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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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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计委全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 2017年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是中央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站在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至此,我国进入了全面二孩的时代。 XX年4月19日,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国家卫计委刊发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下称《规定》)的法律规章,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2、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规定》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应当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规定》指出,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
3、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或者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未查验购药者的资格证明、未按照规定作销售记录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无购买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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