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建议

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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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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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建议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自2002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以来,全省许多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展了村级安置留地工作,对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拓展就业渠道,推进劳动力结构调整,提高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有的地方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政策把握不准确、工作开展不平衡、指标分配不公平、项目选址难落实、供地方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拓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渠道   各地要站在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从适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农村、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强化

2、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的角度出发,准确把握省政府提倡实行留地安置政策的内涵和目的,积极拓宽征地安置的有效途径。   各地要在充分尊重和维护农民意愿和权益的前提下,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不能搞“一刀切”。既可以继续实行留地安置政策,也可以通过提高补偿标准、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的失业、养老等保障制度等方式,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问题。 二、努力健全村级安置留地管理制度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规划实施、建设用地供给潜力、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政府财政支付能力等条件,合理设定村级安置留地的实施范围、对象和标准。   对

3、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2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征地的,可安排村级安置留地指标。具体安置留地标准以实际被征收的农用地的土地面积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0%。各地要将村级安置留地指标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安排使用相挂钩。   要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土地分等定级、二三产业收益水平以及土地利用规划指标等因素,合理确定村级留地中二三产业用地比例以及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和建筑体量,维护实施村级安置留地的村际间土地收益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要建立村级安置留地指标结算制度,对安置留地指标的核定、使用以及预支、调剂实行台

4、帐管理。安置留地台帐可作为安置留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的依据。 三、依法规范村级安置留地开发利用   村级安置留地的开发利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村民会议依法讨论决定。实施具体建设项目的,其土地所有权性质可保留农村集体所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也可通过征收变更为国有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各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正确引导村级安置留地建设项目依据产业分类分别向工业园区、城镇社区集中,充分发挥资源共享、产业集聚的社会效应。同时,要采取积极灵活的土地处置政策,鼓励和支

5、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产权租赁、物业回购等方式实现安置留地向“物业化”转变,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业主经营不动产产权租赁的安置留地利用方式,从而建立起运营成本低、经营风险小、经济收益长期稳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对用于二产开发建设的安置留地,各地要在开发区、园区或工业功能区块内予以优先安排,并可以全省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租方式与开发区、园区或其他经济主体联合开发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出租厂房等物业或以收取固定收益的方式获取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   对用于三产开

6、发建设的安置留地,可安排用于村镇农贸市场、敬老院、文体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但不得用于开发建设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   对因政府实施经营性用地出让涉及村级安置留地的,应予以征收。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本地经营性用地的平均出让价格水平,给予相应补偿,或者回购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商业、办公用房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现安置留地返还收益的“物业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经营活动提供优惠可靠的不动产来源。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且拟撤村建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市、县政府批准,可按照拆旧建新的原则将安置留地用于统建、联建农民公寓,逐步实现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

7、少相挂钩的目标,进一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严禁将安置留地以宅基地形式分配到户。   对确因规划选址、用地指标、项目引进等原因造成安置留地无法开发利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财力、物力和人力等因素限制自动要求放弃安置留地的,市、县政府可以货币形式回购安置留地。具体回购标准,各地可按照本地区平均土地收益水平以及财政支付能力确定。 四、正确引导村级安置留地收益管理和使用   村级安置留地收益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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