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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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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伤残鉴定标准的不均衡性【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中图分类号1D919.4:D922.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XX)01—0064—02 我国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诸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 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道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 鉴定标准》及各省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在依 据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中往往存在伤残等级不能完全反映伤者实 际状况,或同样的伤残等级的个体状况存在明显差异,给实际处 理带
2、来很大的困惑,往往产生矛盾,增加了实际检案的难度。究 其原因是伤残标准存在不均衡性。 纵观伤残鉴定标准,以《道标》为例,说明其存在的几方面的 不均衡性。 一 、不均衡性的表现 (一)同一级别间存在不均衡性 如《道标》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h)一肢体完 全性感觉缺失与4.10.10肢体损伤致:b)双手感觉缺失25%以 上间明显存在不均衡性;如《道标》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 损伤致: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 变与4.10.4胸部损伤
3、致:b)4肋以上骨折间明显存在不均衡性 等。后者的严重程度明显轻于前者。 (二)不同等级间存在不均衡性 从伤残等级划分依据看,所反映对个体影响的程度存在不 均衡性,如《道标》4.8.6腹部损伤致:b)脾切除与《道标》4.9.1颅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 活动能力部分受限间,从对伤残等级划分所依据的几方面影响 的程度看,前者虽然评定的伤残等级高于后者,但影响的程度明 显要低于后者,对于从事智力劳动者更是如此。 (三)多部位损伤与单一部位损伤之间
4、,虽然伤残等级相近, 但个体伤后状况差异较大,存在明显不均衡性 如一伤者伤后有颅脑损伤、眼睛损伤和肢体损伤,愈后存在 轻度智力障碍、视力障碍盲目3级及肢功能障碍丧失功能25% 以上,3处损伤对照《道标》相应条文分别评定为Ⅸ级伤残;另一 伤者伤后眼睛损伤致盲目4级,对照《道标》相应条文评定为Ⅷ 级伤残,虽然伤后伤残等级相近,但所反映的对机体的影响程度 差之甚远。多部位损伤所评定的伤残等级结果不能反映损伤对 机体影响的程度,对伤者不能体现出合理的赔偿。 二、伤残等级划分的依据
5、一般伤残鉴定标准是以下几方面来作为衡量伤残等级的依 据:(1)日常生活自理能力;(2)机体运动能力;(3)职业、劳动能 力;(4)社会交往能力等。如《道标》I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日 常生活完全不能处理;b)意识丧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 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Ⅷ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 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活动受限;C)能从事复杂工 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社会交往受约束。从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看,从以上几方面影响程度的不同而确定不同的伤残等级
6、应是 合理的,反映了损伤对人体各方面机能影响的程度不同,有其合 理性。作者认为伤残等级划分依据包含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一)明确不同伤残等级的构成要素 各种损伤对人体机能的影响最终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具体从 以上4个方面来衡量,影响的程度不同决定构成不同的伤残等 级。 (二)明确了伤残等级的整体性 人体是由各个系统共同组成的一个整体,各系统有其功能, 但相互联系、协同,按其生理规律发挥整体功能和作用,综合整 体功能的影响才能反映出损伤对人体机能影响的程度。损伤后 是否构成伤残
7、等级及伤残等级的程度是以上4个方面情况的综 合反映。 (三)避免构成伤残等级要素间的分离 将损伤后对人体机能各方面的影响机械地、分立地看待,就 不能全面、客观、科学地反映出对人体影响的程度。 三、现行伤残标准产生不均衡性的原因 出现伤残标准的不均衡性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未能严格地按照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进行确定各伤残 等级的标准 有些损伤对人体机能的影响是单方面的,有些损伤主要是 形态上的改变,而有些损伤对人体机能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同 一伤残等级或不同伤残等级标准间体现伤
8、残等级的划分依据不 一 .势必出现不均衡性。 (二)缺乏将损伤后不同系统功能影响进行整体揉合,违背 了伤残等级划分依据所确定的整体性要求 应该说将不同的损伤所造成的对人体功能的不同影响,或 法律与医学杂志XX年第11卷(第1期) 一种损伤所造成的多种功能影响能客观地、综合地、有机地进行 整体评价,是评定损伤后伤残等级的一种最为科学、最能反映伤 后实际状况的机制,而同时又是一种最为复杂、最能反映人体机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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