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低保若干政策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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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城乡低保若干政策问题的说明  城乡低保工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事关困难群众的安危冷暖,事关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城乡低保对象清查工作,是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低保工作由粗放型向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转变的重要方式,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做好此次清查工作,各地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分类清退问题   此次清查,涉及到一些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对象,情况和背景复杂,处理不好,容易造成集体上访,影响到社会稳定。各地在清查时,要依法依规,甄别不同情况,逐步予以清退。   一是对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根据《吉林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从XX年全省启动办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目前,全省5.8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均已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各地民政局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对领取养老金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保障标准的人员,要清退出低保范围;对领取养老金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家庭,要按户施保。   二是对于改制企业困难人员。要按照低保政策法规严格审核,区别对待,对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要将其家庭纳入低保范围,按户施保。对于其家庭收入高于

3、当地保障标准的边缘户,享受低保待遇最多不能超过18个月。要通过劳动就业、就业培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予以逐步清退。   三是对于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对于供养标准高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分散五保户,要清退出低保范围。对于供养标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分散五保户,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增加供养经费,并随着供养标准的提高,逐步将这些人员清退出低保范围。 二、低保金代领问题   低保金代领问题,是低保金发放的重要方面,是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及时足额领取低保金的重要环节。各地在清查时,要切实做好低保金存折和低保金代领证的

4、核查工作。要建立低保金代领管理制度,避免低保金代领过程中个别人骗保及舞弊现象发生。   1.低保家庭户主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准由他人代领;   2.低保家庭户主确实不能亲自领取,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家庭其他人员或亲属代领。经县和街道民政部门入户核实后,发给代领证。每年验证的一次。   3.低保家庭及其亲属不能亲自领取的,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和街道民政部门入户核实后,由街道指派工作人员带领取,发给代领证。每季验证一次。   4.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各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低保金存折和低保金代领证的发放工作,要将低保金存折和低保金代领证发放到户,不得截留、私存、冒领

5、。对于管理疏漏造成贪污、冒领、挪用保障资金行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对情节较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三、人户分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凡在街道、派出所范围内,本人常住地与常住户口不一致,按户口管理规定必须迁移而未迁移的,即为人户分离。近年来,人户分离困难家庭在申请低保时遇时,因户籍地民政部门无法入户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状况,而无法进行审批。为切实解决人户分离困难家庭无法办理低保问题,按照《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和有关规定,采取“双重管理制度”,即申请、审批和资金发放由户籍地民政部门负责

6、。入户调查、收入核对、公示和日常管理由居住地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申请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   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属街道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签署《诚信承诺书》并提供相关要件。   建立申请档案。户籍地街道收齐相关要件建立申请档案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申请档案上交到户籍地县民政局。 入户调查和审核。   1.对于人户在同一县的。县民政局收到其申请档案后,组织其现居住地街道、社区按照《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规定的“三级联审”程序调查和审核,并在其现居住地进行公示。   2.对于人户不在同一县的。由户籍地县民政局将其《申请表》及档案函寄到其现居住地

7、的县民政局,委托现居住地的县民政局按照《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规定的“三级联审”程序调查和审核,并在其现居住地进行公示。并将其档案和核查比对信息证明函寄回其户籍地民政局。   审批。户籍地民政局对人口分离家庭按照当地保障标准进行审批。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户籍地民政局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将其档案返回户籍所属街道,由其将审批信息录入省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发放《不予保障通知书》。   日常管理。对于审批后的人户分离低保家庭,由户籍地县民政局委托现居民地县的民政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四、按人保问题   各地在清查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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