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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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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占用税税源分析耕地占用税税源分析 5月份纳税评估科会同税源管理科室对经开区辖区内的耕地占用税税源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现对耕地占用税税源情况分析如下: 一、经开区当前耕地占用税的征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耕地占用税税源管理相对薄弱。由于我局的耕地占用税是XX年4月由**局移交的,时间短,征管经验、措施等都相对不足,对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情况不熟悉、占用耕地情况不清楚、信息掌握不全面。加之经开区土地占用情况混乱,国土部门批地或清理耕地补办手续后,未及时通知同级的征收机关,而地税部门因人手不足,认识不到位,没有建立耕地占用税管理台账,特别是对“打捆批地”、
2、“实行土地包干价”和“未批先征”等情况,心中没底,以致一些耕地占用税拖欠时间长,出现断层。 于**地税局征管股调查了解的情况是,**历年来耕地占用税欠税较大,企业自行申报缴纳的情况几乎不存在,XX年前的耕地占用税都是在年底任务紧时由财政拨付入库,而且是按年开的大票。 (三)宣传力度不够,纳税人对耕地占用税纳税范畴的认知度模糊。一方面,纳税人对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不清楚。另一方面,未实行源头控管,由于征管措施不到位,与国土部门口径不统一,都增加了征收管理的难度。 (四)协税护税征管机制不健全。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通
3、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地税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国土部门未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实施条例中“先收税后办证”的原则,事后追缴给税收征管造成被动。 二、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思路与改进措施 (一)做好宣传和纳税服务,为向纳税人提高“零距离”的服务,营造纳税人占用耕地就应该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有效的排查摸底机制,全面夯实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基础工作。首先,加强同国土部门的协调、
4、沟通,集中时间共同组织力量对辖区范围内征占地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清查,及时掌握征地面积及分布、批准用地面积与用途及其分布等情况,必要时可以采取GPS测定;其次,税源科室要按照批准用地时间、纳税人、区域分布、占地面积、应缴税额及履行纳税义务时间等情况分门别类,建立耕地占用税税源台账,以掌握征管动态,提高征管效率。 定期与国土、林业、城建等部门进行信息互换,及时采集信息,准确和科学的掌握情况,做到了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实现耕地占用税源头控管。 (三)建立有效的纳税申报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纳税人的责任约束。一是要建立有序的申报制度,比如瓮福等对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认知度较
5、高的企业可以督促申报缴纳。二是加强重点工程耕地占用税管理。针对重点工程项目统一征地,先占后批,打捆收费的情况,与国土部门协调,采取事前参与,事中跟踪、事后监督的措施,确保统一征地的税款及时划转到位。对用地协议未明确说明包含耕地占用税的,一律督促企业自行申报缴纳。三是对园区内的一些中、小型企业对耕地占用税拒绝申报缴纳的,可以加大检查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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