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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十个不批》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济安监字〔2015〕59号各县(市、区)安监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5〕5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22”爆炸着火事故的通报》(鲁政办发明电〔2015〕64号)要求,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规范化工装置试车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企业自主竣工验收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市安监局制定了《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十个不批》、《化工装置试车十五个严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十不通过》等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2日5
1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十个不批一、不符合当地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进入化工园区或市政府确认的化工集中区的,不批。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的,不批。三、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等规定的,不批。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小型化工建设项目,不批。五、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作为主要原料的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原则上不批。六、设备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的小型化工项目,不批。七、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且安全风险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批。八、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不批。九、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设施未实现安全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的,工艺复杂的大型联合装置未实现安全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系统的5
2,不批。十、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等相关许可前置要件不全的,不批。化工装置试车十五个严禁一、试车方案未制订,建设单位未组织工艺技术、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部门负责人或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对试车方案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严禁试车。二、试车组织指挥和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员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严禁试车。三、参与试车人员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严禁试车。四、试车前,建设单位未组织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经技术提供方技术总负责人确认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不落实的,严禁试车。五、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严禁试车。六、特种设备未经依法检测检验合格,严禁试车。七、装置未经清洗、吹扫、置换、试验合格,严禁试车。八、现场施工未完成、场地未清理、道路不通畅,严禁试车。5
3九、装置区域人员限制措施未实施、无关人员未撤离,严禁试车。十、未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条件检查,未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组织整改并经评价机构确认的,严禁试车。十一、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未跟班、带班,严禁试车。十二、试车过程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时,原因未查明、隐患未消除,严禁继续试车。十三、装置试生产前10日,建设单位未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的,严禁试车。十四、重要敏感时期,严禁试车。十五、试生产期超过1年,严禁继续试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十不通过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不得通过。二、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不得通过。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不得通过。5
4四、没有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不得通过。五、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不得通过。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得通过。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设施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八、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得通过。九、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不得通过。十、未按照规定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文件、材料,并组织现场检查的,不得通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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