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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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胎儿性别鉴定摘要胎儿性别鉴定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国家强烈打击又无法彻底根除的弊病,它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它是国家政策不完善的产物。为了严厉打击胎儿性别鉴定行为,保持社会和谐发展,本文主张将该行为犯罪化,犯罪化则要平衡好理论与实际的关系,就是在法治领域强化国家能力,从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与社会的互动多方面入手。关键词胎儿性别鉴定人权生命权作者简介:时冶陶,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研宄方向:刑法。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62-03一、胎儿性别鉴定概述(一)概念所谓胎儿性别鉴定就

2、是指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聚合酶链式反应(Polymeraasechaimreaction,PCR)技术、焚光定量分析技术等,经过多重分离DNA染色体,检测血液样本中是否存在y染色体,(男性是xy,女性是xx),用来确定胎儿性别。性别鉴定通常在胎儿出生前通过抽取母体12毫升血液,检测分析游离于母体中的胎儿DNA染色体鉴定性别。一般是在怀孕12周以上才可以进行。医学上利用该项技术可以较早的检测出隐性的遗传疾病,而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利益。爱因斯坦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是给人类带去福还是祸,完全

3、取决于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二)产生胎儿性别鉴定的原因1.计划生育。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初期推行的“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到了80年代实施的“一家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一胎化政策,而90年代初期则明确贯彻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制定了严厉的生计措施。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全国累计少生了至少3亿个孩子。值得欣喜的是,我们看到人口数量得到了有效的的控制,同时,也不无忧虑的发现,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衡的问题正愈来愈严峻:1981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性别比是108.47,2005年的人口普查,性别比攀升至119,也就是说平均出生100名女婴

4、则相应的出生119名男婴,这已经严重偏离了103〜107的正常值域。正是这种计划生育政策加重了人们对胎儿性别的要求,为保证家有一子,之前不要求生育数量,夫妇也对孕中子女的性别要求不高,只要生育出男孩就行。有了政策的规定限制,只能生育一胎,从而衍生出了胎儿性别鉴定,为实现生育男孩的愿望,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在没有严格立法的规制下迅速成长为一项产业。1.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中国传统社会是个典型的“父权、父居、父系”的社会,因此形成了以亲子关系(父子关系)为主轴的社会结构。父系社会中因单系偏重,父母对子女不会一视同仁,女儿长大了出嫁,老话讲说是

5、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不能享受父母的庇护,分担父母的责任,继承父母的产业。加上受到几千年来小农经济模式的影响和儒家“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的传统思想教化。较为传统的家庭十分重视财产继承和姓氏的传递。“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的观念根深蒂固地影响着中国,尤其是较为落后的地区。人们在生育义务重压之下,身不由己地要多生孩子,生男孩,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立法,由于严谨的行政、法律手段没对夫妇生育次数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双重挤压的结果便是夫妇在少生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生育男孩,胎儿性别鉴定成为了人们生育愿望实现的最便利的途径。2.养儿防老的社

6、会观念。几千年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发展出来的一套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保障水平低下的民情自然选择。而“孝”文化的出现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必然结果,养儿防老不仅是父母的依靠更是社会的要求和规定,由于女儿成年外嫁,养老的责任自然而然的落在儿子身上。使得养儿变得更加具体化。当今社会,尽管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社会保障水平日益提高,我国人口众多,除以13亿人口,我国的进步又微乎其微,分到个人手里的社会保障也就所剩无几。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家庭保障机制,没有家庭式养老,会有多少老人处于无人照顾的境地。有部分人可以“自给自足”,但毕竟是少数。即使养儿

7、不一定防老,但的确是与社会保障机制并驾齐驱的保障制度。(三)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立法1.我国的立法。早在1994年我国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和2001年通过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早己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责令改正、处以罚金、没收所得追宄责任等规定都做了详细的制定。2014年9月,卫生计委会同工商总局、食品药监管总局起草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组织介绍或者实施非医学需要的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和选

8、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我国现有的规定基本上是针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那么医学需要是什么呢?也就是除个人意志需要的其他方面的需要,主要是对遗传病来讲,因为有些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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