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

天津市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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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关于参保缴费登记(一)在外省市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应按规定到本市登记备案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二)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凭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到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已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申报缴

2、费时,应查验其上年度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并留存复印件。(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我市城镇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代扣代缴其个人负担部分,劳动者不得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不得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年龄、户籍、工作岗位等基本信息。对于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标注其户籍性质;对于已经参保的,社会保

3、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确认缴费基数时,应增加标注其户籍性质。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六)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携带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台账、财务账簿及原始凭证等能够证明申请补缴期间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按以下程序办理补缴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含)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缴费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超过12个月而不超过36个月(含)的,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

4、间超过36个月的,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经区县审核汇总后,按月报送市补缴会审小组复核,复核通过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七)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我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我市城镇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补缴当年养老保险费的,免收保值费用。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加收保值费用,并按历年计账比例计入个人账户: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幅加收保值费用;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的,按

5、日加收万分之五的保值费用。(八)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应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缴费基数不得随意更改。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或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补足历年缴费的,补足部分应缴纳保值费或滞纳金。天津社保政策解读http://tianjin.neusoftcase.com/zcjd/(九)用人单位为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补缴1992年底前养老保险费的,计算保值费用时,1992年以前年度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均按照260元计算。三、关于退休管理(十)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符合按月

6、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参保人员户籍簿、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工龄审定表、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等进行核查。对于违规参保缴费或违规转入等不符合在我市办理退休的,不予办理退休手续。(十一)跨省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提供历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专用收据、工资收入凭证、劳动合同书、招收录用凭证、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辞职辞退手续、调入我市的工作接转手续等原始材料,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7、障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在我市办理退休条件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重新审核。(十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操作岗年满50周岁、管理岗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应按整年度后延退休。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携带职工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书、《后延退休申请确认表》(见附件),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十三)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操作岗年满50周岁、管理岗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

8、参保人员,没有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或后延退休手续的,其退休时间和养老金标准应按照达到上述年龄的时间确定,养老金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支付,退休审批前的待遇基金不予补支。其达到上述年龄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十四)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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