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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12
《昆明市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昆明市工商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昆明市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布医疗广告(包括医疗机构的服务宣传材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取得省级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第六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第七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4
1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第九条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委托具有广告发布资格的广告经营企业,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条医疗机构在其合法经营场所发布医疗机构名称等内容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无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第十一条根据《昆明市户外广告条例》的规定,办理户外医疗广告发布登记手续,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二)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三)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许可或者批准证明文件;(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五)户外广告样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七)其它有关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发布户外医疗广告的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和形式,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发布的书面决定。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内容4
2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医疗广告的内容及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第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必4
3须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相关合法文件,并按照核定的内容、形式、媒介、有效期限内发布医疗广告。对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内容不实的医疗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广告管理制度,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昆明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广告经营单位医疗广告的发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医疗广告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并应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单位或个人。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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