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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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助产技术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助产技术水平,减少产科并发症,保障母婴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大力推行住院分娩,加强产科建设,推广适宜技术,提高产科质量,保障母婴生命安全。第四条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

2、标准和人员条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督导检查与评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工作规划、培训计划,对助产技术服务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定期进行督导检查与评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医疗需求和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负责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审批、颁证、校验以及日常的监督管理。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对助产技术服务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第五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

3、河北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河北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中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条件;(二)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三)有关医师(士)、助产师(士)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四)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

4、合格者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与要求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核,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同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合格的将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第九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实行年审校验制度。校验由原审批机关按照母婴保健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程序办理。校验合格的单位可继续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校验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市原发证机关撤销并收回《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继续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到原审批机关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从事

5、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试、考核、认定,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助产技术人员,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工作。第^一条大力推行住院分娩,逐步取消家庭接生。转变家庭接生员职能,主要承担孕产妇保健管理、产前检查、产后访视、动员并护送孕妇到医院住院分娩等任务。边远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应当由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操作规程,实行新法接生。高危孕产妇应当到有监护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6、第十二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孕妇到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第十三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严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认为确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经批准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第十四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正常产的接生,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转诊;有条

7、件的中心卫生院可以开展剖宫产手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正常及高危孕产妇的助产,接受下级医疗机构的转诊,同时负责会诊、人员进修、培训和指导工作,提高助产技术水平和抢救高危孕产妇的能力,建立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第十五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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