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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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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血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责任探讨 【摘要l输血引起的赔偿纠纷时有发生,而目前尚缺乏调整该类案件的法律规定,由此引起了司法实践 中的混乱。本文从民事责任的性质、民事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等方面来探讨输血引起的医疗纠纷 的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输血,医疗纠纷,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3;R45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3)01一O032—03 临床输血感染上乙肝、丙肝、艾滋病的事件时有发生, 为此而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2、人民法院对此类 案件的处理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遵循什么原则,目前尚 无定论,各地法院也根据不同的原则进行裁判,从而导致法 律适用上的不一致响。本文主要从民事责任的性质、民事 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等方面来探讨输血引起的 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 一 、输血引起感染的原因 输血引起感染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所输血液含有肝炎或 艾滋病等病毒,这样一份含有病毒的血液从献血者体内采 集后为什么会被输入病人的体内呢?原因一般有以下几个 , 方面: (一)血站或医疗等单位违反
3、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 定,在供血方面,各供血单位应当遵循一定的义务。具体来 说血站有不得违反操作规程采血、对献血员在采血前必须 进行体检、血液采出后必须进行检验、不能向医疗机构提供 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等义务;医疗机构有不得将不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及遵循临床用血规范等 义务。对这些义务,法律都有明文规定,若有关部门不遵守 这些规定,就可能使这份含有病毒的血液输入病人体内造 成受血者的感染。 (二)“窗12'期”因素
4、在病毒感染初期,血清检测肝炎病毒抗体呈阴性反应, 经过20~180天左右血清检测肝炎病毒才呈阳性反应,从 肝炎病毒感染到血清肝炎病毒抗体转阳性这段时间,虽然 检测不出肝炎病毒抗体,但其血液中已有肝炎病毒存在,具 有传染性,这种现象即称为血液检测的“窗口期”。我国以 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是通过肝炎病毒抗体检测方法进 行血液筛选的,处于“窗口期”的血液输给健康人,便会造成 输血传播疾病。 (三)漏检 目前我国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的特异性和灵敏 度均在95%左右,均不
5、能保证100%的准确性,即存在漏检 的可能性。这种漏检是目前科学技术无法避免的.国际上 发达国家也不例外。 二、输血引起的赔偿纠纷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 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 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而产生的 一种法律后果。对输血引起赔偿的民事责任属于什么性 质、应适用什么法律来处理,一直有较多的争论。有人认为 它是由于血站及医院使用了不合格产品引起患者感染肝 炎、艾滋病,
6、应适用产品质量法;有人认为医患关系就其法 律关系的属性和本质来看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 系【lJ,故输血引起的赔偿纠纷属于合同法调整;也有学者认 为应属于民法上的侵权。 (一)输血引起的赔偿纠纷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所指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 于销售的产品。一般产品要经过生产者一销售者一零售商 一使用者的一般市场流通过程。我们所说的血液(包括成 分血)与以人血白蛋白为代表的血制品不同,血制品是由血 液通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而我们所说的临床使
7、用 的血液则不属于产品。理由如下:(I)我国目前临床用血是 由血站从献血者身体采集后经过必要的检验、储存未经加 工直接供给医院使用,即使是成分血也仅仅是对全血进行 简单的成分分离,并不能改变血液成分的化学性质,而产品 质量法中的产品则是指经加工后增加或变更原料的使用价 值而形成的产品,二者显然不同;(2)临床用血是由血站经 专门途径直接供给医院,其流通不掺杂市场行为,不受市场 控制,专门对市场进行管理的产品质量法对之不起作用; (3)患者用血虽然需支付一定的费用,
8、但这些费用仅是用于 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支出,其支付的费用不能代 表血液的使用价值或价值,根据市场经济理论,与产品也是 不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后,国家实施无 偿献血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主要来源于义务无偿献血, 由血站统一采集,提供临床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无偿献 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综上所述,临床用血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1O卷(第1期) 血液不同于血制品,它不是产品,因而不能以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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