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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对所售货物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问题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摘 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对所售货物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是十分重要的问题。虽然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第四十二条特别对此加以规定,但是公约规定依然存在很多模糊和空白之处,代该条款并没完全达到使卖方担保其货物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目的。本文对此加以分析并提出意见。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担保;公约42条 国际货物买卖中知识产权担保的含义。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是指贸易中的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且任何第三方也不会就该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担保对于明确国际贸易中产生的知识产权
2、纠纷的责任方非常必要。因为在国际产交易中,侵犯知识产权往往还涉及到卖方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比如:卖言所交伏的货物可能既没有侵犯卖方国家也没有侵犯买方国家的工业产权,但由于买方把货物转销往其他国家而侵犯了该转售国所保护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通常,第三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就货物主张权利的情形可能有如下几种原因:卖方交付的货物是没有得到专利技术拥有方的第三方许可而制造的;卖方交付的货物冒用了第三方的商标,或者即使卖方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但因未在销售地国家登记注册,而被第三方在该国抢注该商标的;卖方交付的货物侵犯了第三方的其他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国家,卖方未经第三方许可而
3、冒用的。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42规定以及分析基于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对于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是个十分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在实践中也常常引起纠纷,该问题终于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起草1980年公约的最后阶段引起重视,并最终形成了与第41条卖方对所出售货物的权利担保相对应的第42条。《公约》第42条1款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者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不知道的权利或者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
4、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更新产权为基础的。该条款阐述了卖方对所出售货物应承担的知识产权方面权利担保义务的基本规则。可以看出,公约认为工业产权是从属于知识产权的。那么从严格意义讲“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这样的表述岂不多余?非也。因为在有些国家“知识产权”并不为人所知,公约的表述是严谨的。那如何界定“知识产权”呢?公约第7条规定:“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制裁和促进其适用的同意以及在国际贸易遵守诚信的需要。”知识产权的特征之一是地域性,不同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界定不可有完全相同,甚至会相差很大。那么我们在解释公约中知识产权含义时,应考察在知识产
5、权领域占有重要地位的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1971)等中的相关规定。另外,公约秘书处评论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中的第2条第8款。三者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是最广泛的。而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WTO成员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知识产权的范围版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专利等七个方面的主题。②可以看出,《公约》42条所称知识产权是发展而非固定不变的,只能说其最低标准应遵循TRIPS协议所规定的七个方面。同时,公约考虑到实际交易中情况的复杂性,也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买卖滥用权利,在第42条中就买方行使权利规定了一
6、定的限制条件: 时间以及主观限制条件。根据公约42条1款规定:卖方只能当期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才对买方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卖方在订立合同后才知道存在第三方要求,则可不负责任。该条款包含着对卖方责任的主观限制,“如果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这句话会引起一些解释上的争议。一般而言,“知道”歧义不大。而绝大部分争论是围绕“不可能不知道”展开的,学者们普遍认为“不可能不知道”与“知道”含义并不相同。但仍然有不同观点,比如著名学者Shinn似乎认为这两个词语意思相同。笔者认为两个词语的含义是不同的。“不可能不知道”似乎给了买方一种证明卖方过错的另一
7、种选择方法,也可以将其解释为卖方过错的一个因素,或者是卖方严重过失的表现。③它包含着卖方应采取某种行动的意思,而且这种行动是他能够“知道”的充分条件。即如果一个人进行了一定活动,他就能够“知道”。这种责任意味着卖方应对双。方考虑到的货物销往国中中否存在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进行调查并及时通知买方。可以说,这种调查是卖方的附随义务,该义务非常重要,如果不存在这种义务,那么卖方就会总是借口自己不知道存在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的情况,那么公约第42条就会失去它的法律意义。作为货物的了出售者,卖方相对于买方更有条件了解货物是否调查是不太符合情理的,以使得公众了解到存在的无形权
8、利。当第三人的权利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