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公民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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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齐哈尔市公民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61103(颁布时间)19970101(实施时间)齐齐哈尔市公民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三章 献血第四章 医疗用血第五章 血液管理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用血需要,加强血液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2、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献血是每个适龄、健康公民应尽的义务。凡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均应按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献血义务。公民履行献血义务包括无偿和有偿两种形式。无偿献血是指公民自愿提供血液而不获取报酬的行为;有偿献血是指公民自愿提供血液并获取营养补助费的行为。本市提倡公民无偿献血。第四条 本市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专门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的血液管理制度。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公民献血工作,加强对血液管理工作的领导。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民献血和血液

3、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市公民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实施本条例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三)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采供血专门机构的规划和管理;(四)负责本市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五)负责跨县(市)、区的血源调配;(六)查处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市、县(市)、区献血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公民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组织公民献血;(二)拟定本辖区公民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三)

4、负责《公民献血卡》、单位《完成献血任务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四)管理用血押金;(五)负责对献血公民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第八条 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市中心血站和县(市)、区中心血库是采供血专门机构。其职责是:(一)在本辖区内采集、储存血液;(二)执行采供血各项标准和技术规范及管理制度,保证血液质量;(三)向辖区内医疗机构供应血液;(四)开展成份输血;(五)负责专业技术指导及人员培训;(六)配合当地献血办公室,做好宣传和组织公民献血工作。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参与公民献血的宣传和动员工作,推动公民献血工作的开展。第三章 献血第十条 凡符合献血体格检查标

5、准的18至55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8至50周岁的女性公民,均应按下列规定履行献血义务:(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每5年献血一次;(二)设在本市的高、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三)驻本市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服役期间献血一次;(四)在本市暂住1年以上5年以内的非本市公民,也要献血一次;暂住5年以上者,适用本条(一)项规定;(五)公民献血的一次献血量按200毫升计算,自愿多次献血的,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十一条 公民献血年度计划指标,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核定下达,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献血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单位及乡(镇)政府或街

6、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任何单位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组织公民献血工作。第十二条 凡参加献血的公民,应当在指定的采供血专门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在采供血专门机构献血。第十三条 公民献血后,由献血办公室发给《公民献血卡》;其中有偿献血的,由献血办公室按规定发给营养补助费。对完成年度献血计划指标的单位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献血办公室发给《完成献血任务证书》。单位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献血公民全部无偿献血的,按其当年献血计划指标的50%和超过计划指标的献血量,在下一年度献血计划指标中等量核减。第十四条 公民献血的当日和次日,享

7、受公假。军人献血后,公假待遇由部队自行决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伪造、涂改、买卖或冒用献血证件,不准雇用他人或冒名顶替献血。第四章 医疗用血第十六条 对公民医疗用血,应根据医疗需要和血源情况,实行合理用血、计划用血和节约用血,保证急需急用。第十七条 公民医疗需要用血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专门机构收取用血押金。收取用血押金时应使用全省统一专用票据。血液价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第十八条 已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医疗用血时,凭《公民献血卡》优待用血:(一)无偿献血的公民,在献血后的5年内,本人享受2倍献血量的免费用血并免收等量用血押金,本人及

8、家庭成员终生享受献血量的免费用血并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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