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车辆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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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管局车辆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为规范车辆使用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行政执法和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车辆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安全行驶、重点保障的原则。全局车辆的管理由办公室总负责,每台车实行定位管理,做到定人、定车、定库。每台车辆配备相对固定的驾驶员一名,负责车辆的驾驶、日常维修和保养,实行车辆管理责任制,驾驶员应熟悉车辆的性能、特点,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做到车辆整洁、车况良好。   二、车辆的调度使用,局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执法用车分别由机动大队、机动警察支队管理和调度。遇紧急任务、重大活动时,

2、一切车辆均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   车辆调度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一般服从重点”的原则,在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执法用车的前提下,兼顾各处室公务用车,酌情处理,合理调度。   局领导公务活动,办公室应根据局领导工作需要,提前妥善安排车辆。凡各处室公务用车,需事先与办公室约定,并填写派车单,派车单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处室需公务用车时,应由处室领导负责填写派车单,由局办公室根据需要安排。   各处室因公务用车需驶离市区的,须由办公室填写派车单,经局领导批准后,办公室方可派车。 三、车辆保养、维修、用油管理:   车辆的养护、保险、年审年检、通行证办理等工作,由

3、办公室行政人员负责做好落实。   车辆维修保养实行定点制度,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一车一卡,详细记录。车辆要维修保养或购置必要配件的,由驾驶员提出报告,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经办公室或机动大队分管领导审查,局长批准同意后,由驾驶员在指定的修理厂按批准的项目、内容进行车辆的维修、保养、更换添置配件或其他车用材料。若车辆遇特殊情况或出车在外遇故障必须立即修理的,应立即向办公室、机动大队分管领导口头汇报,经同意后,可在附近的修理厂修理,事后补填“车辆维修审批表”,未经审批的修理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车用汽油实行定点加油制度。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油卡,驾驶员签

4、字领用。如出远差中途加油,凭发票报销。车用汽油与公里数挂钩,每季度公布一次。   机动警察支队执勤、执法用车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根据市财政确定的渠道列支。   驾驶员的补贴按照嘉财行〔2002〕1号文件执行。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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