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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4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2.分娩区的消毒管理规定 3.开展剖宫产手术基本条件 山东省卫生厅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山东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助产技术通常包
2、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适合的助产技术。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第二章技术服务第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第六条需要实施必须的特殊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必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
3、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第七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第八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科并发症。第九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严格控制院内感染。第十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
4、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努力掌握助产新知识、新技术。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检查产科医务人员接诊记录、转诊记录、查房记录、产科抢救记录及病例讨论记录等。第十二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第十三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加强途中监护,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第三章机构管理第十四条对实施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应的条件、职责和任务
5、分为三级,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等级开展相应的助产技术服务。第十五条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按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正常分娩的助产工作,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二级和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正常和高危孕产妇的助产工作,接受高危孕产妇转诊,对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相应的职责、任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6、、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第十七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计算机管理系统,发生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第十八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助产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对资料进行计算机管理,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㈡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死亡病例的入户调查,指导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做好高危孕产妇的随访工作;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
7、域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㈤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四章审批第二十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㈠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㈡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资格;㈢经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儿的经历;㈣掌握有关助产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和助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及技术;㈤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助产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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