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精讲及冲关试卷

(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精讲及冲关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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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精讲及冲关试卷1.在公交车上,歹徒甲看中乘客乙价值5000元的手包,在公交车到站准备开门的时候,夺过手包就跑下车,乘客乙追着不放,好心的乘客丙也帮忙下车追赶甲。跑出200米后,甲拿起旁边水果摊的水果刀威胁丙:再过来我就不客气了。丙毫不示弱,拼死抢回手包。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甲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第269条),不适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一加重处罚情节B. 甲的行为仅构成抢夺罪C. 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D. 甲的行为仅构成抢夺罪,因为后续的暴力行为并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不能转化成抢劫【答案】: A【解析】:

1ABC三项,本案中,该案中,行为人的前行为是抢夺,后使用暴力相威胁而抗拒抓捕,应成立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但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作限制解释,强调暴力、胁迫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内,甲的暴力、胁迫行为并没有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适用在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一加重处罚情节。D项,成立转化型抢劫,不需要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暴力应具有足以使他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即与普通抢劫罪的暴力程度相当。如果程度极其轻微的,不能转化为抢劫罪。2.甲和乙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系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乙可不立即执行。关于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将乙改判为死缓,并裁定核准甲死刑B. 对乙作出改判,并判决核准甲死刑C. 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 裁定核准甲死刑,撤销对乙的判决,发回重审【答案】: B【解析】:

2《高法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本题中,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系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乙可不立即执行,属于《高法解释》第352条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因此,最高院应当对乙作出改判,并判决核准甲死刑。3.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B. 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C. 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D. 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答案】: B

3【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本题中,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只能用通知的方式让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而不能用传唤的方式。传唤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4.A市原副市长马某,涉嫌收受贿赂2000余万元。为保证公正审判,上级法院指令与本案无关的B市中级法院一审。B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马某突发心脏病不治身亡。关于此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应当由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再由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B. 应当由B市中级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对是否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进行审理C. 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马某妻子不服的,可在5日内提出上诉D. 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的,有权上诉【答案】: B

4【解析】:AB两项,《高法解释》第520条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高法解释》第22章规定的程序审理。可见,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同时符合没收程序适用条件的,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且不是“应当”而是“可以”由B市中级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对是否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进行审理。CD两项,《高法解释》第517条规定,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题中,马某妻子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的,也有权上诉。5.下列与法律解释相关的分析中,正确的是()。A. 

5李某将其仇人坟墓掘开并将骨头扔掉,其认为白骨不属于尸体,否认其构成侮辱尸体罪。他对白骨的解释属于无权解释、主观目的解释B. 法官任某在审理案件中认为刑法中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不包括生肖纪念币,该解释为有权解释、文义解释C. 最高人民法院某副院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刑八修正案》中的规定的醉驾入刑应结合《刑法》总则当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来理解,因此并非只要醉驾就一定入刑,这属于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D. 李某认为组织他人卖淫罪中他人不仅包括女性,而且包括男性。其理由是目前组织男性卖淫的现象很普遍,危害性很大,要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应包含男性。其对相关条文的解释为客观目的解释【答案】: C|D【解析】:A项,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它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图或立法资料揭示和说明某个法律文本或资料的意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文本或资料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图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李某的解释并未参照立法意图和立法资料,属于文义解释。

6B项,法官的解释属于文义解释,但并非有权解释,属于不具备规范性效力的非正式解释。C项,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该副院长的解释属于分则联系总则的体系解释。D项,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将他人解释为包括男性,有利于发挥法律在当前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符合法律自身的目的,属于客观目的解释。6.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 甲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154天B. 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外执行的267天不计入执行刑期C. 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78天不计入执行刑期D. 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208天的期间折抵刑期416天【答案】: A

7【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本题中,甲被判处拘役,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154天,共可折抵刑期77天。BC两项,《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D项,《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本题中,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208天的期间共计可折抵416天。7.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B.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C. 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D. 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8【答案】: A|C【解析】:A项,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B项,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二者是工作上的联系、指导关系,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但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C项,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全国人大由人民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但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监督。D项,只有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此外,省级、地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包括秘书长。8.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猎户甲合法持有猎枪,猎枪被盗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B. 

9乙故意破坏旅游景点的缆车的关键设备,致数名游客从空中摔下。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C. 丙吸毒后驾车将行人撞成重伤(负主要责任),但毫无觉察,驾车离去。丙构成交通肇事罪D. 丁被空姐告知“不得打开安全门”,仍拧开安全门,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丁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答案】: C【解析】:A项,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行为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甲没有公务人员身份,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B项,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对象是关涉公共安全的交通设施,而旅游景点的缆车不属于关涉公共安全的交通设施。C项,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1人以上重伤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丙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10D项,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丁不顾劝阻拧开飞机安全门致使飞机不能起飞的行为不足以使飞机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9.预算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预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B. 经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C. 国务院有权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D.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答案】: A|B|C【解析】:AB两项,《预算法》第4条第2款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11CD两项,《宪法》第62条第9、10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职权。第67条第5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的职权。第89条第5项规定,国务院行使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职权。10.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 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B. 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C. 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D. 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答案】: B

12【解析】:B项,根据“法律家长主义”的要求,是免予自我伤害,李能的行为最终使自己受益,并不是自我伤害,此处的李能应改为李能的母亲。A项,《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不得违法公序良俗的原则,李能采取欺骗的手段将房屋过户,明显是违反物权取得应遵守法律、尊重公德等法律规定的。C项,潘桂花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说明潘桂花的行为能力受限,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也受到限制。D项,本案的焦点和最终落脚点就是在判定合同效力之上,判断李能的行为是否构成欺骗,最后也是为了判断该合同行为是否有效。11.根据我国现行的《宪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B.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是,监察委员会不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工作报告C.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情况紧急的,可以在技术调查之后补办批准手续D. 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影响

13【答案】: A【解析】:A项,《监察法》第10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B项,《监察法》第5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C项,《监察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监察机关调查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给有关机关执行。D项,《监察法》第4条第1款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非不受任何影响,监察机关要接受相应上级机关的领导。12.某区环保局因某新建水电站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投入生产使用,给予其罚款10万元的处罚。水电站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复议机构应当为某区政府B. 如复议期间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行政复议终止

14C.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D. 水电站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答案】: C【解析】:A项,《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环保局属于双重领导机关,故水电站既可以向上级环保局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15B项,《行政复议法》第2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本题中,作为衡量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对该案无从做出判断,只能先行中止该案的审理,而非终止行政复议。C项,《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D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水电站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向由某区环保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起诉。13.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B. 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C. 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D.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答案】: B|D【解析】:

16AB两项,李某是否改从其丈夫姓氏关系到李某的姓名权,双方是否应当同居,均属夫妻人身关系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李某与金某定居于北京,即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因此应适用中国法。CD两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可见,夫妻双方财产关系可协议选择金某国籍国法,即甲国法。但李某与金某并无相关协议选择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应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即适用中国法。14.下列哪些情形中,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A. 某企业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B. 某企业的旅馆业特种经营许可证被认定为以贿赂手段取得而被撤销的C.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吊销的D. 拥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王医生死亡的【答案】: A|B|C|D【解析】:

17《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15.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哪些特征?()A. 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B. 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C. 通过违法犯罪获取经济利益,具有经济实力D. 有官员提供保护,为其称霸一方提供支持【答案】: A|B|C【解析】: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③

18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简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标准:①具有稳定组织;②具有经济实力;③手段具有非法性、破坏性;④形成非法控制(注意:不要求必须有“政治保护伞”)。16.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 该律师接案时,得知委托人同时接触他所律师,私下了解他所报价后以较低收费接受委托B. 在代书起诉状中,律师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C. 在代理合同中约定,如胜诉,在5万元律师代理费外,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胜诉金额的一定比例另收办案费用D. 因律师代理意见未被法庭采纳,原告要求律师承担部分诉讼请求损失,律师事务所予以拒绝【答案】: D

19【解析】:AB两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7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律师不应当在价格方面进行不正当竞争,律师不应当怂恿原告提出不恰当的诉讼请求。C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D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4条规定,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故原告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律师承担部分诉讼请求损失。17.孙某将李某杀害,经鉴定孙某系精神病人,甲县检察院遂向甲县法院申请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甲县检察院可以对孙某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B. 甲县法院受理检察院的强制医疗申请后,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C. 甲县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孙某D. 经审理发现孙某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判处孙某故意杀人罪

20【答案】: C【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3款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B项,《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项,《刑诉解释》第529条第2款规定,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D项,《刑诉解释》第531条规定,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现第302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②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③

21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本题中,经审理发现被申请人孙某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孙某刑事责任,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检察院依法处理。法院不能直接判处孙某故意杀人罪。18.某省A市和B市分别位于同一河流的上下游。A市欲建农药厂。在环境影响评价书报批时,B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该厂对本市影响很大,对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该环境影响评价书应当由下列哪一部门审批?()A. 省政府发改委B. 省人大常委会C. 省农药生产行政监管部门D.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D【解析】:

2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本题中,B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该厂对本市影响很大,对A市建农药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异议,则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A市、B市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即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9.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国家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B. 国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他人侵犯C. 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保护和限制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D.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答案】: A|B|C|D【解析】:AB两项,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因此国家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而且要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他人的侵犯。

23CD两项,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一。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8、9项规定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以及基本经济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由此可知,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保护和限制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陷阱】CD容易漏选。《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没有把“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保护和限制”单列,但是明确规定了“基本经济制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要理解选项C,就要理解选项D,也就是要理解私有财产权(或者说私有产权)与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称;它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宪法地位、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等内容。而产权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因此产权是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对应的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权,而非公有制对应的是私有财产权。故D正确,相应地C也正确。20.王某年届八旬,妻子早亡,子女不孝,不付赡养费。欲至法院起诉子女,但腿脚不便,且不识字。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考虑到司法的被动性,立案庭的李法官不应当上门立案B. 考虑到司法便民,立案庭的李法官可以上门立案C. 设若李法官上门立案,但由于王某不识字,王某口头起诉,李法官未予立案D. 设若王某到法院立案,但是王某提交的材料不全,李法官未予立案,且未出具书面凭证

24【答案】: B【解析】:AB两项,为了司法便民,我国允许上门立案。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收起诉材料。C项,为了司法便民,我国允许口头立案。如果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法官可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D项,我国当前实行立案登记制,强调:①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②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如果王某提交的材料不全,李法官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21.某村通过修订村规民约改变“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的老习惯、老传统,创造出“女娶男”的婚礼形式,以解决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问题。关于村规民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5A. 是完善村民自治、建设基层法治社会的有力抓手B. 是乡村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媒介,有助于在村民中培育规则意识C. 具有“移风易俗”功能,既传承老传统,也创造新风尚D. 可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答案】: A|B|C【解析】:村规民约在社会治理、基层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其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22.关于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张三盗窃李四电视机一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电视机发还李四B. 王五被控贩卖毒品,作为证据使用的海洛因应当随案移送当庭出示质证C. 马六被控走私文物若干,未随案移送,判决生效后,根据法院通知该文物由查封、扣押的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26D. 牛七涉嫌受贿罪,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杀身亡,检察机关应当通知金融机构将冻结的牛七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答案】: A|C【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款的规定,电视机属于被害人李四的合法财产,公安机关及时返还。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3条的规定,毒品属于违禁品,依法不移送原物。C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4款的规定,盗窃的文物属于应追缴的违法所得,应上缴国库。D项,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7条的规定,对D项中的情形,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23.甲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不考虑数额)?()A. 某大学的学生进食堂吃饭时习惯于用手机、钱包等物占座后,再去购买饭菜。甲将学生乙用于占座的钱包拿走B. 乙进入面馆,将手机放在大厅6号桌的空位上,表示占座,然后到靠近窗户的地方看看有没有更合适的座位。在7号桌吃面的甲将手机拿走

27C. 乙将手提箱忘在出租车的后备箱。后甲搭乘该出租车时,将自己的手提箱也放进后备箱,并在下车时将乙的手提箱一并拿走D. 乙全家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甲照看房屋。有人来村里购树,甲将乙家山头上的树谎称为自家的树,卖给购树人,得款3万元【答案】: A|B|C|D【解析】:

28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具有返还的意思,但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时,出于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肯定排除意思的存在,认定为盗窃罪。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必须有被害人因被骗而处分财务的行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方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A项,盗窃罪的窃取行为虽然通常是具有秘密性,但并不限于秘密窃取。某大学的学生习惯于用手机、钱包等物占座,因此甲能够推知桌上的钱包系他人用于占座的事实,其据为已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项,乙在面馆用手机占座的行为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甲很可能认为桌上的手机是他人遗忘的手机。但即便是乙遗忘的手机,此时其占有也会转移至面馆,甲的行为仍构成盗窃罪。C项,乘客乙遗忘在出租车后备箱的行李已转由出租车司机占有,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D项,乙委托甲照看房屋,其代为保管的财物应仅限于房屋及院内的树木,乙家山头上的树木并不属于代为保管的范围,而是属于乙家占有。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本案中,购树人未遭受经济损失,故其不是被害人。而乙作为被害人,并未由于被骗而作出处分财物的行为,因此也不构成诈骗罪。对乙来说,其财产系被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综上,甲偷偷将他人财物予以变卖并将钱款据为已有,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24.王某和李某斗殴,李某与其子李二将王某打伤。李某在王某提起刑事自诉后聘请省会城市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担任辩护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相关规定?()A. 赵律师同时担任李某和李二的辩护人,该所钱律师担任本案王某代理人

29B. 该所与李某商定辩护事务按诉讼结果收取律师费C. 该所要求李某另外预交办案费D. 该所指派实习律师代赵律师出庭辩护【答案】: C【解析】:A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8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本题中,赵律师可以同时担任李某和李二的辩护人,但赵律师与钱律师共事于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分别担任李某和王某的辩护人。B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题述案件为刑事自诉案件,因此不在风险代理收费范围之内。

30C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20条规定,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因此,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可以由律师与委托人进行协商,由委托人预付,最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D项,《律师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③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④品行良好。本题中,实习律师尚未取得执业资格,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庭辩护。25.根据《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2万元,将8000元用于购买股票,4000元用于赌博,在1个月内归还1.2万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应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甲实施了两个挪用行为,对两个行为不能综合评价,甲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B. 甲虽只实施了一个挪用公款行为,但由于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也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要求,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C. 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故应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D. 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故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31【答案】: A|B|C【解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则数额达到1万元即可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则数额达到5000元即可构成挪用公款罪。可见,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入罪门槛更低,因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比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性质更恶劣。本题中,甲购买股票的行为属于营利活动,赌博的行为则属于非法活动,但二者在实质上是包容的关系,对于甲此次挪用的行为应当综合评价,我国并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如果将购买股票的行为评价为非法行为,则有悖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将非法活动评价为营利活动,并将数额相累加,不会对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不利评价,也未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符合法律精神。因此,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进而认定甲成立挪用公款罪。

3226.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B. 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C. 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D. 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答案】: B|D【解析】:A项,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若李某罪名成立,则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两个责任并不冲突,不属于责任竞合。

33B项,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C项,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本案中,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有李某的借款、赵某的担保和王某的起诉等。D项,协议免责是指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在这一场合,法律将追究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和有关当事人。因此王某可以自主决定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27.某教师在税务师培训班上就我国财税法制有下列说法,其中哪些是正确的?()A. 当税法有漏洞时,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不允许以类推适用方法来弥补税法漏洞B.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统一为3%C.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包括一次性竹制筷子和复合地板等D.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使用权或管理权的当年,并按年申报缴纳

34【答案】: A|B【解析】:A项,税收法定原则禁止类推适用方法。B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C项,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是消费税的征税对象,竹制一次性筷子和复合地板不是消费税的征税对象。D项,根据《车船税法》第8条的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而不是当年。28.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B. 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C. 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35D. 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答案】: A|B【解析】:A项,成立教唆犯要求有教唆故意和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一般而言,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本项中,虽然甲实施了教唆行为,但乙在此之前已决意杀害其妻丙,甲的行为并未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因此不构成教唆犯。B项,承继的共犯是指在犯罪实施了一部分后,在犯罪既遂前,行为人参与进来帮助或者实行犯罪行为。敲诈勒索罪需取得财物才成立既遂。该项中,知情的甲是在丙交付财物时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的,构成共犯。C项,满足以下条件的构成中立的帮助犯:①主观上明知他人即将犯罪;②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该项中,甲明知乙购买羊角锤立即作为殴打丙的犯罪工具,客观上对乙起到了实质紧迫的帮助作用,因此构成中立帮助行为。

36D项,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但不能成为受贿罪的正犯。该项中,乙坚决反对接受丙的贿赂,故不构成受贿罪。甲单独实施受贿行为,应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9.相传,清朝大学士张英的族人与邻人争宅基,两家因之成讼。族人驰书求助,张英却回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族人大惭,遂后移宅基三尺。邻人见状亦将宅基后移三尺,两家重归于好。根据上述故事,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 在法治国家,道德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部行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依赖于道德B. 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美德,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C. 道德能够令人知廉耻、懂礼让、有底线,良好的道德氛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D. 通过立法将“礼让为先”、“勤俭节约”、“见义勇为”等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有助于发挥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答案】: C【解析】:

37A项,道德有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但法律的有效实施从根本上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并非总是依赖于道德。B项,忍为高并非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的传统美德。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坚持以德治国不是让公民放弃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是通过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引导人们正确行使法定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D项,依法治国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不能将一切社会关系都纳入自己调整的范围,法律应当承认和保证道德的作用方式和范围。30.下列哪一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A. 甲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情节较轻,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B. 乙抢劫案,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院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C. 丙传播淫秽物品案,经审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能不构成犯罪D. 丁暴力取证案,可能被判处拘役,丁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答案】: B【解析】:

38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最低由中级法院管辖,而简易程序只有在基层法院才能适用。B项,《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见,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不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CD两项,《高法解释》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②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⑤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⑥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31.吴先生与尤女士自由恋爱后结婚,育有一子吴勇,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考虑到吴勇年幼,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吴勇由尤女士抚养,但倘若尤女士再婚,不得生育。后尤女士再婚并怀孕,吴先生诉至法院,以尤女士违反协议为由,要求获得吴勇的抚养权。法院认定协议因侵犯尤女士的生育权而无效,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吴勇上小学后,因名字谐音,被同学起了绰号“没用”。吴勇内心感觉屈辱,请求母亲为自己改名。尤女士遂到公安机关将“吴勇”改为

39“尤勇”。后吴先生听说此事,诉至法院,以吴勇为自己亲生儿子,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习惯,理应跟自己姓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将“尤勇”更名为“吴勇”。法院根据《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关于此案。(1)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 《婚姻法》第22条属于允许句B. 《婚姻法》第22条属于法律原则的规定,在没有规则的情形下,可以在审判中适用C. 《婚姻法》第22条规定了法律规则的假定条件D. 《婚姻法》第22表达了授权性规则、准用性规则、任意性规则【答案】: B|C|D【解析】:A项,规范语句可以区分为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该”或“禁止”

40等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婚姻法》第22条规定的行为模式是“可为模式”,故该条文属于允许句。B项,法律规则有明确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其行为模式明确具体,法官在适用上具有较小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原则没有明确的三要素,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法官在适用上自由裁量权较大。《婚姻法》第22条规定的可为模式,非常明确具体,法官没有什么自由裁量空间,故本条规定属于法律规则的表达。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则;没有规则,或者规则导致的结果极端不公正的时候,法官才能适用原则进行裁判。C项,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属于行为模式中的可为模式。D项,根据法律规则表达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属于可为模式(可以)。义务性规则又分为:命令性规则,属于应为模式;禁止性规则,属于勿为模式。《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关键字是“可以”

41,属于可为模式,因此属于授权性规则。根据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们没有选择余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任意性规则,允许人们有一定的选择权,可以按照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行为,也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行为。本条规定的“可以”意味着行为有一定的选择权,属于“任意性规则”。根据法律规则表达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委任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明确具体,可以直接适用。准用性规则内容不确定,需要援引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适用。委任性规则内容也不确定,需要国家机关制定实施细则。本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内容明确具体,可以直接拿来适用,属于确定性规则。(2)上述协议违反的原则有()。A. 公序良俗原则B. 平等原则C. 自愿原则D. 公平原则【答案】: A【解析】:

42A项,公序良俗原则,禁止人们的行为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本案中双方协议尤女士再婚不得生育,已经实质上侵犯了尤女士的生育权,且违背婚姻伦理,已经触犯了公序良俗原则。B项,本协议由双方平等协商,并不违背平等原则。C项,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其依法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民事任意性法律规范,当事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尤女士为了争得孩子的抚养权而签订协议,出于尤女士的真实意愿。D项,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本案尤女士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代价是不得生育。如果吴先生取得孩子抚养权,同样不得生育。故协议并未违反公平原则。(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公民享有姓名权,但姓名权的行使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B. 姓名权属于相对权C. 设若法院判决孩子随母姓,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D. 吴先生主张的中国传统习惯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得在审判中适用

43【答案】: A|C【解析】:A项,《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事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B项,根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绝对权利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主体。相对权利的义务主体是特定主体,相对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公民的姓名权属于绝对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姓名权。C项,法的作用包括:指引作用——指引自己的行为;评价作用——评价其他人行为的合法性;预测作用——预测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通过预测对方的行为安排好自己的行为;强制作用——国家机关制裁违法者的行为;教育作用——教育一般人的行为,通过一个案件的发生,让听说的人受到教育。本案法院以《婚姻法》第22条为标准,评价认定孩子可以随母姓,这代表着官方对尤女士为孩子改姓行为的评价,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

44D项,法的渊源分为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等。因此,吴先生在本案中主张的中国传统习惯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因其明确具体性,而优先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适用。但是,如果没有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有歧义,或者正式的法的渊源导致的结果极端不公正,那么,就可以适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32.甲偷到乙的手机,破解了乙手机上的支付宝密码,使用里面的“蚂蚁花呗”在网上商家购买了3万元商品。“蚂蚁花呗”是蚂蚁金服公司推出的一款消费信贷产品,申请开通后,可获得数万元的消费透支额度,先消费,后还款。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 通过蚂蚁花呗可以透支消费,类似于信用卡,因此甲对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 商家没有财产损失,因此甲对商家不构成诈骗罪C. 甲对蚂蚁金服公司构成诈骗罪D. 甲盗窃乙的蚂蚁花呗的信息资料并使用,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以盗窃罪论处

45【答案】: A|D【解析】:AD两项,蚂蚁花呗是蚂蚁金服公司推出的一款透支消费的借贷服务,其透支消费服务类似于可以透支的信用卡服务。《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信用卡是由发卡银行发行的,而蚂蚁金服公司虽然是金融机构,但不属于发卡银行。蚂蚁花呗的信息资料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蚂蚁花呗透支消费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蚂蚁花呗资料并使用,也不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B项,商家不是受害人,因为商家获得了货款,没有财产损失,受害人是乙,乙遭受了财产损失。C项,蚂蚁金服公司是直接受害人,甲通过破解乙的支付密码,使用蚂蚁花呗透支消费,使花呗公司将自己的财产支付给商家,构成诈骗罪。33.乘客甲和公交车司机乙发生争吵,甲殴打乙的头部。乙被迫将车紧急靠边停。由于靠边停得太紧急,乙未看到骑自行车的丙,公交车与自行车相撞,丙当场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 甲构成寻衅滋事罪C. 乙构成紧急避险

46D. 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答案】: A|C【解析】:A项,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甲殴打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危害公共安全,并且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刑法第115条第1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7B项,《指导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293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题中,乘客甲只是殴打公交车司机,并未殴打、追逐、辱骂其他乘客,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CD两项,《指导意见》规定,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在主观上,由于当时情况紧急,无法预见到路边骑自行车的丙,丙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34.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1)乙男提供了二人之前的网络聊天记录。关于这一网络聊天记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属电子数据的一种B. 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C. 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D. 因不具有关联性而不得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48【答案】: A【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①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③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④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B项,第9条规定,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C项,被害人的核实认可不是该电子数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必备条件。D项,网络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因此该电子数据具有关联性。

49(2)本案后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应当不公开审理B. 甲女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的费用,法院应给予补助C. 甲女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乙男赔偿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医疗费D. 公诉人讯问乙男后,甲女可就强奸的犯罪事实向乙男发问【答案】: A|C|D【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属于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应不公开审理。B项,《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本案中甲女属于被害人,故不适用证人补助。

50C项,《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项,《高法解释》第198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35.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A. 受案范围、管辖B. 期间、送达、财产保全C. 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D. 检察院对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答案】: B|C|D

51【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36.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B. 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C. 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D. 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答案】: C【解析】:

52A项,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定,FOB术语下,卖方没有义务为买方订立运输合同。除应由买方支付的以外,卖方必须支付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因此,甲公司没有义务订立货物运输合同。B项,FOB术语自货物于船上交付之时起,买方要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失的全部风险。因此,风险自“船上交货”时转移,而不是“越过船舷”时转移。C项,FOB术语中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包装货物,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所售类型的货物通常无需包装发运。卖方应该按照有关货物运输所要求的方式包装货物,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前已经通知卖方特殊的包装要求。因此,如果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包装造成损失的,甲公司应承担责任。D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二)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因此,如果该批设备侵害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7.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53A. 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B.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D.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答案】: A|C【解析】:AB两项,《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C项,《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54D项,《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是原则,但也有例外。38.周某采用向计算机植入木马程序的方法窃取齐某的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等信息,将窃取到的相关数据存放在其租用的服务器中,并利用这些数据将齐某游戏账户内的金币、点券等虚拟商品放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售卖,获利5000元。下列哪些地区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A. 周某计算机所在地B. 齐某计算机所在地C. 周某租用的服务器所在地D. 经营该网络游戏的公司所在地【答案】: A|B|C|D【解析】:

55《高法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本题中,周某计算机所在地属于被告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齐某计算机所在地属于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周某租用的服务器所在地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经营该网络游戏的公司所在地属于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39.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学家提出的一种宪法分类。关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不成文宪法的特点是其内容不见于制定法B. 宪法典的名称中必然含有“宪法”字样C. 美国作为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不存在宪法惯例D. 在程序上,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内容可像普通法律一样被修改或者废除【答案】: D【解析】:

56A项,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但不是说其内容不见于制定法,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之中。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B项,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如《日本国宪法》《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但并不绝对。C项,美国是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但其宪法渊源不仅包括宪法典,也包括宪法惯例。如司法审查权,就是由宪法惯例形成的。D项,英国的宪法是不成文宪法,也是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40.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B.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C. 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D. 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答案】: A

57【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本题中,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与法院地均为中国,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住地为甲国。因此,收养的效力,应适用甲国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应适用中国法律;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律和中国法律。41.王某参加战友金某婚礼期间,自愿帮忙接待客人。婚礼后王某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万元。王某认为,参加婚礼并帮忙接待客人属帮工行为,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可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B. 法官审案应区分法与道德问题,但可进行价值判断C. 道德规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D. 一般而言,道德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答案】: B

58【解析】:A项,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不能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例如恋爱、同居等社会关系。B项,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可以分为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法官审案当然可以进行价值判断。C项,道德规范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有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D项,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而道德规范的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靠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而非国家强制性。42.《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B. 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C. 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D. 该款中的“犯罪”

59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答案】: D【解析】:D项,《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教唆犯是在共同犯罪统领下的概念,此处的犯罪不可能是过失犯罪;此处的犯罪可以是特殊身份的犯罪,因为身份犯对行为人的要求仅仅是实行犯。A项,教唆犯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二人以上唆使他人犯罪。若被教唆人实施了犯罪,则根据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若二人以上实施教唆的,可存在起主要作用和起次要作用的教唆犯,亦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前半段是典型的教唆既遂,后半段则是构成共同教唆的情形,均适用本条的规定。B项,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起主要作用,就作为主犯处罚;反之,如果起次要作用,就作为从犯处罚,因此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C项,被教唆的对象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尽管如此,但并不影响对教唆人依法进行从重处罚。43.首要分子甲通过手机指令所有参与者“

60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B. 甲是教唆犯,未参与打斗,应认定为从犯C. 所有在现场斗殴者都构成故意杀人罪D. 对积极参加者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对其他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答案】: A【解析】: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A项,从本案情况看,甲指令所有参与者“下手重一点”,说明其对于致人死亡的结果并不排斥,其思想上具备杀人的主观故意。因此要求甲对死亡结果负责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B项,甲虽然不是实行犯,未参与打斗,但其作为首要分子,对聚众斗殴行为的实施起决定作用,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非从犯。

61CD两项,至于其他参与者,由于不能查明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根据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对于所有参与者都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罪。44.被宣告______的犯罪分子,在______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_______,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三个空格的填充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均应填“假释”B. 均应填“缓刑”C. 既可均填“假释”,也可均填“缓刑”D. 既不能均填“假释”,也不能均填“缓刑”【答案】: B【解析】:

62《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86条第1、2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45.经常居所在上海的瑞士公民怀特未留遗嘱死亡,怀特在上海银行存有100万元人民币,在苏黎世银行存有10万欧元,且在上海与巴黎各有一套房产。现其继承人因遗产分割纠纷诉至上海某法院。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100万元人民币存款应适用中国法B. 10万欧元存款应适用中国法C. 上海的房产应适用中国法D. 巴黎的房产应适用法国法【答案】: A|B|C|D【解析】:

6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被继承人怀特未留遗嘱死亡,适用法定继承,因为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上海,所以存款继承适用中国法;又不动产分别位于上海和巴黎,所以各自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46.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B. 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C. 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D. 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答案】: D【解析】:

64AB两项,《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因此,申请复议并非请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必经程序。被害人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的,检察院应当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才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而且不是“可以”通知,而是“应当通知”。C项,《高检规则》第560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本题中,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该检察院不得自行立案侦查。D项,《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属于第③种情形,因此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6547.甲将乙杀害,经鉴定甲系精神病人,检察院申请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甲B. 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C. 甲出庭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D. 经审理发现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答案】: A【解析】:A项,《高法解释》第529条第2款规定,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B项,《高法解释》第528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本案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而不是可以。

66C项,《高法解释》第530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D项,《高法解释》第531条规定,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②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③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据此,对于该案,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48.在一国际贷款中,甲银行向贷款银行乙出具了备用信用证,后借款人丙公司称贷款协议无效,拒绝履约。乙银行向甲银行出示了丙公司的违约证明,要求甲银行付款。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银行必须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后才能向乙银行付款B. 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适用相同的国际惯例C. 备用信用证独立于乙银行与丙公司的国际贷款协议D. 即使该国际贷款协议无效,甲银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67【答案】: C|D【解析】:备用信用证指担保人(即开证银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具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及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的保证。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只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而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等国际惯例。备用信用证具有如下特点:①备用信用证的保证人是银行;②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贷款人付款,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③开证行作为保证人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④在贷款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即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贷款协议。49.某市政府接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审批该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列哪些情况可导致此次暂停审批?()A. 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B. 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C.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物监管不力D. 

68当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答案】: A|B【解析】:AB两项,《环境保护法》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CD两项,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50.李某多次发送淫秽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公安机关经调查拟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关于此处罚决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适当的?()A. 由公安派出所作出B. 依当场处罚程序作出

69C. 应及时通知李某的家属D. 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方式作出【答案】: C【解析】:A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所以,公安派出所无行政拘留处罚权。B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行政拘留不属于当场作出处罚的法定情形。C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D项,行政处罚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口头方式作出,即使是当场处罚程序也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并且行政拘留作为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决定、执行等程序。

7051.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B. 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C.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D. 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答案】: A|B|C【解析】:A项,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B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CD两项,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体现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决定法的强制性。可见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暴力保证的,自然力不是国家强制力的组成部分。

7152.甲公司树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盗伐林木包括砍伐树枝,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B. 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不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C. 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成立滥伐林木罪D. 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答案】: D【解析】:根据《刑法》第345条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林木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盗伐林木罪是数额犯,要求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大体相同,都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及其他林木,但不包括农村农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本题中,甲公司砍掉的是路边的树枝,未侵犯该二罪所保护的法益和对象,且其目的是使广告牌不被遮挡,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盗伐林木罪或者滥发林木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7253.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A. 房检察官在同乡聚会时向许法官打听其在办案件审理情况,并让其估计判处结果。根据我国国情,房检察官的行为可以被理解B. 关检察长以暂停工作要挟江检察官放弃个人意见,按照陈科长的判断处理某案。关检察长的行为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要求相一致C. 容检察官在本地香蕉滞销,蕉农面临重大损失时,多方奔走将10万斤香蕉销往外地,为蕉农挽回了损失,本人获辛苦费5000元。容检察官没有违反有关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的规定D. 成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5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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