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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09
《检察院公诉科青少年维权岗事迹材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检察院公诉科青少年维权岗事迹材料 xx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是一个政治立场坚定、工作业绩突出、作风优良、充满朝气的集体,现有工作人员8人、平均年龄岁,均为本科以上学历。近年来,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有效指导和大力支持下,该科始终把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肩负的重要使命,把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放在公诉工作的重要位置,努力构建“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模式,全面推进了“青少年维权岗”建设,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做法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维权机制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为强化组织领导,xx
2、江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认真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要求,专门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方案》,形成了检察长总体抓、主管检察长直接抓、公诉部门负责人具体抓的层层领导责任制,做到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有目标要求、有研究部署。 二是建立维权机制。建立了专门信访制度、来人来电来信接待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审查制度、回访帮教制度、法制宣传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台帐使用和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青少年维权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是强化维权意识。院党组要求该科将
3、“青少年维权岗”建设活动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等主题教育活动的大事来抓,促使该科干警不断深化了对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了在检察环节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二、立足公诉职能,结合办案维权 做到“三个”特别审查。一是对作案时是否属未成年人进行特别审查;二是对案件定性进行特别审查,认真分析犯罪构成要件,准确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三是对有无逮捕和起诉的必要进行特别审查,坚持“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的办案原则,认真分析有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不捕不诉的充分理由。 规范“三项”办
4、案机制。一是实行特别告知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前送达告知书,除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外,还增加了如实交代案件事实等酌定从轻情节。通过这种书面形式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一目了然。二是实行亲情会见制。在不影响诉讼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会见、通话,通过其家属与检察人员配合进行教育感化,促使其转化。三是实行讯问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办案人员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如在XX年办理的张某抢劫一案中,办案人员了解到张某平时与父亲沟通过少、因缺乏管
5、教致而误入歧途,遂在提审时主动通知其父母到场,提审后安排其与父亲单独会见,使张父意识到自身对儿子犯罪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表示今后要努力帮助儿子改邪归正,同时,办案人员建议法院对犯罪情节较轻、能真心悔过的张某给予缓刑处理。 创新宽缓处理机制。为使该科在办案实践探索时克服畏首畏尾情绪,xx江市检察院重点就未成年犯罪,制定出台了《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其中,通过启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由检察机关牵头,联合学校、社区及当地警务室等共同进行考察,挽救了一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其避免贴着罪犯标签生活,重新融入社会开始新生活。如李博锋故意伤害一案。该案中有一个叫孙涛的加害人,犯
6、罪后自愧抬不起头,无法面对生活,通过检察机关、警务室、当地社区的帮教引导,重新树立了生活信心,恢复了学业并名列前茅。又如李指彦、陈嘉明涉嫌抢劫一案。通过当地派出所和所在学校的帮教,陈嘉明重新返回校园,并立志学有所成回报社会。至今,上述两案的8名被不起诉人均未再次出现不良行为。其中一名被不起诉人向该科赠送了书有“未成年保护,功德无量”锦旗。 切实维护被害未成年人权益。坚持“打击是最好的保护”,切实加大对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在办理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办案人员注重就被害人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进行调查研究,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李某强奸一案,被害
7、人年仅14岁,在被侵害后身心都受到极大的摧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公诉人向被害人的亲属详细了解被害人的精神、生活状况,听取了他们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要求,打消了他们就案件处理产生的顾虑,并就今后如何加强保护、帮助其身心健康成长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三、坚持真情感化,全面帮教维权 一是寓教于“诉”。该科办案人员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实际困难,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案件,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开展诉前走访,做到了“四清”、“三主动”。同时,在开庭前主动与辩护人、监护人见面,开庭时指出从轻、减轻情节,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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