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政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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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政府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盐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坚持依法治盐,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和《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实施盐业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盐业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盐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

2、适用的盐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第四条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盐业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维护盐业市场秩序。第五条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第六条第4页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另行设定行政处罚。第七条行使盐业处罚裁量权,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八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盐业行政处罚种

3、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盐产品等。主要针对以下盐业违法行为:(一)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盐加工企业);(二)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的财产和设施;(三)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或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四)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五)未经批准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六)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七)违法购进食盐;(八)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九)违法销售不合格食盐。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最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条当

4、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受他人欺骗、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二)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第4页(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减轻罚款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罚:(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二)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严重抗拒执法、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第十二条盐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十三条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盐业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机关及下级盐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或抽查,发现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第十五条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在实施盐业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省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见附件)(以下简称《基准制度》)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和《基准制度》与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第4页第十七条《基准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6、试行,有效期为两年。盐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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