和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情况包括: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故A项中,甲某的交通肇事属于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故C国没有管辖权,A项正确。B项中乙某是以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属于有例外的民事管辖豁免,但是以领馆的名义提起的不动产诉讼,不在此范围,故B项正确。C项中乙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其本国B国有管辖权,故C项错误。D项中甲某是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引起的诉讼属于有例外的民事管辖豁免,故C国有管辖权,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41.甲国人罗得向希姆借了一笔款。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张五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罗得开立账户的丙国银行。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因甲国战乱,希姆和罗得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罗得,要求其支付五万美元。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甲国法律C、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答案:C解析:【考点】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详解】我国《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罗得在乙国给希姆所开支票的记载事项应适用乙国法律,故选项C正确。票据的法律适用是法定的,只有关于支票出票时记载的事项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的适用,故选项A错误。《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乙国法律,选项B错误。《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题中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甲国法,故选项D错误。42.下列关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在十一期间租赁乙公司的柜台一周进行大规模的高压锅甩卖活动,丁在此活动中购得高压锅两个,两个星期后因质量问题高压锅在使用中爆炸致使丁受伤,对此损失,丁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曱消费者协会向广大消费者作出承诺、乙商品产品质量合格,请广大消费者放心使用,后乙商品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对此,消费者可以要求甲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为了节约成本违法使用乙的营业执照开了一饭馆,后一顾客丙因吃了甲饭馆的饭后,上吐下泻,经查,系甲饭馆的饭菜不卫生引起,对此,丙可以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D.甲为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发现乙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但并未取消其认证资格,因此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损失,对此该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承担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可见,A选项中,在柜台租赁期届满后,丁既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乙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甲公司要求赔偿,当选。《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故B选项正确,当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故C选项中,丙可以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当选。《产品质量法》第57条第3款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故D选项正确,当选。43.下列不属于二审中的新的证据是:()A.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B.当事人在一审中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C.一审中的一份关键证据,原告因为疏忽大意等到二审中才提出D.一审时已经客观存在,一审结束后当事人才新发现的证据答案:B,C解析:考查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41条第2项的规定,二审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和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44.王某因被判入狱,刘某起诉与其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房屋归刘某所有,20万元存款归王某所有,双方婚生子女王晓由王某的妹妹王某某抚养。法院根据该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一个月后,王某的妹妹王某某称其并不知道该调解协议,也不同意抚养哥哥的孩子王晓。请问下列说法中,哪一种是错误的?()A.本案中本级人民法院有权对该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本案中王某和刘某有权对该调解书中的抚养子女部分申请再审C.本案中王某某不是本案当事人,但仍能以本人名义对该调解书申请救济D.本案中检察院有权对该调解书提起抗诉答案:D解析:考点:审判监督程序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本案中本级人民法院有权对该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A项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注意,本法第202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不适用于本案,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是调解书中抚养子女的部分,而非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B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中,王某某虽不是本案当事人,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有证据证明该调解书的部分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可以提起诉讼。因此C页的说法是正确的,不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检察建议,也可以依法定程序提起抗诉。由此,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的权力,但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并不能对该调解书提起抗诉。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之所以将检察院对调解书的抗诉限定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借调解之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这类利益往往又无法由定的个体提起救济,因此赋予检察院对这类调解书的抗诉权。又因为调解书是当事人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对于私人权利,只要利害关系人不提出救济,就应当充分尊重利害关系人的自由处分权。所以对于非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国家公权力应当保持足够谦抑。因此本题选D。45.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王某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由于被开除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王某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其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遂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问题:(1)对于王某与程某的离婚案件,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法院是否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为什么?(3)本案中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本案中由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驳回王某的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4)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黄某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5)本案中王某的复议是否恰当?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只有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由于本案的受理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故已无适用独任制的可能性。(2)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为离婚案件且王某提出了申请,则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3)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回避的申请是恰当的,因为回避申请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者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恰当的,因为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是正确的,因为黄某既不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也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同时也不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4)黄某应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5)王某的复议并不恰当,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是向作出是否准许回避决定的法院提出,而非上一级人民法院。46.中国金德公司与甲国红心公司签署了采取铁路运输方式由中国出口的大宗商品销售协议。后因围际大宗商品价格浮动,红心公司在收货后将该批货物转卖到乙国,现乙国正信公司称该批商品存在商标侵权。中国和甲国均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缔约国。按照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金德公司不承担该批商品的商标侵权责任B.该批货物的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由金德公司转移给红心公司C.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火车时起至卸下时止D.不同铁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应对不同区段发生的货损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风险转移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中的承运人责任。A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转卖地知识产权担保义务。B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C错误。按照《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而不是“从货物装上火车时起至卸下时止”。D正确,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47.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答案:D48.共用题干下列合同中,不属于行政合同的是:()A:某县国土资源局与万科企业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某县地方税务局与万达公司签订的纳税担保协议C:某县社会保险中心与该县人民医院签订的社会保险服务协议D:某县文化局与联想公司签订的电脑购买合同答案:A,D解析:本题比较简单,A项说法过于绝对,明显错误,C、D两项实际上都是民事合同的特点。B项显然正确。行政合同,是指为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过协商设立、变更、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协议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协议,也有被称为行政合同的情形。所谓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究竟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关键看行政机关这一方在合同中是否行使公权力或履行公职责。选项A中,某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民事权利之一种),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选项B、C中,某县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中心在协议中仍履行公职责,故B、C项属于行政合同。D项是电脑买卖合同,显然属于民事合同。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A、B、C项为行政许可,D项为行政给付,为本题的正确答案。49.某破产企业经法院批准进入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人组进行了权利调整,削减对债权人组的债权至30%清偿率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会获得债权额30%的清偿,分10年清偿。每年偿还3%,重整计划执行1年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获得了3%的部分清偿,债务人不再执行重整计划,应当如何处理错误的是( )。A.法院经管理人申请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B.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3%的清偿无效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转入清算程序D.债权人未获清偿的97%的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重整程序。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仍不能,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所以选项A正确。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有效。所以选项B错误。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破产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以选项C正确。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所以选项D正确。50.法律在社会中负有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实现社会正义的功能,这就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更高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据此,关于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水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A.法律职业道德主要是法律职业本行业在职业活动中的内部行为规范,不是本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B.通过长期有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律职业人员形成正确的职业道德认识、信念、意志和习惯,促进道德内化C.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赋予法律职业道德以更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并加强道德监督,形成他律机制D.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通过惩处教育本人及其他人员答案:B,C,D解析:法律职业道德也是本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故A项错误。51.甲乙二人均为年过70的老人,有一处房产,膝下育有一子丙。丙不误正业,因赌博欠下债务无力偿还。随后丙拿出两位老人家中的房产证等证件,办理了抵押取得贷款,无力偿还。后债主丁上门,要求甲乙二人搬出并交付房屋。争执期间,另~位也自称债主的戊找上甲乙,同样要求甲乙二人搬出并交付房屋。但是对于房屋归属,丁和戊也无法商榷。后丁到法院起诉丙,要求法院将房屋判为自己所有,戊听说后,也到法院,声称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人,甲乙二人同样到法院,主张丙签订的抵押协议无效,房屋归甲乙所有。那么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和乙不是本案当事人B.丙作为本案当事人不适格C.丁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戊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C解析:考查共同诉讼与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于该案,甲和乙、丁、戊,均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将其他当事人都作为被告,行使原告的权利与义务;丙在该案中是适格的被告。因此,答案为C。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本题20分)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问题: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答案:解析: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20分)1.【参考答案】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考点】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市A区为被告王某的住所地,甲市B区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本案应由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共同管辖。2.【参考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本案中,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属于书证,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应当属于书证,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药费和住院费发票属于书证,理论分类上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本证。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从理论分类上来说,其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反证。3.【参考答案】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理由说明: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考点】一审程序【详解】一般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包括如下几层含义,一是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二是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三是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本案中,法院判决没有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法院的做法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因而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某主张王某的车将其撞伤,要求赔偿,则对于王某开车撞伤刘某这一法律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原告刘某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不利后果应当由其承担,再加上刘某违反交通规则,因此,原告刘某应对其受伤自行承担责任。本案一审判决在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是错误的。另外,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所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都应当加以处理,否则便是漏判。本案中,一审法院对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的问题未作出说明,属于漏判行为,应予纠正。4.【参考答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考点】二审程序中的改判【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改变了一审判决中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因此,二审法院不能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而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本案中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是错误的。53.一消费者在甲省鞋类产品展销会上购买了乙厂生产的一双皮鞋,穿了不到一个星期,鞋底就脱胶不能再穿,找乙厂解决,乙厂与该消费者未能达成协议,两天后展销会结束。在这种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能向乙厂提出赔偿B.只能向展销会举办者提出赔偿C.只能在向厂家提出赔偿后才能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提出赔偿D.既可以向厂家提出赔偿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提出赔偿答案:D解析:D。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舍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条可知,D项束正确答案,注意这里的销售者指的就是乙厂。54.甲在将一批手表从A国运进我国时,在边境遭遇我国的缉私军人,甲以暴力阻碍边防军人依法缉私并造成一名军人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防害公务罪C.防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D.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答案:A,C解析:甲将手表从A国运进我国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A正确。甲以暴力阻碍边防军人缉私的行为,由于军人执行的职务与国防利益无关,所以不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D错误。甲在妨害公务中的暴力手段致人重伤,属于防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所以C正确。55.下列关于法与原始社会规范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与原始社会规范都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并且都有一定的约束力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C.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与原始社会规范在本质上是相同的D.法与原始社会规范均适用于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答案:A,B解析:A、B考点:法与原始社会规范讲解:A项正确,法与原始社会规范都是规范,凡规范都有一定的约束力。B项正确。C项错误,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与原始社会规范在本质上不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而原始社会甚至连阶级都没有产生。D项错误,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规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56.甲、乙、丙共谋犯罪。某日,三人拦截了丁,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的钱包,但钱包内只有少量现金,并有一张银行借记卡。于是甲将丁的借记卡抢走,乙、丙逼迫丁说出密码。丁说出密码后,三人带着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取钱时发现密码不对,三人又对丁进行殴打,丁为避免遭受更严重的伤害,说出了正确的密码,三人取出现金5000元。对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抢劫(未遂)罪与信用卡诈骗罪B:抢劫(未遂)罪与盗窃罪C: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D:抢劫(既遂)罪与盗窃罪答案:A,B,C,D解析:甲、乙、丙三人对丁使用暴力,然后强行抢走丁钱包内的银行借记卡,并以暴力逼取正确密码最终获得现金5000元钱,在这一抢劫过程中,虽然有场所的转移(三人带丁去附近的自动取款机取钱),但是这个场所的变化,是整个抢劫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用暴力”和“取得财物”看似有物理意义空间上的错位,但并不影响刑法对其“当场”属性的评价。纵观整个犯罪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故应构成抢劫罪(既遂)一罪。57.甲省为一沿海省份,经济较为发达,但是由于乡镇企业和小型私营企业数量较多,污染比较严重,甲省人民政府希望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其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A.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甲省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甲省污染物排放标准C.规定凡是向已有曱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执行甲省污染物排放标准D.命令甲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污染防治讲解:《环境保护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见,A选项中“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备案”即可,故A项错误,当选。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C选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故D选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58.下列不属于起诉停止执行的条件的是:()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必须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C.法律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D.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答案:B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参见《行政诉讼法》第56条。59.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提单是物权凭证C.提单具有收据作用D.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答案:B,C,D解析:。考查提单的基本法律规则。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由此可知,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持有人凭提单提取货物,所以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已经能够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的证据,所以具有收据作用。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60.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洪某是某集体组织的社员,虽然有一个女儿,但其不愿意和女儿一起生活。因此,作为“五保户”由其所在的集体组织负责扶养。不过,洪某与集体组织并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洪某死亡时留有一些遗产,也没有遗嘱。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洪某的女儿放弃继承权,洪某的遗产则应收归国有B:如果洪某的女儿放弃继承权,洪某的遗产应归某集体组织C:洪某的女儿有权依法继承遗产,但某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D:无论如何,洪某的遗产应归某集体组织答案:B,C解析:《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洪某是某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在任何情况下,其遗产不可能归国家。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而《继承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所有制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由此可得,洪某生前没有遗嘱,如果其女儿又不要求继承的,洪某的遗产则应归某集体组织。也就是说,洪某的遗产归某集体组织所有的条件是:洪某的女儿不要求继承。如果其女儿要求继承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只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因此,BC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选项。61.某公司的保安员张某因擅离职守造成公司财物被盗,受到公司扣除年度奖金的处罚。张某心怀不满,一晚趁值夜班之机,将公司的生产用电变压器破坏。公司发觉后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作出对张某拘留15日、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并就张某赔偿公司的损失对双方进行调解。张某可以对下列哪些行为提起行政诉讼?()A.公司扣除张某奖金的处罚决定B.公安局对张某拘留15日的处罚C.公安局对张某罚款100元的决定D.公安局对赔偿公司损失进行的调解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项,张某所在公司对张某的处理,是普通组织的自我管理,不是行政行为。D项,公安局对赔偿问题进行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1条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62.甲公司拟委托乙厂制作500套员工制服,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列明了对款式和面料的要求,要求乙厂在3日内报价。乙厂回复每套定价220元。甲公司次日电话通知乙厂称,若每套降价为200元即可成交。乙厂表示同意,要求于10日后签订书面合同,3个月后交货,货到付款,同时指出:任何一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需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甲公司接受该条件,10日后收到已经由乙厂签章的合同书,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盖章。之后,乙厂告知甲公司,因其员工有限,想把200套制服交给戊厂加工,甲公司表示同意。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个月后,乙厂依约将货物运送至甲公司所在地,但甲公司因停业整顿无人负责接收货物,乙厂无奈,将货物向公证机关办理了提存。乙厂将其提存的事实通知了甲公司相关人员,并要求其支付货款,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受限为由予以拒绝。甲公司整顿完毕派人去公证机关领取货物时得知,该批货物于提存后的第二日受雷击着火,50套制服被烧毁。公证机关称,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必须先履行债务,交付货款后才能领取货物;并要求甲公司缴纳保管费等提存费用共计8000元。甲公司认为提存费用应由乙厂支付,并就被烧毁的部分制服要求乙厂赔偿损失。甲公司员工穿上制服后,部分人员出现过敏现象,致使甲公司发生包括医疗费等在内的1万元的损失。经查是因戊厂加工的制服质量不合格所致,甲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厂:①就对甲公司员工造成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责任共计1万元;②支付违约金2万元。乙厂同意支付违约金,但称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适当减少;不再承担侵权责任。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试述甲公司发出的传真以及其次日对乙厂的电话通知的法律性质,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与乙厂之间的承揽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3)公证机关要求甲公司先偿债后提货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提存费用以及提存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5)乙厂拒绝承担侵权责任,且申请减少违约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①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甲公司的传真没有列明具体的价格和数量等内容,在对方回复时,甲公司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其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属于要约邀请;②甲公司向乙厂发出的电话通知属于新要约。《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题中,甲公司就要约给出的价格作出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属于新要约。(2)甲公司与乙厂之间的承揽合同自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盖章时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本题中,甲公司是合同的最后盖章一方,因此合同自此时成立。(3)公证机关要求甲公司先偿债后提货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4)提存费用以及提存物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因此,标的物的提存费用和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债权人(针对交付货物而言,甲公司是债权人,乙厂是债务人)甲公司承担。(5)乙厂拒绝承担侵权责任,且申请减少违约金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支持。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不能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又同时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本题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万元(200×500×20%=20000),甲公司遭受的损失为1万元,2万元是大于1×(1+30%)=1.3(万元)的,因此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2012年)A.《春秋》决狱B.“听讼”、“断狱”C.“据状断之”D.九卿会审答案:C解析:“发棺视尸,其钉尚在”表明张泳运用了“据状断之”的断案方法。故C项应选。64.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答案:C解析:【考点】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详解】在中国,判例的重要性被人们普遍承认。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但是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而存在,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只具有法律说服力。故C正确,AB错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里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力。故D错误。65.甲省A市精工矿业公司过度开发煤矿,且未按规定处理尾矿,导致当地煤矿资源枯竭,且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A市检察院将该情况公告30天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A市检察院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精工矿业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2亿元人民币。A市中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80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A市检察院应当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在诉讼中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有权宣读起诉书,有权举证、质证并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B.A市中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认为A市检察院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可以增加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以维护公共利益C.A市检察院不服A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可以向甲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应当由省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法庭D.本案判决生效后,精工矿业公司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首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不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如果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提起了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只能支持起诉。故从程序上而言,检察机关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公告至少30天,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应当由中院管辖,故应当由该中院对应的市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其提起公益诉讼后,其诉讼地位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有权申请保全,出庭检察员有权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参加法庭调查、参与法庭辩论等,故A选项关于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以及诉讼权利的表述正确。法院认为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仅仅只能“释明”,而不能依职权增加诉讼请求,故B选项表述错误。关于上诉和二审,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依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派员出席二审法庭,上级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出席二审法庭。而C选项表述应当由省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法庭的表述错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裁判生效后,被告不履行的,法院应当移送执行,故D选项关于移送执行的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D。66.甲有借条证明乙欠其1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乙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情况并不紧急,遂于受理申请后第3日作出保全决定:将乙家中新买的价值10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扣押。乙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并要求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以决定的方式作出保全措施B.扣押乙新买的笔记本电脑C.由于本案情况并不紧急,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的第3日作出裁定D.暂停保全措施的执行答案:C解析:考查保全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保全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故B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3款的规定和《财产保全规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故C项正确。67.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说法,正确的有( )。A.公司章程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B.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营业执照确定,公司章程无权规定C.公司章程修改,应由董事会表决通过D.公司章程修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公司章程变更涉及登记事项的,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答案:A,E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68.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据此可知,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得知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因此,许某在得知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可以提出回避申请。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据此可知,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丙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据此可知,应由院长(而非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据此可知,许某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但不能提出上诉。69.甲国某航空公司的一民航飞机从中国出发,在乙国上空发生空难,该甲国航空公司在中国有代表机构,该飞机曾抵押给了丙国某银行。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及抵押权的诉讼管辖及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乘客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应适用乙国法确定该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C.中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为该航空公司在中国有代表机构D.该飞机的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律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A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而不是受害人本国法。B正确,乙国法是侵权行为地法。C对,依《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被告甲国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所以中国法院可以受理该侵权纠纷。D错,依《民用航空法》第186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70.某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某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该市某县居民张某对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征收5万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复议维持。张某仍不服,可以如何寻求救济?()A: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B: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任选其一D: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据此,《行政复议法》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经过一次复议后,不得再申请复议。故A、C项错误。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正确,而D项错误。71.甲为某交响乐团的小提琴手,于10月5日因车祸与其妻双双受伤住院。其独生子19岁的大学生乙为筹措医疗费擅自将其父珍藏的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约定如其父不治死亡,买卖合同生效。其父得知后病情恶化死亡,其母也随之身故。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于三年前去世。丙向乙索要该琴,乙因系先父遗物拒绝交付。则:()A:乙有权拒绝,理由是该合同因条件违法而无效B:乙不能拒绝,理由是乙已经取得了处分权,该合同有效C:乙有权拒绝,因合同效力待定,其可以拒绝追认D:乙无权拒绝,理由是该合同因其父得知后病情恶化即默示拒绝答案:B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但由于其父死后乙因继承取得了琴的所有权,所以依上述规定可知合同有效。该合同为附条件买卖合同,合同自甲死亡时生效。72.★★法官甲和法官乙就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展开讨论。法官甲的论点是、①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但不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全部情况。②“免责”也不能混同为“证成”。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并不意味着特定的违法行为是合理的、法律允许的或法律不管的。③责任自负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的转移承担问题。法官乙的论点是、①法律责任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②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③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实际上是公平观念、公正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对上述论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法官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B.法官甲的论点③和法官乙的论点③C.法官甲的论点①和法官乙的论点①D.法官乙的论点②答案:D解析:。这类题目比较费时间,头脑要清楚,要注意的是先弄清每个论点的正确与否,再弄清每个选项正确与否。“免责”同“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在内涵上是不同的,不能把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精神失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负法律责任的条件当作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因此法官乙的论点②不正确,D项错误。另外,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但不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全部情况,其他如法律规定也能够引起对法律责任的追究。73.良好的分工配合有利于各国家机关权力的高效运转,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分工配合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规定。下列各选项中,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是:()A.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B.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D.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答案:A,B,C解析:法律依据为《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74.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国争端提交中心解决,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中心不可根据A公司的单方申请行使管辖权,需双方书面同意B.如乙国没有特别的规定,该中心对案件的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在中心仲裁期间,甲国政府不能对A公司行使外交保护D.对该中心裁决不服的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的诉讼答案:D解析:ICSID的管辖需要双方的书面同意,A正确。乙国可以要求A公司用尽当地救济,但若乙国不提出此项主张,则中心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B正确。ICSID的管辖排除母国的外交保护和国际法院的管辖,C正确。中心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除非存在仲裁庭组成不当等可以撤销裁决的情形,否则仅凭一方不符不得撤销,D错误。本题应选项为D。75.甲、乙是联合国会员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甲、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不符合国际法的?()(2012年)A.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B.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C.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D.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解决。A项,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且须双方当事国同意交法院管辖。所以A正确,不当选。B项,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专门受理海洋权益纠纷的专门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但是,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法庭程序,法庭才有管辖权。所以,B正确,不当选。C项,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有三个方面:(1)自愿管辖,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2)协定管辖,缔约各方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3)任择强制管辖,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乙未作出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所以须双方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所以C错误,当选。D项,对于国际争端,当事国当然可以通过谈判、磋商等方式自行进行解决。所以D正确,不当选。76.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此类合同均适用中国法律B、合同必须在中国境内签订C、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只能在中国仲裁机构仲裁D、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只能适用中国法律答案:D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的法律适用。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此处应特别注意限定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77.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A.抵押、质押均有效B.抵押、质押均无效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抵押和质押的生效要件问题。房屋抵押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无效。车辆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未交付的,质押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78.甲、乙二人在商场购物时发生冲突,继而发生打斗。甲将乙打成轻伤,乙将甲诉至法院,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甲服判,不愿意提出上诉。乙不服,欲提出上诉。在上诉期内,乙父死亡,乙为父奔丧而耽误上诉期限。障碍消除后,乙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下列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期间是否恢复,由人民法院决定B.提出该申请需要经其辩护人同意C.乙必须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出申请D.乙无权提出该申请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期间的耽误与恢复。《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而不是人民法院决定。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该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该申请。79.甲公司拥有某项独家技术每年为公司带来100万元利润,故对该技术严加保密。乙公司经理丙为获得该技术,带人将甲公司技术员丁在其回家路上强行拦截并推入丙的汽车,对丁说如果他提供该技术资料就给他2万元,如果不提供就将他嫖娼之事公之于众。丁同意配合。次日丁向丙提供了该技术资料,并获得2万元报酬。丙的行为构成:()A:强迫交易罪B:敲诈勒索罪C:绑架罪D:侵犯商业秘密罪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侵犯商业秘密罪。详解:绑架容易排除,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人带来重大损失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以不法占有勒索财物为目的,本题勒索的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和财物侵害的是不同法益,勒索商业秘密的,且主观上符合明知的要件应认定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罪。80.()是指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消灭与被告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A.确定之诉B.确认之诉C.给付之诉D.变更之诉答案:D解析: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消灭与被告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81.根据民法理论,下列关于担保物权的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担保物权具有独立性B.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可以不依附于债权而单独设立C.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D.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物权的实现而设立E.担保物权属于价值权答案:C,E解析:知识点: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所以选项A错误。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为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选项B错误。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所以选项D错误。82.进口到中国的某种化工材料数量激增,其中来自甲国的该种化工材料数量最多,导致中国同类材料的生产企业遭受实质损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有关部门启动保障措施调查,应以国内有关生产者申请为条件B.中国有关部门可仅对已经进口的甲国材料采取保障措施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甲国企业同意进行价格承诺,则可避免被中国采取保障措施D.如采取保障措施,措施针对的材料范围应当与调查范围相一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贸易救济措施____保障措施。依《保障措施条例》第3条第1款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又依第4条,“商务部没有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与国内产业有关的申请人或商务部均可以启动调查。A选项错误。依该条例第22条,“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即保障措施不区分来源。B错误。c选项把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混淆了,保障措施中没有价格承诺的制度。C选项错误。依《保障措施条例》第22条和第29条,保障措施的调查针对所有来源的进口产品,其适用范围应与调查范围保持一致,具体的实施方式可以釆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数量限制的形式。因果关系的要求决定了措施适用范围与调查范围的一致性,这也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所支持。D正确。83.甲国政府与乙国A公司在乙国签订一份资源开发合同后,A公司称甲国政府未按合同及时支付有关款项。纠纷发生后,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乙国法院可对甲国财产进行查封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家主权豁免。A和B项,主权国家的豁免权可分为三层:(1)管辖豁免;(2)诉讼程序豁免;(3)执行豁免。每一层豁免权均需国家单独作出放弃表示,甲国明确放弃诉讼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所以乙国法院不能查封甲国财产,A错误,B正确。C项,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是特定和明确的,一国对某一特定案件或事项放弃豁免权,并不意味着在今后所有案件或事项中都放弃豁免权,所以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过判决并不能当然使乙国获得强制执行的权力,仍需甲国对乙国做出放弃执行豁免的表示方可,C错误。D项,甲国的豁免权是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而产生的,所以乙国不得以自己的限制豁免立场改变甲国的执行豁免权,D错误。84.甲、乙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互设使馆和领事馆,甲国准备派遣李某和王某到乙国分别担任大使和总领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李某到甲国驻乙国使馆就任大使职务须经乙国同意,并自向乙国国家元首递交国书时起正式执行职务B.王某去乙国领馆就任总领事无须乙国国家同意,自递交领事证书时开始执行职务C.李某和王某在乙国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D.李某和王某在乙国从事外交活动都无须出示外交全权证书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包括: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必须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1)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书;(2)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所以本题中,李某担任大使,王某担任总领事都需要经接受国同意,李某正式执行大使职务以向接受国递交国书为标志,王某执行领事职务以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开始,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外交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刑事的完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领事不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所以C项错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在接受国进行外事活动无须出示全权证卡的人员,所以D项错误。8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为买买提聘请翻译人员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买买提只是本案的被害人,公安机关没有义务为他聘请翻译人员B.如果该翻译人员同时又是本案的证人,则可以兼任证人与翻译人员C.如该翻译人员同本案有利害关系,则其应当回避D.如果在法庭上买买提申请该翻译人员回避,则对此有权作出决定的是本案的审判长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回避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买买提作为被害人,公安机关有义务保证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实现,故A项错误。根据“证人优先”原则,该翻译人员只能优先作为证人,而不能再作为翻译人员,故B项错误。翻译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能够胜任语言文字翻译工作,有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的能力:其次,应当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法院院长决定。因此在本案中应该由法院院长决定,故D项错误。86.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的下列哪些行为是应当禁止的?()A.甲法官在下班时间和当事人的委托人一起吃饭,但是没谈案情B.乙法官对本院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C.丙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遇到疑难问题就向同事请教D.丁法官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得知当事人是自己的同学的儿子,没提出回避申请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法官职业道德讲解: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的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甲法官下班和当事人一起吃饭,虽然没有谈案情,也违反了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下法官得知当事人是自己的同学的儿子,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应当依法申请自行回避而没有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A、D选项中法官的行为应当禁止。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乙法官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禁止,因此B选项当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的规定,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丙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能独立思考、自主判断,遇到疑难问题就向同事请教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因此C选项应选。87.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特殊职位的公务员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答案:C解析:【考点】公务员的录用【详解】依据《公务员法》第31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故A选项错误。依据《公务员法》第24条第2项规定,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故B选项错误。依据《公务员法》第32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故C选项正确。依据《公务员法》第29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88.马某遭到牛某等一伙人的毒打,导致骨折、脑震荡。马某到公安机关控告牛某。公安机关以没有人能证明马某身上的伤是牛某所打的为由,通知马某不予立案。如果马某不服,他可以:()A.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局B.向人民检察院反映公安机关不立案的错误C.对此不立案决定申请公安机关复议D.向人民法院起诉牛某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有权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也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如果属于第三种自诉案件的范围,控告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89.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排除适用于下列哪些民商事案件的判决的认可和执行?()A.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案件的判决B.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的判决C.货物买卖合同案件的判决D.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判决答案:A,B,D解析:依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本安排暂不适用于就下列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1)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2)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3)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以及有关本安排第5条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4)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ABD正确。90.“宝乐”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产品为塑料玩具。下列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A.新潮时装有限公司以“宝乐”作为本公司时装产品商标使用B.中达玩具有限公司6年前抢先以欺诈手段从某巴黎公约成员国注册取得“宝乐”商标并使用,宝乐公司6年内从未要求该国撤销其注册并禁止其使用C.东风进出口总公司与某百货商场签订协议,由前者经销后者生产的假冒“宝乐”牌塑料玩具D.某巴黎公约成员国著名跨国玩具公司在本国境内使用“宝乐”商标作商品装潢使用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讲解:《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根据《商标法》第13、52条以及《巴黎公约》有关规定可知本题的4个选项均为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中应注意:以欺诈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被侵权者请求撤销的年限不以5年请求期为限。依此,可知A、B、C、D均为正确答案。91.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材料。那么下列选项中,哪项是不能调取的?()A: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必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C: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D: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答案: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了法院应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而可以调取证据的范围,包括:(1)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3)确因客观原因而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该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即包括A、B、C三项。D项恰恰是排除的情况。92.就房屋抵押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未约定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则土地使用权未抵押B.丁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若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银行C.丁与银行协商也可以以该房屋设定质押担保D.若丁欲将该房转让,则须通知银行征得其同意,否则转让为无效答案:B解析:考点:抵押权实现的相关知识讲解:依照《物权法》第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时房与地必须一并抵押,当事人约定未一并抵押的该约定无效,且视为一并抵押,故A项错误。依照《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流押约定无效,故B项正确。按照物权法定主义,不动产在我国不可以设立质权,故C项错误。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虽然作为宣示性条款,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但这一规定并不属于强行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对其的违反行为并不当然归于无效。事实上,即使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擅自转让抵押物,抵押人与受让人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至于抵押权人的权益完全可以通过抵押权追及制度与受让人涤除制度得到保护。《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正是这个意思。故D项错误。93.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案情:精英报社记者王直在该报社主办的报纸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针对甲市新近举办的一台大型文艺晚会谈道,"有的歌手的基本功不到家,有的矫揉'造作,令观众大失所望"。该报纸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出席晚会的歌手大宇、小艾读了文章,认为有损所有参加晚会的演员的名誉,两人共同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英报社和记者王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报社位于B区,故将本案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B区人民法院列大宇、小艾为原告,列报社和王直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王直提出,大宇、小艾起诉前曾在各区张贴所谓的"辟谣声明",指责、谩骂精英报社和王直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大宇、小艾,要求两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B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大宇、小艾向精英报社和王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干。大宇、小艾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问题:1.请指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2.如果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部分进行审查时,发现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也确实存在错误之处,则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如果小艾未提起上诉,对她而言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5.如果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两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进行抵销?答案: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程序[答案及解析]1.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主要有:(1)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应当移送B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8条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精英报社的报纸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A、B、C、D四个区均为侵权行为地,该四区的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只有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才应当裁定移送。(2)B区人民法院将精英报社和王直列为被告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因为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本案中,王直是精英报社的记者,与报社是隶属关系,其作品系履行职务所形成,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只列报社为被告。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本案二审法院对原审被告的反诉请求,首先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原审被告人另行起诉,而不能由二审法院径行审判。这是由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决定的,因为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审判,则做出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这就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0条又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所以第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也确实存在错误的,应予以纠正。4.尽管小艾没有上诉,也不能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对其单独执行一审判决。首先,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一个整体,由于原审原告之一大宇提起上诉,使得一审判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能作为对当事人进行执行的依据。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一审判决中针对小艾的部分有可能被二审法院认为不当或者改判。5.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可以在执行中抵销,但赔礼道歉这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则不可以进行抵销。因为抵销不能消除侵害名誉权的心理影响,而且赔礼道歉这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能像赔偿损失那样进行量化。9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个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受他人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答案:C解析:。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95.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答案:A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民法原理上,根据是否有法律的原因,占有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具有法律根据或原因的占有,如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不具有法律原因或根据的占有,如对遗失物的占有。因此,本题中乙对拾得的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丙对偷得的相机的占有也是无权占有,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是否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占有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人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他主占有是指非以所有人的意思进行的占有,因此在本题中丁对相机的占有是自主占有,C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占领,占有还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标的物进行管领和控制,如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则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进行管领和控制,而不直接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如出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因此,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D选项正确,不当选。96.齐某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撞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原告齐某应当举证证明是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所撞受伤B:原告齐某应当对自己受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C: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D: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原告齐某有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B,D解析:本案中原告齐某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事实,被告宏大公司的侵权行为和自己的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被告宏大公司无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致行人侵害适用无过错原则。故A项、B项正确,C项错误。但是如果宏大公司为反驳原告提出齐某有主观故意的话则需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故D项正确。97.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甲租赁公司按照乙工厂的选择和要求从设备生产厂商丙公司购买淀粉加工设备3台。租给乙工厂使用,租期5年。甲公司购买后,设备生产产商丙公司货交承运人,设备到达天津港后甲公司通知乙工厂提货。乙工厂提取设备后投入使用并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就此,请回答下列问题:?以下关于该3台淀粉加工设备的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租赁期内如乙工厂破产,该3台设备因所有权归甲租赁公司,不属于乙工厂的破产财产B.租赁期内如乙工厂破产,该3台设备因乙工厂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占有,属于其破产财产C.因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未约定,租期届满后该3台设备归甲租赁公司所有D.因甲租赁公司与乙工厂未约定,租期届满后该3台设备归乙工厂所有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及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问题。《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C。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2012年5月惠荣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了2年期的公司债券3000万元,1年期的公司债券2400万元,该公司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额为20000万元,计划于2013年1月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债券数额不得超过(  )万元。A.5400B.3600C.2600D.2400答案:C解析: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产额的40%。本题中,设本次发行的债券数额最高为X,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为=3000+2400+X=20000×40%,X=2600(万元),所以本次公开发行债券数额不得超过2600万元。99.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年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如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解决的办法有A.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B.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要求林剑居住地的街道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C.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D.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纠纷的解决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双方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选项B正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选项C错误。《仲裁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该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据此可知,B市东城区是不设仲裁委员会的,钟阳和林剑的仲裁协议中没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因此不能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选项D正确。《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其审议决定的机关是、()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全国人大常委会D、中共中央答案:B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张某、王某两人预谋杀害宋某,便将毒药投入宋某的酒中。宋某将酒喝后,仅腹泻而未死亡。其后查明原因是该毒药系存放太久,已经失效。张某、王某二人行为属于手段不能犯的未遂B.某外国恐怖组织成员弗兰克到我国某地招募成员,并建立了一个该恐怖组织的分支机构,准备进行一系列恐怖活动,后被他人告发,弗兰克被我国公安人员抓获。弗兰克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C.胡某意图贩卖毒品,因缺乏毒资,故到其朋友家借钱,后因涉及其他案件被警方拘留,交代了上述行为。胡某筹集毒资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D.杨某欲杀死刘某,某日晚手持一支手枪及10发子弹前去杀刘某。第一发子弹没有打中刘某,第二发子烊打中刘某的腹部,刘某随即倒地,痛苦不堪。杨某见状,未再继续枪杀,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后仍有轻度残疾。杨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D解析:关于A项。以犯罪本身是否可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包括手段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犯罪手段的不能而导致的未遂。张某、王某二人想杀死宋某,将失效的毒药误当作有效的毒药去杀宋某,没有产生其死亡的结果,但因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所以成立犯罪未遂,属于手段不能犯的未遂。因此,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关于B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成立既遂。本题中弗兰克已经建立一个该恐怖组织的分支机构,已经成立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既遂。因此,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C项。胡某筹集毒资的行为是为贩卖毒品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犯罪预备。因此C项的说法正确,不当选。关于D项。杨某在向刘某开两枪后,仅造成刘某伤害的结果,刘某并没有死亡,杨某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开枪杀死刘某,所以实行行为还没有终了。但是杨某出于对刘某的怜悯之情,并没有继续开枪,属于自动放弃继续侵害的行为。行为人自动地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因此,D项的说法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2.关于刑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严厉性是刑罚区别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本质特征B.适用刑罚,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C.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制裁方法,不能以刑罚之名适用于犯罪分子D.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答案:A,B,C,D解析:关于刑罚的理解,ABCD都是正确的。3.共用题干张某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时,双方的合同处于何种法律状态?A、合同未成立B、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C、合同已成立,但效力待定D、合同已成立,但生效条件尚未成就答案:B解析: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先支付合同价款的15%,即30万元。甲公司应于收到这笔预付款后,两个月内发货给乙公司,货到乙公司后,乙公司支付其余价款。乙公司依约支付给甲公司30万元预付款后,甲公司迟迟不发货,于是乙公司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催告甲公司从次日起10日内履行债务。10日经过,甲公司仍然不履行。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乙公司无须通知甲公司,即可单方解除合同B.乙公司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遭受的损失C.乙公司解除合同的,甲公司应返还30万元预付款及其利息D.乙公司解除合同的,甲公司只能接受,无权提出异议答案:A,B,D5.甲欠乙钱,乙用手机偷录谈话录音,期间甲承认欠钱并商量能不能晚一点还,后两人打官司,乙不能提供原件,便将偷偷录的录音剪辑后交给法院,但剪辑后的内容与事实相符,佐证了事实,问该录音有无证据能力?(2018年仿真模拟题)A.是合法证据,能作为证据使用B.没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C.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D.能单独定案答案:C解析:手机录音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但是乙不能提供原件,且录音经过剪辑,并不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它不属于直接证据,而是间接证据,因此该录音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6.上述案例,如果张某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和西安市莲湖人民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等起诉材料,则下列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A.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B.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C.如果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则应当裁定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答案:B,C,D解析:选项A正确,应选。《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故BCD错误,不选。理由同上。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原告张某外出取证,结果回来的时候不幸遇到了洪水暴发,被阻在外省无法回来。人民法院遂裁定中止诉讼,等待原告归来。7个月后,原告终于可以出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案件已经超过审理期限,需要请求法院院长批准延期B:应作出裁定撤销原中止诉讼的裁定C:应作出决定撤销原中止诉讼的裁定D:直接传唤当事人出庭,案件继续进行审理答案:A,B,C解析:《民诉意见》第167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因此法院不需作出裁定或者决定,D正确而B、C错误。诉讼中止意味着案件审理期限的中断,所以虽然原告外出7个月没有回来也并非超出了一审案件6个月的审理时限,A错误。8.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由于香港地区属普通法系地区,因而香港地区的司法机关只有法院,检察机关则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澳门地区属大陆法系地区,因此澳门地区的司法机关除法院外,还包括检察机关B.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的,在作m终审判决前,应由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C.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D.澳门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终审法院上诉答案:D解析:澳门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D选项错误。9.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票据质押的是( )。A.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B.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粘单上签章的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但是另行签订了票据质押合同的,在合同中签章的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设质”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答案:D解析:选项A由于未在汇票上签章,因而不构成汇票的质押。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答案:B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依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检察院申请启动;二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而决定启动。所以虽然法院可依职权启动,但必须以检察院起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为前提。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并非“启动二审程序”,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30条规定:“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因此,强制医疗程序是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故D错误。本题选B。11.下列情形中能够构成贪污罪的是?A.甲系某国有企业财务人员,擅自动用企业的公款用于个人购买股票,准备赚了钱以后归还但甲由于缺乏股票知识,赔了不少钱,不得不连续动用公款达10万元最终甲发现根本无力归还这笔钱,即一走了之  B.乙系邮递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开启他人信件,窃取财物价值达5000多元  C.丙系某国有省属大学的校长,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学校财物价值10万元  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在对外交往中接受价值300元人民币的礼物,按规定应当交公而未交公答案:C解析:C。A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才构成贪污罪。B构成盗窃罪,法有明文规定。C构成贪污罪。D也是贪污行为,但数额太小,不构成犯罪。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乙国对甲国公司向乙国出口的某种化工原料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使甲国出口企业损失严重。甲乙两国均为世贸组织成员。甲国政府对此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并最终胜诉。下述选项中,正确的选项是哪项?()A.在乙国不履行裁决的情况下,甲国可申请授权报复B.甲国的报复限于同一产品之内C.乙国政府应向甲国企业赔偿因该措施引起的一切损失D.世贸组织可以对乙国强制执行答案:A解析: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存在类似国内民商法中的赔偿机制。因此,进口国不承担赔偿责任,补偿是自愿的。没有强制执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经申请授权报复。所以A正确。13.甲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A.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6年B.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5年C.储某,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300万元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D.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2年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项A是经济犯罪,但执行期满已超过5年;所以选项A错误。B选项是个人原因导致企业倒闭,但清算完结已逾3年;所以选项B错误。C选项是因为决策失误,使公司负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以选项C错误。只有D选项符合《公司法》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条件。所以选项D正确。14.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择一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对侵害的具体对象尚不明确的心理态度。择一故意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自觉选择性,在于几种危害结果都在行为人的追求范围之内,实际结果则二者必居其一,因此,择一故意是有限制的不确定,与概括故意相比,具有非此即彼、必居其一的特定范围和条件。选项A正确,在本案中,甲希望打死甲或者乙,并且实施了枪击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死亡结果,此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选项B.D错误,此处一行为造成数结果,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而非数罪并罚。选项C错误,“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可知对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15.甲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的贸易合同中约定在中国仲裁。双方没有选择该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的,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没有约定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应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B.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C.该仲裁协议无效D.可以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仲裁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只有D是正确的,B称“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是不正确的。16.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191条确定了两条规则:其一,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一般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应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本题中,抵押人乙公司拟将已抵押登记的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须经得抵押权人某银行的同意,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房产管理部门不能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故A选项错误。其二,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抵押物也可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是从权利,随作为主权利的债权产生而产生,如果作为主权利的债权消灭,则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亦消灭。当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时,债权消灭,抵押权也就不复存在,此时,转让抵押物当然无须抵押权人(确切地说,应是前抵押权人)的同意,故B选项正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能使抵押权消灭从而自由转让抵押物而无需抵押权人同意是由于代为清偿了债务而使得抵押权无所依托,如果受让人仅仅承诺代为清偿债务而未实际清偿,则该债权依然存在,只不过变更了债务人或履行人而已,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也就不会消灭,该抵押物的转让就必须经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故C选项错误。同理可得,如果债务人清偿了债务,也将导致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消灭而使抵押物自由转让,故D选项正确。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甲向乙借款20万元,乙要求提供担保,甲遂以自有的汽车1辆设定抵押,同时委托好友丙用自有的汽车设定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经乙同意,将2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并通知了丙,丙未予答复。因甲、丁到期无力还款,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将债务转移给丁,未经丙同意,债务转移无效B.甲将债务转移给丁,经过乙同意,债务转移有效C.甲将债务转移给丁,丙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D.甲将债务转移给丁,甲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债务承担给抵押权带来的影响问题。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未取得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仍然有效,不因债务承担而发生影响,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18.中国甲公司和英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电脑的合同。合同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P(上海)术语。中国和英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依照上述通则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批电脑由上海最终运到英国交货B.中国甲公司有义务为该批货物购买保险C.中国甲公司有义务为该批货物办理进口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D.当货物装上船后风险转移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2010年《通则》的规定,C组术语后加注的地点应为“目的地”,所以该批电脑应该是从英国运到中国交货。也可以确定在整个合同中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选项B错误。如A项解析所述,甲公司为买方。CIP术语中的I为Insurance,保险的意思。根据2010年《通则》的规定,应该由卖方即英国乙公司负责购买保险。选项C正确。根据2010年《通则》的规定,C组术语下买方负责货物进口手续的办理并承担相关的费用。甲公司作为买方应该承担上述义务。选项D错误。这个选项有一定的迷惑性,大家一看“装上船”就认为是对的,坑了不少人。2010年《通则》中的准确表述是,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注意,只有这三个是“装上船”,不是全部都装上船。19.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除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外,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的是(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C.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D.行政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答案:C解析:(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选项C)。20.某市采石场位于半山腰,排放的粉尘和污水顺风顺流,影响大半个城市。其排污情况超过了当地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门对其采取相关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采石场的污染物排放并没有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门应免于对其处罚B.如果采石场的超标排污情节严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直接责令其停业、关闭C.如果采石场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D.如果采石场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且超标排污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答案:C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6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所以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么是国家标准的补充,要么比国家标准更严格,在适用的过程中,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该优先适用,A项表述有误。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标排污的,环保局可以直接采取限产、停产的措施,情节严重者,经政府审批后才能停业、关闭,所以B项表述有误。第63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管责任人员追究行政拘留的适用情况是未经许可排污且被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情形,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B.若丙公司为善意取得该项技术秘密成果,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且无需再向甲公司支付使用费C.若丙明知乙公司侵权仍与其订立合同,则丙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在取得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D.若丙明知乙公司侵权仍与其订立合同,则丙公司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D解析:《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因该专利技术秘密的转让权归甲公司所有,故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秘密,且甲公司并拒绝对该合同追认,该合同无效。故A选项正确。《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2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故B选项错误,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故C选项错误,丙公司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D选项正确。正确答案为AD。22.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罪过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能是故意B.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C.只能是间接故意D.只能是过失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解。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3.下列变更中,属于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有()。A.对合同标的的变更B.对数量的变更C.对报酬的变更D.对履行期限的变更答案:A,B,C,D解析: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下列不属于起诉停止执行的条件的是:()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必须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C.法律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D.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答案:B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参见《行政诉讼法》第56条。25.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是银行工作人员,某日在公交车上盗窃他人财物5000元,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银行工作。B.我国目前金融诈骗罪一节中已经没有死刑条款。C.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D.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与虐待罪一样属于亲告罪。答案:A,C,D解析:历年司法考试中,刑法修正案的考察都是重点,复习时应当重点把握。A: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从业禁止规定,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5年。选项中的银行工作人员犯盗窃罪,并非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的特定义务,不应当判处其禁止从事银行工作。B: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刑法第199条,从而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至此,金融诈骗罪均无死刑。C:刑法修正案(九)对绑架罪的第二款进行了修订,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删除了之前只有死刑的绝对法定刑的规定。D: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该罪与虐待罪不同,属于公诉罪而并非亲告罪26.被告人王某因犯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王某的死刑判决。判决宣告后,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后,决定在10日以内交付执行。执行前,王某以书面形式向中级人民法院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该院认为,王某为多活几天,此举纯属虚构,遂予以口头驳回,按期执行死刑。执行前,中级法院张贴布告公布并将王某游街示众,同时通知罪犯家属。死刑采用注射方法在看守所内执行。执行后。对罪犯验明正身,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问题:本案的死刑执行程序存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本案对死刑判决的执行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本题考查交付执行的期限。决定交付执行的期限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本案的中级人民法院在10日之内交付执行错误。(2)本题考查死刑的停止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在执行前书面揭发重大犯罪事实,不经查实,就以他为“多活几天,纯属虚构”为由,口头驳回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执行前发现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而本案的中级人民法院不是依法停止执行,而是如期执行,因此是错误的,(3)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执行死刑前,中级人民法院将王某游街示众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4)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验明正身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4款的规定,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并讯问其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本案在执行死刑后再验明正身是错误的。(5)本题考查死刑的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未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条和第263条第1款的规定。27.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B: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C: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D: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不构成侵权答案:B解析:【考点】肖像权【详解】本题中,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拍摄个人写真,因此产生的照片,应属于《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的委托创作,该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照片的著作权应归属于摄影爱好者,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据此,某“二人转”明星对其照片享有肖像权,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的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根据前述规定,某“二人转”明星对其照片享有肖像权,摄影爱好者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的行为也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某公司以划拨的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该公司因向本市某银行借款,在该土地上设定了抵押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以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能设定抵押权,该项抵押无效B、以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该项抵押有效C、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拍卖后,该银行可对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D、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拍卖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该银行方可优先受偿答案:B,D解析:【考点】划拨土地上的抵押权。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因此,B、D正确。29.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下列情形属于“入户抢劫”的有A.甲进入王某的个体商店抢劫B.乙入室盗窃,被主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在室内对主人实施暴力C.丙为了抢劫李某,来到李某家门外,将李某骗出门外予以杀害,然后入户取走财物D.丁在朋友吴某家中一起看球赛,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答案:B解析:“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1)关于“户”的范围。“户”是指家庭住所。根据司法解释,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算“户”;商店不算“户”。刚装修好的无人居住的新房不算“户”。(2)关于“入户”的目的。第一,必须带着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第二,合法入户,在户内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3)关于抢劫行为。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4)关于主观认识,必须认识到是他人的“户”(家庭住所)。(5)关于转化抢劫。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同时也认定为入户抢劫。在户外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不认定为入户抢劫。同理,入户盗窃,被主人发现,为了继续取得财物,使用暴力直接升级为抢劫,属于入户抢劫。综上所述,A项,个体商店不算“户”。B项,为“入户抢劫”中的转化型抢劫,正确。C项,丙是在户外实施暴力手段,不算“入户抢劫”。D项,丁不是带着实施人身或者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是带着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不算“入户抢劫”。30.张某、李某因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B.李某逼我去抢的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答案:A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31.某市交警大队违法扣押了某公司一加长汽车,在扣押期间该车发动机和车厢受到损坏。如要进行国家赔偿,可采取下列哪些方式?()A.支付赔偿金B.恢复原状C.消除影响D.返还财产答案:B,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方式。参见《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36条第3项。32.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B.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C.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选项A、B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笫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死缓判决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那么生效判决就是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应由上级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抗诉,省检察院不能就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3.★下列关于法与传统之间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萨维尼认为,凝聚着民族生活传统的习惯才是法的主要渊源和生命源动力B.传统对于法,不仅具有经验意义上的历史价值,而且就是现实法的组成部分C.现实的法也是历史的,本身就包含一定的历史经验D.越是开放的社会,越是具有自己浓厚历史传统答案:A,B,C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34.关于民国时期的宪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B-“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C.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D.《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贿选宪法”答案:C解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而《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才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故A项错误。“天坛宪草”即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在北京天坛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袁记约法”即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故B项错误。北洋政府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故C项正确,D项错误。35.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B: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C:反诉必须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D:反诉与本诉之间须存在牵连关系,因此必须源于同一法律关系答案:A,B解析:【考点】反诉【详解】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反诉的成立要满足如下条件:(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的其他人提起。(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6)提起的期限。《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这里的牵连关系,指的是反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或者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D选项说法过于绝对,不正确,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36.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董事每届任期3年B: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C:董事会成员为3~9人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答案: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67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与其他公司的董事一样,法律仅规定每届任期最多不超过3年,并未强制规定每届任期3年,所以A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但是公司法并未如监事会一样对职工代表的比例作出强制规定,所以B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董事会成员为3~13人。所以C选项不正确。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D项正确。37.中国重阳公司与法国施耐尔公司订立了向中国进口货物的买卖合同,并订有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条款。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施耐尔公司在法国向某法国法院提起以重阳公司为被告的诉讼。对此重阳公司提出了异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施耐尔公司有权选择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或通过仲裁解决争议B.法国法院应终止诉讼程序,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C.法院管辖具有优于仲裁的效力D.重阳公司在法国法院提出管辖的异议即表明其默示接受了法国法院的管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A错误,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即承担了不向法院起诉的义务。B正确,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C错误。D错误,重阳公司出现在法庭是专门抗辩管辖的,则不构成接受管辖。38.有关在行政诉讼中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须由原告提出申请B.须经法院许可C.须经该执法人员所属行政机关许可D.若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参见《行诉解释》第41条、第44条。39.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申请再审人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的有:()A.某继承案件中,法院已按法定继承结案并生效后,当事人之一提交了一份新发现的1年前被继承人立的遗嘱,经审查,此遗嘱真实有效,只是放置在隐蔽处,未及时发现B.某高空坠物砸伤行人一案,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找到的目击证人在判决生效1年后被找到C.某食品致人中毒一案,原作出鉴定意见者重新鉴定,推翻原意见的证据D.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再审中新的证据的认定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新的证据”:(1)原审庭审结束前巳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44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1)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2)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本题A、B、C、D项全部符合上述条件。40.梁某酒后将邻居张某家的门、窗等物品砸坏。县公安局接警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并请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对梁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处罚。梁某向法院起诉,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照片、现场笔录和鉴定意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照片为书证  B.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C.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  D.梁某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要求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答案:A,C,D解析: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照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因此属于书证的范畴。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现为“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41.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某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作出哪一处理:A: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B:裁定暂时停止公开C:判决确认公开行为违法D:判决暂时停止公开答案:B解析:依据为《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值得注意的是,除暂时停止公开这一内容外,法院只能使用判决而非裁定。42.2015年10月,法国人比利被中国某高校聘为教授,为了避免成为中国纳税居民,比利特别向该高校要求把劳动聘用合同的聘期定为11个月。2016年2月1日,比利来到中国工作,于12月2日完成工作回国。期间,该高校向比利支付了共约20万元人民币的课酬费用。根据国际税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比利不是中国纳税居民,故我国对其20万元课酬所得无权征税B.若中国和法国都对比利的20万课酬所得征税,这在国际税法中被称为国际重复征税C.比利要求劳动聘用合同的聘期定为11个月的做法,属于国际避税行为D.若依中法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法国税务主管部门将比利已在中国实际缴纳的税款,在应向法国缴纳的税额内扣除,可以减轻比利的税负答案:B,C,D解析:中国对比利来源于中国的20万的课酬所得,可依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故选项A错误。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本题中法两国均对比利的20万课酬所得征税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国际重复征税,故选项B正确。比利要求聘用合同明确聘期为11个月的做法,属于以合法手段减少税负,属于国际避税行为,故选项C正确。若依中法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法国税务主管部门将比利已在中国实际缴纳的税款,在应向法国缴纳的税额内扣除,此做法称为抵免法,是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方法之一,故选项D正确。4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的哪种做法是错误的?()A.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B.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曰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D.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不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答案:D解析:考点:劳动纠纷的忡裁讲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故A项正确。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故B项正确。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故C项正确。第45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D项是错误的,应选。44.金星公司因不服某县食药局吊销生产药品许可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该食药局应当举证证明其吊销决定合法B:金星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吊销决定造成其损失C:在诉讼中,该食药局不能补充收集证据。金星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在吊销决定作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新的反驳理由的,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D: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可能灭失,金星公司和食药局均有权申请法院保全证据答案:A,B,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A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金星公司是主张赔偿的,应当证明自己受到损失,且该损失是由食药局的吊销决定造成的。故B项正确。《行诉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据此,金星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在吊销决定作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新的反驳理由的,被告食药局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证据,故C项“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本条所称“诉讼参加人”当然包括原告、被告。故D项正确。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B.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D.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答案:A,B,C,D解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87、90、137条。46.甲公司研制开发出一项汽车刹车装置的专利技术,委托乙公司生产该刹车装置的专用零部件。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该种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致使丙公司很快也开发出同种刹车装置并投入生产。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B: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C:在甲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丙公司应为被告,乙公司应列为第三人D:该案只能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答案:C解析: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保密义务,构成违约行为,故A项正确。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实施其专利,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故B项正确。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正确。而对于C项,如果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乙存在共同侵权,应列为共同被告。故本题选C。47.万达公司为私营企业,效益较佳。万达公司所在的某镇政府为改善本镇另一家与万达公司经营同类产品的利达公司(镇办集体企业)经营不佳的情况,决定将两公司合并。对此决定,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A:万达公司B:万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利达公司D: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答案:A,B,C,D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诉法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据此,非国有企业(即私营企业、集体企业)被行政机关合并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可以是相关企业,也可以是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以自己个人名义)起诉。故A、B、C、D项均应选。48.甲公司要新建一栋办公楼,经招投标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先行垫资500万元施工。后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乙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约定的报酬。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乙公司最多按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请求支付利息B.合同未约定利息的,乙公司的垫资应按照工程欠款处理C.合同约定利息的,乙公司得请求支付利息,利息不受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D.合同约定利息的,乙公司的垫资相当于乙公司向甲公司的借款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中垫资及垫资利息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V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因此,本题答案为BD。49.罗马法的渊源有哪些?A.民众大会等制定的法律B.最高裁判官等发布的告示C.五大法学家(盖尤斯等)的解答与著述D.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答案:A,B,C,D解析:.纵观整个罗马法发展的过程,罗马法的渊源包括六个方面:(1)罗马国家的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这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当时的立法机关主要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的最高国家政杈机关?,享有立法杈;(4)长官的告示,包括行政长官和裁判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权威解释与著述。50.蔡某在夜晚的小巷中拦路抢劫,由于未抢到财物,而将受害人发泄性打成重伤。对蔡某的行为判断错误的有:()A.仅构成抢劫罪未遂B.仅构成抢劫罪既遂C.构成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D.仅构成故意伤害罪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蔡某抢劫没有抢劫到财物,也没有在抢劫中使受害人受伤,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蔡某构成抢劫罪的未遂。之后,蔡某为了发泄未抢到财物的情绪,将受害人打成重伤,另外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对蔡某应当按照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数罪进行并罚。51.★★秦某为刑事被告人,五十五岁且眼睛失明,因经济困难未聘请辩护律师,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申某为其辩护,申某在无偿办理法律援助后向秦某收取交通费300元。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经审查,秦某的经济状况没有达到当地经济困难标准,因此不应该给予其法律援助B.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申某为其辩护符合法律规定C.交通费为必要开支,申律师向秦某收取交通费是合理的D.因为是无偿的,申律师向秦某提供的法律援助可以有别于有偿的法律服务答案:B52.张某与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经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两年后,市检察院在检査工作中发现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于是决定提出抗诉。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有:()A.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无期限的限制,故本案中检察院可以在两年后提出抗诉B.本案应由市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本案应由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本案应由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A,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及《审监督程序解释》的相关规定,A、D项正确。B、C项均没有正确理解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检察院的级别限制。53.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答案:D解析:【考点】被害人承诺【详解】依照刑法通说,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犯罪的成立:(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故只有被害人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才有可能排除犯罪的成立。A选项中赵某的父母就不得承诺侵害赵某的法益,因而A错误。另外,即使是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也有一定的限度。但学界一般认为,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有效的,因而C错误。(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保护被害人法益的行为,构成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基于推定承诺所实施的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也排除犯罪的成立。如发生火灾之际,为了避免烧毁被害人的贵重财产,闯入屋内搬出贵重物品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即使被害人事后不认可,仍然可阻却犯罪的成立。故B错误。(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D选项中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这就已经超出了承诺的范围。这种行为仍然成立故意伤害罪。故D正确。5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A.作者对其作品的发行权B.作者对其作品的复制权C.合同期内独有的复制发行权D.合同期内独有的版式设计权答案:C解析: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即包括复制、发行。55.★★王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局处以5天行政拘留,王某不服,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处罚。王某上诉,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王某的行政拘留是违法的。二审法院该作何判决?()A.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B-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违法,告知赔偿另行起诉C.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违法,就赔偿问题调解不成,将全案发回重审D.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答案:A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0条的规定,应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1条第4款的规定,王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其就赔偿另行起诉。56.齐远、张红是夫妻,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住房分割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齐远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二审中,张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诉讼期间齐远继承其父的遗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B.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C.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可合并调解,也可一并发回重审D.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中对特殊问题的调解。《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在本题中,对于一审法院漏判的住房分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而不得直接一并裁判。《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在本题中,对于二审新增加的遗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也可一并裁判。故A选项正确。57.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答案:B,C,D解析:《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因此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民事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故选项A正确,B错误。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故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故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果该证据材料依法属于新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提交该新证据,D项错误。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甲系乙雇佣的保姆。某日,甲趁家内无人,盗窃乙家现金9万元及价值4327元的金首饰,后将钱物藏匿于其所睡的沙发床下,准备一有机会就带回家中。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盗窃预备B.盗窃既遂C.盗窃未遂D.盗窃中止答案:B解析:本案中,甲已经将他人财物转移占有,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已经构成盗窃罪既遂。59.甲为留住青春记忆,前往摄影店拍摄一组裸体照片,要求摄影店将底片全部删除。摄影店老板乙却私下保留了几张经典照片用作业务宣传,给其他顾客欣赏。黑客丙潜人乙的电脑盗取甲的照片,并将照片传至丁网站。甲得知后,要求丁网站删除,丁网站置之不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侵犯了甲的肖像权与隐私权B.丙侵权了甲的肖像权与隐私权C.甲有权要求乙与丙承担连带责任D.丁网站与丙应当对甲在网站上所遭受的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侵害人格权讲解:《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乙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甲的裸体照片,同时侵犯了甲的肖像权与隐私权,故A项正确。黑客丙将甲的裸体照片传至网上,并非出于营利目的,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是侵害了甲的隐私权,故B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乙的过错有二:一是擅自使用甲的照片,二是私自保留甲的照片从而给丙盗取照片提供了可能。丙的过错在于盗取照片,并上传至丁网站。乙与丙之间并无共同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同时乙的过失行为本身并不足以导致甲的照片被传至网上,故乙与丙并不承担连带责任,C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丁网站仅就扩大的损害与丙承担连带责任,D项错误。60.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表述,正确的一项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B: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元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答案:D解析:【考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据此,A项表述错误。2013年《公司法》修订,删除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故B项错误。该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知,《公司法》只对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新设另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限制,而不是所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均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C项错误。该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由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设置或不设董事会,故D项正确。61.甲货轮在镇江江面与乙客轮相撞,乙客轮是受害船舶,受损后最先抵达南京,甲货轮则被镇江有关部门扣留。现已查明,甲货轮是上海某运输公司的货轮,乙客轮是南通客运公司的客轮,则以下各选项中哪个地方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A:镇江B:南京C:上海D:南通答案:D解析:【考点】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A,镇江既是船舶碰撞发生地,又是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其地方法院当然有管辖权。选项B,南京则是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其地方法院也有管辖权。选项C,上海是加害船舶甲货轮的住所地,也就是被告住所地,其地方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选项D,南通是受害船舶乙客轮的住所地,也就是原告住所地,法律没有授予其地方法院管辖权。因此,正确的选项是D。62.下列关于公司清算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且不得延长B.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董事会决议确认D.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答案:D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选项A: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2)选项B: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3)选项C: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63.下列不属于税务管理内容的是:()A.税务登记B.账簿、凭证管理C.纳税申报D.税款征收答案:D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知,税务管理是税款征收的基础性、前提性工作,包括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的管理以及纳税申报3项内容。故D选项当选。64.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上述要求?()(2017年)A.甲市整合政府和社会调解资源,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B.乙社区设置法律服务机器人,存储海量法律法规和专业信息供居民查询C.丙省建立法律服务志愿者微信群,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D.丁县推行“一村一律师”,律师结对贫困村,为村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答案:A,B,C,D解析:A项做法是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B、C、D项做法是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均符合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求。6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独任庭和合议庭的说法,正确的是:()A.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可以适用独任庭B.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C.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该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答案:A,D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筒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66.对于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B.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C.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D.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审查起诉中公安机关提供证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正确答案为C。67.关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是正式解释B、法律推理是寻找真相和真理的推理C、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成文的法律规范,而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的约束D、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答案:C,D解析: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是正式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作为个人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是非正式解释;法律推理是寻求正当性的推理,不是像自然科学中的寻找真相和真理的推理。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成文的法律规范,而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的约束。同时,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68.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有( )。A.强制执行申请书B.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C.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D.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E.当事人财务状况答案:A,B,C,D解析: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知识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69.甲、丙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售“宝来”轿车一辆,价值25万元。丙公司于办理过户登记后1个月内付款。现甲公司已经交付该车并协助办理了过户登记,为抵偿自己对乙公司所欠的25万元债务,其直接将对丙公司的该笔债权转让给了乙公司,并通知了丙公司。则:()A: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权可以向乙公司行使B: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抵销权可以向乙公司行使C: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权可以向丙公司行使D: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抵销权可以向丙公司行使答案:A,B解析:《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正确答案是A、B两项。70.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包括在国内流通的人民币、在国内可兑换的境外货币,以及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B.根据《刑法》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据此,行为人伪造美元,并运输他人伪造的欧元的,应按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C.将低额美元的纸币加工成高额英镑的纸币的,属于伪造货币D.对人民币真币加工处理,使100元面额变为50元面额的,属于变造货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货币犯罪。A项,依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成立刑法上的货币犯罪,伪造正在流通的各种货币的,都成立伪造货币罪。故A项正确。B项,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对伪造的货币进行运输、出售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但是必须伪造的对象与运输、出售的对象是同一的,才会出现法定的事后不可罚情形。如果运输、出售的对象与伪造的对象不同一,应该数罪并罚。故B项错误。CD项,变造货币是对真币进行各种形式的加工,改变真币的价值或形态,不改变货币同一性的行为。对人民币进行加工,改变其面额的,无论价值升高还是降低,都是对货币公信力的损害,成立变造货币罪。但是若改变货币的同一性,即改变货币的币种,就超出了变造的范围,应评价为伪造货币罪。故CD项正确。71.★一批货物由甲公司运往中国天津港,运输合同适用《海牙规则》。运输途中因雷击烧毁部分货物,其余货物在目的港被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海牙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对雷击造成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失在其责任期间发生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公司可限制因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赔偿责任C.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应以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赔偿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答案:C,D解析:。依《海牙规则》第4条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雷击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A错。依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承运人因无单放货不能限制赔偿责任,B错。依该规定,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和提取人应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正确。D对,依该规定第6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72.既可以向全国人大,又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不包括下列哪一项?()A.中央军委B.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C.中共中央D.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C解析:。考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73.江苏省无锡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其设定的罚款的限额应由哪一机关规定?()A:江苏省人民政府B: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国务院答案:C解析:解答本题需要对法条有准确的记忆。《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级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项。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下列选项所述投资者中,可以成为合格投资者的有( )。A.净资产为人民币600万元的合伙企业B.社会保障基金C.名下金融资产为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王某D.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答案:B,C,D解析:合格投资者包括:(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75.关于公司创立大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股份有限公司均需召开创立大会B.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C.公司经营方针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故公司经营方针由创立大会通过D.验资证明是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提供的,无需创立大会审核答案:B,D解析:①A项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故可知只有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才需要设立创立大会;②B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③C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厚亿公司的经营方针由股东大会决定,不应在创立大会上决定;④D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据此可知,验资证明是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提供的,无需创立大会审核。76.甲和乙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甲乙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中乙额外承诺同意以其在丙公司享有的应收工程款作为还款。法院根据甲乙的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甲乙双方。后因乙未能依据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期间查封了登记在乙名下的居住房屋。关于法院执行该调解书时,行为正确的是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列甲为申请执行人,乙、丙为被执行人B.若丙书面承诺愿意在应付乙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可以将丙追加为被执行人C.经评估,乙名下的居住房屋价值100万,法院将乙名下的房产直接抵偿给甲,以清偿债务D.即便乙名下的居住房屋是维持生活的唯一居住房屋,但若甲同意按廉租房租房水平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居住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房屋。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执行程序。丙并非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人,不应当列外被执行人。A错误;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正确;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C错误;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D正确。77.★★“不直”罪和“纵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律文中指、()A.罪应重而故意轻判为“纵囚”B.罪应轻而故意重判为“不直”C.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为“不直”D.不应当论罪而故意论罪为“纵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律的“不直”罪和“纵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律文中,“不直”罪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纵囚”罪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78.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C.《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D.《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为《大清会典》所承继答案:A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经》共六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故A项正确。《北齐律》是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它在中国法律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北魏律》不具有承先启后的作用,故B项错误。《宋刑统》确实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但其内容除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外,还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宋刑统》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故C项“仅含刑事内容”的表述错误。《大明律》的律文按唐律取舍,依《元典章》体例按照六部顺序编定;而《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故D项称“《大明会典》以《元典章》为渊源”的说法错误。79.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1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美国纽约遗有1套公寓房、2家商店、3辆汽车、若干存款。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诉至上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私法规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A.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B.在上海的Jt产适用中国法律C.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D.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答案:C,D解析:.《继承法》第_36条,《民法通则》第149条。80.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答案:C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著作财产权和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本题中,甲将小说发表,并且保留乙的署名,没有构成对于乙著作权的侵犯,故A项错误。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在自己的博客中设置了链接,使其他用户能通过此链接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属于该条所述情形,不构成侵权,故B项错误。《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丁未经甲、乙许可而直接将二人的作品复制转载,其行为构成侵权,故C项正确。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两个权利,均是作者享有的财产权的内容。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乙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止甲行使除转让外的其他权利。出版社经过甲的许可出版小说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只是出版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乙,故D项错误。81.2008年广东省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的工作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受委托行为B.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广东省建设厅的名义实施受委托行为C.广东省建设厅对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政的后果与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D.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再委托广州市规划局实施该行为E.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可以再委托广州市规划局实施该行为答案:A,C,D解析:(1)选项AB: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受委托行为;(2)选项C: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而非承担连带责任;(3)选项DE:接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82.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中刑法方面的变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1910年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虽然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典,但是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可以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B.《大清现行刑律》取消的六律总目,对纯粹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C.《大清新刑律》仍然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但在体例上抛弃的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D.在历史上,《大清新刑律》最早废除凌迟,还采用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答案:B,C解析:1910年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因此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1911年的《大清新刑律》,A项错误。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有如下变化: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调按性质分隶30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因此B项正确,D项错误。1911年正式公布的《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题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也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定分为总则和分则,同时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又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行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因此,在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尽管如此,其仍然保持着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所以,C项正确。83.甲去讲课路上,见朋友乙驾车撞伤路人丙,立刻打车送丙到医院救治。打车费花去100元,甲垫付了医疗费500元。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甲遭受损失,乙获得利益,乙构成不当得利B.构成无因管理,甲只能要求丙给付打车费及医疗费C.构成无因管理,甲只能要求乙给付打车费及医疗费D.甲讲课课酬1万元,可以以此为标准要求丙给付报酬答案:A,B,C,D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管理人可以要求本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但没有报酬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甲见朋友驾车撞伤路人丙,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乙管理乙的事务(乙有救助丙的义务),故乙是无因管理的本人;而救助自己是丙的事务,甲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丙管理丙的事务,故丙也是无因管理的本人。因此,本案中,无因管理的本人有两个人,B选项、C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前提是没有合法的根据,而本案中甲遭受损失,乙获得利益有合法的根据,那就是无因管理,因此无因管理阻却不当得利,故A选项错误。正确答案是:ABCD。84.美国学者戈尔丁认为程序公正包含三个方面、九项内容。下列哪一内容不属于他所指的内容?()A.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B.平等地告知每一方当事人有关程序的事项C.冲突的解决者可以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D.分析推理应建立于当事人作出的辩论和提出的证据之上答案:C解析:考查程序公正。85.共用题干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税务局干部李某向个体工商户钱某收税,钱某请求减免,李某予以拒绝。钱某让其妻去勾引李某,李某与钱妻发生性关系。几天后,李某仍要求钱某纳税,钱某说:“你不批准我的免税请求,就拿1万元钱来,否则,就告你强奸。”但李某仍要求钱某缴纳税款,钱某就向当地公安机关告发李某强奸其妻,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诬告陷害罪B:报复陷害罪C:抗税罪D:敲诈勒索罪答案:A,D解析: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本案中,甲等6人并未借警察名义诈骗,而是以其为手段,继而通过暴力手段勒索赎金。因此D选项不正确。虽然甲等6人绑架过程中伴随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绑架行为吸收拘禁行为,该行为按照绑架定性。因此A选项错误。至于C选项,甲等6人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而且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不是同一人,可见,甲等6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C选项错误。本案的情形属于捡回弃婴抚养后又卖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又卖于他人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的情形可比照于此,甲捡回弃婴是合法行为,但此后以牟利为目的而出卖则是拐卖儿童行为。钱某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了威胁的方法,构成《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李某与钱妻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通奸,不构成犯罪。钱某捏造罪名,意图使李某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抗税罪的构成必须有暴力行为,不符合本案情况,C不正确;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钱某不具有此身份,所以B不正确。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本题中,洪某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因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本案行为人一次性鞭打直至死亡,显然主观心态为故意而非过失,是故意杀人,B为正确答案。86.甲将乙和丙打成了轻伤,乙起诉到法院,丙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甲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丙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受理丙的自诉B:在丙和甲之间进行调解C:告知丙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D:不受理丙的自诉答案:D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一审自诉案件。详解: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可见,D正确。87.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强奸罪?()A.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奸淫妇女的B.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C.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D.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强奸罪的具体适用。《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88.温某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车回家,路上不慎撞倒黄某,致其重度颅内损伤构成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温某一次性赔偿黄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4万元,此次事故一次性解决后了事。后黄某以欺诈为由诉请撤销该协议,并要求温某赔偿损失120万元。法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是在庭审结束后第二天,黄某又被电动车撞倒,当场死亡。法院查明,黄某只有唯一一个继承人黄小明,现黄小明下落不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裁定撤诉B.裁定中止诉讼C.根据庭审情况直接作出判决D.裁定终止诉讼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按第(一)项规定,本案应当中止诉讼。89.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定期间都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B: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C:当事人从外地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D: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间,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延展期间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期间的种类;期间的计算【详解】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申请再审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有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涉外案件中境外当事人的答辩期间、上诉期间等。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没有审限的限制。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第82条第4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因此,法律规定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的期间,只是指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而不包括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产生的在途期间。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间,可以申请顺延期限,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延展期间,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90.甲创作一首歌曲《太阳河》,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该歌曲,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丁授权戊复制发行该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有()。A.丁授权戊复制发行该录音制品,应征得甲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B.丁在录制音乐作品时已经征得甲乙同意,授权戊复制发行该录音制品,无需再甲乙的同意C.戊因授权获得复制发行权D.戊不享有任何权利答案:A,C解析:丁授权戊复制发行该录音制品,应征得甲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戊因授权获得复制发行权。9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才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申诉B.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C.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可能改判无罪的案件,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D.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答案:B,C,D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重新审判的程序。《最高法解释》第37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也可以提出申诉,故A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84条第1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故C正确。《最高法解释》第379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本题选BCD。92.根据《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法官奖惩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2012年)A.高法官在审判中既严格程序,又为群众行使权利提供便利;既秉公执法,又考虑情理,案结事了成绩显著。法院给予其嘉奖奖励B.黄法官就民间借贷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对当地政府完善金融管理、改善服务秩序发挥了显著作用。法院给予其记功奖励C.许法官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此事被对方当事人上网披露,造成不良影响。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D.孙法官顺带某同学(律师)参与本院法官聚会,半年后该同学为承揽案件向聚会时认识的某法官行贿。法院领导严告孙法官今后注意答案:C解析:《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1)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2)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3)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4)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5)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6)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7)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8)有其他功绩的。该法第31条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据此可见,A、B选项能够成立,不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据此,C选项不能成立,当选。D选项中,尽管孙法官的做法有一定的不妥之处,但根据社会常理易知,孙法官尚未达到需要处分的程度。因此,领导对他进行诫勉谈话(而并非处分中的警告),没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不选。9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 )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A.上级主管部门B.单位党委C.单位党政领导D.职工代表大会答案:D解析: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章俊诉李泳借款纠纷案在某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县法院判决后,章俊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县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重审此案。在答辩期间,李泳提出管辖权异议,县法院不予审查。案件开庭前,章俊增加了诉讼请求,李泳提出反诉,县法院受理了章俊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但以重审不可提出反诉为由拒绝受理李泳的反诉。关于本案,该县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重审此案B.对李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C.受理章俊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D.拒绝受理李泳的反诉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发回重审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选项B正确。《民诉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据此可知,县法院重审时对李泳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的做法正确。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据此可知,县法院不仅应受理章俊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而且还应受理李泳提出的反诉,并将两诉合并审理。95.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保管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B.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C.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D.行政机关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答案: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关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2010年通则生效后,2000年通则即失效B.依2010年通则,FOB、CIF和CFR术语的风险不再是在船《转移C.DAT术语只适用于目的港交货D.DAT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答案:B解析:。A错,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生效后,各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失效。B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这三种术语的风险转移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C错,DAT指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D错,与DAP潘淆了。97.下列有关民事诉讼起诉与受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赵某诉戚某偿还欠款一案,法院受理后查明其提出该诉讼请求已逾诉讼时效期限,且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应判决驳回赵某的起诉b.妻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夫周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夫周某在3个月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c.王老汉因与女儿赡养费数额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7月判决其女儿每月向其付赡养费800元,判决生效。2010年1月,王老汉因患糖尿病,日常开支大增,再次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提高赡养费的金额,法院应当受理d.卿某在居住的小区内将邻居程某打伤,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卿某赔偿自己的实际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赔偿生效后,程某认为自己在小区内丢了脸,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卿某对自己所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对程某的起诉应当受理答案:C解析:。98.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哪项符合法律规定?A.某公安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定对付某实行拘留B.某检察院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决定对付某实行逮捕C.某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委托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剥夺付某政治权利1年D.公安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颁布《关于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程序》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根据《宪法》第3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在我国,人身自由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畴,对其进行限制需要依据法律进行。题中各项均属于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只有A选项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B选项中依据行政法规逮捕付某和C选项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D选项中,公安部是国务院的下属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委托也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A选项正确,当选。BCD选项错误,不选。99.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B.特别提款权根据“一揽子”货币定值,由于它的稳定性,可以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C.特别提款权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D.成员国在基金组织开设特别提款权账户,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问的结算答案:A,C,D解析:三项都是特别提款权的特点,因此是正确的。特别提款权不能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因此B错误。100.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查封、扣押的有(  )。A.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B.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公民的生活必需品D.公民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E.实施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答案:B,C,D解析: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卷III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A.10日B.15日C.25日D.30日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发出破产申请受理的通知及公告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共用题干某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在一次电视广告中虚构了与其同行业的另一家a企业产品质量有瑕疵的事实,由于这一广告,a企业该产品的销售量在一段时间内明显下降,名誉尽毁。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对该国有企业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a企业委托了代理律师。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在这一单位作为刑事诉讼被告的案件中,代表该国有企业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应该是:()A: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B: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C: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D: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答案:A解析:【考点】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考点】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详解: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不同,其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不是法律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能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0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2)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可见,A、B、C项正确。但法律及相关解释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对单位代表人有权决定逮捕,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项。【考点】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的区别。详解: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辩护人虽然都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但两者在委托主体、产生方式、法律地位和承担职能等方面都是不一样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辩护人的委托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主体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见,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第34条的规定,辩护人的产生方式有委托和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产生方式是委托。可见,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不能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可见,C、D项正确,故本题应全选。3.检察院审查起诉冯某(17岁)故意伤害戴某(16岁)案时,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的下列哪种行为是合法的:A、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不仅应当听取公安机关、戴某、冯某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而且还应当听取戴某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B、如果冯某在押,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释放冯某C、戴某不服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D、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冯某进行监督考察的主体是社区矫正机构答案:A解析:按照《检察规则》第49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可见,A表述正确。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4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因此,B表述错误。按照《检察规则》第494条的规定,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C表述错误。按照《检察规则》第496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是检察院,可见,D表述错误。4.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法律适用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标的物出资,标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使用,且负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方当事人履行了出资义务B.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提供虚假材料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股东,导致他方股东丧失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的,他方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或原有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股权的除外D.在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专属适用中国法律答案:B解析:选项B: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令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报批手续,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对转让方关于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下列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只有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减刑?A:丙,犯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已执行9年,一次在抗洪抢险中表现突出B:丁,犯走私罪,被判无期徒刑,已执行12年,因丁的及时报告,监管人员有效地制止了一起组织越狱犯罪C:乙,盗窃累犯,被判有期徒刑10年,已执行6年,在监狱里刻苦钻研,发明出一种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轴承制造方法D:甲,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已执行7年。一次因地震造成监狱倒塌,有的犯人趁机逃跑,甲没有逃跑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A、B、C三项分别符合上述第(5)、(1)、(3)中规定的情形,故可以且应当适用减刑。6.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是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发B.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C.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选任机关从已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挑选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故A项正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故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即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故C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故随机抽选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而非仅仅是选任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故D项错误,应选。7.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1套与丙共同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法院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c.法院应当将甲、乙列为共同原告d.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8.周某与研究生室友李某关系不好,二人互相看不惯。周某有一天从学校的实验室取得有关物质,投入到宿舍的饮水机中,之后李某喝下饮水机的水,造成李某死亡。对于周某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B.构成故意杀人罪C.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D.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从一重处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甲的父亲去世,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又签订买卖合同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丙受胁迫将房屋出卖给戊,丙完成了移转登记。戊向银行借款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已将房产证交付给银行。下列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何种表述是错误?A.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B.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C.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D.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答案:B10.★下列关于法的渊源冲突的解决中,正确的有哪些选项?()A.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B.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C.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D.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答案:A,B,C,D解析:。11.关于强制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嫌疑人张三通知保证人李四去缴纳保证金B: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王二麻子,认为通知家属有碍侦查的,可以不通知家属C:拘留之后应当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D:逮捕之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答案:C解析:【考点】强制措施。详解:在取保候审中,保证人和保证金两者只能选择其一;拘留后认为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仅有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法律明确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没有24小时的延期。12.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叶某因赌博被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叶某收到罚款决定书的次日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过了15日,叶某觉得在市公安局复议胜不了,故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收到叶某撤回请求书2日后,市公安局准予撤回。15日后,叶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应当如何处理?()A:应予受理B:不予受理C:转送市公安局处理D:转送市政府处理答案:B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叶某撤回复议申请是基于自己的自愿,故不得对同一罚款决定再次提出复议申请。故本题应选B项。13.某抢夺案,在法院庭前准备中,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有:()A.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B.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C.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D.庭前准备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庭前准备。《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以A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所以B项错误,把本项的“应当”改成“可以”才对。该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所以C选项错误,因为“公开”和“开庭”不是一回事,一审都应当开庭,但开庭审理的案件,不一定公开审理。该条第4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所以D选项错误,应该把“审判长”换成“审判人员”才对。14.关于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措施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A.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三类,实行分类管理B.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C.拓宽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来源渠道,建立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正常增补机制D.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改革,设立省市两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答案:B,C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均为审判辅助人员。故A项错误。根据上述意见,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故D项错误。15.甲乙两国均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丙国未参加上述公约,下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描述哪项是正确的?()A.《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优先权的获得,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汪明文件B.甲国人在甲国注册但未在乙国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受乙国法律保护C.丙国人在甲国首次发表的作品,不能在乙国受乙国法律的保护D.TRIPs没有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对象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A正确,依《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优先权的取得不是自动的,优先权的获得,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B错,依《巴黎公约》第6条,对商标的国际保护受地域性和独立原则的限制,只有驰名商标才可以受到成员国普遍性的保护。C错,依《伯尔尼公约》第3条规定,该作品首次在公约的一个成员国国内发表,其他国家也需依此事实加以保护,即所谓作品国籍原则。D错,TRIPS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对象。16.甲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其发行方案的下列内容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20名机构投资者B.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中包括乙信托公司管理的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C.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D.投资者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转让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选项A表述错误。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选项B表述错误。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除特定的发行对象,12个月内不得转让;选项D表述错误。17.下列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D.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1款、第2款、第3款的规定。根据此条,可以确定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错在“应当”上,应改为“可以”;C、D选项均错误,均应该把其中的“或者其他人员”去掉。18.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B: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C: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B,D解析:(原答案为BD,答案应为B)。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381条,选项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6条规定,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A项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4项的规定,C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19.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下列关于乙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说法,何者正确?A.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有效B.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无效C.该《协议》为允包合同,有效D.该《协议》为违法分包合同,无效答案:B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72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本题中承包人乙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丙依法应当无效,B项正确。分包是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本题的案情不是分包,D项错误。20.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中,由第三方出面协助的方式有、()A、谈判B、协商C、斡旋D、调停答案:C,D解析:谈判和协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有关冲突、矛盾或争端得到谅解或寻求解决而进行的直接交涉,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清除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斡旋和调停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谈判或协商的方法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出于善意主动进行的,也可以是应当事国一方或各方邀请进行的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由此可以看出,C、D两项是正确的。21.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法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关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A、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B、在评价尺度上,要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C、在法的作用上,要构建党委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D、在法的成效上,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答案:C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C项,在法的作用上,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22.下列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继续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B.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不得拒绝受理C.除特定情形外,法院受理后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采取书面审查方式D.对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只有行政机关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答案:C,D解析:考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选项AB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选项CD符合《行政强制法》第57条、第58条第3款。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下列关于行政行为从属性的理解哪些是正确的?()A.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有法律依据B.行政行为必须在行政首长指令的范围内实施C.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D.行政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答案:A,D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行政行为的从属性表现为:(1)行政行为的实施有法律依据;(2)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实施;(3)任何违法、越权的行为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24.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B.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C.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D.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答案:A,B,C解析: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给你:“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以,A项正确。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2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解或误认,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B项正确。C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所以,C项正确。D项:根据A项解析可知,乙公司为商标侵权人,甲公司对乙公司不负有义务,D项说法于法无据。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25.下列关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在十一期间租赁乙公司的柜台一周进行大规模的高压锅甩卖活动,丁在此活动中购得高压锅两个,两个星期后因质量问题高压锅在使用中爆炸致使丁受伤,对此损失,丁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甲消费者协会向广大消费者作出承诺、乙商品产品质量合格,请广大消费者放心使用,后乙商品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对此,消费者可以要求甲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C.甲为了节约成本违法使用乙的营业执照开了一饭馆,后一顾客丙因吃了甲饭馆的饭后,上吐下泻,经查,系甲饭馆的饭菜不卫生引起,对此,丙可以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D.甲为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发现乙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但并未取消其认证资格,因此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损失,对此该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承担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可见,A选项中,在柜台租赁期届满后,丁既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乙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甲公司要求赔偿,当选。《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故B选项正确,当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故C选项中,丙可以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当选。《产品质量法》第57条第3款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故D选项正确,当选。26.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A项,因果关系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生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甲为了杀死被害人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结果井中无水,被害人被摔死。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而不是方法错误。故A项错误。B项,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是指实际上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该项中的情况就属于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故B项正确。C项,丙的行为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因为丙将地址写错,是方法错误的体现。若按照法定符合说,则对王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汪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若采取具体符合说,则对王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汪某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错误。D项,丁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依据法定符合说,丁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杀了人,主客观一致,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依据具体符合说,丁想杀仇人,却杀了父亲,对象是有误差的,但是这种误差不重要,因为在杀人那一刻,丁确实想杀死自己面前的“那个人”,所以丁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D项正确。27.日本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出传真、“欲购中国一级白砂糖300吨,每吨200美元,FOB广州,2004年4月10日至15日装船。”中国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2004年4月20日装船。”对此,日本方面未作回复,中国公司于2004年4月20日发货,日本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中国公司认为日本公司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并未成立B、合同已经成立,日本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C、中国公司应于2004年4月10日至15日期间装船D、中国公司应于4月20日装船答案:A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根据该条规定,中国公司的回电并不构成承诺,而是构成一项新的要约,日本公司对于这项新的要约并未承诺,因而合同并未成立。所以,A正确,B错误。由于合同并未成立,所以卖方的装船日期无从谈起,故C、D项错误。28.李桃是某股份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14%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各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不仅使公司原定上市计划难以实现,更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关于李桃可采取的法律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可起诉各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B.可同时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和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诉讼C.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直接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解散之诉。A、B项:《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所以,当发生题干中的情形时,仅起诉各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已经于事无补,且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具有可诉性,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解决现有困境,但不能同时提起清算之诉,故A、B项错误。C项:《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直接要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说话错误,故C项错误。D项:《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故D项正确。29.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答案:A,B,C解析:【考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详解】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因此,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法的国家性(正式性)反映了法的强制性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而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故ABC正确,D项错误。30.(本题22分)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问题: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2分)【参考答案】1.不正确。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2.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9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该解释第100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该解释第97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该解释第101条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该解释第102条规定,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查。3.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无其他证据印证。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查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4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些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补强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详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在一定程度上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该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该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排除程序主要是:(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96条)。(2)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第97条)。(3)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第98条)。(4)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第99条)。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该解释第97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第100条)。(6)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第101条)。(7)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102条)。(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①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②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第103条)。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60条规定、第172条、第195条分别规定,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是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重要原则。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2)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4)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5)被告人的罪过;(6)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补强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说明,只有事实才是办案的唯一依据,才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证据的关联性要求公安司法人员在收集、运用证据和认定上,注意以下问题,即该证据能够在证明什么事实,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等等。3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A.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规定如何查明犯罪和惩罚犯罪;刑法是刑事实体法,规定犯罪与刑罚,解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以刑罚的实体性问题B.刑事诉讼法的存在只是为了实现刑法实体法内容提供组织上和程序上的保障C.刑事诉讼法不仅为了保障刑法的实施,同时也有自己的独立品格。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自身也蕴涵着公正、效率、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等价值D.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辅相成,构成r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刑法是刑事实体法,规定犯罪与刑罚: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规定如何查明犯罪和惩罚犯罪。因此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作用,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表现为,关于审判公开、辩护制度等规定,是民主、法治精神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在实现其自身蕴含着的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等价值。故B选项错误,CD两选项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三项。记忆难度:32.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2015年)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的认定。A项,贩卖毒品罪以出卖毒品行为作为着手,订购毒品的行为是出卖行为的预备,在尚未获得毒品的时候就失败的,因为没有出现贩卖毒品罪的着手,成立此罪预备,不成立未遂。B项,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说,即行为人收受了财物,包括收受了支票、信用卡等随时可以兑现的金融票证。对财物的支配性是此罪既遂的根本性特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现金支票,同时控制了支票的兑现,成立受贿罪既遂,至于事实上是否兑现不是此罪既遂的内容。C项,行贿罪的既遂标准为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第二天又被退回,既遂也在第一天出现,既遂实现后不会再退回到未遂。D项,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受骗人交付财物,行为人或者行为人计划中的第三人收受财物,即也采取控制说——犯罪人控制财物。受骗人将现金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犯罪人并未控制财物,所以不能成立既遂。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却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只满足未遂的条件。33.浙江嘉诺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计划2015年5月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在主板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有(  )。A.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15%B.公司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C.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源于履行与控股股东订立的技术服务合同D.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为人民币5亿元答案:A,B,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C: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不具有持续盈利能力。34.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答案:B解析:【考点】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详解】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是传来证据的对应概念;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是直接证据的对应概念。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关键是证据是否来自原始出处,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关键是证据能否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这里的“主要事实”是指“谁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能够单独证明丁某实施了犯罪,因而是直接证据,丁某是案件亲历者,其供述来源于原始出处,因而是原始证据,选项A不正确。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直接来源于证人的亲眼目睹,是原始证据,但是该证据并不能单独证明丁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是间接证据,选项B正确。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该证据是经转述得来,属于传来证据,而且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丁某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属于直接证据,因而选项C不正确。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是由原始证据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并且精神病鉴定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判断是否直接证据,如确认丁某在行为过程中无辨认控制能力的鉴定结论,属于能单独否认“犯罪性”的直接证据,因而选项D不正确。35.原告田大文与被告田大武因为借款发生纠纷到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过程中,田大武病故,一审法院通知他的继承人田小武参加诉讼。田小武参加诉讼,提出其父田大武所做的向原告借款的自认因为不是田小武作出的,因而对田小武不发生法律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田大武的自认对田小武不发生法律效力B:在田大武死亡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C:田小武应当作为诉讼第三人D:如果田小武申请已进行的程序重新进行,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审理,也可以不同意重新进行答案:B解析:【考点】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详解:《民诉法解释》第55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所以,只有B项的表述正确。36.票据债务人依下列哪些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张三偷盗取得票据B:李四接受徐清赠与的一张汇票,现徐清以没有给付对价对李四提出抗辩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王五以背书方式取得汇票,但该汇票背书不连续D:赵六持有的支票超过出票日6个月后要求付款人付款答案:A,C,D解析:【考点】票据抗辩。详解:《票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故A选项构成抗辩理由,当选。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B选项不构成抗辩理由,不当选。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故C选项构成抗辩理由,当选。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37.★宋代神宗朝在中央设置“编敕所",其目的是、()A.作为司法审查机关B.解决积案问题C.确保当事人的申诉权利D.进行编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宋代的立法活动。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38.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答案:B39.关于如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B、明确司法人员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C、推进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公安机关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制度保障,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答案:A,B,D解析: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C错误,A项、B项、D项正确40.甲企业租赁乙企业抽水机一台,租期8个月,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该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无效B.该抽水机在正常使用下自然磨损,甲企业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在租赁期内,抽水机发生故障,需要维修,该费用由乙企业承担D.甲企业可以对抽水机进行技术改造,但应经乙企业同意E.甲企业无需乙企业同意,可将抽水机转租给赵某答案:B,C,D解析:知识点: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租期为8个月,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有效);所以选项A错误。甲企业在正常使用抽水机时,其自然磨损应由乙企业承担;所以选项B正确。如抽水机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乙企业应负责维修;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所以选项C、D正确。甲企业只有在征得乙企业同意时方可转租,否则即为违约。所以选项E错误。41.孙某系某间谍组织成员,受指使获取某国家秘密,通过各种手段潜人国家机关内部后,盗取该秘密国家机密的文件,马上便被安防人员发现,孙某在慌忙逃亡途中不慎掉落文件。方某无意中拾得该文件,看到抬头国家秘密字样仍据为己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孙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应当构成间谍罪B.由于孙某没有最后获得该文件,因此仅成立犯罪未遂C.方某将该文件据为己有之时,便成立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D.只有方某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时,才构成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答案:A,D解析:。根据间谍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以及想象竞合犯理论可知孙某构成间谍罪,而且孙某已经既遂。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需要持有人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方构成犯罪。42.老王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后老王因病去世,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可以领取的有( )。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经济补偿金B.丧葬补助金C.政府补贴D.抚恤金答案:B,D解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43.我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则仲裁协议无效B.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C.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以约定在先的为准D.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均被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____国际商事仲裁。A错,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B正确,依第6条,当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时,推定该机构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C以成立先后为判断依据显然没有道理,也不符合《仲裁法解释》的规定。D错误,依第4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44.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德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德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依德国法B、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西班牙法C、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法D、丙银行拒绝承兑后,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德国法答案:C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票据法》第97条第1款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因此,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出票地)法,故C正确。45.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能要求甲支付B:只能要求乙支付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解】《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题中,丙可依据法律规定选择甲或乙支付。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C。46.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B.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未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民事诉讼法》也没有类似要求。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关于刑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严厉性是刑罚区别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本质特征B.适用刑罚,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C.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制裁方法,不能以刑罚之名适用于犯罪分子D.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答案:A,B,C,D解析:关于刑罚的理解,ABCD都是正确的。48.下列失业人员中,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有( )。A.重新就业的孙某B.移居境外的杜某C.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陈某D.应征服兵役的贾某答案:A,B,C,D解析: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1)重新就业的(选项A);(2)应征服兵役的(选项D);(3)移居境外的(选项B);(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选项C);(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49.以下对土地的利用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在某国有土地所有权上设定抵押权B、某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本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某公司联营C、以某国有土地所有权入股D、某村民把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某外村村民答案:D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8条规定,只能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不能在土地所有权上设定抵押权,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入股,但是不能以国有土地所有权入股,所以B选项不正确。《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举办企业,但是不能以土地所有权联营,所以C选项不正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D选项正确。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下列有关法人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企业法人仅对其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B.机关法人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不享有处分权D.在我国基金会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答案:C解析:考点:法人讲解: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58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经营行为应当理解为只要是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即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1款将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致人损害应承担的责任限定于执行自己职务,也是这个意思,故A选项正确。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B选项正确。在我国,基金会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故D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54条的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C选项表述不准确,依题意,当选。51.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除了品质担保外还要承担货物的权利担保,下列各项说法符合公约规定的有、()A、卖方应对其售出的货物保证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如不存在买方不知道的担保物权等B、在买方接受货物后,第三人通过司法程序指控买方所购的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将由卖方替买方承担辩驳第三人指控的责任C、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限于依卖方所在地国法律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要求,即第三人的请求只有根据卖方所在地法律提出才由卖方承担此种责任D、在卖方是根据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所生产的货物,这种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仍然要由卖方来承担答案:A,B解析:根据公约的规定,权利担保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应对其售出的货物保证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买方不知道的担保物权等,因此,A项是正确的。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出售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在买方接受货物后,第三人通过司法程序指控买方所购的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将由卖方替买方承担辩驳第三人指控的责任。因此,B项正确。当然这种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不是无限制的,其限制包括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以及其他限制,其中地域限制中第三人的请求应是根据合同中订明的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在没有这类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国法律确定,因此,C项的答案过于绝对,是错误的。另外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规定,在卖方是根据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所生产的货物,这种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要由买方来承担,卖方不承担此类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因此,D项错误。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汤某设宴为母祝寿,向成某借了一尊清代玉瓶装饰房间。毛某来祝寿时,看上了玉瓶,提出购买。汤某以30万元将玉瓶卖给了毛某,并要其先付钱,寿典后15日内交付玉瓶。毛某依约履行,汤某以种种理由拒绝交付。毛某诉至甲县法院,要求汤某交付玉瓶,得到判决支持。汤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在该判决执行时,成某知晓了上述情况。对此,成某依法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2017年)A.以案外人身份向甲县法院直接申请再审B.向甲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C.向甲县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D.向甲县法院申诉,要求甲县法院依职权对案件启动再审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对执行行为异议的处理与救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只有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才可以申请再审。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在早年前的民诉法中有规定申诉制度,但现行民诉法已经不存在申诉的说法,取而代之的是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刑事诉讼中则存在申诉的提法,但刑诉中没有规定申请再审。从宪法角度来说,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我们只能从这个角度来理解D选项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D。53.2007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申请赔偿必须递交赔偿书面申请  B.王某应当自知道自己人身权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国家赔偿  C.赔偿申请以法院判决被确认违法为前提  D.王某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答案:A,C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C。关于A选项,申请国家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可见,A选项错误,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可见,王某应当自知道自己人身权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国家赔偿。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选项,赔偿申请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人身权被侵犯开始,就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而不再需要以法院判决被确认违法为前提。故C选项错误,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4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见,D选项正确,不当选。54.某甲自有城市房屋1间,2013年3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愿以60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登记抵押。就房屋抵押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丁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未约定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抵,则土地使用权未抵押B.丁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若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房屋所有权转移给银行C.丁与银行协商也可以以该房屋设定质押担保D.若丁欲将该房转让,则须通知银行征得其同意,否则转让为无效答案:B解析:考点:抵押权实现的相关知识讲解:依照《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时房与地必须一并抵押,当事人约定未一并抵押的该约定无效,且视为一并抵押,故A项错误。依照《物权法》第〗86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流押约定无效,故B项正确。按照物权法定主义,不动产在我国不可以设立质权,故C项错误。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虽然作为宣示性条款,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但这一规定并不属于强行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对其的违反行为并不然归于无效。事实上,即使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擅自转让抵押物,抵押人与受让人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至于抵押权人的权益完全可以通过抵押权追及制度与受让人涤除制度得到保护。《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正是这个意思。故D项错误。55.★下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的是哪几项?()A.收养应适用被收养人国籍国法和收养人所在国法B.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C.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妇之本国法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夫妇财产契约的締结,关于其方式或者依据締结契约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妇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答案:A,C解析:。本题中只有AC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B属于双边冲突规范,D属于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56.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甲市A区公安分局侦办,张某委托的辩护律师赵某指使他人将本案关键证人李某打成重伤。对于赵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以下可以办理的机关有:()A.甲市公安局B.甲市A区公安分局C.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B区公安分局D.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A区公安分局下辖某派出所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对辩护人的人身保障权。对于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涉嫌犯罪的,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角度给予辩护人相应的人身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B项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A项、C项正确。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D项错误。57.《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级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关情形时,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下列哪些情形应当适用该规定?()A.发现关键定罪证据可能是刑讯逼供所得B.判决书认定的年龄错误,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C.提供一重大银行抢劫案线索,经查证属实D.罪犯正在怀孕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以本题中A项和B项属于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案件,故这两个选项也是应选选项。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下列哪些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司法部复议维持某省司法厅·吊销刘某律师证决定,刘某不服起诉B:海关对某企业作出罚款30万元的决定,该企业不服起诉C:某县公安局对马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马某向某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改为罚款300元。马某仍不服起诉D:某旅行社向某省旅游局申请边境业务经营许可,但省旅游局拒绝给予该许可。该旅行社不服起诉答案:B,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维持的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A选项,应由省司法厅和司法部为共同被告,故根据该法第15条第1项,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根据该法第15条第2项,B项由中级法院管辖,应选。C项中,复议机关县政府改为罚款300元,构成“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故县政府为被告。根据该法第15条第1项,C项应选。D项,被告为省旅游局,且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该法第14条、第15条,应由基层法院管辖。故D项不选。@##59.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说法中,哪个是错误的?()A: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C:证人因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D: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答案:B解析:【考点】证人作证规则。详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所以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4条第3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故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因此,C、D项正确。60.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有:A:直接送达和间接送达B:留置送达C:公告送达D:邮寄送达答案:A,B,D解析: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存在公告送达的方式。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小王与小卫是同村的邻居,2008年4月,小王向小卫借款4000元,并写了借条,言明2009年4月底之前还清。2009年7月,小卫向小王催要欠款,并请隔壁的小刘共同来劝说小王。在小卫出示借条时,小王将借条夺过撕毁,小卫将被撕借条夺回,并用胶水粘贴修补好,但借条上小王的签名已经模糊不清。小卫于2009年8月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返还借款,法院开庭时传唤证人小刘到庭作证,小刘以农忙为借口拒不到庭,而被告小王则在法庭上嘲笑和侮辱审判人员。法院经笔迹鉴定,确认破碎的借条上的字迹为小王所写,判决小王败诉。小王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小王找法庭原案审判员纠缠,并顺手将审判员桌上的该案案卷材料撕毁2页。问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A:小王撕毁借条的行为B:小刘拒绝作证的行为C:小王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D:小王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答案:A,B,D解析:【考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详解: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程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小王撕毁借条的行为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小刘拒绝作证的行为未引起妨害诉讼的结果;小王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发生在诉讼结束以后,因此,这三个行为都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小王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构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本题应选A、B、D项。62.下列事实中,能引起民法上债的发生有( )。A.丙因家里临时有事请同事代值夜班B.乙为泄私愤将同事张某沐浴的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中C.甲收银员因疏忽少收了顾客徐某30元购物卡D.戊向税务局申报纳税E.丁商场承诺“假一罚十”答案:B,C,E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发生原因。选项A是好意实惠行为,不是法律调整范围,故错误;选项B会导致侵权之债的发生;选项C会导致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选项D属于行政行为,故错误;选项E会导致合同之债的发生。63.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在不同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做出不同的裁决。有关仲裁裁决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B.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了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缺席判决C.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结果制作裁决书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答案:B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故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对于B项,缺席裁决与缺席判决相似,被申请人未到庭,并不意味着仲裁庭可以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仲裁庭同样应根据现有证据公正断案,故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1条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故D项正确。64.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55条、第57条和第58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CD。编者认为,本题存在争议。因为假释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是不适用假释的。因此,选项C中说“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也不正确。BCD为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65.李五(弟)诉李四(兄)财产继承纠纷一案,已经经过了一审与二审,均判决李五败诉。李五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时,发现他们还有一个姐姐李二,已经出嫁多年,而一审与二审均没有提及此点。设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A:再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判决为生效判决B:再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判决后当事人均可以再提起上诉C:再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时儿女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立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D:再审人民法院对李五诉李四一案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同时告知李二另行起诉答案: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11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A国人白某由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往来不便,特委托何某帮助其处理中国境内的投资事务。双方发生纠纷后,白某于中国某法院起诉何某,欲委托中国律师丁某代理本案,就该委托事宜,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如白某是从A国寄交授权委托书,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A国使领馆认证,并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A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该委托书才具有效力B.如白某是从A国寄交授权委托书,需经A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A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A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该委托书才具有效力C.如白某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则该授权委托书需经A国驻中国使领馆认证后才具有效力D.如白某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则该授权委托书需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A国驻中国使领馆认证后才具有效力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26条的规定,C、D项均错误。67.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B.犯罪嫌疑人未聘请辩护人的C.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D.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检察院批准逮捕应当讯间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讲解:《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故ACD正确。68.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答案:B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因此,混淆行为有以上四种不同的表现。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构成了混淆行为,因此B项正确。69.王女士在某专业电商网站上购买一部手机,到货后发现不能使用,王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A.王女士只能向该电商网站求偿B.王女士只能向出售该手机的商家求偿C.该电商网站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王女士也可以向该电商网站求偿D.该电商网站知道销售者侵权的,王女士才能向电商网站求偿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故AB项说法片面,D项说法错误。70.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B.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C.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D.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答案:D解析:。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具有从属性,对该共有部分,共有人不得单独转让、不得抵押、不得请求分割、不得抛弃。区分所有人对于建筑物享有区分所有权,而非共同所有权。对于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负担,依照《物权法》第80条的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本题正确选项为D。71.2016年2月,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海洋有限合伙企业,卖炸鸡。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丁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由乙丙丁分别执行。在合伙企业运行期间,合伙人之间发生争执。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后因该合伙企业经营不善,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C.债权人只能要求乙丙丁清偿全部债务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乙丙丁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A,C,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据以上规定,A、D选项正确。A选项是合伙企业法所作的特别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据该条规定,乙丙丁作为普通合伙人,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是对全部债务负责,而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来承担责任。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72.甲乙两国因大陆架上覆水域的争议引发冲突升级,宣布进入战争状态,乙国军队突入甲国境内。丙国保持中立,依《海洋法公约》及相关战争法的规则,下列正确的是哪几项?()A.甲国大陆架的上覆水域自然为其专属经济区B.甲乙两国交战后,私人之间的商业关系也随之废止C.丙国应防止甲乙两国在其领土内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敌对行动D.甲乙两国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将战俘释放并遣返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战争法。A错误,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如果沿海国宣布建立专属经济区,则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应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如果沿海国未建立专属经济区,则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也应适用公海制度。B错误,在经贸方面,断绝经贸往来是战争开始后敌国之间通常采取的措施,一般交战国人民之间的贸易和商务往来是被禁止的,但对已履行的契约或已结算的债务则并不废除。C正确,依相关战争法,中立国有义务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敌对行动以及战争相关的行动,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区域内装备船舰或增加船舰武装。D正确,依相关国际法,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73.“三个至上”是“三者坚持”的必然要求,关于三个至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三个至上”是指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B.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的利益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三个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党的事业是关键,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法律是保障D.当三个至上发生冲突的时候,相对于其他的两个至上,党的事业具有压倒性的优势答案:D74.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解析:【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用人单位责任;职务行为【详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本题中撞伤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甲和乙之间的责任承担,从《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4条的精神看,原则上由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承担责任,他人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题中的四个选项均由乙一方承担责任,故选项A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B、C选项中的乙均为执行职务行为,其给丙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用人单位承担,因此B、C均正确。选项D中,虽然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且乙是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但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对外仍应由出租车公司对丙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乙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过错,待公司对丙赔偿之后可向乙追偿。故D项错误。但是我们对此持有异议,因为乙超出了用人单位的授权,且为自己获取报酬而代驾,具有为自己而非公司的利益的意思,其行为显然不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75.下列哪些选项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A.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B.将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C.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为弥补处罚漏洞,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答案:A,C,D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关系。A项,“其他”本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其具体内容的填充只需要法益损害严重,不需要其他要素特征。强奸痴呆女导致其怀孕的,相当于强奸幼女导致其怀孕,由于后续的堕胎或者生育都会使没有自理能力的痴呆女面临危险,所以可以认为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A项正确。B项,“发行”主要指出售,单纯播放不是出售行为,将单纯播放解释为“发行”违背了人们对“发行”一词的日常理解,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B项错误。C项,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行车,超出了对抽象公共安全的侵害,进一步造成对具体的公共安全的损害,可以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C项正确。D项,武装部队属于国家机关中的军事机关,将“武装部队印章”认定为“国家机关印章”,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D项正确。76.下列选项中,不能适用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相关规定的有?()A.甲明知乙已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B.甲教唆未满14周岁的乙杀死了丙C.甲知乙想偷车,盗取车钥匙给甲,又在乙盗车前要回,但乙用其他方法盗窃了轿车D.甲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乙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答案:A,B,C解析:项和D项均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中的对合犯。A项中,刑法同时处罚处于对合地位的两个行为人,且法定刑相同,均为重婚罪。D项中,刑法对两个对合主体都处罚,但罪名和法定刑均不同,甲为行贿罪,乙为受贿罪。B项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甲是间接正犯,甲和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C项甲在犯罪实施前又有效撤回了自己的帮助行为,所以不能和乙成立共同犯罪。77.关于全国人大所享有的人事职权,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选举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最高人员检察院的检察长B.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C.选举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D.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答案:B,C解析:本题要求考生准确把握《宪法》第62条规范内容,充分理解选举和决定的区别。一般而言,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均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而国务院总理则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副总理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由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所以,B、C项错误。78.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有( )。A.强制执行申请书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C.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D.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E.当事人财务状况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7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术对这条规定,下列哪些理解不正确?()A、这一条的内容是法律规则B、一切民事案件均可以优先适用这一条文C、这一条的内容所反映的是正义的价值D、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可以采取“个案平衡原则”适用这一条文答案:A,B,C解析:该条规定的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而不是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而法律规则比较明确,应当优先适用的是法律规则,只有在法律规则出现漏洞或者模糊不清时,才能适用法律原则处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体现的是秩序价值而非正义价值。“个案平衡原则”是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之一,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该原则来适用这一条文以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由此可知,答案为A、B、C。80.法官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所遇到的识别问题产生的原因是、()A、不同国家往往把相同的法律问题划入性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实体法或程序法)B、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援用不同的冲突规范C、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存在一些独特的法律概念D、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答案:A,B,D解析:【考点】识别产生的原因。详解:产生识别冲突的原因有如下几种:(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因此,A、B、D项正确。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甲见乙被丙推人河中,便跳入河中将乙救起,在救乙过程中,甲腿部被划伤,并所带手机损坏,为此花去医药费和手机损失共计5000元,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为无因管理B.甲的损失应由乙赔偿C.甲的损失应由丙赔偿D.甲的损失应由乙丙负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规定,甲的行为为见义勇为,其所受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受益人仅负适当补偿之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82.关于我国的缓刑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缓刑制度针对的是短期自由刑,因此管制也可以判缓刑B.在缓刑的考验期内,行为人可以行使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C.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新罪与漏罪,最终的处理结果是一样D.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答案:B,C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管制是不关押的,因此没有判处缓刑的必要性。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75条并未禁止被判缓刑的行为人行使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因此,即使期满后犯新罪也不能撤销缓刑,而应只处理新罪。83.关于集体合同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集体合同应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B、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可以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C、并非所有的企业都必须签订集体合同D、集体合同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能生效答案:D解析:《劳动法》第3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故D项错误。另外,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51-56条的相关规定。本题答案为D。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说法正确的是:()A.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没有人数的规定B.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C.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全体股东D.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股东会会议讲解:《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4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故B选项正确,当选。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故C选项中“20日”的说法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85.某大学中文系英籍留学生马克用汉语创作了一篇小说,发表在《文学新星》杂志上,发表时未作任何声明。以下哪些行为是侵犯马克著作权的行为?A.甲未经马克同意将该小说翻译成英文在中国发表B.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翻译成藏语在中国出版发行C.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改编成盲文出版D.丁未经马克同意也未佝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收录进某网站供人点击阅读答案:A,B,D解析:。《著作权法》第10、22条。86.关于宪法中的法治原则,启蒙思想家多有论述。其中有位思想家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分贫富、不分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人。”这位思想家是谁?()A.卢梭B.洛克C.汉密尔顿D.霍布斯答案:B解析:。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甲县公安局在进行侦查时,需要进行侦查实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必须经甲县检察院检察长批准B.可以经甲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C.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D.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并加盖甲县公安局公章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为了査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査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因此,A?错误,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是“可以”,因此,B错误。侦査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故C正确,D错误。88.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B.单数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黑胡子”作为一个组合,与某演出公司订立演出合同,属于单数主体、约定、简单之债。89.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霍甲9000两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C.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答案:D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南宋时家无男子承继之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为: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霍某有一出嫁女霍甲,故D项正确。90.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针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发布某些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并且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属于法的正式渊源B.指导性案例可以弥补成文法的局限,利于实现同案同判C.指导性案例具有司法适用力,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D.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都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在这个意义上,指导性案例就是判例法答案:B解析:ACD错:指导性案例属于非正式渊源,仅具有参照力和说服力。91.某国有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下列问题。对于被裁减人员,应当给予的待遇是:()A.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B.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C.承诺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予以优先录用D.承诺企业在重整成功后予以重新录用答案:A,B,C92.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答案:B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要求本金,而法院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支付利息的做法违反处分原则,因为原告只主张本金,说明原告依法处分了请求支付利息这一实体权利,而法院判决支付利息的做法显然侵犯了当事人对该项权利的处分权。本题答案为B。93.甲购买乙的1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等配件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途中,因空调线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大部分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B.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C.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D.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汽车所有权的转移和相关责任的承担问题。依照(物权法》第24条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不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过户登记只是发生对抗效力。甲与乙之间签订了机动车买卖合同,而且完成了机动车的交付,自交付完成之时,甲即成为该机动车的所有权人。甲与丙之间构成了承揽合同关系,甲对丙因空调线路短路造成火灾使该车大部分烧毁可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当然,甲也可对该空调的生产商主张产品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94.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另有抢劫罪的重大嫌疑,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报同级检察院批准B:报同级检察院备案C: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D: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答案:B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22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不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应当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又根据同级原则,公安机关不需报上级或检察院批准,但是需要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因此B项正确,AC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95.上海市甲工厂与天津市乙工厂发生购销合同纠纷后,此案依合同仲裁条款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后根据乙工厂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该裁决。对此案,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哪些程序做进一步的处理?()A:根据原仲裁条款,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B: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C: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D:无需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即可申请对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考点】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的处理。详解:《仲裁法》第9条第2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B、C项正确。96.共用题干某县地税局以甲企业拒不交税为由查封其生产设备。甲企业不服向市地税局申请复议。复议中,甲企业与县地税局达成协议:(1)甲企业1年内交齐税款,并由甲企业以其办公楼作抵押担保税款;(2)县地税局不再查封其生产设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协议属于民事合同B:该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C:该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并提交给市地税局法制办D:该协议经市地税局法制办准许的,复议终止答案:C,D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第4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综合上述规定,本题应选A、B项。甲企业与县地税局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有关税收义务这一公法义务的,故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故A项错误。该协议实质是延期交税并提供纳税担保的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据此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据此,D项正确。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若存在A项情形,县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不成立(即该处罚在法律上不存在)。对不存在的处罚决定,市公安局无法作出变更决定,故排除A项。特别注意:在理论上,变更决定是指撤销原决定并作出新决定;而撤销必须针对存在的且有效力的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作出变更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若存在B项情形,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但县公安局却对刘某顶格处罚,构成处罚“明显不当”,故B项应选。C项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故C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据此,若存在D项情形,县公安局不应当对刘某处罚,故市公安局应当作出撤销决定,而非变更决定,故排除D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调解必须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均自愿才可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项,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行政复议调解成功,从而终止复议审理,是以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为准的,而非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句,D项正确。本题中的税务所,是某县国税局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充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据此,本题中的税务所作出的罚款决定已经法律授权,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充当本案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而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府不是其复议机关。故本题由直接管理该税务所的县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本题应选A项。特别注意:本题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因为县国税局不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自然不属于“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些规定,A项是7日内、B项是5日内,C项是10日内,D项也是7日内。而《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故本题应选A、B、D项。《行政复议法》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据此,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不存在申请法院执行的救济途径,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此项规定,C项正确。黄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县政府可以将黄杰通知为第三人,而非追加为申请人。故D项错误。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正确。公安派出所是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故区政府可以充当本案复议机关,自然不存在转送复议申请的问题,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和举证期限是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C项错误,D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达利公司显然与区人社局的决定有利害关系,故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97.甲国公民彼得,在中国境内杀害一中国公民和一乙国在华留学生,被中国警方控制。乙国以彼得杀害本国公民为由,向中国申请引渡,中国和乙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对乙国无引渡义务B、乙国的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联系,联系机关为外交部C、应由中国最高法院对乙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D、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引渡所指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故应当拒绝引渡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考点】引渡【详解】在国际法中,国家之间没有达成引渡条约时,一国对另一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选项A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10条规定,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选项B正确。根据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约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可以拒绝引渡。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中国对甲国公民彼得有管辖权,而且已经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拒绝引渡的请求过于绝对,选项D错误。98.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要是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都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B.债务人的股东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不能主张抵销C.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不受限制D.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管理人都可以主张该抵销无效。答案:C解析:请参考《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1、42、43、44、45、46条。99.运输公司指派本单位司机运送白灰膏。由于泄露,造成沿途路面大面积严重污染。司机发现后立即向公司汇报,该公司立即组织人员清扫被污染路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路面被污染的沿途三个区的执法机关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如发生管辖争议,由三个区的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B.对该运输公司可以不予行政处罚C.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该运输公司和司机D.对该行为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管辖、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被处罚的相对人等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行为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案中,运输公司在污染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清扫,主动减轻路面被污染的后果,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对运输公司从轻或减轻处罚。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汤姆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外交人员,杰瑞为甲国派驻乙国的领事官员。关于汤姆和杰瑞的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是:A.如杰瑞犯有严重罪行,乙国可将其羁押B.杰瑞不受乙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C.汤姆在乙国免除出庭作证义务,但必须提供证词D.汤姆在乙国仅就其职务所涉事项免除作证义务答案:A解析: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不得逮捕或羁押,但对犯有严重罪行的除外,A项正确。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并非任何情况均不受接受国管辖,B项错误。领事官员对其职务所涉事项没有作证义务,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不限于职务所涉事项,不仅免除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C项,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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