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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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初探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初探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初探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初探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初探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初探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初探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初探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初探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初探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初探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初探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初探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初探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初探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初探  【论文提要】: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依法强制无偿获取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在制度上表现为税收制度和行政收费制度。其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其目的是

2、集中财政收入,调节国民经济。因而关系到国家财力的强弱和国家的长远发展。对于相对人而言,行政征收的直接后果是无偿缴纳一定数量的财物,它直接涉及相对人的财产权。一般地,行政征收由行政主体主动引起,相对人明显处于被动的地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征收应如何正确发挥其效用,关系到中央财政权的统一行使、国民经济的正常运作,甚至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的稳定局面。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深入及我国越来越深的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税收法治及税收制度中的非国民待遇等愈加引人注目,更为瞩目的是名目繁杂的行政收费

3、及其带来的企业和百姓负担过重、行政腐败等诸多社会问题。本文分析了行政征收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规范征收的设想。全文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征收的概念,阐述了行政征收的本质、定义。第二部分是行政征收的目的正当性研究,关于行政征收公共利益的界定和立法界定的方法构想。第三部分是关于行政设定权存在的问题和由此提出了关于征收设定权合理设置的立法构想。第四部分是关于乱收费的原因探究,并提出解决的法律规制路径。第五部分是从执行的角度解决行政征收的公正、公平。最后是解决因行政征收产生的损害补偿标准的问题,引入市

4、场评估机制是当前行政征收补偿标准法律规制制度的合理选择。全文共8682字。【以下正文】: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公共目的性,法定性、强制性、权属转移性等特征。由于行政征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并且具有调控经济、维护社会公平等功效,因认真予以研究。行政征收的客体是财产,财产权属于基本人权,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由法律规定其权属。从我国行政征收的现状来看,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及运行存

5、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需要我们从立法的高度对行政征收制度的构建进行法律规制。随着宪法第四次修正案颁行和物权法的实施,对行政征收作出了一定的法律规制,但是由于规定的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不能满足对行政征收施加有效的规制,因此,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如果从行政法的角度和视野贯彻落实宪法的原则性的规范,成为我们研究的主要的课题。对此,笔者从界定行政征收的概念,行政征收目的正当性,合理的行政征收设定权的安排以及行政征收补偿制度等方面探寻规制行政征收的法律路径。一、行政征收概念界定对于行政征收的含义和内容在XX年

6、修宪以前学术界大致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征收应包括行政税收、行政收费、行政征用等内容。如杨解君教授认为:“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从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或组织处有偿或无偿获取一定财物、金钱或劳务的单方行为。”他认为可以将行政征收的概念置于行政征税、行政收费、财物征用等概念的上层,作为它们的上位概念来用。这种观点被认为是广义的行政征收。另一种观点的学者则严格地将行政征收与其他类型的征收区别开来。如张树义教授认为:“行政征收是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行政征

7、收取得的相对人的财产归国家所有,相对人为此也得不到任何的补偿。”此种观点也是主流学说,其强调行政征收的无偿性,认为行政征收的范围包括行政税收和行政收费。以上两种观点在XX年修宪和XX年《物权法》颁布以前尚且还有各自生存的空间,第四次修宪后就彻底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XX年通过的《中华人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原来的第10第3款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将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8、和继承权。”根据修正后的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我们可以明显看出两点:一是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被区别开来,并列于修改后的条文中。二是把补偿作为了征收的一个必要条件。由于宪法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行政法学界需要对行政征收和征用的内涵,范围和特性进行重新认识,因此,根据第一点,我们可以摒弃广义的行政征收所认为的行政征收涵盖行政征用这一观点,行政征收是将对方的财产所有权转移归到了国家,征用则并未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两者是有区别的。而根据第二点,主流观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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