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才池”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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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才池”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进一步鼓励和吸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十五条政策措施》要求,加大产业人才引进、培育、使用和服务力度,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人才“引不来、养不起”的问题,探索建立以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的“人才池”,形成政府引才、企业用才、才尽其用“三方共赢”的人才引进新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池”是指为满足我市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重点是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人才需求,突破地域、户籍、身份、档案、社保、人事关系等限制,在不改变与原单位隶属关系的前提下,采用政府补贴和用人单位有偿使用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的人才储备、培养和使用机制。第三条 “人才池”重点引进下列人才: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特殊专长、可以为企业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技能人才;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或一技之长,长期活跃在农村经济发展一线的实用型乡土人才。第四条“人才池”主要采取聘用、柔性引进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二章“人才池”的建立第五条建立人才需求目录。征集全市各类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人才需求,建立门类齐全、规格全面的产业人才需求目录,经市“人才池”工作专班审核后向社会公开发布。人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人才需求变化适时更新调整。第六条 广开人才引进渠道。

1(一)高等院校对接。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与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常态化联系,深入推进校地校企合作,组织开展“企业名校行”、人才新政推介等校园招聘活动。通过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项目合作、平台建设等方式,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二)发达地区引进。在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依托***驻外机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统筹设立引才引智工作站,开展宣传引才政策、引荐人才、推荐项目、提供咨询、信息对接等工作。(三)行业协同合作。协调各方资源,主动与行业领军和标杆企业建立协作关系,及时对接企业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实现协作共赢。(四)本地人才挖掘。引导企业深度参与本地院校人才培养,开展技能人才定向、双向、定制培养和储备,为企业长期精准输送所需技能人才。支持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创业或到市内企业兼职,也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鼓励有意愿、有能力、有资源的退休人员通过领办、创办、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经营实体,积极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把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及经营流通等方面具有一定专长或领办各类经济实体的生产能手、经营能人和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土专家”“田秀才”等纳入乡土人才库,打造一支留得住、管得好、用得上的本土人才队伍,助推乡村振兴。第七条 建立人才评价机制。依托大数据系统组建“专家库”,遴选同行业或同领域的专家人才、第三方评价机构,以“入池”人才工作能力和绩效为依据,对人才的认定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果报市“人才池”工作专班审核后予以认定。第八条 建立人才培训提升机制。组织“入池”人才开展培训、考察和交流活动,提升能力水平。

2第九条 签订人才服务协议。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认定“入池”的各类人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第三章 “人才池”待遇第十条 对引进“人才池”的各类人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兑现生活待遇和薪酬待遇。(一)生活待遇1.交通补贴。根据来我市开展工作情况,据实给予交通费补贴。2.生活补贴。参照《进一步鼓励和吸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五条政策措施》(汉办发〔202***〕24号)第十条,已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按每人每月2000元给予生活补贴;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给予生活补贴。3.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入池”人才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参照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最高按照100%的缴费档次予以补贴。“入池”人才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最高参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5%的缴费比例予以补贴。4.住房保障。参照《进一步鼓励和吸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五条政策措施》(汉办发〔202***〕24号)第十一条,免费入住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补贴租赁住房。(二)薪酬待遇5.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6.鼓励“入池”人才以技术成果和发明专利与企业进行合资、合作,通过知识产权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入池”人才已享受***市“311人才工程”岗位津贴或市上其他人才政策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人才池”相关补贴。第四章 成效考核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考评机制。根据服务协议,对柔性引进的“人才池”人才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3第十二条 建立表彰激励机制。柔性引进人才服务期满后,经专家评估组进行综合绩效评估,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和产生重要影响的,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建立动态退出机制。一年内不能履行人才服务协议约定的,可停止待遇享受并终止协议关系。对弄虚作假骗取待遇的,可随时终止合作,取消“入池”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五章组织保障第十四条 成立工作专班。“人才池”建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人才服务工作。定期召开专班会议,解决入池认定和相关重大问题。第十五条 落实经费保障。引进人才落实各项保障待遇所需费用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据实核拨,专款专用。“人才池”工作经费由财政列支,每年财政预算50万元,主要用于“人才池”建设所产生的管理运行费用。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市“人才池”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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